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口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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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口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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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口诀
保险合同,口诀
篇一:
司法考试合同法记忆口诀
合同法
合同形式很重要,要式合同主要有:
担保合同除留置,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建设技术开发转(让),三大知(识)产权转让,合伙保险与劳动。
违反形式不成立,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是例外。
专利/申请权转让,外国人时须(外经贸部+科技部)批准;
注册商标核(准)登(记)(公)告,合资合作要审批。
合同条款问题
合同条款及解释,建议8条免纠纷,
缺乏条款可补充,约定不明如何补:
补充协议有关条(款),
交易习惯来确定,
未能确定法条补:
质量国(家)标(准)合(同)目的;
价款(当地)市价或定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履行地点义务方,交付货款对方处,不动产适所在地;
履行期限随时履(行),要求履行给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利(合同)目的;
履行费用义务方。
合同解释问题
合同解释有学问,文义整体目的(方)法,交易习惯与诚信;
不同文本依约定,无约定时同(等)效力,只有目的解释好。
格式合同/条款问题
格式条款限制多,免除限制要提示。
不予说明不生效,保险免责说效力。
(说明才生效)
无效情形再加三(种),伤害故意重(大过失)致损。
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故意重大财产损(失)。
减免己责剥夺权,加重对方属无效。
经营者通知声明,告示成绩亦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难,通常解释不利(提)供(方)。
非格式条款优先。
要约问题
要约承诺即合同,要约主体要特定,希望订立表意思。
内容须具体确定,此处区分与(要约)邀请。
常见要约邀请有:
寄价(目)表拍(卖)招标(招)股。
商业广告是邀请,内容符合视要约。
悬赏广告非要约,性质属单方(法律)行为。
要约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到达是指可控制。
是否看到它不管,电子要约入系统。
要约人应接(受)承诺,受要约人可承诺。
要约期限从约定(),法定范围具体定。
(《证券法》第83条收购要约期限为30~60天)
撤回先到或同时,拍卖竞价不可撤(回)。
撤销应在承诺前,证券收购不得撤。
变更须报(证监会和证交所)批(准)公告。
要约失效原因有:
拒绝撤销期满未(承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拍卖高价出现时;注意撤回未生效(要约)。
承诺问题
承诺一锤就定音,意思表示完全同(意)
受要约人才(能)承诺,原则通知(依习惯/要约)行为作(出)。
承诺期间要约内,对话即时合理(时间到)达。
实质变动新要约,非实质(变更承诺)要约(人及时)反对,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迟发)迟到原则(上)新要约,及时有效是例外。
迟延原则上有效,通知逾期新要约。
撤回先到或同时,承诺不能够撤销。
承诺生效亦(采)到达(主义),作出行为即生效。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合同(书)确认(书)才成立,双方签章后(最后一方签章时间)为准。
招标决标未成立,签订书面(合同)方成立。
拍卖拍定未成立,签订确认(书)方成立。
交叉要约既相同,一致到达未前提,推定承诺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有三地,一般承诺生效地,合同书有会签地,最后一方签订地。
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合同成立与生效,多数成立即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登记始生效,条件成就始生效,期限到时亦生效。
确认无效自始无(效),否定评价不(存在)生效(问题)。
撤销后自始无效,不撤销成立生效。
合同一(成)立有(一般)约束(力),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
条件不定期限定,限制行为(人)订合同,效力待定须追认。
法代追认限明示,意思应向相对人,催告1月内为之。
一经拒绝自始无(效),催告沉默视拒绝。
相对人有两权利,催告并非形成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撤销在先才有用。
无权代理分三种:
无权越权与终止,处理同上不赘述。
无权处分非无效,事后追认和取得(处分权)。
卖方承担违约责,买方解除主赔偿。
一物数卖卖方选,债权平等视真理,卖方应负违约责,他方解除主赔偿。
擅自出卖共有物,不论(买卖双方)善意皆有效,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共有(人)名义来出卖,适无权/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代表行(为),确定有效应注意。
行为能力表真意(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或公益。
无效合同问题
无行为(能力)人订合同,纯获利零花有效。
法人违限制特许,禁止经营则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
双方恶意损他方,串通骗(取)保(证)应无效。
合法掩(盖)非法目的,名联营实借(贷)则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垄断妨(碍)技术,侵害技术皆无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仅限法律行政(法)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问题
欺诈构成要件四:
欺诈故意施行为,诱使错(误认)识非真实(意思表示)。
应知第三人欺诈,视为本人之欺诈。
造成损害为要挟,违背真实为胁迫。
牟取不当危险时,严重损害乘人危。
自己误解意(思)相悖,较大损害重大误(解)。
利用优势违公平,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危,仅受害方可撤销。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可来撤销。
