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医院评监基准研修共识第二次讨论会议议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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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医院评监基准研修共识第二次讨论会议议程草案
新制醫院評鑑基準研修共識第二次討論會議議程(草案)
護理領域
開會時間: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星期三)10時
開會地點:
行政院衛生署603會議室(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6樓)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如附件一,p2)。
參、討論事項
一、有關基準「6.1.3.4護理時數合理」、「6.7.2.1加護病房依病人病情配置合宜知人力」、「4.9.1.1應有適當之醫師、護理人員等人力配置及訓練」、「4.11.1.1適當之人力配置」之人力相關評分說明內容,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96年2月8日新制醫院評鑑基準研修共識討論會(護理領域)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之決議辦理。
(二)有關基準「4.9.1.1應有適當之醫師、護理人員等人力配置及訓練」、「4.11.1.1適當之人力配置」為醫療領域之評量項目,依據2月8日新制醫院評鑑基準研修共識討論會(護理領域)之評分說明原則,於醫療領域委員共識會議確認並建立共識。
(三)有關「6.1.3.4護理時數合理」、「6.7.2.1加護病房依病人病情配置合宜知人力」之評分說明建議版本彙整如附件二(p7,與原評分說明草案對照)。
擬議:
擬請逐項確認,並經本會議討論修正後,提委員共識會議確認並建立共識。
決議: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96年2月8日新制醫院評鑑基準研修共識討論會(護理領域)會議紀錄(請參閲會議通知附件)
評分說明修訂建議彙整
基準
95年研修版
(評分說明)
全聯會、護權會建議版
(評分說明)
醫策會建議修訂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6.1.3.4
護理時數合理
【人力說明】
C: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約9-10人,且依病房特性及病人需求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
〔註〕
【方案一】
C: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6人;小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7人;大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9人。
【方案二】
C: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5人;小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6人;大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7人。
C1: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0人;小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2人;大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5。
B:
符合C項,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約7-8人,且運用適當。
B:
優於C項。
C2: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8人;小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0人;大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4。
A: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小於6人(含6人)。
A:
優於B項。
C3: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7人;小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9人;大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3。
6.1.3.4
護理時數合理
【非人力說明】
B:
運用適當。
A:
依護理人員能力及病房特性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且運用適當。
C:
依病房特性及病人需求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
B:
運用適當。
A:
依護理人員能力及病房特性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且運用適當。
-
基準
衛生署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醫事團體建議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醫策會建議修訂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可6.7.2.1
加護病房依病人病情配置合宜之人力
C:
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註]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加護病房:
每床應有1.5人以上。
C:
人力依病房特性配置,並符合舊制醫學中心醫院評鑑標準:
每床2.5名。
C1:
每床應有1.5人以上。
B:
人床比≧2
B:
-
C2:
每床2名。
A:
人床比≧2.5
A:
-
C3:
每床2.5名。
歷年舊制醫院評鑑-各職類人力相關基準
