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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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
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安全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所发生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查处;适用于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适用于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违规产销企业的联动查处。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本规范未包含的违规行为可参照处理。
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加强对补贴产品的管理,切实提高补贴产品管理水平,并对其补贴产品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机分类标准、农机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实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自履职。
第二章责任义务
第七条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本企业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合法权利,并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正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遵守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产品标志标识,正确引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严禁参与购机者虚假申请补贴行为;
(三)按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要求向相关农业部门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向市场供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有可能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要主动报告相关农业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并认真整改;
(五)经销企业在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应及时主动向当地县级相关农业部门报送销售情况,并妥善保存好台账等资料;
(六)产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做好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并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调试、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七)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要立刻主动向发放补贴的财政、农业部门报告,并及时办理退(换)货;
(八)严格执行县级及以上农业、财政等部门的处理决定,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因退货或违规所获与补贴相关的财政资金,并向社会告知;
(九)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要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业、财政部门提供相关书面承诺。
第三章违规行为
第九条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十条轻微违规行为。
主要指未发现主观故意,因履行责任义务不完全等原因,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较轻危害的行为,且违规产销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和及时整改。
(一)经销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或没有完整公开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购机者未申报补贴;
(三)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正确保存;
(四)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
(五)未按《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时有效做好相关服务,引起投诉;
(六)产销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影响购机者正常申请补贴;
(七)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危害较轻的行为。
第十一条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恶意,造成补贴资金可能或已经被申领,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危害的违规行为。
(一)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且购机者已经申报补贴;
(二)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且购机者已经申报补贴;
(三)提供不实补贴申请资料,虚开发票;
(四)销售的产品与公开的参数和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减少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五)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认证证书等信息;
(六)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七)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
(八)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及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导致补贴资金无法退还;
(九)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二条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恶劣影响的违规行为。
(一)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二)向购机者提供假冒劣质,有重大安全隐患补贴产品,造成购机者重大经济损失,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四)组织或煽动购机者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五)抗拒依法监管或执行农业、财政部门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未按规定缴款;
(六)经有关部门查实,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有组织地倒卖已申领过补贴的机具;
(八)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处理职权
第十三条农业、财政部门应区分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
县级及以上农业、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
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严重违规行为处理。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四)列入黑名单的农机产销企业均不得为其生产和销售的农机产品办理补贴手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均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第十四条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如涉及资金问题,农业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相关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作出。
主要包括:
退缴与补贴相关的资金等。
涉及退缴补贴资金的,违规经销企业应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天内按规定全额退缴;30天未缴的,由确定其经销资格的生产企业承担全额退缴。
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或确因存在技术争议等原因涉及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研究后,可不作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根据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产销企业,可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处理时,不再重复安排调查,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的暂停、恢复均应与“违规问题发生地”的处理尽可能保持一致;并对涉嫌的产销企业在本地的经销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再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农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查处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重大过失导致查处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的暂停期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确因违规事实难以查清,经省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暂停期满后,企业须正式申请,方可按程序研究恢复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3个月内,未收到企业申请恢复的,补贴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再恢复。
产销企业的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按规定购置补贴产品但尚未申领补贴、且经核查未发现该产品存在违规问题的,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向该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
第十八条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违规产销企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但对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决定不得从轻或减轻。
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农机与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两次以上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九条农业、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将相关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相关事实证据的收集。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事实证据的来源包括:
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查处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一事一档。
(一)受理登记。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受理本级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上级机关转办或实名反映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
对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经研究可不予登记。
(二)调查核实。
农业、财政部门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
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农业、财政部门可采取暂停受理、封闭系统等措施,暂停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按规定进行移交。
(三)约谈告知。
农业、财政部门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其违规情节和处理意见。
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
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农业、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公布有关处理决定。
如涉事企业经移交相关部门查实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和财政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
(五)办结存档。
调查处理完结后,由承担查处任务的农业、财政部门对相关调查材料等进行审核完结,并存档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相关材料保存期为5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规范所称先行封闭是指经初步调查,发现具体违规经营线索且涉嫌影响范围广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先行关闭录入、审核、结算功能的一种防范处理措施;补贴额过高是指单个产品的补贴额超过销售价格的50%以上;虚报是指未实际购买补贴产品而编造伪造购机的虚假信息,申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空套是指未实际购买补贴产品而编造购买事实,实现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机多补是指实际购买一台补贴产品,而采取非法手段编造资料两次以上领取财政补贴资金;重复补贴是指购买补贴产品后伪造相关补贴资料,为同一台农机非法再次获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往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样表一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登记表
受理部门全称:
受理时间:
年月日编号:
受理来源
□电话□来信□来访□上级行政部门来函(打√)
投诉(咨询)人基本信息
姓名: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主要内容
受理人:
(签名)
附件
1、
2、
3、
4、
5、
6、
部门意见
领导批示
备注
样表二
农机购置补贴约谈记录
被约谈企业(法人):
被约谈人身份证号码:
事由:
时间:
地点:
记录人:
主谈人:
参加人:
约谈内容:
被约谈企业(法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样表三
农机购置补贴封闭(暂停)决定书
封(停)〔〕号
:
因你(企业)涉嫌,依据之规定,现决定对你(企业)生产(销售)的(补贴产品名称、机具型号等信息)予以封闭(暂停)日。
在封闭(暂停)期间,你(企业)上述产不能进行补贴申请、审核等操作。
当事企业(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决定部门全称(印章)
年月日
样表四
农机购置补贴解除封闭(暂停)决定书
解封(停)〔〕号
:
现决定对你解除对你(企业)(农机补贴产品的名称、型号)封闭(暂停)的处理措施。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决定部门全称(印章)
年月日
样表五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提前告知书
告〔〕号
:
经调查,你(企业)
你(企业)违反了
依据 ,现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企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企业)放弃上述权利。
处理部门全称(印章)
年月日
农机主管部门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样表六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决定书
违〔〕号
当事人(企业):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当事人(企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
本单位认为:
××××××(案件处理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
依照××××××(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企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部门全称(印章)
年月日
样表七
送达回执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案由
受送达人
名称或姓名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送达人
收到日期
收件人签名
备注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如不是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邮寄送达应注明邮寄编号;送达回执只有一份,受送达人签字后收回,存于卷宗。
样表八
农机购置补贴案件移送函
移〔〕号
:
案件,经本单位调查核实,认为,
根据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单位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单位。
附件:
有关材料
部门全称(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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