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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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T45-XXX-2018
备案号:
XXXXX-2018
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green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18-XX-XX发布2018-XX-XX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greenbuildings
DBJ/T45-XXX-2018
批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实施日期:
年月日
2018南宁
前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制(修)订项目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18]21号文)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联合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开展本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391-2016,同时结合广西的气候特点和因地制宜的绿色建筑适用技术应用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综合能效调适合交付;5系统运行;6设备设施维护;7运行维护管理;相关附录A~D;本规范用词说明及引用标准目录。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的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地址:
南宁市金湖路58号,邮政编码:
530028)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地址:
广西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邮政编码:
530005)。
本规范主编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同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卢凌寰朱惠英陶尚儒马俊欧茂武苏阳红
蓝清洪蒋芬刘亚美庾鑫曾国燕欧阳俊彪
杨阳杨志凤谢潇楠梁雅婧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Contents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和广西地方相关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做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低碳发展,保证绿色建筑运行的实际效果,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我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绿色民用建筑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
1.0.3绿色建筑工程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广西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能效测评energyperformanceevaluationforrenewableenergysystem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能效、节能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检查、测试、计算和评估的活动。
2.0.2调试test,adjustandbalance
通过对建筑设备系统测试、调整和平衡,使系统达到无生产负荷的设计状态。
2.0.3综合效能调适commissioning
通过对建筑设备系统的调试验证、性能测试验证、季节性工况验证和综合效果验收,使系统满足不同负荷工况和用户使用的需求。
2.0.4室内空气质量参数indoorairqualityparameter
室内空气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2.0.5被动技术措施passivetechnology
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极少量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的技术措施。
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
2.0.6无成本/低成本运行措施nocost/lowcostoperationmeasurements
在对建筑全面调查和测试诊断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资源,实施采用成熟可靠的控制优化运行策略、完善物业管理、节能效果明显、无需再投资/投资回收期较短的节能运行措施。
2.0.7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uildingenergymanagementsystem
对建筑变配电、照明、电梯、供暖、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的能源使用状况进行监测、统计、评估的软硬件系统。
2.0.8建筑再调适retro-commissioning
根据建筑实际使用情况,再次对相关设备系统进行诊断、调整和完善;在确保建筑舒适性的基础上,提高系统能效,减少能源消耗的调适活动。
3基本规定
3.0.1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应包括综合效能调适、交付、运行维护以及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
3.0.2绿色建筑运行应充分考虑各时段气候状况和建筑所处状态,优先使用自然通风、自然采用、遮阳等被动技术措施。
3.0.3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及现行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45-020-2016的有关规定。
3.0.4绿色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288的有关规定。
3.0.5绿色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能效测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
3.0.6绿色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中的有关规定。
3.0.7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应根据建筑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技术手册。
3.0.8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评价。
4综合能效调适和交付
4.1一般规定
4.1.1绿色建筑的建筑设备系统应制定具体综合效能调适计划,并进行综合效能调适。
4.1.2综合效能调适计划应包括各参与方的职责、调适流程、调适内容、工作范围、调适人员、时间计划及相关配合事宜。