職類人員
95年度地區醫院評鑑基準
93年度區域醫院評鑑基準
95年度醫學中心評鑑基準
加護病房護理人員
加護病房:
每床應有1.5人以上。
加護病房:
每床2名。
加護病房:
每床2.5名。
急診室護理人員
急診室:
觀察室每床0.5名;診療室每12人次1名。
急診室:
觀察室每床0.5名;診療室每12人次1名。
急診室:
觀察室每床0.5名;診療室每12人次1名。
精神科護理人員
門診有專任護理人員1名以上。
急性治療床每3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慢性治療床每15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日間病房每20人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門診有專任護理人員2名以上。
急性治療床每2.5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慢性治療床每10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日間病房每15人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急性病房每2.5床至少1名護理人員。
日間病房每15位病人至少1名護理人員。
歷年舊制醫院評鑑-各職類人力相關基準評量結果彙整
92-95年度地區醫院評鑑
92-93年度區域醫院評鑑(47家)
93-95年度醫學中心評鑑(19家)
職類人員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加護病房護理人員
(106家)
加護病房護理(10)
1.人力
2.人員素質
3.品質監測
4.能力
5.訓練
12.26%
(13家)
加護病房護理(10)
1.人力
2.人員素質
3.品質監測
4.能力
5.訓練
23.40%
(11家)
七、評量加護病房護理作業能保障病人安全。
7.1依病人病情配置合宜人力
(2)
47.37%
(9家)
急診
護理人員
(47家)
護理人員(6)
1.至少應於派駐急診處後施以急救護理訓練(BLS、ACLS、ETTC等其他相關課程)。
2.觀察室每床0.5名:
診療室12人次1名。
0.00%
(0家)
護理人員(6)
1.至少應於派駐急診處後施以急救護理訓練(BLS、ACLS、ETTC等其他相關課程)
2.觀察室每床0.5名:
診療室12人次1名
4.26%
(2家)
護理人員配置及訓練適當
觀察室每床0.5名+診療室每日每12人次一名。
(3)
0.00%
(0家)
92-95年度地區醫院評鑑(36家)
92-93年度區域醫院評鑑(47家)
93-95年度醫學中心評鑑(19家)
職類人員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精神醫療
護理人員
門診專任1名(3)
10.81%
(4家)
門診專任2名
(2)
23.40%
(11家)
急性病房護理人員人數應適當。
急性病房:
每2.5床至少1名護理人員。
(1.5)
0.00%
(0家)
專任護理人員數足夠(6)
40.54%
(15家)
專任護理人員數足夠(6)
19.15%
(9家)
非急性病房護理人員人數應適當。
日間病房每15位病人至少1名護理人員。
(0.5)
10.53%
(2家)
評分說明修訂建議彙整
基準
衛生署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醫事團體建議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醫策會建議修訂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960208決議版本
6.1.3.1依據病房特性配置適當護產人力
【人力說明】
C:
人力依病房特性配置,並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護產人力包括:
1.一般病房:
每4床應有1人以上。
2.設有下列部門者,其人員並依其規定計數:
(1)燒傷病房、嬰兒病房:
每床應有1.5人以上
(2)手術恢復室、觀察室:
每床應有1人以上。
(3)產房:
每產台應有2人以上。
(4)血液透析室:
每床應有0.25人以上。
(5)門診:
每診療室應有0.5人以上。
(6)嬰兒室:
每床應有0.4人以上。
【方案一】
C:
人力依病房特性配置,並符合舊制醫學中心醫院評鑑標準:
1.一般病房:
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2床至少1名。
2.手術室:
每班每台2.5名。
3.手術恢復室:
每班每床0.5名。
4.產房及待產室:
每床2名。
5.嬰兒室:
每床0.4名。
6.門診:
每班每診療室0.5名。
7.血液透析室:
每4人次1名。
【方案二】
C:
護病比最低比例如下:
單位
護理人員:
病人數
加護病房
1:
2
新生兒加護病房
1:
3
開刀房
1:
1(刷手護士)
1:
2-3(流動護士)
恢復室
1:
3
產房
1:
3
待產室
1:
5
產後病房
(母嬰同室)
1:
5
產後病房
1:
6
小兒科病房
1:
4
急診室
1:
5
急診室重症
1:
1
內外科病房
1:
6
其他特殊病房
1:
6
精神科病房
1:
6
門診診間
每一診間1名護士
居家護理
每個月不超過30個案數
[註]
1.護病比表示每個時間點所照顧的病人數。
2.醫院可依照醫院等級、特性、疾病的嚴重程度,調整護病比,但不可低於護病比最低比例。
C1:
1.應有專任護理人員:
(床數以急性病床數計)
【方案一】每4床至少1名。
【方案二】每3床至少1名(考量佔床率)。
2.設下列部門者,其人員應依其規定計數:
(1)手術室:
手術台應有2人以上。
(2)手術恢復室、觀察室:
每床應有1人以上。
(3)產房:
每產台應有2人以上。
(4)嬰兒室:
每床應有0.4人以上。
(5)門診:
每診療室應有0.5人以上。
(6)血液透析室:
每床應有0.25人以上。
(7)燒傷病房及嬰兒病房:
每床應有1.5人以上。
C:
護產人力:
1.申請地區醫院給付者:
(1)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4床至少1名。
(2)設下列部門者,其人員應依其規定計數:
1手術室:
手術台應有2人以上。
2手術恢復室、觀察室:
每床應有1人以上。
3產房:
每產台應有2人以上。
4嬰兒室:
每床應有0.4人以上。
5門診:
每診療室應有0.5人以上。
6血液透析室:
每床應有0.25人以上。
7燒傷病房及嬰兒病房:
每床應有1.5人以上。
B:
1.一般病房每2.5床應有專任護理人員至少1名。
2.其他單位另計:
(1)手術室:
每班每台2名人。
(2)手術恢復室:
每班每床0.5人。
(3)產房及待產室:
每床1.2人。
(4)嬰兒室:
每床0.4人。
(5)門診:
