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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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执行标准
2019–02-02发布2019–02-02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广西斯达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细则,规定了低保申请、受理、发起核对、入户调查、公示(民主评议)、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县级抽查、提出拟保对象、拟保公示、签署审批意见、资金发放、动态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柳江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规〔201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民函〔2018〕1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民发〔2018〕46号)
3总则
3.1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保障城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3.2低保工作职责
——柳江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入户核查、低保日常管理、审批和服务工作;
3.3申请低保的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柳江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柳江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申请低保。
若父母与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子女共同生活,但父母又另有其他子女的,需考虑其他子女的赡养能力;若残疾夫妇家庭财产及收入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将该夫妇组成的小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低保。
——因失地、少地或生产条件恶劣,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导致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低保。
——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成员中因有成员正在接受国民教育、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造成家庭劳动力不足或经济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国民教育等支出总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易地搬迁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暂时无就业和产业支撑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6个月的低保救助,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6个月后按照低保动态管理机制进行管理。
——未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能宣布脱贫,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
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在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
——(单亲家庭)离异家庭:
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通过计算抚养费后,若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丧偶的单亲家庭:
需综合考虑该家庭因学、因病、因残等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等综合因素,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3.4低保标准
执行当年度柳州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3.5下列情形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1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家庭成员有建私房(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倒房重建除外)、购买商品房、宅基地及豪华装修住房(危房维修除外),或城市居民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依法具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营运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除外,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1辆除外)、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或家庭货币财产总额超过6万元的;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入户核查的;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其他依法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有劳动能力,具有一定劳动资料,不愿通过劳动解决生活困难的;
——经调查核实或群众评议,认定属“好吃懒做”行为的其个人不得享受低保;
——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行为的其个人不得享受低保。
3.6申请审批时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集中受理低保申请,每年1月、4月、7月、10月集中受理,提交申请截止日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正式受理时间为当季度提交申请截止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遇特殊情况,说明理由,经柳江区民政局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受理审批程序。
3.7城乡低保保障单位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单人纳入低保;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8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界定
3.8.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8.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柳江区民政局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4低保的申请及受理
4.1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个人能够提供的相关生活困难证明。
4.2申请人义务
——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4.3受理
在接收到申请人的低保申请后,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以下流程受理低保申请:
4.4受理接待基本要求
4.4.1工作态度要求
——诚恳、热情;
——耐心、周到;
——礼让、信任;
——责任、担当;
——灵活、巧妙。
4.4.2与低保申请人的交谈规范
与低保申请人交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使用申请人听得懂的语言;
——使用礼貌用语;
——低保申请人询问相应信息,尽可能的详细解释;
——主动询问低保申请人是否清楚办理流程;
——注意倾听申请人的表述;
——交谈过程中保持亲切的态度;
——对未能提供完成材料的申请人,详细说明其所缺少的材料内容;
——办理结束,主动跟申请人说明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配合核查人员入户调查。
4.5受理工作内容
——核验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个人能够提供的相关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确定申请低保家庭的人员关系,基本理顺符合申请低保的人口;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信息,询问目前家庭主要劳动力务工情况、收入,有重病人的询问病种、病情和医疗支出情况;有残疾人的询问残疾类别、等级,是否有劳动能力;农业人口的询问家庭土地耕种或出租信息;有学生的家庭,了解就读教育支出情况,如为单亲家庭的,了解小孩抚养情况;
——根据谈话了解的信息,依据政策告知申请流程和应准备的所有材料。
4.6受理操作流程
4.6.1扫描材料
低保申请受理人员扫描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个人能够提供的相关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4.6.2登录平台录入信息
低保申请受理人员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所有申请人生活条件及经济状况信息,提交县(区)级平台。
4.6.3打印材料签名
低保申请受理人员从平台打印低保申请表,申请人需在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上签名,在申请人家庭信息及真实状况声明上签名并加按指印。
5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1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委托核对
5.1.1核对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级在接收申请人完整材料和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后,委托核对工作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核对完成后,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可直接查看核对报告。
5.1.2核对内容
核对工作机构通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水产畜牧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养老金、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公积金、渔船油价补贴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出具核对报告。