4.1.3综合效能调适应包括夏季工况、冬季工况以及过渡季节工况的调适和性能验证。
4.2综合效能调适过程
4.2.1综合效能调适应包括现场检查、平衡调试验证、设备性能测试及自控功能验证、系统联合运转、综合效果验收等过程。
4.2.2综合效能调适应对现场主要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
抽样要求为主要设备全数检查,末端设备的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0%。
每个系统均应进行检查。
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0.1条执行。
4.2.3综合调试验证阶段应进行空调风系统与水系统平衡验证,平衡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抽样要求为主管路和次级管路全数平衡验证,二级管路平衡验证不少于30%,末端风口平衡验证不少于10%。
平衡验证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0.2条执行。
2验证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现行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T45-059-2018的有关规定。
4.2.4综合效能调适应对主要设备实际性能进行测试,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抽样要求为主要设备全数测试。
测试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0.3条执行。
2实际性能测试与名义性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原因,并进行整改。
4.2.5综合效能调适应对自控功能进行验证,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控功能验证应包括点对点验证、控制逻辑验证和软件功能验证。
验证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0.4条执行。
2自控功能验证结果应符合设计和实际使用要求。
4.2.6综合效能调适应对系统进行联合运转及不同工况验证,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联合运转应包括夏季工况、冬季工况以及过渡季工况。
联合运转和工况验证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0.5条执行。
2系统联合运转调适结果应符合设计和实际使用要求。
4.2.7综合效能调适报告应包含施工质量检查报告,风系统、水系统平衡验证报告,自控验证报告,系统联合运转报告,综合效能调适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日志及解决方案。
4.3交付
4.3.1建设单位应在综合效能验收合格后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进行正式交付,并应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移交综合效能调适资料。
4.3.2建筑系统交付时,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宜由调适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方、设备供应商及自控承包商参加。
5系统运行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设备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综合效能调适、交付资料等技术文件应齐全、真实。
5.1.2应制定适宜的建筑设备运行策略,建筑设备运行管理记录应齐全。
5.1.3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废油、污物、废工质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收集处理。
5.1.4能源系统应按分类、分级、分项计量数据进行管理。
5.1.5建筑设备系统运行过程中,宜采用无成本/低成本运行措施。
5.1.6建筑再调适计划应根据建筑负荷和设备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制定。
5.2暖通空调系统
5.2.1室内运行设定温度,冬季不得高于设计值2℃,夏季不得低于设计值2℃。
5.2.2采用集中空调且人员密集同时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运行过程中的新风量应根据实际室内人员需求进行调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5.2.3制冷(制热)设备机组运行宜采取群控方式,并应根据系统负荷的变化合理调配机组运行台数,保证各机组使用时间均衡。
5.2.4制冷设备机组的出水温度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除湿负荷的变化进行设定。
5.2.5技术经济合理时,空调系统在过渡季节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实现全新风或可调新风比运行,宜根据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新风量和工况转换。
5.2.6采用变频运行的水系统和风系统,变频设备的频率不宜低于30Hz。
5.2.7采用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运行时,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制定合理的控制策略。
5.2.8在满足室内空气参数控制要求时,冰蓄冷空调通风系统宜加大供回水温差。
5.2.9暖通空调系统运行中应保证水力平衡和风量平衡。
5.2.10冷却塔出水温度设定值宜根据室外空气湿球温度确定;冷却塔风机运行数量及转速宜根据冷却塔出水温度进行调节。
5.2.11冷水机组冷凝器侧污垢热阻宜根据冷水机组的冷凝温度和冷却水出口温度差的变化进行监控。
5.2.12建筑宜通过调节新风量和排风量,维持相对微正压运行。
5.2.13建筑使用时宜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负荷特性充分利用夜间预冷。
5.3给排水系统
5.3.1给排水系统运行过程中,应按水平衡测试的要求进行运行,降低管网漏损率。
5.3.2给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避免出现超压出流现象。
5.3.3用水计量装置功能应完好,数据记录应完整;冷却塔补水量应进行记录和定期分析。
5.3.4节水灌溉系统运行模式宜根据气候和绿化浇灌需求及时调整。
5.3.5根据雨水控制与利用的设计情况,应保证雨水入渗设施完好,多余雨水应汇集至市政管网或雨水调蓄设施。
5.3.6景观水系统运行时,必须采用非传统水源补水。
景观水应无水质恶化现象,可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5.3.7循环冷却水系统运行时,应确保冷却水节水措施运行良好或非传统水源补水正常,水质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4电气与控制系统
5.4.1变压器应实现经济运行,提高利用率。
5.4.2各相负载应均衡调整,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载不平衡度不应大于15%。
5.4.3容量大、负荷平稳且长期连续运行的用电设备,宜采取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措施,低压侧电力系统功率因数宜为0.93~0.98。
5.4.4应定期对谐波进行测量,超出限值宜采取技术措施治理。
