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思考题及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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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思考题及案例分析
经济法思考题及案例分析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⒈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⑴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⑵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
⑶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现;
⑷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⒉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应该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②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③每个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主体,才能在他们之间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在法学上又叫标的,这就
是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目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个内容;
⑶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通过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把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反映出来。
⒊简述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规范三者的关系。
⑴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⑵法律规范是确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⑶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答:
张某和商场构成了买卖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的,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张某到A商场购物,选定商品去付款的过程中,因为商场地滑,跌倒在地造成损害。
问:
张某和商场是否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
⒈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它的特征是什么?
⑴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⑵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①当事人为了取得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而进行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人的主观上为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而故意进行的一种合
法行为,目的是取得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②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人的意志是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但人的内在意志只有通过一定形式
在客观上表现出来,使他人了解,才能具有法律意义,这种能够产生民事
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就是意思表示;
③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当事人为了能够达到预定的法律后果,他所做的行为必须符合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才能给予他所意图引起的法律后果,它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
⒉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
公民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而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
⑵当事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与其真实意志相符合:
①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所作的意思表示,应当是他自己的真实意
志,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为人自主、自愿、自由;
②法律规定欺诈的民事行为、胁迫的民事行为、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
或法人进行任何民事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⑷不得破坏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条件:
国家指令性计划是必须执行的,不得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⒊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的条件。
⑴条件必须是进行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
⑵作为条件的事实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当事人对此是无法预知的;
⑶条件必须的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
⑷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不能违法;
⑸当事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第三章代理
⒈简述代理的基本特征。
⑴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
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⑵代理的基本特征:
①代理所进行的活动,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是能够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凡不能
产生法律后果,只是受人委托而进行的某种具体事务方面的工作,不属于法律上的代理;
②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这称直接代理,由此产
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
③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要反映代理人意志(授权内容),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独立地作意思表示,就是代理人以自己意志去积极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进行各项民事活动;
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代理人负责:
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活动的全部法律后果,既要承担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后果,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样才能稳定代理关系。
综上,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
行民事法律活动,在代理活动中表现了代理人的意志,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⒉简述代理权的滥用。
⑴代理权滥用的概念:
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⑵滥用代理权有三种情况:
①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②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⒊简述无权代理。
⑴无权代理的概念:
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⑵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
①没有合法的授权的行为;
②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
③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
第四章时效
⒈简述时效制度的意义。
⑴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及时地利用社会财富;
⑵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⑶有利于法院审结案件。
⒉掌握时效的计算方法。
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⑷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后来虽然知道了,但已超过了20年;
⑸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受到侵害人或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起。
案例分析:
老张的邻居老王2003年向他接了5000元,当时写了一张借条,写明借款的钱数和借的日期。
以后一直没还。
近期老王腰痛,看病要花钱,于是去找老王要,可是老王说不记得有这回事了,老张急了,拿出了老王写的借条。
老王说:
“你也不看上面的日期,都什么时候了,法律规定只有两年的诉讼时效,你就是去打官司也赢不了。
”老张看着借条,一句话也说不出。
问:
你能帮老张解除烦恼吗?
答:
根据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
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事实和致害人和单位的时候起。
在老王写的借条上,只写明了借款日期,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因此,诉讼
时效期间的计算从老张向老王讨要钱款的日期开始计算,因此,老张只要在
这之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第七章合同法
⒈简述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⑴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之间应平等的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⑵自愿原则:
①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
意愿订立合同,自主选择缔约对象,决定合同内容及缔约方式;
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仲裁机构按意思自治原则处理;
⑶公平原则:
①当事人之间要互利,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②判断公平标准,是从社会正义角度,体现社会价值观、是非观,包括人们经济利益上的合理标准;
⑷诚实信用原则。
⒉简述合同的一般条款。
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①名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
②姓名:
公民在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表上的正式称谓;
③住所:
A.对公民:
其长久居住的场所;
B.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⑵标的:
①标的: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③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成果等,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
⑶数量:
①数量:
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也就是衡
量标的的轻重、多少、大小、面积及容量的尺度;
②有关产品的计量方法,国家有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⑷质量:
质量:
以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合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态;
⑸价款或者报酬:
①价款或报酬:
又称价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
A.在合同标的为物或智力成果时,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为价款;
B.在合同标的物为行为是,获得劳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为报酬;
②价款或者报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
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①履行期限: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
②履行地点:
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方,即在什么地方交付或提取标的;
③履行方式:
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⑺违约责任:
①违约:
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义务的行为;
②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多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⑻解决争议的方法:
①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后,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来处理这一争议;
②分类:
A.诉讼解决:
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B.非诉讼解决:
a.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
b.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邀请第三人作为调解人,通过调节的方式;
c.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仲裁机构方式。
⒊简述合同的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这种方式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
商,达成意见一致的过程。
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过程,也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
⑴要约:
①概念:
当事人一方以一定的条件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
思表示,也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②要约的条件:
A.要约首先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
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即应该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准备与对
方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以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
