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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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
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
(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
(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
(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
(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
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
(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
(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
(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
(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
(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第六条会计财务部负责呆帐贷款核销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管理流程
第七条不良上报
各经营单位在贷款发生未按期归还的情形或发现目前形态尚属正常,但具有潜在或现实风险的信贷资产时,应将事实情况和产生风险的原因及时向上报告,并填妥《不良贷款报告(认定)书》(附件)。
第八条建档管理及认定合规风险部在接到各经营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建档,对不良贷款实行全程监测与分析,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同时将分析情况按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如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分管行长汇报。
合规风险部自建档之日起介入不良贷款的全程管理,对各经营单位进行不良贷款催收、保全、诉讼、以物抵贷、风险代理、核销等重大事项,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发生或认定后,应纳入到不良贷款的管理进行清收或转化。
在遇到上述提及的重大事项时,按相关规定向合规风险部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九条调查评估
贷款发生或被认定不良的1个月内,根据不良贷款的额度大小,由经营单位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及清收和处置方案,或由合规风险部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报告和不良贷款处置意见。
第十条责任审计
对大额不良贷款(注:
原则上个人贷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企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上),在发生或认定不良贷款的2至6个月内,由合规风险部组织相关人员以现场或非现场审计的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审计,提出责任鉴定意见。
对鉴定存在违规责任的,提出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清收管理
(一)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不良贷款、承兑等各类垫款及本金已清偿而利息久欠不付的,原则上应提起诉讼。
如确有特别原因,暂时不宜提起诉讼的,则应当向合规风险部提出暂缓诉讼的请示;具体诉讼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合规风险部给予指导、协助和监督;
(二)对抵债资产的抵入、处置,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由合规风险部派员协助各经营单位共同处理。
对债务落实、债权转让、资产重组、依法保全等其他方式处置的,由各经营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批后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呆帐贷款的认定与核销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由资产保全人员(专职保全人员或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呆账认定及核销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呆账贷款的核销按本行呆账资产核销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已核销呆帐贷款管理
经办单位、合规风险部及运营管理部应分别建立呆账核销台账。
各经营单位应做好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清收工作。
合规风险部应加强核销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不良贷款上报认定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按照《贷款通则》分类分为逾期、呆滞、呆帐的贷款或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资产;
(二)未能在规定的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和承兑垫款。
第十五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方式包括定期认定和即时认定。
定期认定是指按本行信贷
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定期进行的认定;即时认定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各经营单位上报的不良贷款报告申请,以及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进行的认定。
第十六条各经营单位对贷款存在风险或已形成不良的,应及时向合规风险部提交《不良贷款报告(认定)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的类型、金额、形成时间、期限、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
(二)形成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及责任人。
若不良贷款是由于某些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应说明具体情况;
(三)拟采取的清收转化不良贷款的计划。
第十七条合规风险部收到各客户部、支行提交的《不良贷款报告(认定)书》之后,对尚未逾期但存在风险的贷款,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分析,对经调查与上报内容存在重大出入的,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并协同申报单位进行多方面的信息搜集,最终确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八条不良认定的审批。
不良贷款的认定审批权限按本行信贷资产分类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除各经营单位申请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的以外,合规风险部有权根据日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或审计检查的结果对不良贷款进行直接认定。
第二十条各经营单位对合规风险部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复议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经信贷资产风险认定小组讨论后下达书面回复。
第二十一条报告时间要求
各经营单位应在贷款本金逾期3天或获知贷款发生风险的次日,向合规风险部提交《不良贷款报告(认定)书》。
第二十二条贷款形态正常,但由于以下各种因素,使贷款存在一定潜在风险的,但尚不能确定已形成不良的,有关信贷人员必须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预报,撰写风险预警报告单并上报合规风险部,合规风险部视情进行调查后上报或立即上报至分管行长。
经调查情况严重对贷款偿还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及时进行不良认定。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超过3天、欠息5天以上的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
二、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或债务上出现违约,经济上卷入纠纷、诉讼等影响正常经营;
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借款人从业单位或行业属于关、停、并、转范围;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
四、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
六、借款人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行为;
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
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十、借款人的股权或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其还款;十一、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影响其经营或盈利能力;十二、借款人出现法人地位改变情况,如兼并、合作、转制等;十三、借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销售人员发生异常变动;十四、借款人的债务无正当理由突然大幅增加;
十五、借款人帐户或关联企业帐户被法院、公安、税务或检查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十六、因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益受到损害,抵(质)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抵押物登记手续不合法;
十七、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地产产权证,进行有效抵押;
十八、保证人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
十九、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二十、贷款手续及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有实质性影响;二十一、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的借款案由;二十二、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家庭成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三、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其它需预警情况。
第五章不良贷款调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发生1个月内,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本部人员对该笔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清收方案并上报合规风险部。
对不良贷款发生1个月仍未收回的,由合规风险部派员对该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的情况分析。
1、分析借款人在各金融机构贷款和为其他借款人提供担保的金额、期限等情况;
2、分析借款人所处行业情况、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是否支持其偿还债务;
3、分析借款人所持有的未作抵(质)押担保、可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有效资产的情况;
4、分析借款人偿还债务的意愿。
(二)担保人(或担保物)的情况分析。
1、分析担保人所处行业情况、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合理判断担保人是否具备为债务人代偿债务的能力;
2、分析担保人代偿债务的意愿;
3、分析担保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第二十五条合规风险部对经其调查评估的不良贷款,应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结合各经营单位的清收方案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并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指导清收。
第六章不良贷款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新增不良贷款的定期审计,明确不良贷款产生或持续恶化的原因、性质,分清责任人的责任,促进不良贷款的清收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形成3个月未收回的,由合规风险部启动不良贷款责任审计,通过现场或非现场审计的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审计,提出责任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责任审计的对象具体包括参与授信业务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审查人员、有权审批人、放款操作或其他授信实施人员、贷后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九条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不良贷款产生或持续恶化的主客观因素,包括外部环境因素、借款人自身经营因素、业务部门或信贷人员业务操作因素等;
(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以及相关人员对此应负的主次责任。
包括准入关、操作程序、贷款用途、跟踪检查、预警、催收与保全、清收措施等;
(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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