5.4.5室内照度和照明时间宜结合建筑使用需求和自然采光状况进行调节。
5.4.6蓄能装置运行时间及运行策略宜利用峰谷电价差合理调整。
5.4.7电梯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适时优化运行模式。
5.4.8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运行记录完整。
5.5可再生能源系统
5.5.1可再生能源系统同常规能源系统并联运行时,宜优先运行可再生能源系统。
5.5.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运行前应进行现场检测与能效评价,检测和评价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
5.5.3太阳能集热系统运行时,应定期检查过热保护功能,避免空晒和闷晒损坏太阳能集热器。
5.5.4太阳能集热系统冬季运行前应检查防冻措施。
5.5.5太阳能集热系统和光伏组件表面应定期清洗。
5.5.6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应对地源侧的温度进行监测分析。
5.5.7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应对系统进行冬夏季节转换设置显著标识,并应在季节转换前完成阀门转换操作。
5.5.8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进行单独计量。
5.6建筑室内外环境
5.6.1空调通风系统室外新风引入口周围应保持清洁,新风引人口与排风不应短路。
5.6.2除指定吸烟区外,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室内吸烟区应设置烟气捕集装置,将烟气排向室外。
室外吸烟区与建筑的所有出入口、新风取风口和可开启外窗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宜小于7.5m。
5.6.3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5.6.4公共建筑运行过程中,由于功能调整变更,需要进行局部空间污染物排放时,宜增加相应补风设备或系统,并采取联动调节方式。
5.6.5设有可开启外窗的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消除室内热量。
5.6.6装修时应合理布置空调室外机位置、风口和冷凝水管等设施,避免吹出气流相互干扰、对相邻空间形成二次热风(冷风)污染与噪声污染、冷凝水随意排放等问题。
5.7监测与能源管理
5.7.1建筑能源使用情况宜根据建筑能源管理系统进行监测、统计和评估。
5.7.2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宜具备数据处理、分析和挖掘的功能。
5.7.3公共建筑宜定期进行能源审计。
5.7.4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监测计量仪表、传感器应定期检验校准。
6设备设施维护
6.1一般规定
6.1.1绿色建筑应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和维修,维护项目及维修周期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执行。
6.1.2设备维护保养应符合设备保养手册要求,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1.3各类设备维修应通过对系统的专业分析确定维修方案。
6.1.4修补、翻新、改造时,宜优先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
6.1.5绿色建筑设备系统应定期保养,设备完好率不应小于98%。
6.1.6应制定维修保养工作计划,按时按质进行保养,并应建立设施设备全寿命期档案。
设备保养完毕后,应在设备档案中详细填写保养内容和更换零部件情况。
6.2设备及系统
Ⅰ暖通空调系统
6.2.1暖通空调系统应按时巡检并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和维修。
6.2.2空调风系统应定期对空气过滤器、表面冷却器、加热器、加湿器、冷凝水盘等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和清洗。
6.2.3公共建筑内部厨房、厕所、地下车库的排风系统应定期检查,厨房排风口和排风管宜定期进行油污处理。
6.2.4设备及管道绝热设施应定期检查,保温、保冷效果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8174的有关规定。
6.2.5排风能量回收系统,宜定期检查及清洗。
Ⅱ给排水系统
6.2.6给排水系统应按时进行巡检并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和维修。
6.2.7给排水系统应定期检测水质,保证用水安全。
6.2.8非传统水源出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对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及记录。
非传统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作为景观水使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有关规定。
6.2.9建筑的供水管网和阀门应定期检查。
6.2.10卫生器具更换时,不应采用较低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
6.2.11雨水基础设施及雨水回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
Ⅲ建筑电气系统
6.2.12电气系统应按时进行巡检并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和维修。
6.2.13公共区域的照明灯具及其控制措施应定期进行检查,更换损坏和光衰明显的光源,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结合美观需要,尽量保持与原光源相互协调;
2应选择效率高的光源,不影响原有的照明效果。
6.2.14自动控制系统的传感器、变送器、调节器和执行器等基本元件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IV可再生能源系统
6.2.15可再生能源系统应按时巡检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6.2.16地源热泵系统过滤器及集水池应及时清理,防止阻塞及淤积,影响系统运行。
6.2.17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和光导管采光罩表面应定期清洗。
6.3绿化及景观
6.3.1应制定并公示绿化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3.2景观绿化应定期进行维护管理,并应及时栽种、补种乡土植物;绿化区应做好日常养护,新栽种和移植的树木一次成活率应大于90%。
6.3.3绿化区应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不应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损害。
6.3.4节水灌溉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运行。
6.4围护结构与材料
6.4.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定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6.4.2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安全耐久性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6.4.3修补、翻新、改造时,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建筑外表面宜使用具有净化空气功能的涂层材料;
