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民爆产品标准与我国民爆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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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爆产品标准与我国民爆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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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爆产品标准与我国民爆产品
欧盟标准与我国导爆索产品标准差异性分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民爆行业标准化工作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民爆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也已初步形成。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民用爆炸物品的科研、生产和贸易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但是,民爆标准化工作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民爆产品标准还停留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框架下,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内容存在着制造与使用的脱节现象;标准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技术水平都不够高,难以为行业的规范管理以及产品水平的提高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为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民爆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水平,加快与国际先进标准的接轨步伐,不断实施高水平的标准,以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本项目将系统分析欧盟EN13857-1《民用爆炸物品第1部分术语》、EN13857-3《民用爆炸物品第3部分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向用户提供的信息》以及导爆索(EN13760系列)等相关标准,研究在我国实施上述标准的可行性。
1必要性与需求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民爆器材产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工业炸药年产量达到352万吨,比美国历史年产量最高的2007年340万吨超过12万吨,工业雷管的年产量则是全世界其他国家生产总量的数倍。
并且民爆行业围绕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的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改革发展和安全运行,在行业经济总量持续稳步增长的同时,民爆行业从产业布局到品种都得到优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相当长时期存在的规模小、生产点多、水平差异大、结构不合理现象,特别是淘汰了“铵梯炸药”、“火雷管”和“导火索”,含水炸药以及散寒炸药已经成为工业炸药的主流,导爆管雷管产量也已经得到大幅度增加,产品质量也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企业产品也打入了国际市场。
在近几年的产品抽检中,民爆产品的总体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工业炸药产品主要爆炸性能和安全性能逐年提高,主要表现在做功能力和产品的适用性有较大提升;工业电雷管产品的部分性能稳中有升,特别是刚性电引火元件的推广使用,使工业电雷管的安全性能、电发火性能等有了较大改善。
在行业管理方面,我国政府制定、颁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民爆行业进行管理,对民爆产品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和准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口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但由于我国的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多,技术水平偏低,因此,我国民爆行业安全管理的难度较大。
尽管如此,我国对民爆行业的安全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比如为了加强对雷管的管理,我国对雷管实行了严格编码制度,有效地控制了雷管流向。
然而,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民爆行业整体水平还是相对落后的,尤其是民爆产品标准的技术水平存在着显著差距。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大力推进先进生产技术和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民爆行业“十二五”规划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表明,民爆行业的工作重点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技术进步等展开。
而民爆行业的发展历史证明,先进适用的标准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成为民爆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和指南。
同其他行业一样,民爆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也都是以一系列标准为技术基础的。
而且,先进的标准体系将对民爆行业产生技术导向作用,随着标准技术要求的提高,无疑会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速淘汰落后的产品和生产技术,推动民爆行业的结构调整。
