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整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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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整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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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整理1
第2章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1.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2.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予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保险的要素
可保风险和保险责任
经济补偿与给付
互助共济
保险基金
保险合同
二.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性质来分
1.商业保险: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保险行为
2.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政策保险:
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基础而开办
(二)按保障范围来分
1.财产保险:
以有形的物质财产及其相关的无形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按承保方式来分
1.原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保风险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分保):
原保险人把直接承保的风险责任部分地或全部地通过承保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3.重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的保险,而且每份投保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恶意重复保险不被允许)
4.共同保险:
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各自按一定比例承保同一笔业务
(四)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来分
1.保额-投保人投保的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2.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市场价)
3.根据不同承保方式,财产保险可分成
1)定值保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2)不定值保险:
只以保险金额确定并作为最高赔偿额度,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4.人身保险没有保险价值,只有保险金额
(五)按保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不定值保险可分为
1.足额保险:
保额=保险价值
全损按保险价值赔或按保额赔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
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
2.超额保险:
保额>保险价值
全损按保险价值赔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
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
3.不足额保险:
保额<保险价值
全损按保额赔
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六)按保险保障的范围来分
1.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2.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三.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
1)损失分摊(分散危险):
保险人通过向所有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并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摊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灾害事故的损失
缴纳保费就是分摊损失的过程
★假定由1万户居民组成一个火灾保险社,每户居民的财产价值是1百万元.根据历史资料,每年约有1‰的财产价值因为发生火灾而全损,由此可知:
财产价值总额=1000000*10000=10000000000(1百亿)
预计的财产损失总额=10000000000*1‰=10000000(1千万)
每户居民分摊的损失额=10000000/10000=1000元
保险费率:
纯费率-纯保费,用于赔偿和给付的保费
附加费率-附加保费,用于营业费用支出的保费
2)经济补偿: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时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派生职能
1)防灾防损,社会管理
2)投资,资金融通
第3章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的起源
1.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货抵押借贷说
2.保险的发源地:
意大利
1347年,乔治勒克维伦出具世界上第一张保单(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
3.保险的发展:
英国
1)劳合社的出现,伦敦成为现代保险的故乡
2)劳合社的特点
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是社团或者说保险市场
承保的业务广泛(第一张盗窃保险单,为第一辆汽车和第一架飞机出立保单)
投保人不和承保人直接接触,通过保险经纪人代办业务
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1805年,英国商人设立广州保险社,承保船舶和运输保险(我国第一家保险公司)
1875年,洋务派在上海开办保险招商局(上海是旧中国保险中心,外国资本垄断旧中国保险市场)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1986年,交通银行保险部成立(在1991年成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诞生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
第4章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合同:
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双方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点
1)双务合同:
合同双方均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偿合同:
合同当事人要享有一定权利必须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签定合同后的最终结果,合同的最终结果取决于不确定事件是否发生
4)附合合同:
保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合同条款,投保人只有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决定,对已经拟定的合同条款无太大协商余地
5)保障性合同:
保险人对投保方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经济保障
6)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1.合同的主体:
在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当事人;关系人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保险人:
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保险人的条件
2.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
投保人的条件
3.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的条件
4.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条件
2)受益人的受益权的特点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受益人享受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利益(等待权)
受益权不能继承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
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
受益人放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
四.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1.保险中介人:
在保险合同主体之间起联系作用的人
2.保险中介人主要形式: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五.保险合同的客体
1.合同的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六.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标的:
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象
2.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在特定时间内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实际价值
3.保险金额:
保险人赔偿或承担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4.保险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5.责任免除(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6.保险期限: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期间
7.保险费:
投保人为获得保障所付出的费用
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做到高度的诚实守信
2.最大诚信原则具体要求
如实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3.保险双方的告知义务
1)投保方的告知义务的内容
投保时必须告知有关标的的风险状况和重要事实
投保后标的风险的增加必须告知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通知
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通知
出现重复投保必须通知
