胶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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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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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胶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胶州市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分配使用,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配合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年度供给计划,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土地供应。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及户型规划。
税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统建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工程造价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引进人才规划、科技孵化器建设和创新创业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七条 规划部门应根据人才需求情况,结合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与功能区分布和人才结构相匹配。
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与功能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
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八条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
市政府作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可以所属国有平台公司(机构)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市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建设主体。
(二)用人单位自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自行建设人才公寓。
其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建设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可以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2.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3.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三)按比例配建。
功能区应按照项目规模,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
商品住房项目应根据年度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和人才住房需求,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合理确定人才公寓配建指标。
(四)市场运作。
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
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设数量。
第九条 人才公寓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
(一)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的办法,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第十条 原则上只租不售(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除外)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由市财政投资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建筹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建设标准以符合不同类型人才应享有的建筑面积为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供热)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政策,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予以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
第四章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关于引进和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办法》(胶发〔2016〕25号)、《关于引进优秀创业创新团队的暂行办法》(胶发〔2016〕26号)和《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胶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符合市人才引进政策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人才。
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标准见附件)
第十七条市级筹集的人才公寓分配通过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行网上登记制度和轮候制度。
市人才办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不同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分配政策,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网上受理申请,并依据对申请人认定的人才层次和评分情况,经核实青岛市内无住房后,拟定配租配售意见,经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配租配售。
分配程序为:
(一)申请登记。
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二)申请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分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评分排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
排序结束后按照房源与申请人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选。
(五)配前公示。
房产管理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六)公开选房。
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七)签约备案。
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配租对象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签约结束后,房产管理部门将签约情况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人才公寓时应通过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供以下材料影印件:
(一)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
(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
(六)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七)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优先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
用人单位应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分配。
第二十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期满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研究确定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价格交纳租金。
第五章租金和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出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定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
第六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成本价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成本价差价的5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区域内及周边配套区域定向建设或分配的产权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定向出售。
其他产权型人才公寓出售对象不限。
第二十四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
出售价格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将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人才公寓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者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并与运营单位(机构)签订期限不超过5年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第二十六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
要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产权属于政府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
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平台公司(机构)建立政府投资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房屋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核拨委托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
考评结果不达标的运营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运营合同。
第三十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追缴不当得利。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内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
第三十三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劳动关系调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青岛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第三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以建设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名义取得的土地,要全部用于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不得以人才公寓的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更不得向社会公开销售,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规者,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胶州市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层次
租赁型人才公寓面积标准(m²)
产权型人才公寓面积标准(m²)
人才认定依据
第一层次
180
180
胶发〔2016〕25号
第二层次
140
140
胶发〔2016〕25号
第三层次
120
120
胶发〔2016〕25号
第四层次
90
90
胶发〔2016〕25号
硕士研究生
75
75
胶发〔2018〕19号
本科毕业生
45
65
胶发〔2018〕19号
高技能人才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胶发〔2018〕19号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驻胶各单位,驻胶各部队。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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