二是促进了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高。
通过一系列标准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民爆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为加速淘汰安全性差的产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专用生产设备奠定了执法依据。
三是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保障。
先进标准中包含一定的科技成果,标准的实施可以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以科技创新引领企业发展,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可以预见,在民爆行业未来的发展中,标准体系仍将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然而,我国民爆行业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标准的门类还很不健全。
在技术标准方面也很不完善,许多新产品和新技术方法的标准还未及时制定;标准中还存在着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之间、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重复矛盾现象;标准中还存在着技术落后和淘汰产品标准的情况。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标准与实际脱节,不能满足民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在欧洲,欧盟发布“指令”对民爆产品进行标准化管理,欧盟指令是指欧盟议会有关产品的基本要求、检验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
欧盟民爆指令(93/15/EEC)是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对民用爆炸物投放市场和监管的条款进行协调的指令。
而有关民爆器材产品的技术标准,则按类别以通用技术要求加试验方法的形式颁布了3套产品标准;其中对技术参数确定合理,试验方法描述细致准确,所有的技术内容全部在一套标准中,极大地方便了用户的使用。
各类标准的设计有很强的针对性,结构严谨,层次清晰,试验方法科学、可靠,结果指标先进、合理,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协调性,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市场的竞争逐步演变为更加激烈的标准竞争。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及我国入世承诺,境外企业逐渐享有“国民待遇”,我国的民爆市场也将逐步开放;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民爆产品出口业务的不断增加,国内民爆企业产品必须满足国际用户的标准要求。
与此同时,随着爆破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中深孔爆破和碉室大药量爆破方式日益普及,爆破网络规模及爆破器材用量均大幅提高,一旦出现爆破器材产品质量事故,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会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市场对高质量爆破器材产品的需求十分强烈。
因此,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于促进我国民爆器材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以高质量的产品赢得市场,增强我国民爆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快速提高我国民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民爆行业的健康发展,助推我国由世界民爆大国逐渐向世界民爆强国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2现状与趋势分析
2.1国内情况
2.1.1产品及行业管理
随着我国能源矿山开采及基础建设工程的持续发展,我国民爆器材市场需求量也将持续增加,近十年来,工业炸药年增长率始终在15%左右,2010年达到了352万吨,产量为世界第一;工业炸药品种结构在正发生深刻变化,含水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现场混装炸药的比例越来越大,为配合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快速发展,包装炸药中大直径、袋装规格产品的比例逐年上升,传统的小直径炸药逐年下降;为了适应爆破技术的需要,要求工业炸药生产和使用的结合更加紧密,在保证产品的基本性能外,要求更加侧重考虑社会公共安全特性和使用过程的安全性。
工业雷管需求量随着散装炸药和大直径包装炸药比例的增加较前些年相比有所下降,但总的需求量仍在20-25亿发之间(2010年的雷管产销量仍在22亿发),占全世界工业雷管总需量的四分之三左右。
在我国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下,结合爆破技术的快速发展,工业雷管产品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火雷管被彻底淘汰,导爆管雷管的比例已达到32.1%,工业雷管基本淘汰了纸壳雷管,一大批企业已经采用刚性电引火元件,使电雷管的综合技术性能有较大提高;适用于中深孔爆破的高强度、高精度导爆管雷管产品已经形成批量生产能力;数码电子雷管已经进入工程应用阶段,目前国内已有10多条电子雷管生产线获得生产许可。
工业导爆索年产量达到1.6亿米,为世界第一;产品已形成普通导爆索、煤矿许用导爆索、震源导爆索、油气井用导爆索及其它工业导爆索等系列化产品,产品种类逐步趋于完善。
我国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涉及工信部及公安部两个部门,其中工信部主管民爆产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许可审批;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产品质量监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其流向。
