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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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决定公告
元市监罚公送字(201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局对元江县详瑞药业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局对上述26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元市监罚〔2018〕22---47号处罚决定书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18〕22号
当事人:
玉溪锐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
注册号:
5300
住所:
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兴元路12号电信大楼1楼
法定代表人:
张峻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年6月21日
登记机关: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网站维护;广告设计、制作;计算机及耗材、办公用品、通信产品销售;电信业务代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经本局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3年6月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三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经我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查证,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于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到期,2014年5月16日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玉溪锐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2014、2015、2016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
证明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3、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于2014年5月15日到期后,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未到我局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4、元江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回复。
证明当事人2014、2015、2016年三年未报税的事实;
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提供的证明。
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与玉溪锐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4年5月15日到期并搬离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现场图片、税务部门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回复、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所证明。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9日以元市监听告字(2018)5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18〕23号
当事人:
元江菌王谷菌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18
住所:
元江县甘庄街道办事处干坝社区九队
法定代表人:
段其瑞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年3月14日
登记机关: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野生菌和人工食用菌研发、驯化栽培;产品收储、保鲜、产品销售和食用菌衍生产品的开发。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经本局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3年3月1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
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三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经我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查证,现证实元江菌王谷菌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开始至今停止了经营活动,自行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元江菌王谷菌业有限公司2014、2015、2016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3、调查笔录和干坝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于2015年开始至今停止了经营活动的事实;
4、租赁集体用地协议书,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5、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6、元江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
证明当事人2014、2015、2016年三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税务部门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现场图片、租赁集体用地协议书、调查笔录和干坝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所证明。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9日以元市监听告字(2018)6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18〕24号
当事人:
元江美丽村落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39
住所: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凤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马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22日
登记机关: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民族文化产业开发;庆典活动策划。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经本局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4年4月22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
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三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经我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查证,当事人已搬离登记的住所,于2015年4月起停止经营活动,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元江美丽村落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2015、2016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3、租房协议书,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4、元江县文化馆提供的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至2015年4月后自动停止经营不知去向;
5、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租房协议书、县文化馆提供的证明、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9日以元市监听告字(2018)7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18〕25号
当事人:
元江县哀牢山南溪中药材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21
住所: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曼来镇南溪村委会八朵山
法定代表人:
王和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4年11月19日
登记机关: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中药材种植(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经本局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
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三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经我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1月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元江县哀牢山南溪中药材有限公司2014、2015、2016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房屋产权人证实当事人于2017年1月搬离我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到我局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4、元江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014、2015、2016年三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税务部门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9日以元市监听告字(2018)8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18〕26号
当事人:
元江县白最优农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05
住所: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那诺乡那诺社区办公楼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
陈普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4年6月17日
登记机关: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化肥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经本局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4年6月17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
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三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经我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查证,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于2016年5月1日到期,房屋产权人将该房产收回,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元江县白最优农资有限公司2014、2015、2016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房屋产权人证实当事人搬离我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事实;
4、元江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014、2015、2016年三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税务部门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9日以元市监听告字(2018)9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18〕27号
当事人:
元江县碧涟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10
住所:
元江县澧江镇那整村委会沙沟头村
法定代表人:
高瑜敏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1年3月24日
登记机关: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牲畜养殖;水果、蔬菜、牧草种植及批发;其他畜牧服务;农产品加工服务;农牧产业开发咨询技术及信息服务。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经本局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1年3月2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
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三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经我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查证,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2013年5月被房屋产权人收回,于2013年5起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元江县碧涟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2014、2015、2016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2013年5月被房屋产权人收回,于2013年5起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5、元江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014、2015、2016年三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税务部门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9日以元市监听告字(2018)10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18〕28号
当事人:
元江县锦鑫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34
住所:
元江县澧江镇澧江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王才娟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6年9月15日
登记机关: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经本局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06年9月15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
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三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经我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查证,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日到期,2016年4月1日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人于2016年4月后将该房产收回,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元江县锦鑫运输有限公司2014、2015、2016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14、2015、2016连续三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明房屋产权人证实当事人于2016年4月1日搬离我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到我局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4、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证明,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日到期收回的事实;
5、元江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014、2015、2016年三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税务部门局出具的企业清吊名单情况说明、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9日以元市监听告字(2018)11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18〕29号
当事人:
元江县万顺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02
住所:
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凤凰路171号2楼
法定代表人:
王卫东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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