2)告知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3)不告知的法律后果
过失不告知: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退还
故意不告知: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不退
欺诈: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不退,性质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
保险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5)说明形式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4.保证
1)保证的严格性
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
5.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中可以享受的某一项权利
禁止反言:
一旦放弃某一项权利,保险人不得反悔,不得重新要求享受此权利
2.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某一种利害关系
2.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没有资格投保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没有资格索赔
保单只有在取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经过保险人批改,才具有效力
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单不能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让
3.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合法的利益
经济利益
客观存在的,确定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某一种利害关系
4.不同险种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
财产所有人,保管人,经营人,租赁人,抵押权人等对财产都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
每个人对自己有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有保险利益
3)信用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对自己的信用有保险利益
权利人对被保证人的信用有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
本人对自己有保险利益
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与自己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同意他投保的被保险人视为有保险利益
5.对保险利益要求存在的时间
1)一般财产保险要求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和出险时都要存在
2)海上货运险允许投保时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出险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出险时不要求保险利益
6.确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从本质上与赌博划清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
3)限制保险赔偿的额度
三.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有损失才有补偿
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2.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实施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3.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条件
1)在出险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造成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
4.规定免赔额
1)免赔额:
一般在财产保险中为了使被保险人加强责任心,加强对保险标的安全的维护,在保单上规定免赔额,凡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负
2)绝对免赔额:
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不赔,超过免赔额只赔超过部分
赔款=损失额-免赔额=损失额-保险价值*免赔率
相对免赔额:
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不赔,超过免赔额全赔
赔款=损失额免赔额=保险价值*免赔率
5.损失补偿方式
1)支付现金
2)修复
3)换置
6.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补偿获得不当得利
1)当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后就必须把他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2)残值:
受损的保险标的还有可利用或使用的价值
3)在出险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是善意的,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最多不超过保险标的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7.补偿的不适用
1)人身保险不适用
2)财产保险中的定值保险不适用
3)重置价值保险不适用
重置价值:
重新购置,重新建造某项财产所花费的费用
重置价值保险:
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保额
(一)代位原则
1.代位原则的概念
1)代位求偿:
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在赔偿后就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2)物上代位权:
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按保额赔偿后就取得受损标的的一切权益
2.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1)必须具有第三者
2)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必须在保险人赔偿以后才能行使
3.在行使代位求偿权过程中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之后,有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
义务: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追回的金额超过他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超过部分应当交给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如果保险人追偿得到的金额正好相当于保险人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被保险人有权就没有得到赔偿的那部分损失向第三者索赔
义务:
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前,被保险人必须保持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如果放弃这项索赔权也就放弃了向保险人的索赔权
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赔偿后,放弃第三者索赔权,这种放弃是无效的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影响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追偿,保险人有权在赔款中做相应的扣除
4.代位追偿权的例外
1)人身保险不适用
2)如果标的是由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过失或疏忽损坏,保险人在赔偿后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损坏保险标的,保险人在赔偿后有权行使代位追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损坏保险标的,保险人不赔
5.物上代位权的实施
1)全损
如果标的发生全损,投保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赔偿后,取得物上代位权,如果处理残值所得收益超过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超过部分归保险人
如果投保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在赔偿后对残值的处理就要与被保险人双方按比例分摊享受
2)推定全损:
标的并未发生实际全损,但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出的费用超过标的本身的价值,在这个情况下构成推定全损
(二)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的两种特殊重复
1)时间重复
2)投保标的重复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赔款=(保额/总保额)*损失额比例责任分摊
2)赔款=(限额/总限额)*损失额限额责任分摊
3)先出单的保险人先赔,没赔完的由其他保险人赔顺序责任分摊
4.分摊方式的确定
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分摊
5.重复保险分摊的特殊情况
如果重复投保的保额之和小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先计算不足额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获得的赔款:
应得赔款=(总保额/保险价值)*损失额;再按比例责任分摊:
赔款=(保额/总保额)*应得赔款
四.近因原则
1.近因:
并非指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起决定作用最重要的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意义
3.判断近因的方法
1)造成标的损失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2)造成标的损失原因有多个:
这些原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形成一条因果链,顶环就是近因(链条原理)
这些原因之间形成因果链,但被新的独立的原因插入而切断,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就是近因
第6章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
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1)财产损失保险
火灾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
2)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投资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概述