我国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责任主体,一方面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同时也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有义务严格按照设计定型、鉴定验收的技术、工艺条件组织生产,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对产品生产原料、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的质量控制,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2.1.2标准体系
我国的民爆标准化工作始于上世纪6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基本适应行业现状的标准体系框架,已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13项,主要涉及基础标准(10项)、产品标准(38项)、方法标准(40项)、安全标准(15项)以及包装、排放标准等(10项)。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在民爆行业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比如有关民爆行业安全规范、专用设备使用年限的标准,对设备的维修、更新、淘汰作出明确的规定,为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
修订后的《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术和安全要求,并对工业炸药生产线的人员定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标准的实施,提高了行业准入的门槛,不满足新标准要求的民爆企业必须加大投入、改进工艺、更新设备,否则将被淘汰出局。
而通过提高标准的技术指标来提高市场准人门槛,将使落后产品无法进人市场,促使落后的技术和装备被淘汰。
因此,有关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淘汰落后的产品、设备;技术和工艺,推广先进技术,使民爆行业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从而实现民爆行业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
另外,一批安全监管的标准(如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在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求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标准对规范企业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不同,标准相对繁多、复杂,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很浓,未形成市场经济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在目前的民爆行业标准中,涉及民爆产品开发、生产、使用和管理的行业标准较多,如兵器行业标准、公安部标准、机械行业标准、煤炭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等行业标准同时并存,这一现状不利于民爆行业标准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势必会造成民爆行业标准的重复制定和标准内容的不协调甚至矛盾等问题。
此外,我国的民爆行业标准体系也存在技术水平不高等一些问题,现行的产品及方法标准基本上没有与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接轨,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偏低。
而且,国内大部分企业都习惯于以行业标准作为评判其产品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由于这些标准通常5至10年甚至更长时间修订一次,周期较长,一般不能满足快速变化的市场需要,不能充分发挥引领技术进步的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民爆企业整体上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较薄弱,科研能力及产品质量检验手段较为贫乏,难以进行有关标准的研究工作。
大部分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在主要技术指标上基本与相应的行标或国标保持一致,失去了制定企业标准的根本意义。
对一些一时没有国标或行标的产品,各企业制定的标准技术指标较低,甚至有的对安全性指标规定也较为宽松。
而且,我国民爆行业基本上以产品是否满足国标或行标的要求作为合格与否的判据。
目前,由于我国的民爆行业相关标准历史原因造成跨行并存,同类标准的内容各有不同,某些主要技术参数上也存在差异性。
可喜的是,业内人士和有关部门已充分注意到上述问题,正着手进行标准体系的完善工作,构建由通用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4个子体系构成的民爆标准体系,而积极引进吸收国际先进标准将是其中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2.2发达国家和地区情况
2.2.1生产和管理
在部分发达国家,由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民爆器材的消耗量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如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
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由于采矿业是其支柱产业,民爆器材消耗量仍很大。
比如美国2007年的工业炸药消耗量达315万吨,2008年为340万吨,一直是世界上工业炸药生产和使用量最大的国家,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年产炸药锐减至227万吨。
国外工业炸药的主要品种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雷管感度的高能炸药;另一类是无雷管感度爆破剂(危险分项属于氧化剂的硝酸铵水溶液在油相中的乳状液),其中高能炸药仅占总量的不足3%。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爆破技术水平较高,工业雷管的使用量较少,产量自然也不大。
