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关系研究毕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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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关系研究毕业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关系研究
摘要
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伴随而来的相邻不动产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司法实务界迄今为止并未总结出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
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
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它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它们在规范目的、调整内容等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很大的差别。
它们以各自不同的作用与功能形成了合理的分工。
所以正确分析两种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将论述两者的关系。
第一部分论述两者概念,第二部分论述两者的联系,指出相邻关系是地役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地役权是相邻权基本内容的特定化和补充。
第三部分从产生原因、权利性质、对抗性、权利内容等方面论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不同。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简单分析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立法模式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相邻关系,地役权,联系,区别
ABSTRACT
Forthefierceconflictbetweentheneedforthelandcausedbythedevelopmentoftheeconomyandthelimitationofthelandresource,therealestatedisputesarenumerous,butuntilnowtherearenorelativelymaturerulesforthesedisputes.Theadjacencyrelationistheminimumrangeoftherealestateinterestadjustment,whichisthepreconditiontoachievetheharmonioususeofadjacentproperty.Theeasementisakindofrightsconventionthatisapropertylaw establishedby anewtypeof ournationalusufruct.Theadjacencyrelationandtheeasementaretwosimilarlegalsystems,bothmentioningtheuseofother’srealestateandtheaimofthecontentandtheadjustmentaresimilar,butthereisalsosignificantdistinction.Theybothformarationaldivisionoflaborfortheirdifferentrolesandfunctions.Therefore,itisimportanttoanalyzetherelationbetweentheadjacencyrelationandtheeasement.
Thereisbothsimilarityanddistinctionbetweentheadjacencyrelationandeasement.Thisthesisfocusesontherelationbetweentheadjacencyandeasement.Thefirstpartinterpretstheconceptoftheadjacencyandeasement.Thesecondpartanalyze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adjacencyandtheeasement,whichstatestheadjacencyrelationisthepreconditionandthebaseoftheexistenceofeasementandtheeasementisthecertaintyandsupplementoftheadjacencyrelation.
Thethirdpartofthethesisstatesthedifferencebetweentheadjacencyrelationandtheeasementfromthecauses,thenatureofrights,theantoganismandrightcontent.Thelastpartofthethesisbrieflyanalyzesthelegislativestylesandpracticalsignificanceoftheadjacencyrelationandtheeasement.
Keywords:
Realestatepropertyrights;Adjacencyrelation;Easement;Similarity;Distinction
引言
近年来,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引起的相邻权纠纷不但数量大幅度上升,而且种类也不断翻新,同时还混杂着与地役权纠纷的界定问题,随着人们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不限于不动产所有权本身,而是开始追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因此,加强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和地役权制度的调查研究,就成为当务之急。
虽然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它们在规范目的、调整内容等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很大的差别。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伴随而来的相邻不动产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司法实务界迄今为止并未总结出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所以正确分析两种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相邻关系,地役权的概念与法理分析
关于相邻权的理论依据,大体看来分为两派:
一种是法国及比利时等国家民法中,将相邻权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视为地役权,从而将相邻权界定为法定的地役权。
基本延续了罗马法中的地役权概念,作为一项用益物权而存在;另一种即是德国等国家的相邻权的所有权扩张理论。
该学说解释“相邻关系亦即相邻权,它是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的限制,以便于正确处理相邻不动产的占有人或占有、使用人间的关系。
”按此理论,相邻权产生是自己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也是对邻人不动产权利的必要限制。
而地役权一直以来都是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而存在,是为自己的土地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物权。
(一)相邻关系,地役权的概念界定
不动产相邻关系简称相邻关系,为罗马法以来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个概念起源于德国,在传统民法上常常将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等同看待,所以本文立旨不在论证它们之间的关系。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史尚宽先生在《物权法论》中将相邻关系定义为:
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是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七章的“相邻关系”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相邻关系的定义,这种定义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分。
但是,根据条文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所规范的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权利人不仅仅是所有权人,也包括实际使用人。
可见现今中国法学界的通说是所谓的“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
”,即相邻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
如果从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来看,相邻权也可以成为相邻关系。
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其概念也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地役权与狭义地役权的差别在于是否将相邻关系纳入到地役权当中,纳入者为广义地役权,不纳入者为狭义地役权。
我国立法采取狭义的地役权概念,即所谓地役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其中,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不动产被成为“需役地”,供他人土地使用的不动产称之为“供役地”。
(二)相邻关系,地役权的内容
1.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便宜而对相邻不动产进行使用或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要求相邻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如邻地通行、铺设管道等,需要注意的是,对相邻他方而言,这种提供便利的相邻义务其产生和履行主要取决于自然条件。
一定的地理位置和结构,加上权属不同,形成了提供种种便利的自然需要。
相邻他方对这种需要,既无法避免,又必须满足,没有选择的余地。
由此而言,提供便利的相邻义务只能以自然需求为依据,才能让相邻方感到是自然条件所致而非立法武断,从而自觉履行这种义务。
从合理性上分析,既然提供便利与否不由相邻方决定,那么这种义务也只有严格限于自然需求之中,才能避免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相邻方只能提供基于自然条件所产生的便利,不负有改善自然条件以提供便利的义务。
例如不能因为提供了通道还须铺上水泥,允许停车还须平整场地。
只要其没有改变自然条件,因为自然条件的变化和限制无法产生便利,不属于不履行提供便利的义务。
同时,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只有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有权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如另有通道,非生产生活必需之管线,便不能主张提供便利。
简言之,自然条件及其需求是处理这一类相邻关系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尺度。
(2)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避免对相邻方造成妨碍,阻碍通风、采光妨害等等。
这类义务一般产生于行为之中,没有施工或排出不可量物,不可能妨碍相邻方,这与提供便利的相邻义务直接产生于自然条件及需要有所不同。
避免妨碍的义务并不总是发生,也并非不可避免,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什么心态、什么方式从事一定行为,直接决定相邻义务的内容和形式。
越有可能妨碍相邻方,妨碍越大,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相邻义务和责任也就越重。
妨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内容总是有待于妨碍事实,有时还须借助于一定的习惯或技术标准。
喜庆之日燃放鞭炮,响声震天,灰屑飞扬,一般不会认为是妨碍相邻方。
但若天天如此,则应当认定为妨碍。
排放污水给相邻方带来的或许只是污水横流引起人们出入不便,但也可能是污水含有毒成分引起的人畜污染,后果大不一样。
避免妨碍的义务其限度与责任应以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行为内容和方式作为判别依据。
2.地役权制度之价值,在于调和不同主体在同一块土地上的利用需要。
其具体内容应取决于需役地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供役地的负担能力。
不仅如此,由于“役权具有标的物范围之广泛性,权利内容之不确定性,权利创设自由胜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协商的较大空间”。
这使得地役权制度随着时代的演进而不断地拓展其内容。
现代各国民法一般未穷尽地役权的种类,而承认可根据需役地便利之需要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前提是只要不损害公共秩序。
因此,可以说是地役权是开放的权利体系,它既包括对供役地使用及由供役地收益等权利,也包括限制供役地为某种使用等权利,如为需役地的视野开阔而限制供役地建筑物高度的地役权等等。
地役权制度的开放性,使新的地役权种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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