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东体校西侧棚户区改造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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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体校西侧棚户区改造工程
林东体校西侧棚户区改造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林东体校西侧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林东体校西侧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二、征收目的、依据和范围
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征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收范围:
清河大街东段路北体校西侧共40户。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
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
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东西城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搬迁期限:
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五、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
(二)实施评估。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和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赤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六、房屋、土地性质和面积的确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旗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按照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七、征收补偿内容及方式
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
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实施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即按本方案规定的置换标准选择回迁楼房,对其余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也可在补偿总额范围内按照政府采购价购买大厅。
八、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有证房屋及其附属房屋。
有证房屋:
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产部门依法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房屋。
附属房屋:
是指未依法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檐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的建筑物。
(一)补偿金额的确定
1、有证房屋的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附属房屋及未建部分的补偿。
实有建筑容积率0.75以内的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已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最高补偿1300元/平方米;容积率0.75以上的建筑由评估机构按其重新建造后的价值折旧评估。
土地使用证内未建部分或未达到附属房屋标准的建筑物下的土地补偿400元/平方米。
注:
容积率是指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包括有证房屋面积与附属房屋面积)与土地使用证所标明的土地面积的比率。
3、装修装饰补偿。
有证房屋的装修装饰应考虑使用年限和折旧按质量进行评估,补偿金额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精装修一般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普通装修一般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无证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装修不予补偿
4、附属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结果补偿。
(二)搬迁费
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三)无证住宅房屋认定
对于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既无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房屋,认定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一栋为有证房屋。
一层以上不予认定。
被认定的住宅房屋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有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檐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室内装修设施完善的建筑物。
(四)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征收范围内二层以下(含二层)登记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作经营性的房屋,除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外,可按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补偿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1、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的,补偿标准按照经营者在该房屋中生产、经营活动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确定,以经营者提供的上年度缴纳所得税证明,计算出上年度利润,一次性给予该利润额的1.5倍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缴纳所得税证明的,或者依照相关规定免税的,如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按经营年限分别补偿:
连续经营5年以下的,一次性补偿6000-8000元;连续经营5年以上(含5年)至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偿10000-20000元;连续经营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补偿20000-30000元。
以上1、2项安置房面积涉及的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十、回迁安置
(一)产权调换标准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在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提供地段选择回迁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有证房屋面积1:
1.1的比例安置,互相不找差价。
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出具的最终实测面积为准。
2、房屋登记面积以外容积率0.75以内且达到附属房屋标准的可按2:
1的建筑面积比例置换安置房。
(二)地点:
林东城区达到入住条件的楼盘。
(三)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同一时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
(四)回迁楼房价格及楼层差价:
回迁楼房价格以政府采购价为准。
本方案所涉及楼层差价分为多层楼房(步梯楼)和高层楼房(电梯楼)。
1、多层安置楼房楼层差价:
1层与6层每平方米减100元(含小院的一层除外);2层与5层以政府采购价为准;3层、4层每平方米加100元。
2、高层安置楼房楼层差价:
高为11层以下(含11层)的安置楼房楼层差价为1层(含小院的一层除外)、2层与顶层(双屋顶除外)每平方米减100元;3层、4层以政府采购价为准;其他楼层每层每平方米逐层递加80元。
高为12层以上(含12层)的安置楼房楼层差价为1层(含小院的一层除外)、2层、3层与顶层(双屋顶除外)每平方米减100元;4层、5层以政府采购价为准;其他楼层每层每平方米逐层递加80元。
(五)被征收人回迁前需交纳资金款项为:
1、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超面积款;
2、楼层差价款;
3、大修基金、取暖费、物业费。
(六)政府为回迁户承担的相关费用:
1、应调换和置换面积需缴纳的契税;
2、办证所发生的登记费、查档费、工本费、手续费。
十一、保障制度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林东城区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可调换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
十二、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自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享受3万元人民币的签约奖;11日后20日(含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享受1万元人民币的签约奖。
自21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三、其它规定
(一)对被征收人以土地证为计户依据,按“一证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偿。
对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一个院落认定为一户。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不予补偿: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自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或者出具在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人已故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应先处理继承事宜,再由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五)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和网络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补偿协议中的房屋和附属物,违者按协议补偿价格赔偿并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七)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政策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本方案由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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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校 西侧 棚户区 改造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