3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且不应降低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4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宜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墙和隔断;
5宜合理采用可再利用材料或可再循环材料。
7运行维护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工作开始前制定接管验收流程,对建筑的基础建设和重要系统设备等进行接管验收。
7.1.2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在制定相关管理规章时宜参照相关管理体系及现行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的有关规定。
7.1.3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工作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等。
7.1.4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宜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编制绿色设施使用手册。
7.1.5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接管验收资料、基础管理措施、运行维护记录的管理档案。
7.2运行管理
7.2.1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制定建筑基础设施及设备运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员职责,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
针对绿色建筑运行应制定下列专项管理制度:
1废水、废气、固态废弃物及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2绿化、环保及垃圾处理专项管理制度;
3设备设施运行的节能操作规程;
4设备设施与运行状态的监测方法、操作规程及故障诊断与处理办法。
7.2.2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有关系统和设备的工作原理、运行策略及操作规程,且应经培训后方可担任职责。
7.3维护管理
7.3.1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制定管理制度。
7.3.2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制定保养方案和保养方法,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3.3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实施过程信息化,并应建立预防性维护保养机制。
7.4宣传教育
7.4.1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绿色宣传教育机制,编制绿色建筑技术宣传手册和设备设施使用手册,并在物业交接时向用户发放。
绿色建筑技术宣传手册的编制可参照本规范附录D。
7.4.2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向用户开展行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
附录A绿色建筑运行维护评价
A.1一般规定
A.1.1评价体系采用专家群体层次分析法得出。
章、节两个层次的权重通过对各专业专家问卷调查得出,条文的分值由本专业专家初步确定,然后根据各节条文数量和重要性进行适当调整。
A.1.2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管理的评价和监督应允许并接受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
A.2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
A.2.1绿色建筑运行维护评价指标体系可分为三级指标,一级由综合效能调适与交付、系统运行、设备设施维护、运行维护管理四类指标组成;二级指标为一般规定和评分项;三级指标为具体的条文。
A.2.2一般规定为控制性要求,评价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价结果为分值。
A.2.3各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均为100分。
四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按参评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由于部分技术建筑未采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三级指标可不参评)再乘以100分计算。
A.2.4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管理评价的总得分可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4类指标的评分项的权重ω1~ω4,按表A.2.4取值。
表A.2.4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管理各类指标的权重
指标
系统综合效能调适与交付ω1
系统运行
ω2
设备设施维护
ω3
运行维护管理
ω4
权重
0.20
0.50
0.20
0.10
A.2.5根据评价得分,评定结果可分成三个等级,水平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1A(A)、2A(AA)、3A(AAA),对应的分数分别为50分、60分、80分。
A.2.6评价指标体系及各权重指标的分值可按表A.2.6计算。
表A.2.6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系统
调适与交付
0.20
一般
规定
4.1.1绿色建筑的建筑设备系统应制定具体综合效能调适计划并进行综合效能调适
满足/不满足
4.1.2综合效能调适计划应包括各参与方的职责、调适流程、调适内容、工作范围、调适人员、时间计划划及相关配合事宜
满足/不满足
4.1.3综合效能调适应包括夏季工况、冬季工况以及过渡季节工况的调适和性能验证
满足/不满足
综合
效能调适过程(70分)
4.2.1综合效能调适应包括现场检查、平衡调试验证、设备性能测试及自控功能验证、系统联合运行、综合效果验收等过程
10
4.2.2综合效能调适应对现场主要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
10
4.2.3综合调试验证阶段应进行空调风系统与水系统平衡验证
10
4.2.4综合效能调适应对主要设备实际性能进行测试,当实际性能测试与名义性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原因,并进行整改。
10
4.2.5综合效能调适应对自控功能进行验证,使满足不同工况及设计要求。
10
4.2.6综合效果验收应包括建筑没备系统运行状态及运行效果的验收,使系统满足不同负荷工况和用户使用的需求
10
4.2.7综合效能调适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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