撤销权属形成权,除斥期间为1年。
知道应知事由始,不行使合(同)有效。
撤销须经法(院)(仲)裁定(确认)。
请求变更(法院)不撤销,请求撤销可变更,重大误解变更(优)先。
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可溯及(合同成立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适用缔约过失责,返还财产仲裁(条款)独(立性)。
恶意串通财(产)收(归国家、集体)返(还第三人)。
履行抗辩权问题
同时履行均届(期)满,他方未履(行)可抗辩,一手交钱一手货。
先后履行均届(期)满,后付义务(人)先(履行)抗辩(权),正当抗辩非违约。
先付债务已届(期)满,他方难付来担保,不安抗辩可行使,中止履行应通知,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才解除。
预期违约应证明,不能证明(负)违约责(任),提供担保应履行。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
恶意磋商订约欺(诈),泄露不当用商(业)秘(密)。
过失致无效/撤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保全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
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应知撤销(事由)为1年,最长行为后5年。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债的移转)问题
债权让与须有效(合法债权),三类债权不得让(与):
人身/特定/不作为;特别约定不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
达成(让与)协议即生效,不需债务人同意。
通知约束债务人,一经通知不撤销。
权利转让受让人,让与人瑕疵担保。
抗辩抵销权对抗,表见让与履(行)有效。
债务承担无因性,免责(式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通知债权人,援用抗辩来对抗。
(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合并法定不须同(意),协议经对方同意,提出抗辩列第三(人)。
合同解除问题
违约多样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双方解(除权)。
合同目的不实现,(解除)通知(解除人)证明可免责。
预期违约对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赔偿。
迟延履行合理(期间)未(履行),对方催告后解除。
(一方迟延)不达(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违约直接解(除)。
根本违约后果重,不达(合同)目的应预见,非违约方可解除。
特别规定要记牢,任意解除特定方:
赠与不定(期)租(赁)双方,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托(运人),标的公开技(术)开(发)双(方),委托(合同)双方无期(间)保(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投保无(合伙)期(限)合(伙人)。
另一方特别解除权:
预期违约不安抗(抗辩人),分期未付1/5卖方,违反用途贷款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租物危险承租人,擅自转包定作拒绝重印版权人,合伙除名实解除,严重违反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
用人单位保险人,货运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双方,海上、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
解除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可约定,
对方催告合理期(限),一般就是3个月,未经催告1年期。
除斥期间不行使,解除权利便消灭。
解除到达即生效,不需对方来同意,对方异议确认(之)诉。
尚未履行终止履(行),溯及不用一刀切。
选择溯及(返还恢)复原状,无溯及时清(偿)已履(行)。
解除还可赔(偿)损害,违约(金)定金不独立,主物解除及从物。
债的消灭问题
债消灭时从权(消)灭:
担保物权违约金,后合同义务仍存。
清偿履行意义同,代为清偿非代理,第三人须为他(人)意(思)。
代为人非当事人,债务(人)自负违约责。
代为受领为他(人)意(思),非当事人无权追(究违约)。
抵消双方互负债,主动债权(超)过生效,
不得主张抵销权,第三人债(权)不抵销。
种类相同品质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抵销权为形成权,一经行使通知(即)可,
不得附条件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
抵销成立债消灭。
合意抵销达(成)一致,互负债务(合同)自由权。
提存债权人原因:
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正当理由拒绝,死亡丧失(民事行为)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标的(物)债消灭,提存部门妥善保(管义务),5年不领归国家。
民船单方抛债权,,无因行为不得撤,意思应向债务人。
混同同归一人事(实行为),涉第三人债不消(灭)。
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有效违约责,否则缔约过失责。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灵魂。
归责原则无过错,构成一方有违约(行为)。
损害赔偿(金)有损害,定金(责任)不需有损害。
无偿合同采过错(原则):
赠与客运(合同)随身物,保管仓储与委托。
以下情况可并存:
继续履行+延迟(履行违约)金,补救措施赔损失,经营欺诈双倍赔(偿)。
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
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缔约时预见到/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
(非违约方)未采(取)不真正义务(防止损失扩大),扩大损失不主(张)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金)亦补偿,约定违(约)金主补偿。
“三金”适用很热门,①违约(金)定金不并用,非违约方选有利;选择违约(金)还定金(违约金+定金);
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并用,约定违约金优先(约定>法定),违约(金)高(于)损失不过分;
违约(金)低增到损(失),不让老实人(非违约方)吃亏,
违约(金)过高法(院仲)裁(适当)减(少)。
③定金损(害)赔(偿金)可并用。
“三金”并存怎么办?
