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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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重庆市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所列举的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
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六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统一负责全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一)市局税收票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盘点、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检查、销毁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5.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区县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做好本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审核、盘点、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3.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4.组织实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3.按时足额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部门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各区县税务机关必须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必须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必须分设,不得一人多岗,税收票证管理岗位不得身兼开票职责,票证管理岗位应为在编在职在岗人员。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条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其适用范围是:
1.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该票证分手工版和电脑版两种,电脑版手工填写一律无效。
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重庆市税务局同时使用印有固定面值“10元”、“20元”、“50元”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重庆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调整《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固定面值。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区县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二条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
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纳税人需自行到银行办理或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缴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得收取现金税款。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
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
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
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第十四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本条所称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
按照本条的第
(一)、
(二)、(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第十五条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
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市税务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六条《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和“车购税退库专用章”,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按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三章设计和印制
第十九条《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重庆市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条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一条税收票证应当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第二十二条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刻制权限下放区县税务机关。
区县税务机关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必须上报重庆市税务局留底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应当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
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区县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发现税收票证质量、数量有误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四条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
各区县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定期向重庆市税务局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
(二)专人领取或发送。
税收票证应由票证管理人员领取,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确保其安全、保密。
(三)领发手续必须齐全严密
1.各级税务机关领发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票证,核对无误后,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2.用票人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必须持《税
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领发双方各持一册)领取,当面共同清点后,领发双方交换《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并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相互签字。
3.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4.税收票证的领发应严格遵循重庆市税务局—区县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厅—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代售人的程序领发。
不得越级领取,做到一级管一级,层层把关负责,分清责任防止差错。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领用票证必须做到月领月结、勤领勤缴,在保证征收工作需要的同时,要防止票证积压。
第二十五条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按照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就视同发放。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
登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领发情况的《税收票证领发单》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区县及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第二十七条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做到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对税收征管系统提示的票证号码与纸质票证号码校验一致后方可开具。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第二十八条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区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填开,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须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二十九条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
(一)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即采取POS机刷卡缴税方式),刷卡成功后当场开具。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
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应出具银行转(收)讫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退)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应出具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退)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凭其他完税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凭取得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四)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及《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由纳税人填写《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的登报声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税务机
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五)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由纳税人填写《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六)纳税人遗失税收完税证明的,由纳税人填写《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库电子信息后,复印原税收完税证明存根联,并加盖税收征税专用章。
第三十条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及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套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
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一条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用票人结报缴销票款必须坚持带《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或《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带已填用和未填用票证,带已收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
当面查清票证使用份数,当面清点交付税款,当面销号记帐,当面查清结存票证数量、号码并互相签字确认。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在办理税款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销售凭证》,基层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结报缴销其他非现金管理税收票证时,填票人员应持已填用、应缴销的其他票证的相应联次,连同作废等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
对丢失已开具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而未作结报缴销处理的,应由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向纳税人方取得收据联复印件,提供方需在复印件上加注“此件由xx单位或人提供,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印章,据此办理结报缴销。
第三十四条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严格执行5天必须结报一次,税款达1万元必须结报,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并同时缴销税票;
(三)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对其代征税款的结报期限,在保证票款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但期限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对超过3个月无票证使用记录的,可暂时收回其所有票证。
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其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按月办理其他非现金管理票证的结报缴销。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和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在领发、开具税收票证时,发现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销毁;全套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第三十六条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票证式样改变等原因,票证印制机关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由区县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销毁。
对于停用的印花税特种税票,应逐级上缴重庆市税务局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印制质量不合格、停用、毁损、损失追回、领发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等原因,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清点、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及时上交至发放或有权销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处理。
第五章损失处理
第三十八条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主管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市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
(一)损失印花税票、视同现金管理和非现金管理税收票证的核销权限:
1.《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必须上报重庆市税务局审批核销;
2.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区县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后报重庆市税务局审批核销;
3.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二)申请核销报告必须附《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票证责任人的情况报告、区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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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税收 票证 管理 实施办法 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