每班每診療室0.5人。
(6)血液透析室:
每4人次1人。
-
C2:
1.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2.5床至少1名。
(床數以急性病床數計)
2.下列單位人員:
(依單位實際使用數計)
(1)手術室:
每班每台2名。
(2)手術恢復室:
每班每床0.5名。
(3)產房及待產室:
每床1.2名。
(4)嬰兒室:
每床0.4名。
(5)門診:
每班每診療室0.5名。
(6)血液透析室:
每4人次1名。
2.申請區域醫院給付者:
(1)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2.5床至少1名。
(2)下列單位人員:
(依單位實際使用數計)
1手術室:
每班每台2名。
2手術恢復室:
每班每床0.5名。
3產房及待產室:
每床1.2名。
4嬰兒室:
每床0.4名。
5門診:
每班每診療室0.5名。
6血液透析室:
每4人次1名。
A:
1.一般病房每2床應有專任護理人員至少1名,
2.其他單位另計:
(1)手術室:
每班每台2.5人
(2)手術恢復室:
每班每床0.5人。
(3)產房及待產室:
每床2人。
(4)嬰兒室:
每床0.4人。
(5)門診:
每班每診療室0.5人。
(6)血液透析室:
每4人次1人。
[註]
助產人員只適用於產房及產科病房。
-
C3:
1.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2床至少1名。
(床數以急性病床數計)
2.下列單位人員:
(依單位實際使用數計)
(1)手術室:
每班每台2.5名
(3)手術恢復室:
每班每床0.5名。
(4)產房及待產室:
每床2名。
(5)嬰兒室:
每床0.4名。
(7)門診:
每班每診療室0.5名。
(8)血液透析室:
每4人次1名。
[註]
1.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護士及助產士,並應辦理執業登記;護佐、服務員,書記等不列計。
2.急性病床:
指急性一般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並依實際登記病床數計。
2.申請醫學中心給付者:
(1)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2床至少1名。
(2)下列單位人員:
(依單位實際使用數計)
1手術室:
每班每台2.5名。
2手術恢復室:
每班每床0.5名。
3產房及待產室:
每床2名。
4嬰兒室:
每床0.4名。
5門診:
每班每診療室0.5名。
6血液透析室:
每4人次1名。
[註]
1.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護士及助產士,並應辦理執業
登記;護佐、服務員,書記等不列計。
2.病床數以急性病床數計:
指急性一般病床及急性精神
病床,並依實際登記病床數計。
3.人力計算時應考量年平均佔床率,且四捨五入取至整
位數,但不得低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B:
符合C項,且1.護產人力:
(1)申請地區醫院給付者,護產人力達C項1之1.05
倍。
(2)申請區域醫院給付者,護產人力達C項2之1.05
倍。
(3)申請醫學中心給付者,護產人力達C項3之1.05
倍。
2.能依業務特性及需求作彈性之調配。
A:
符合B項,且
1.護產人力:
(1)申請地區醫院給付者,護產人力達C項1之1.10
倍。
(2)申請區域醫院給付者,護產人力達C項2之1.10
倍。
(3)申請醫學中心給付者,護產人力達C項3之1.10
倍。
2.能依據護理人員專業能力配置,執行成效良好。
6.1.3.1依據病房特性配置適當護產人力
【非人力說明】
C:
-
B:
能依業務特性及需求作彈性之調配。
A:
能依據護理人員專業能力配置,執行成效良好。
-
-
基準
衛生署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醫事團體建議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醫策會建議修訂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960208決議版本
960209醫院協會討論版本
6.1.3.4
護理時數合理
【人力說明】
C: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約9-10人,且依病房特性及病人需求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
〔註〕
【方案一】
C: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6人;小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7人;大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9人。
【方案二】
C: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5人;小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6人;大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7人。
C1: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0人;小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2人;大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5。
醫院協會暫保留
C1:
同意左列衛生署版本,並且考量佔床率。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約9-10人,且依病房特性及病人需求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
[註]
250床以上之醫院,一般病房護理時數約為2-3小時,249床以下之醫院,一般病房之護理時數約為1.5-2.5小時,加護病房護理時數約為10-16小時。
B:
符合C項,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約7-8人,且運用適當。
B:
優於C項。
C2: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8人;小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0人;大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4。
