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普法教育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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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普法教育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乡镇普法教育情况的调研报告
基层普法教育,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
新农村建设对基层普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普法教育,将对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特征的新农村具有整体上的构建作用。
自“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我们前后共开展了二十余年的普法宣传,农民的法律知识由模糊到知晓,法制观念由淡漠到增强的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民遇到矛盾、纠纷时更多选择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学会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各类社会事务的意识也明显增强。
但距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相差更远。
封建迷信思想、宗族观念、邪教组织和邪教势力在农村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风气。
基层干部不依法办事,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
基层还普遍存在债权债务、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屋买卖等纠纷,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这些矛盾和问题的不断发生,充分说明了我们在基层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努力才能做好的地方。
一、当前乡镇普法教育的现状
从我个人长年在基层工作经验来看,通过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常识教育,大部分基层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学会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经济、民事关系,敢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现状。
(一)普法教育过于形式。
乡镇虽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但工作只停留在安排部署、印发文件,缺少督促检查、兑现考核,赠送法规、以会代训、集中宣传成了普法的主要方式。
村干部和农民对法律一知半解,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收到实效。
普法队伍力量薄弱。
目前乡镇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配合,基层司法所只有1-2名工作人员,既要承担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又要进行普法依法治理指导,难以应付。
同时,普法队伍思想认识并未完全到位,整体素质良莠不齐,有些普法者自己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深入的法律培训或学习,只是由于工作的需要权当普法员,他们本身法律素质的缺失滞缓了基层普法进程。
普法范围过于广泛。
由于人口较多,居住比较分散,普法教育存在“面广量大”的现象,特别是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集中组织农民开展普法活动的难度更大。
普法对象缺少时间,人员分散。
农民的时间为个人自由掌握,且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
农民忙时,早出晚归在田里忙耕种;农闲时,忙外出经商务工,很少有空闲时间坐下来学习。
并且,许多农民不愿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学习他们认为用处不大或没有用处的法律法规。
总之,农民集中学习的时间和机会很少,普法教育的时间难以安排。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发生转变,单一务农的格局被打破,个体、私营、合作等经济形式的出现,使农民从业趋于多样化,人员流动性加大。
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普法活动容易出现空档和死角。
(五)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与普法教育的期待之间还有差距。
农民由于历史传统、教育条件和环境等因素,农民参加普法教育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民深受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缺乏法制传统和权利意识,对法律的需求在整体上比较低。
很多农民对学法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总认为学法是领导的事,用法是专业人员的事,自己学不学法不重要,跟自己关系不大。
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已经有一部分农民能够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会针对性地学习自己需要的法律,法律现阶段在农村主要表现为一种工具。
我国的普法宣传教育主要是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守法意识,这种普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有效地培养基层农民的法律情感,无法有效地激起农牧民学法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农民对普法抱着一种被动的、冷漠的态度,存在回避、应付的态度,这些与普法教育的期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二、当前乡镇普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相关制度不健全
1、普法方面缺少相应的法规政策。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也重点强调了在基层普法,但是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普法规划时缺少乡镇配套的普法规定。
乡镇缺少具体措施和规范性要求,使得普法教育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并长期坚持下去,形成良性循环。
2、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无制度保障。
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等工作在乡镇一级比较齐全规范,但到了村一级就很难落实到位,个别村甚至处于“无计划、无人管、无考核”的“三无”状态。
有的地方的普法教育工作则停留在“上面安排一点,就做一点”的状态,没有把它摆在议事日程,农民学与不学也没有硬指标,没有制度约束,造成农民对普法抱着消极、冷漠的态度,存在回避、应付的情况。
3、监督考核制度约束不力。
上级党委、政府、人大等相关部门对基层乡镇普法教育的监督有时跟不上,不能及时地、定期地听取普法工作汇报,对于基层乡镇普法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很少追究责任或进行必要的处罚。
部分农民对于普法认识不足。
1、尽管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但由于历史传统、经济发展和现实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基层大多数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还仅停留在感性认识上,法制和传统之间还处于混沌的结合状态。
农村受数千年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的意识束缚,农民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约束,信守传统道德的农牧民相信伦理常情,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人。
在农民的宗族观念里,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大事等都与外界没有关系。
在农村“私了”也是广大农民最愿意做出的解决纷争的有效方式。
2、由于传统封建社会遗留的人治思想的影响,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部分农民习惯了历史的、传统的、祖宗留下的生活习惯和做法,难以接受政治、法律、科技等新型文化教育,守旧思想严重,对法律学习有排斥心理,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遇事也不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在基层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言代法等现象,给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导致了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缺少信心,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热情和积极性。
普法队伍自身素质不高
1、通过调研发现,某些普法人员自身不注重学法,甚至对自己正在宣传的法律都没通读过;农村面广点多,而司法行政工作繁杂又琐碎,特别是在基层,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基层普法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疲于应付;有些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甚至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组织群众,宣传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宅基地纠纷、相邻权纠纷以及民事习惯在处理农村民事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上,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2、部分基层干部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的认为经济、计生这些工作是硬指标,普法则是个软任务,费时又费力还不见经济效益,普法工作的分量就大大减轻了。
