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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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
慈教人〔2011〕202号
关于印发《2011—2015年慈溪市中小学教师
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中心小学、初级中学、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各市属学校、局直属单位,各有关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扎实推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我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队伍保障,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制定《2011—2015年慈溪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请各学校、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
教育教师培训管理通知
抄送:
宁波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财政局
慈溪市教育局2011年6月8日印发
2011—2015年慈溪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以下简称省《若干规定》)精神,通过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努力提高我市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教学技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基本制度
1.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基本任务
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一个周期,本周期实施时间为2011年—2015年。
周期内,每位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
培训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具体要求为:
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8学时,其中,校本培训至多24学时、其他短期培训24学时以上;5年中每人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参加90学时集中培训的当年,仍要求参加24学时的校本培训;周期内每个教师累计参加网络研修一般不应多于60学时。
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试用期内须完成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任务。
其中,岗位实践培训不少于100学时。
新教师第一年内所接受规定培训的学时不列入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学时数。
新任教师试用期内,除完成规定的180学时的新教师培训外,还应参加24学时的校本培训。
在职正(副)校长周期内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
其中,学校管理类培训不少于270学时,学科类培训90学时;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完成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高于90学时。
新校长到岗第一年内所接受规定培训的学时不列入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学时数。
凡年龄男在57周岁及以下、女在52周岁及以下的具有合格学历的本市中小学在职教师,均须完成各年度及周期规定学习的培训任务;年龄超出上述规定的教师,每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校本培训,具体由所在学校根据本地(校)工作实际,做出合理安排。
尚未取得合格学历的教师应参加合格学历进修,进修同时周期内的培训总学时应不低于普通教师标准。
2.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中小学校长的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主要工作目标;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要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为主要目标。
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应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
培训具体内容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和调整。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共知识类(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心理、现代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教育科学研究等)、学科专业类(学科本体性知识、学科课程标准与教材分析等条件性知识、学习与学生心理、教学理论与实践等)和实践活动类(课堂教学、班级管理)等。
针对不同专业发展阶段,教师培训内容可有不同的课程模块重点。
3.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类型和形式
校长培训的类型与形式主要有在职校长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骨干校长培训、校长高级研修等,具体培训形式有集中(脱产)培训、网络学习、专题培训、沙龙论坛及蹲点学习等。
教师培训类型主要有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岗位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各类专题培训等,具体形式有集中培训(含报告论坛)、校本培训、远程培训及学历进修等。
二、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管理
4.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
凡承担本市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各类单位机构,均应符合省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条件要求。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根据所承担的培训项目的地域覆盖范围依据省教育厅《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分“基本条件认定”和“承担项目条件认定”两部分。
凡已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免于“基本条件认定”,直接进入“承担项目条件认定”。
“基本条件认定”由省教育厅负责,每年受理1次,时间初定于每年8月,有效期3年。
有效期内,培训机构可直接申请“承担项目条件认定”;超出有效期截止年度但申请与有效期内相同内容,且该项目年度质量考核评价合格者,可延长“基本条件认定”有效期2年。
凡取得培训资质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已批准培训项目的机构,或年度质量考核评价有不合格的,在再次申报培训项目时,需重新进行“基本条件认定”和“承担项目条件认定”。
凡未经“基本条件认定”的单位和机构,如承担本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任务,应事先向市教育局申请“承担项目条件认定”,“承担项目条件认定”可与申报项目审核结合进行。
通过认定的机构及其培训项目信息由市教育局直接发布在“管理平台”上,不再另行发文。
5.实施培训项目申报制
凡承担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的各单位、机构,在实施培训项目之前,均应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内容与形式,制定培训项目方案,并根据项目覆盖地域范围,分别报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凡地属本市的培训机构或单位、部门,实施面向本市中小学教师(校长)各类培训项目,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在“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实施。
培训项目申报一般每年安排上、下半年二次,具体时间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确定。
市教育局将制定培训机构与项目考核评价制度,及时了解教师、学校和社会反映,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6.慈溪市教师进修学校(锦堂学院)是本市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主阵地,应积极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并整合各类优质教师培训资源,依托省内外高等学校和上级师资培训机构的培训力量,不断提高培训实力和水平。
教科研、电教等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积极开发培训项目,承担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活动。
要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师训站和名优中小学、幼儿园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通过与培训机构合作、联合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师培训活动。
7.校本培训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实施。
其校本培训计划,在每年9月提交市教师进修学校审核备案。
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学历进修和部分指定项目培训的基础信息资料,依权限经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教育厅申请录入“管理平台”(具体操作办法待省教育厅明确后再行通知)。
三、各部门(单位)及个人职责
8.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本地全市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周期规划并指导各培训机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按照省《若干规定》和《慈溪市十二五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要求,积极做好市政府的参谋,确保每年按不少于全市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项资金,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按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