比如,近年来,全欧洲的工业雷管年产量仅为6000万发左右。
美国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非常严格,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主要是安全层面的法律法规制订;二是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是技术管理规程的制订。
美国民用爆炸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是美国司法部烟酒火器与爆炸品管理局(ATF),该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制订,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口、出口、生产、使用、储存等环节的管理规定;而美国民用爆破器材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具体的技术管理规程则由美国IME炸药制造商协会制订和发布。
美国对入井产品也有严格审批程序,但没有国家级的系统标准。
欧盟在民爆行业的管理方面建立了完善的机制,欧共体在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关于对民用爆炸物投放市场和监管的条款进行协调的93/15/EEC指令》,对欧共体成员国的民爆产品统一管理。
民爆产品生产商在通过认证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程序后,即可施加强制性标志“CE”。
对市场上任何带有这一标志的产品,欧盟各成员国都视为符合其本国的法规,也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自由流通。
在西班牙,西班牙政府中有两个部门负责爆炸物品业务管理。
一个为工业部,另一个为内务部;前者主要负责生产许可审批,后者主要负责公共安全管理,由其下属的国民警卫队全程负责民爆物品的运输押运保卫和流向监控。
工业部的管理工作是负责生产点、民爆物品仓库建设的审批,主要工作委托西班牙一家简称为“LOM”的专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对相关申请进行评估,评估重点为申请者是否具有生产爆炸物品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条件。
申请者根据评估报告经政府批准后即可建厂生产。
如果因各种原因超过申报能力或品种进行生产,以及由于亏损或其它原因想停止生产也需报工业部批准方可执行,工业部不介人各公司的日常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及质量监察。
生产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自己的分销仓库或代理商,使用单位不准贮存爆炸品。
2.2.2标准体系
从公开的标准看,民爆产品标准化工作以欧盟最为系统,日本也有部分标准公开。
欧盟的产品标准体系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构成,其中基础标准2个、产品标准4个,每个产品标准下附有若干方法标准。
在标准的内容方面,产品标准只对该类产品的通用技术性能进行统一要求,且重点为关系到使用安全的项目;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多由制造商自报,而检验时的安全性能指标按其自报值再提高一个固定值进行检测。
欧盟标准的特点在于:
1)产品标准只对大类产品的通用技术性能做统一要求;而且着重是涉及使用安全性能的项目;属于使用功能方面的指标由制造商向用户提供信息做承诺。
2)技术性能指标大部分由制造商自报,即向用户提供信息时公开;检验时合格判定数分别为:
技术性能按照不低于自报数值的90%;安全性能指标提升某一固定数值来检测。
3)检验规则不作要求,均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3差异性分析
3.1标准的架构形式
在我国,与民爆产品相关的产品开发、生产、使用和管理的行业标准较多,标准的并存现象较为突出,主要有兵器行业标准、机械行、絮炭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等,而且标准间的协调性不足,甚至还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给实施民爆行业标准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还会造成生产企业无所适从。
现有标准中,有的标准内容的强制性和推荐性不够明确或强制内容不合理,既不利于依法监督标准的执行,还可能会在在生产和使用中带来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的工业雷管、工业炸药和导爆索3类产品的不同品种均有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的性能试验采取引用方法标准或在产品标准中加以描述的形式进行规定。
对工业索类产品,现行的产品标准有《普通导爆索》(GB9786-1999)、《震源导爆索》(GB12439-1990)、《塑料导爆管》(WJ/T2019-2004)及《煤矿许用导爆索》(MT519-2006)。
《普通导爆索》及《煤矿许用导爆索》中都规定了火焰感度这一安全性能指标,而《震源导爆索》对此性能未作要求。
而在欧盟,相关标准的架构为:
以基础标准(EN13857-1-2003民用爆炸物品第1部分术语、EN13857-3-2002民用爆炸物品第3部分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向用户提供的信息)作为民爆产品的通用要求;将工业雷管和继爆管(含塑料导爆管)归为一类(EN13763-1-2004第1部分要求),导爆索为一类(EN13630-1-2003第1部分一般要求),工业炸药为一类(EN13631-1-2005第1部分要求),按类别分别颁布产品的通用要求,对产品的性能进行统一规定,而性能的试验方法则由一系列试验方法标准规定。
这种标准框架体系清晰简洁,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此外,欧盟标准EN13857-1-2003《民用爆炸物品第1部分术语》中规定了“耐磨性能”、“串段概率”等一些民爆器材术语,我国的GB/T14659-2003《民用爆破器材术语》中未作规定。