C2:
同意左列衛生署版本,並且考量佔床率。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約9-10人,且依病房特性及病人需求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
[註]
250床以上之醫院,一般病房護理時數約為2-3小時,249床以下之醫院,一般病房之護理時數約為1.5-2.5小時,加護病房護理時數約為10-16小時。
A: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小於6人(含6人)。
[註]
250床以上之醫院,一般病房護理時數約為2-3小時,249床以下之醫院,一般病房之護理時數約為1.5-2.5小時,加護病房護理時數約為10-16小時。
A:
優於B項。
C3: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7人;小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9人;大夜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13。
C3:
同意左列衛生署版本,並且考量佔床率。
白班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約9-10人,且依病房特性及病人需求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
[註]
250床以上之醫院,一般病房護理時數約為2-3小時,249床以下之醫院,一般病房之護理時數約為1.5-2.5小時,加護病房護理時數約為10-16小時。
6.1.3.4
護理時數合理
【非人力說明】
B:
運用適當。
A:
依護理人員能力及病房特性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且運用適當。
C:
依病房特性及病人需求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
B:
運用適當。
A:
依護理人員能力及病房特性安排適合的護理照護時數且運用適當。
-
可6.7.2.1
加護病房依病人病情配置合宜之人力
C:
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註]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加護病房:
每床應有1.5人以上。
C:
人力依病房特性配置,並符合舊制醫學中心醫院評鑑標準:
每床2.5名。
C1:
每床應有1.5人以上。
醫院協會暫保留
C1:
每床應有1.5人以上。
考量占床率
B:
人床比≧2
B:
-
C2:
每床2名。
C2:
每床2名。
考量占床率
A:
人床比≧2.5
A:
-
C3:
每床2.5名。
C3:
每床2.35名。
(醫學中心2/13提供版本)
考量占床率
6.2.1.2
護理人員積極參與護理部門之各項活動
C:
護理人員有主動參加活動的態度及意願。
B:
護理人員主動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並有活動紀錄。
A:
符合B項,且能積極主動提出意見,協助改善護理業務。
[註]
護理人員對護理部的各種活動是否有主動參加的態度及意願,可藉由面談確認、判斷其自主性如何。
C:
在醫院提供公假參與下,護理人員有主動參加活動的態度及意願。
B:
在醫院提供公假參與下,護理人員主動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並有活動紀錄。
A:
符合B項,且能積極主動提出意見,並協助改善護理業務。
[註]
護理人員對護理部的各種活動是否有主動參加的態度及意願,可藉由面談確認、判斷其自主性如何,並且瞭解院方是否提供公假參與或需自假參與。
可4.9.1.1
應有適當之醫師、護理人員等人力配置及訓練
C:
3.觀察室每床應有護理人員0.5人,且診療室每日每12人次應有護理人員1人。
C:
3.觀察室與診療室每日每4人次應有護理人員1人。
C1、2、3:
3.觀察室每床應有護理人員0.5人,且診療室每日每12人次應有護理人員1人。
醫院協會暫保留
C1、2、3:
3.觀察室每床應有護理人員0.5人,且診療室每日每12人次應有護理人員1人。
可4.11.1.1
適當之人力配置
C:
-
C:
人力依病房特性配置,並符合舊制醫學中心醫院評鑑標準:
1.急性病房每2.5床至少1名。
2.日間病房每15位至少1名。
C1:
1.門診有專任護理人員1名以上。
2.急性治療床每3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2.慢性治療床每15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3.日間病房每20人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醫院協會暫保留
C1:
1.門診有專任護理人員1名以上。
2.急性治療床每3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3.慢性治療床每15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4.日間病房每20人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B:
-
B:
-
C2:
1.門診有專任護理人員2名以上。
2.急性治療床每2.5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3.慢性治療床每10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4.日間病房每15人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C2:
1.門診有專任護理人員2名以上。
2.急性治療床每2.5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3.慢性治療床每10床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4.日間病房每15人應有1名專任護理人員。
A:
-
A:
-
C3:
1.急性病房每2.5床至少1名護理人員。
2.日間病房每15位病人至少1名護理人員。
C3:
1.急性病房每2.5床至少1名護理人員。
2.日間病房每15位病人至少1名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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