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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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分析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及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律规定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法律规定
《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哄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哄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惩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0号)第一条规定,“假报出口”包括以下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0号)第二条规定,“其他哄骗手段”是指: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旧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打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解的;(四)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解合理怀疑的;(五)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规律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务案例
(一)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案例1:
李某乙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Y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为李某甲等人骗取出口退税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李某乙是否明知李某甲等人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骗税供应帮助的主观犯意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打算对李某乙不起诉。
案例2:
蔡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
宜检三部刑不诉[2O21]Z1号
不起诉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为洪某某供应了外汇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客观上对洪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供应了帮助,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证明蔡某某主观上明知洪某某购买外汇系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无法认定蔡某某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Y市公安局认定的蔡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打算对蔡某某不起诉。
案例3:
李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8号
不起诉理由:
2019年5月31日,Y市公安局Z区分局依据云端X省Y市“**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线索发觉:
Y市**有限公司涉嫌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状况下,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26日,向丫市**有限公司开具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总金额为3529876.21元,税额为600078.99元,价税合计为4129955.2元。
经侦查发觉,丫市**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万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万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在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将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使用该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状况下,向丫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总金额为3529876.21元,税额为600078.99元,价税合计为412995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Y市公安局Z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李某某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打算对李某某不起诉。
(二) 是否具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和行为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4:
肖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
临兰检刑不诉[2018]425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旧认为Y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是否具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和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打算对肖某某不起诉。
(三) 知晓公司利润主要来源是骗取出口退税款,参与公司运营决策证据不足
案例5:
张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
湘张检诉三刑不诉[2020]2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知晓**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参与**集团公司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的运营决策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打算对张某某不起诉。
(四) 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未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案例6:
周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
西检公刑不诉[2019]39号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从林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非法利益,根据二人支配从2016年4月开头担当丫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个人银行账户等交由黄某某使用,作为回报自2016年6月开头黄某某每个月给周某某1000元人民币挂名费并为其缴社保至案发。
周某某未参与丫市**服饰有限公司详细经营活动,也未参与实施林某、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打算对周某某不起诉。
(五) 否直接负责进出口业务,以及公司出口到香港或澳门的25单货物是否全部由**有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公司名义操作完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7:
邹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
湘张检诉三刑不诉[2020]1号
不起诉理由: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有限公司临时负责期间,是否直接负责进出口业务,以及公司出口到香港或澳门的25单货物是否全部由**有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公司名义操作完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打算对邹某某不起诉。
(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参与了2013年7月30日以前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
案例8:
姚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
海检公一刑不诉[2020]1号
不起诉理由: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对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接受涉案公司聘用的详细时间而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参与了2013年7月30日以前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
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主观方面,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协助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
客观方面,依据侦查机关搜集并经本院依法核实及本院自行取得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涉案公司系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对外虚开发票行为。
综上,Y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姚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打算对姚某某不起诉。
(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9:
杨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
鄂冶检刑不诉[2020]43号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Y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报关行)**,明知手表装有黄金圈口,接受金某某、卢某某委托后,以钢制手表名称使用税则号91022100902报关,使装有纯黄金圈口的手表出口境外。
另查明,案发后杨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Y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打算对杨某某不起诉。
三、法律分析
(一)主观故意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假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则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
共同犯罪中需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并没有规定过失构成犯罪,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需要证明行为人有主观故意,详细个案中需要综合全案证据。
(二)假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方式有假报出口和其他骗取哄骗手段,详细的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结合本文的案例,假如行为人没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未参与详细的经营决策、共同犯罪中对骗取出口退税未起到帮助的行为,则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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