比较违约金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一定再比(较)定(金),从中选(出)有利方案。
加害给付问题
责任危害同一(违反义务)行(为),符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冲突。
侵权违约相竞合,加害给付最常见,
侵权违约两选一,一审开庭前可变(更)。
提起诉讼主体是:
合同双方违约责,侵权所有受害人。
侵权可告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引起第三人。
一并起诉(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谁有错要被追偿,
销售(者)不明生产(者)供(货者),有销售(者)最终承担。
销售“三无”(产品)咎(由)自取,第三人责(任)亦可追(偿)。
人(身)伤(害)(特定)纪念物毁(永久性灭失)损(失),侵权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免责可约定,法定只有不可抗(力)。
侵权免责(事)由法定,产品未投入流通,投入时无(尚不存在)/(当时科技水平)不发现。
(《产品质量法》第41条)
篇二:
《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
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
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
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
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
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
记忆口诀: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客“对象”是指: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内“权、义”是指:
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
(四)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2.制定机关
(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4)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3.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记忆口诀:
宪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规章来补充,国务部委部门规,人民政府规章低。
(五)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国际法和国内法。
记忆口诀:
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内容,一般特别看效力,国际国内看主体。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但二者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记忆口诀:
若横向,都平等,或裁或审选其一;若纵向,不平等,要分一般与特殊,一般复议诉讼均可以,两者不能并排行,特殊情况先复议,不服才能诉讼提。
(一)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记忆口诀:
仲裁双方要平等,合同财产,都可以。
有几点特殊记,劳行争议农承包,继承婚姻监收扶,不属仲裁法范围。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
公平自愿加独立,一裁终局定纠纷。
(二)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记忆口诀:
诉讼时效期,其实很好记,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最长二十年,特殊也可延。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记忆口诀:
诉讼一发生,先把被告找;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
合同起纠纷,两地都来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
保险合同多,道理很简单,被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
票据纠纷起,谁来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④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
共同海损来,最先到达地,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
若问侵权事,官司在哪打?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实施结果地,两者均可以;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
交通事故起诉,损害赔偿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外加先降地;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
交通事故起诉,联运纠纷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还有目的地,哪个都可以;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
海损或碰船,诉讼赔偿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加害船被扣,最先到达地;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
海难救助费,也把纠纷起,船舶得救后,最先到达地。
若问谁还管,船舶救助地。
(3)专属管辖(单选题)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
若因不动产,来把诉讼提,要找不动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诉讼纠纷起,要看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时,若也起纠纷,要问谁是管辖地?
被继死亡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口诀:
若遇中断从头记,若问中止看时间,后六发生才中止,恢复以后接着记。
三、法律责任
数罪并罚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记忆口诀:
一人数罪行,以下来执行,定超一罪最高刑,不超累加总期刑,拘役不过一,管制不超三,有期最多为二十,若有附加也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XX年1月1,劳动合同要实施;
要用工,双方谈,收取财物罚500元;(500-2000)
签合同,应协商,书面形式来衡量;
试用期,0126,今后不能再滥用;
想逃避,不签订,两倍工资才搞定;
一年后,仍未签,自动视为无固定;
无固定,很要命,前十后十两次占主动;
法人换了无影响,合并分立仍履行;
每十年,5天假,234月病假可不行;(年休假)
医疗期,3递增,12之后俩蹦6;(医疗期)
变更合同要协商,书面合同做证明;
解除合同莫随意,双方依法来办理;
个人解除是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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