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订各类培训收费标准。
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各中小学校规划、组织本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培训。
制定和完善全市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与教师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专业职务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相挂钩等政策。
镇(街道)教育办公室根据市教育局要求,积极统筹、指导本镇(街道)学校做好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
9.中小学校职责
中小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行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制。
学校要结合本校整体发展情况和教师个人专业成长计划需求,科学制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5年规划和各年度工作计划。
建立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管理制度措施,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明确任务、职责与要求,按计划组织实施好本校的教师校本培训,做好学校教师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根据每位教师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需求,制定每位教师年度使用培训经费基本标准,做好校本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教师学历进修的经费预算。
学校用于每位教师的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本校教师监督。
加强检查和考核,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及专业职务评聘的考查评价内容。
10.中小学教师职责
中小学教师要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个人成长需求,认真制定个人5年成长规划和年度学习进修计划,确定不同年度学习培训具体要求。
按时完成报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服从任职学校的总体安排与要求。
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各年度和一周期的专业发展培训任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和执教能力。
11.培训机构职责
承担教师培训项目的机构、单位,要加强和完善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师资安排、培训组织、质量监控、效果反馈、学费收交、档案建立以及生活后勤服务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每期培训结束前后,要就培训质量进行学员无记名测评,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局报告。
四、教师培训的管理
12.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
全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纳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管理,市教育局通过“管理平台”为每所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立管理账户、学校为每位在职在编教师设立个人专用培训账号。
教师的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获取参训信息、培训档案记录及学校对本校教师参训情况的审核意见等均依托“管理平台”完成。
13.实施网上选课制
省“管理平台”每年两次发布可供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自主选择的培训项目信息。
每位教师按照培训选课通知登陆“管理平台”进行培训项目选择,教师个人应根据学校统筹安排结合本人所处学段、学科、岗位、发展阶段及学时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选择。
网上选课分“初次选课”和“二次选课”两阶段。
初次选课结束时,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将根据培训的具体对象范围以及学校工作总体安排,对教师选课申请给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意见。
教师选课申请获通过后,应按相关培训机构所发出的“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培训,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培训学时。
14.实施培训学分网上输入制。
中小学教师(校长)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后,由相应培训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在网络上输入相应的培训学时和学分。
(具体办法见省规定)
教师参加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的学时可计入专业发展培训总学时,自入学注册至取得毕业证书当年,一般按每年90学时标准进行折算(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的时段不计学时)。
15.教师培训档案管理
建立《慈溪市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个人档案》(简称《个人档案》)和《慈溪市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学校档案》(简称《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个人档案》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业务档案,要求每人一册,并实时记录教师完成各项培训情况、学时取得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该档案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档案》汇总记录全校教师各年度完成专业发展培训任务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16.培训经费支付
教师每次参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教师所在学校列支。
校本培训由各学校组织,所需经费在不超过5元/学时•人的标准内按实列支。
参加本市内教师进修学校等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由培训机构按不超过10元/学时•人向培训教师收取,教师培训结束后回学校报销。
教师参加市外集中培训由学校自行确定报销金额,原则上培训费不超过15元/学时•人。
教师参加培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根据培训差旅报销规定报销。
教师在选择各类培训项目时,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经学校推荐,参加市教育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骨干教师培训或其他专题性培训,培训经费由参训教师培训结束后按实向学校报销。
五、教师培训奖惩办法
17.对在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教育局和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18.对侵犯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权利的单位及责任人,市教育局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19.对办学思想不端正,培训质量低下,管理无序、秩序混乱,参训学员反映强烈、意见集中,培训安排和生活后勤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进行委托、转包的培训机构,市教育局将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停办检查、直至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培训资格等。
20.教师在参加专业发展培训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即不服从任职学校统一安排或培训机构正当管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中断学习的;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完成培训任务,修业不合格,弄虚作假,骗取培训成绩的,市教育局或任职学校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缓聘或解除聘用等处理。
21.各年度、各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时培训的教师人数超过10%的学校;培训专项经费未按规定标准足额安排的学校,师训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相关学校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先进。
22.本市教师在申报各级骨干教师评选或高一级专业职务评聘时,应提供该学年度不少于48学时的培训记录;同时还应提供上一周期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发展培训档案材料(此款自2015年起执行)。
23.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试用期内须完成规定的180学时培训任务方可转正定级。
六、附则
24.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特殊学校、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由2012年1月起实施。
25.全日制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26.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7.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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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市 中小学教师 专业 发展 培训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