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法律顾问真题及精品复习第41讲 第七章第二节环境保护法及第三节科学技术法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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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法律顾问真题及精品复习第41讲第七章第二节环境保护法及第三节科学技术法新版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P262)10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3、公众参与原则。
4、污染者付费(负担)原则。
【例题•多选题】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2010年)
A、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B、治理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C、公众参与原则
D、污染者付费原则
答案:
ACD
(二)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P26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09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A、设计
B、施工
C、验收
D、投产使用
答案:
ABD
3、限期治理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
(1)在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的范围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五大类。
6、环境标准制度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按照标准内容来分,我国共有五类环境标准,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
(三)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P265)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义务,要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只有以下三个方面:
必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
必须有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
危害环境的行为与环境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
(2)法定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情形有:
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3)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以上几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①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②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③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④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⑤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2、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提示:
这里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5、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6、我国《刑法》第338、第339和第408条是关于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内容(2017新增)。
(P266)
解释: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包括: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07-
解释“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包括:
(1)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
(2)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解释:
“后果特别严重”情形包括: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5)致使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30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重伤并10人以上轻伤的;(6)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提示:
“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有()。
A.致使幼树死亡1500株以上
B.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
C.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
D.致使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
答案:
CD。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范围(P267)11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它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同时,还规定除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外,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该法。
但是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该法,而是相应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
(1)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2)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08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P269)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该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但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06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P270)
(一)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05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环境质量标准的使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主要规定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在城市范围内由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安机关要向社会公告。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C.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D.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施工产生噪声的,应当事先向施工地的居民委员会申报有关情况
答案:
D
五、水污染防治法(P271)
(一)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3、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三)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2、实行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制度。
3、城市污水应当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
重点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
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提示: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0611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A.在公海造成污染
B.在我国专属经济区造成污染
C.在公海造成我国毗连区污染
D.在公海造成我国领海污染
答案:
BCD
六、清洁生产促进法(P273)11
1、《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2条规定: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4条规定: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3、《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5条规定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4、《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三节科学技术法
一、科学技术法概述(P27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立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和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从1979年国务院制定《水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起,到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这一时期形成了我国科技立法的雏形。
(2)第二阶段我国科技立法领域拓宽,立法数量增长很快,最为重要的是制定了《技术合同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
(3)第三阶段以来,我国科技立法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体系之下获得了较大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1999年《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也进一步推进了科技立法工作。
二、科技进步法
1、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
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
行了修订,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3)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4)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3、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3)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4)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提示: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4、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①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②基础研究;③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④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⑤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⑥科学技术普及。
三、专门性科技立法(P280)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专门性科技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科技成果权属立法(包括知识产权),如《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2)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3)关于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立法,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4)关于技术标准化立法,如《标准化法》等;(5)关于科学技术普及立法,如《科学技术普及法》等;(6)关于科技奖励立法,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P281)11
1、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
持部分项目的实施,这些项目包括:
①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②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③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④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⑤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2、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采取五种方式转化其成果:
①自行投资实施转化;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③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④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⑤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3、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优先)。
提示: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4、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5、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作约定的,办理原则应当是()。
(2011年)
A.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
B.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C.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
D.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答案:
CD
(二)其他科技立法(P282)
1、《农业技术推广法》是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的。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
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的。
3、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标准化法》和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颁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4、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科学技术普及法》。
这是我国第一次就科学技
术普及问题进行专门立法。
5、科技奖励立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是1999年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的。
我国设立了五项国家级奖项: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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