EN13857-3-2002《民用爆炸物品第3部分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向用户提供的信息》标准中,从指导用户正确、安全地使用民爆物品出发,细致地规定了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应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并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
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在特殊环境下的适应性信息(如:
地面/地下、危险环境、环境温度、压力、潮湿、水下等)、保质期、储存条件、销毁方式等。
2)其他信息:
主要为产品的适用性,包括外形条件(如炸药的改装尺寸、散装产品的最小炮眼直径等)、适应的环境条件(如温度的上下限、压力大小、允许在水下的时间等)、基本性能指标(如炸药的密度、爆速等,雷管的起爆能力、电学特性、延期时间等,导爆索的爆速、线密度等,导爆管的爆速等)等。
可见,为了用户能够正确和安全地使用民爆物品,欧盟标准规定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我国与此对应的为生产企业随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主要为说明书),但因缺乏有针对性全行业共同遵守的规定,各企业提供的内容各不相同,甚至缺少重要的信息,难以达到正确地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目标。
3.2试验项目
我国标准与欧盟标准各类产品试验项目的对比分别见表1与我国现行标准的差异性分析简要归纳如下:
表1导爆索试验项目比较
序号
项目名称
欧盟标准
我国标准
备注
1
导爆索热稳定性
EN13760-1-2003第4.1条
GB9786-1999第4.4.5条GB12439-90第4.5.4条
即耐热性能,但条件更严
2
导爆索索芯摩擦感度
EN13760-1-2003第4.2条
无
3
导爆索撞击感度
EN13760—1—2003第4.3条
无
4
导爆索耐磨性能
EN13760-1-2003第4.4条
无
5
导爆索抗拉性能
EN13760-1-2003第4.5条
GB9786-1999第4.4.8条GB12439-90第4.5.6条MT519-2006第4.4条
6
导爆索起爆可靠性
EN13760-1-2003第4.6条
与国内的传爆性能相近
激发能量及结果判定方法不同
7
导爆索抗水性能
EN13760-1-2003第4.7条
GB9786-1999第4.4.3条GB12439-90第4.5.3条MT519-2006第4.4条
试验方法及原理不同
8
导爆索之间传爆能力
EN13760-1-2003第4.8条
GB9786-1999第4.4.2条GB12439-90第4.5.2条MT519-2006第4.4条
与国内的传爆性能相似
9
导爆索起爆能力
EN13760-1-2003第4.9条
GB9786-1999第4.4.4条MT519-2006第4_4条
试验方法及原理不同
10
导爆索爆速
EN13760-1-2003第4.10条
GB9786-1999第4.4.1条GB12439-90第4.5.1条MT519-2006第4.4条
与国内基本相同
由表2可见,欧盟标准规定的导爆索类产品试验项目共10项,均与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相关。
而我国标准中对导爆索的索芯摩擦感度及撞击感度、耐磨性能等3项关系到生产和使用安全的项目,未进行规定。
在一些类似或相近的试验项目上,也存在试验条件及方法上的不同,有些方法的原理也不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标准中规定的一些安全性项目在欧盟的上述标准中未涉及,需要进一步对欧盟的有关标准进行调研与收集。
3.3导爆索试验方法
在欧盟标准及国内标准共有的—些试验方法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分述如下。
3.3.1导爆索的热稳定性
表16欧盟标准与我闻标准的导爆索热稳定性试验方法比较
欧盟标准
我国标准
差异性
(1)测试装置:
烘箱温度保持在(75±2)℃;
(2)取一定长度的试样3根,放人75℃的烘箱中,避免与壁接触并保持此温度,持续时间480+lh;发现爆炸,着火或发生化学反应则停止测试。
(3)接收标准:
均不应有爆炸、着火现象或发生化学反应痕迹。
我国现行标准中只有普通导爆索及震源导爆索对此有规定。
(1)测试装置:
烘箱温度保持在(50±2)℃,
(2)取一定长度的试样5根,放人(50土2)℃的烘箱中,持续时间6h
(3)接收标准:
试样出现外观融化/异常、爆轰不完全的频数不大于0/5或1/10。
欧盟标准规定的试验温度较高、试验时间较长。
由表16可见,欧盟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比我国的标准更加严酷,试验温度高25°C,试验时间为我国标准规定时间的8倍。
显然,欧盟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更能反映导爆索样品在长时间高温环境条件下的稳定性。
3.3.2导爆索的抗拉性能
表17欧盟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异爆索抗拉性能试验方法比较
欧盟标准
我国标准
差异性
(1)试验设备:
拉力测试机(必要时加温度控制密封室);
(2)取5根长度分别为(1.4±0.05)m的导爆索,瞬间除去锁定装置对试样施加拉力4000+5N,若试件没有被拉坏,保持拉力不变持续30min;测其起爆可靠性;
(3)接收标准:
均不被拉坏,且能被雷管可靠起爆,见证板有凹痕。
(1)试验设备:
材料拉力试验机,量程1000N;
(2)取5根0.5m长导爆索,分别在室温下用材料拉力试验机以70mm/min〜100mm/min的速度拉伸,稳定地增加负荷至500N后停机lmin;取中间部分约200mm长,测其起爆可靠性。
(3)接收标准:
试样出现被拉断、爆轰不完全的频数不大于0/5或1/10。
(1)拉力施加方式不同,欧盟标准为瞬间施加,我国标准为缓慢施加
(2)接收标准有差异,欧盟标准规定为一次抽样,我国标准规定为二次抽样。
由表17可见,虽然欧盟标准规定的拉力比我国标准小100N,但由于欧盟标准规定为瞬间施加方式,对导爆索具有一定的冲击作用,性能要求可能更高。
而且,样品经拉力作用后,欧盟标准规定所有样品均不能被拉坏、起爆性能均正常,而我国标准规定允许存在一定量的缺陷。
3.3.3导爆索的传爆性能
表18欧盟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味爆索传爆性能试验方法比较
欧盟标准
我国标准
差异性
(1)将施主导爆索与受主导爆索连接后引爆,通过见证板判断样品的传爆性能;
(2)5根合适长度受主导爆索,
(3)接收标准:
全部爆轰。
(1)将施主导爆索与受主导爆索连接后引爆,通过目测判断样品的传爆性能;
(2)试样量:
5根普通型及煤矿许用型导爆索或3根震源导爆索;(3)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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