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1)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承保法人,自然人所拥有的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人身保险承保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
2)保险标的价值确定的标准不同
财产保险标的可用货币衡量其价值,因此货币是确定其价值的标准
人身保险标的没有价值,不可用货币来衡量,因此没有确定其价值的标准
3)合同性质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
4)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
短期1年或1年以下
人身保险:
长期;短期;极短期
5)合同主体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6)适用保险原则不同
财产保险适用所有原则
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其他都适用
2.财产保险的意义
1)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维护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灾减损意识,使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后果得到有效控制
3)安定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4)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进行
一.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
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1.可保标的与不保标的
1)可保财产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
被保险人与他人共同拥有,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代为保管的财产
其他具有为法律所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2)不保财产
不属于一般性生产资料和商品
不属于实际物质
无法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属于违法的财产
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
由其他险种承保的财产
2.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1)基本险的承保风险范围
四个基本风险:
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运行物体的坠落
由于其他灾害事故引起“三停”(停气,水,电)造成的直接损失
被保险人施救,抢救造成的损失
施救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支出
2)综合险的承保风险范围
基本险的承保责任+各种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
3.施救费用的赔偿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施救费用的赔偿,以另一个保额计算
2)若受损财产损失按比例赔偿,施救费用也按同样比例赔偿
3)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须经协议作价归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在支付赔款时扣除残值
二.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承保的财产
1)可保财产
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
家庭室内财产
2)不保财产
珍宝,金银,首饰不保
有价证券,票证,货币不保
违章建筑不保
日用消耗品不保
观赏物,花虫草鱼不保
农作物,种植物,养殖物不保
3)特保财产
由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存放在院内,室内,非动力农机具和农用工具
2.承保的金额
1)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的保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价自行决定
2)室内财产的保额由被保险人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自行决定
3)特保财产的保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
3.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1)灾害损失保险
2)盗窃险
4.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1)两全:
具有经济补偿;到期还本的双重性质
2)特点
要求被保险人交付保险储金,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
期满时,退还保险储金,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得到赔偿
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
采取按份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城镇居民一般以1000元为一份,最少不得少于一份)
三.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
赔偿企业遭受灾害事故兵导致正常生产或者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
四.机器损坏保险
1.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的风险
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在遭受突然的不可预料的事故,包括人为事故,机械电器事故
2.机器损坏保险具体的承保事故
设计错误
制造或安装错误
原材料缺陷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或恶意行为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电器短路或超负荷运转引起的本身损失
3.机器损坏保险可作为附加险投保,也可单独投保
一.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
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运输保险的特点
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较高
保险责任确定较难
保险损失金额较大
2.运输保险的类别
运输货物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
1.运输货物保险:
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它们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一种保险。
2.运输货物保险的分类
1)按运输方式来分
水路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联运险
2)按运输范围来分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3)按货物承保方式来分
逐笔保险:
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一笔一笔来商定承保项目和承保条件的保险
流动保险:
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运定的期限内所运输的一定量的保险货物实行总承保的保险
总括保险:
确定保险总保额后,投保人一次缴清保费,不再分批通知保险人承保、分批计算保险
预约保险:
保险双方约定总的保险范围并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长期保险
3.运输货物保险的特征
承保对象的多样性
保险期限以约定航程为准
采用定植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1.运输工具保险:
以载人或载运货物或从事某项交通作业的工具为保险标的,承保各类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运输工具所有者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保险
2.机动车辆保险:
以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车辆损失保险:
承保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种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的保险
(一).车损险和三者险的保费
1.车损险的保费
保费=保额*费率(%)+基本保费
2.三者险的保费
固定保费:
根据投保人选定的赔偿限额相对应的固定保费交付
(二).车损险和三者险的赔偿
1.车损险的赔偿
1)全损的赔偿
按保额赔偿
若保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出险时实际价值赔偿
2)部分损失的赔偿
属不定值保险
若保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
若保额低于投保时实际价值
赔款=(保额/出险时新车购置价)*实际修理费用
3)赔偿以不超过保额为限
按全损或部分损失赔偿,一次赔偿达到保额时,保险责任在赔偿后终止
不论一次或多次部分损失,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额,保险责任一直有效直至保险期满,尽管各次损失的赔款之和已经超过保额
4)车损险在赔偿时要扣除残值和免赔率
全损赔偿的公式:
赔款=(保额-残值)*(1-免赔率)
赔款=(出险时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
部分损失赔偿的公式: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免赔率)
赔款=(保额/保险价值)*(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免赔率)
2.三者险的赔偿
1)在赔偿限额内,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款=(应负赔偿责任-残值)*(1-免赔率)
2)采用连续责任制赔偿,即每次事故的赔偿不论是否达到赔偿限额,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始终有效
3)被保险人不能自行承诺或自行支付第三者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并规定车辆必须检验合格
2.车辆转卖,出售必须通知
3.改变使用性质或危险程度增加必须通知
4.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采取施救保护措施,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四)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
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没有发生赔款,续保时可享受降低保险费用的无赔款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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