5.2经济核对的两种情形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
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5.3入户调查
5.3.1人员构成
调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至少有2名第三方机构调查员、1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村(社区)干部。
5.3.2调查依据
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打印《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见附录B),核查人员根据申请表内容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核查。
5.3.3调查内容
5.3.3.1家庭收入
核查人员需根据申请表内容,询问和记录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工作内容、工资收入、家庭经营性纯(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如所种植农产品中经济作物较多的,可酌情测算收入;家中非规模养殖的畜禽、水产类一年内不能产生收入的,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5.3.3.2财产情况
核查人员需根据申请表内容,询问和记录申请人的房产、林(耕)地、家庭存款等财产信息,并核查申请人能够配合提供的土地证明、林权证明、承包证明、存折、银行卡账户存款等财产证明。
5.3.3.3实际生活情况
核查人员根据申请表内容,观察申请人家庭中实际情况,将冰箱、彩电、空调等电器,车辆、船只等物品数量如实记录。
5.3.3.4家庭成员信息
核查人员需根据申请表内容,询问和记录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工作、健康情况、生活支出等相关情况,并核查申请人能够配合提供的残疾证、病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3.3.5拍照记录
完成核查后,核查人员应对申请人本人、申请人房屋拍照记录。
5.4家庭经济核算
5.4.1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纯(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工资性收入:
指因任职或者受雇(包括长工和短工)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家庭经营性纯(净)收入:
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性收入:
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包括基础养老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等;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5.4.2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其他丧葬费、抚恤金、医疗救助金、边民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等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养等补助;
——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本人劳动所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危房改造、产业扶持资金;
——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基础养老金;
——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5.4.3家庭收入核查计算方法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按申请当月前3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务工收入,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家庭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庭收入;
——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扣除成本后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不低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低收入家庭的,可视为该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5.4.4家庭收入核查计算的平衡
在核算家庭总收入时下列情形可以核减:
——当年家庭成员住院的自费部分;
——子女国民教育学杂费\基本生活费(按就学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非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等;
——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是按照我区当年度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
——在驻地发展种、养等扶贫项目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可以扣减必要的生产成本和就业成本(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核算);对于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12个月的务工收入。
6公示
6.1公示时间
入户调查结束后,立即对申请人所申报情况和入户调查结果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公示。
公示在申请人所在自然屯和村(居)委公开栏张贴。
对于有初次公示后有异议的申请人,启动再次入户核查程序并再次进行公示。
6.2公示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根据入户调查获取的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客观性、真实性,审核意见进行公示。
6.3公示期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4公示形式
公示纸质版一式两份,一份以张贴在申请人所在自然屯《民生资金公示栏》内,一份张贴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民生资金公示栏》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存电子档。
6.5公示分布地点
申请人所在自然屯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民生资金公示栏》。
6.6公示后群众有异议反馈
公示后群众有异议反馈,在公示期结束之前向本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6.7异议处理
根据国家文件同有异议的群众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如不认同村(居)委员会的解释说明,可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反映后,启动再次入户核查程序,答复异议,再次进行公示,如再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对有异议的申请人家庭进行民主评议。
6.8公示记录
公示期满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公示情况进行拍照存档。
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示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有异议申请人民主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后送至柳江民政局备案。
7公示期有异议申请人的民主评议
公示期间,接到对申请人的真实性异议反映后,启动二次入户核查程序仍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入户核查人员、申请人等参加评议,对有异议的申请人所申报情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
如有特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延期进行,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7.1民主评议参会人员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入户核查人员、申请人,也可以邀请提出异议的村(居)民等参加评议。
7.2地点
民主评议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
7.3时间
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7.4材料
入户调查结果、申请材料、核对报告等相关材料。
7.5民主评议的程序
7.5.1宣讲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评议纪律。
7.5.2说明情况
有异议的情况说明、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入户调查情况、申请人对异议情况说明。
7.5.3现场评议
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形成结论。
评议结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低保申请依据之一。
8签署审核意见和审批
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签署审核意见,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有异议申请人民主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后报送柳江区民政局进行备案。
9柳江区民政局抽查
9.1组织抽查
在乡镇级提出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材料的同时,柳江区民政局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进行二次审查,并开始入户抽查。
9.2抽查比例
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
对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公职人员、村居委干部,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柳江区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9.3抽查内容
抽查工作由柳江区民政局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等协助带领入户核查,根据申请人申请表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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