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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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铁路等建设工程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穿越高速公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事项名称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铁路等建设工程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穿越高速公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事项编码
520000009390420532-001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部门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6。
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到现场次数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不涉及收费
办理公示
需公示,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公示栏和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年审或年检
年度核查(由市州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咨询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7咨询咨询电话0851-********
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085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份原件。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
身份证明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复印件2份。
工商部门申请单位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3
省交通运输厅对本项目施工图的审批意见
1.申请事项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营运安全的,需提供省交通运输厅书面同意的意见。
2.原件验,复印件2份。
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修建穿(跨)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利用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4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应急方案应重点体现施工影响营运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运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内容,应急处置体系应包括监测预警、应急反应和后续处置等阶段的内容。
2.应急方案应针对最不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3.应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认可。
编制单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5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1.设计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备与涉路施工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附资质证书)。
2.施工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认可。
3.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
编制单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6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估报告
1.技术评价报告应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建议,对保障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作出技术评价结论。
2.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高速公路设计或咨询资质(附资质证书),并在封面和落款加盖公章。
编制单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估报告。
7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审核表
1、针对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急方案的方案审核表。
2、由申请人下载填写,并请相关权利人出具意见。
申请单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特殊环节名称
名称
现场踏勘和评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完成
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及描述
组织现场踏勘和评审,设定依据:
1、《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第10号令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及描述
不涉及收费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
受理
收件
李点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李点
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
决定
特殊环节(组织踏勘和评审)
高文龙雷雪霜
60个工作日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评审纪要;备注: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第10号令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审查
雷雪霜
9个工作日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2、是否按评审纪要有关要求修改完善;3、特殊环节参与单位意见。
上报审批
决定
高文龙
1个工作日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2、是否按评审纪要有关要求修改完善;3、特殊环节参与单位意见。
补正材料、退件,或合格后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
送达
制证
李点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路政管理许可证》并送达。
发证
李点
5个工作日
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或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2、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
第三十六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五)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
4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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