普法教育对象太分散
1、农民的从业结构多元化和居住生活分散化导致普法对象难以集中,普法时间难以安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几乎每个村都有大量人员外出务工,并且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在田里忙耕种或是在草场放牧;闲时则是忙外出务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时间坐下来集体学习法律知识。
特别是近来年实行劳动力转移后带来的经济、人口大流动,使普法对象的新变化表现在:
一是农村实际人口减少,城镇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成为普法的难点和死角;二是劳动力适龄人口增加,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流动性大,社会的组织化程度降低,有统一、有组织的普法十分困难。
2、农民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思想认识各不相同,基层普法教育的对象是众多的农村干部和面广量大的农民群众,由于个体间在岁数层次、文化层次上的差别和身份、社会角色、从业岗位等各方面的各式性,干部与群众之间、不一样群众之间,对普法教育的内容存在明显不齐全。
普法教育形式不能与时俱进。
现阶段基层普法主要采取挂横幅、贴标语、写黑板报、在宣传橱窗张贴宣传资料、组织“送法下乡”活动等形式进行普法。
挂条幅、贴标语手段单一,缺乏形象性,同时因为标语、条幅的限制性,往往造成农民只知道法律名称不了解其具体内容;分发的宣传资料,内容虽然详细,但缺乏理解运用,往往存在断章取义、不知其中真滋味的现象。
而“送法下乡”等实践意义的活动在很多地方常常演变成为送法律书下乡或者搞文艺演出,收不到普法的实际效果。
这样造成了普法方式和基层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有待于通过创新宣传教育方式达到普法的实际效果。
经费待遇难以保障,普法工作开展难。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少村组没有集体收入,再加上上级很少有普法经费投入农村,导致基层普法经费匮乏、人员待遇没有保障,造成普法工作没人干,所需宣传资料及教材、设施等严重缺乏的局面,使基层普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三、乡镇今后做好普法教育的建议
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有效的运行机制。
基层普法办要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普法机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督促检查乡村两级普法依法治理结构建设情况。
要根据乡村换届、干部调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领导机构人员和办事人员、确保乡村两级普法机构健全,有效运转,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明确普法教育职能。
要明确普法教育的职能,使普法教育应用到基层实际事物管理中。
一要围绕基层党政的中心工作展开。
农村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
深入开展基层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普法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两者能得到有效的结合。
二是要围绕基层民主法治村建设,推进依法治村、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围绕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根据自身职能和农村实际,协助开展各项严打和专项整治活动。
加强乡村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力度,层层签订责任书。
搞好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紧紧依靠乡村两级基层干部,抓好乡村两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对推动和带动整个基层的法制宣传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创新宣传手段。
1、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法律宣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广播电视全面普及,基层乡镇的法制教育工作自然增加了广阔的宣传空间,农民的普法教育阵地逐步宽广起来。
尤其是电视机及电脑的普及,农民每天能直观地看到法治节目,通过观看《法眼观察》、《法治现场》、《今日说法》等法治节目,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法律知识。
将网络法制教育向基层延伸,有条件的,可以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网站、远程教育、法律服务热线等手段开展法制宣传,形成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基层宣传教育网络体系。
2、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法律知识进万家,努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
要继续倡导临时组建法律知识宣传队的好做法,抽调干部深入基层及田间地头、农户院落,与农民面对面地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活动,使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留死角,提高普法的实际效果。
3、创新宣传方式,使法制宣传更有灵活性。
针对当前基层的社会特点,利用农村婚嫁等人员聚集时,正确引导村民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新风尚;利用春节务工农民返乡时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让村民主动参与、自觉学法;选择典型案例,如赡养案件、纠纷调解,加强宣传,调动村民学法的自觉性,增加法制宣传的趣味性。
进一步深化“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工作。
充分认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对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在思想上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对于加强基层乡镇长治久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认识,在推进基层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政治”,使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建设与民主法治建设同步发展,不能有丝毫偏离,也不能有任何动摇。
切实加大基层普法经费投入力度,确保普法工作顺利完成。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重视,加大对基层法治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
同时,普法机构重点将普法经费支付力度向基层倾斜,为农民免费赠送普法书籍,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
针对经费来源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做到不截留、不挪用,采取事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原则,让群众了解,让群众放心,把有限的经费用到普法工作的重点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要培养和选拔一定数量的“法律明白人”或“法制村主任”。
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中选拔政治素质强、业务精通的法律工作者,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基层法治进程和社会稳定;为农村“两委会”及家农民提供各类涉法事项的服务,及时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依法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和带动身边农民学法用法,提高农法律意识;协助村委会、司法行政工作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缓解现阶段基层法律人才资源相对匮乏的状况,不断满足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现实需求,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升基层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农村部分地区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因此普法工作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农村积极发展的犯罪分子,以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依法规范基层各种利益,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正确处理好农村的各类纠纷,为基层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农村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工程,第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已经全面展开,现阶段我们更要从不同方面加强思路的科学性、目标的远近性、对象的多元性、内容的针对性、方法的贴合性、推进的整体性等要素建设,使之更趋完善、科学。
我们只有从实际出发,坚持科学发展的思维,用全局全程的视野,去把握普法宣传教育的每一个方面和层次,才能在诸多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结中,不断推动基层普法宣传教育功能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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