C.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要约就没有法律效力;
③要约的法律后果:
A.要约中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同意签订合同的,则在此期限内要
约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B.要约人负有与接受要约的一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在有效期内,受要
约人一经接受,合同就此成立;
C.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为标的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
③要约的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⑵承诺:
①概念:
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承诺人对要约表示同意后,合同即为成立,承诺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②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A.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B.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C.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
③承诺的方式:
A.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B.迟到承诺;
C.推定承诺;
D.默示承诺;
E.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
④承诺的撤回:
A.承诺需要通知: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B.承诺采用对话方式或是行为方式作出的,就不可能存在撤回承诺;
⑤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⒋简述无效合同的处理。
⑴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①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②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⑵合同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不得履行,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⑶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用以下三种方法处理: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追缴财产。
⒌简述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
⑴诉讼解决:
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⑵非诉讼解决:
①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
②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邀请第三人作为调解人,通过调节的方式;
③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仲裁机构的方式。
⒍简述合同的定金担保的法律后果。
定金合同是一种担保形式,而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
⑴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⑵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⒎简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⑴实际履行:
①概念:
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
不愿解除合同,也不愿就收违约方以金钱赔偿方式代替履行合同,而坚持
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的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②适用情况:
A.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B.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实际履行;
C.债权人迟延受领的,债务人则可请求其实际履行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③不能适用的情况:
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
⑵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人在履行合同又某些不适当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合同目的;
⑶赔偿损失:
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
或者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的原
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③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法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④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只是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⑷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⑸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笔金钱,以担保合同的履行
的法律制度。
定金合同是一种担保形式,而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
案例分析1:
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
合同的货款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定金为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20%。
合同订立后,购货方乙公司按约向甲公司交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
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供货方甲公司没有交货,据此给乙公司造成人民币2万元的损失。
问:
乙公司应要求甲公司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答:
⒈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货款总额的20%,因此合法的定金为30×
20%=6万元,双倍返还定金得12万元,并且返还无效定金4万,总共需
赔偿12+4=16万元;
⒉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30×20%=6万元,并且要返还定金10万元,总共16万元;
由于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甲公司可以申请减少,因此乙公
司选择定金赔偿的方式比较有利。
案例分析2:
2005年3月,A家具公司与B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家具公司于2005年10月之前提供组合家具100套,每套1万元,但双方未约定质量标准。
A家具公司按合同约定把货运交给B商贸公司,B商贸公司却以家具质量不好为由拒绝付款。
经多次协商未解决,为此A家具公司起诉至法院。
问:
⒈合同是否成立?
⒉依法应该如何处理?
答:
⒈合同成立。
合同内容满足要约与承诺的必备条件:
⑴要约的必备条件:
①要约首先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即应该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准备与
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以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
③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要约就没有法律效力;
⑵承诺的必备条件:
①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
⒉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
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
的特定保准履行。
案例分析3:
某日,大连A百货公司致函上海B服装公司,要求定购1500套儿童服装;同天,B服装公司也给A百货公司发信,表示愿意提供1500套儿童服装,款式、价格与A百货公司提出的要求完全相符,但双方收到信后均未给对方答复。
两个月后,上海B服装公司将1500套儿童服装发往大连A百货公司,而大连A百货公司以未收到B服装公司的回复,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收货。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
大连A百货公司能否拒绝?
答:
能拒绝收货。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承诺人对要约表示同意,而在本案例中,双方只有要约,
但均未给对方回复,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因此大连A百货公司可以拒
绝收货。
第九章公司法
⒈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
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由公司住所。
⒉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⑴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⑵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⑶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是负责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
⑷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由股东代表合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
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⒊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
⑴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⑵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⑶股东已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⒋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⑴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⑵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⑷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⑸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⑹有公司住所。
⒌简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⑵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法,执行其满未逾5年;
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⑷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⑸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计划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甲制定了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一次交足。
甲出资人民币10万元,乙以一套商品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5万元,令出资5万元。
由甲为董事长,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盈利平均分配。
问:
请指出上述材料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处。
答:
⒈公司章程应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不应由甲单独制定;
⒉在章程中,货币出资总共为5+5=10万,为注册资本的20%,根据合同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⒊应设立股东会;
⒋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⒌盈利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若有章程规定按照章程规定。
第十一章票据法
⒈简述票据的性质。
⑴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
⑵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⑶票据是货币证券:
票据是以货币为给付标的物的证券;
⑷票据是有价证券:
在票据上所标示的财产权,其权利的处分或行使,必须占有证券,也就是其
权利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权利与证券两者不可分离;
⑸票据是债权证券:
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
⑹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交付或背书而转让,除非出票人由禁止转让的记载;
⑺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⑻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债权人请求债权人履行票据上的义务时,必须向债务人提示其票据;
⑼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债权人受领给付时,必须将证券交还给债务人;
⑽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都已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
⒉简述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⑴票据丧失,失票人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
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
书并签章;
⑵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付款人或
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通
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
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⒊简述汇票的流通程序。
⑴出票:
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票上签名,然后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⑵背书:
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⑶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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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思考题 案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