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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方案
附件一
深圳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评选奖励方案
深圳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印制
2011年10月
深圳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评选奖励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多出精品、多出力作,为深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表彰项目之一。
第三条 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由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共同承办。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凡属我市个人和集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学术译著、工具书、科普著作、志书、教科书、古籍整理等)均可参加评奖。
已获得本市其它奖励的成果,不再参与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第五条 参评对象必须是在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间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社科成果;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社会价值、被局以上决策机构和有关部门采用的调研成果,经采用单位出具可靠证明后,可列入评奖范围。
第六条 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是指拥有深圳市户籍,或属我市正式聘用、由组织和人事部门正式发给聘书并办有居住(暂住)证的人员。
第七条 与市外或国外人员合作的科研著作,主编和主要编写人员属我市的,可参加著作评奖。
我市人员只承担部分章节撰写,其所写部分超过10万字的,可参加著作评奖;不足10万字的,可参加论文评奖。
第八条 同一作者、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参加评奖。
多作者的论文集不能参加著作评奖,但其中的单篇可参加论文评奖。
第九条 参加翻译作品评选的必须是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
第十条 正式出版的科普读物,可参加评奖;单篇发表的科普文章不列入评奖范围。
第十一条 本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编写的被列为全省以上通用教材的,可参加评奖。
第十二条 结集并公开出版的古籍整理注释,可参加评奖。
第十三条 曾获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经学科评审组审议和评委会审定,可列入荣誉奖参评范围;倘若参加有关类别奖项的评选,则按相关标准公开竞争,不再具备申报荣誉奖的资格。
凡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图书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优秀社科成果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蒋一苇企业改革与发展学术基金奖、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国家教委优秀教材奖、全国报纸理论宣传优秀文章奖、全国党校系统优秀社科成果奖的成果,可直接申报“深圳市宣传文化精品奖”,不列入本奖项的评奖范围。
第十四条 版权有争议的科研成果不得申报;申报后发现版权有争议的,不予评审;入选授奖后,发现版权有争议的,收回证书和奖金,待争议解决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获奖成果被举报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该项成果的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评选标准及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评选标准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或有较高应用价值。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成果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二)奖项分为五大类:
(1)学术著作;
(2)学术论文;(3)调研报告;(4)科普著作;(5)工具书、志书、教科书、译著、古籍整理。
其中学术著作类、学术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分别设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其他两类只设优秀成果奖;设立特别荣誉奖和荣誉奖,表彰本市获省级以上特别奖励的优秀成果;另设优秀成果新人奖以奖励新秀。
1.学术著作类
一等奖:
全市不超过6部,奖额按部计各30000元。
具体标准:
(1)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个人学术研究论文集。
(2)在学科专业上填补了国内外某项空白或有重要的创新;能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正确说明或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具有前瞻性和重要指导意义,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运用了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研究方法;得到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赞誉和认可。
二等奖:
全市不超过12部,奖额按部计各20000元。
具体标准:
(1)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个人学术研究论文集。
(2)基础理论研究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或有所创新;能探索重要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提出新的思路、方案,对实践有重要参考价值,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运用了较为先进的研究方法;得到国内学术界的重视。
三等奖:
全市不超过18部,奖额按部计各10000元。
具体标准:
(1)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2)对某些专业问题作了新的分析,在学科的某些方面有新的突破和补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学术论文类
一等奖:
全市不超过8篇,奖额按篇计各15000元。
具体标准:
(1)公开发表或转载于有较大影响的国家级报刊或国外报刊。
(2)在本学科、本专业填补了国内外学术研究空白或有重要的理论创新;具有明显的前瞻性或重大参考价值,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运用了国内外先进的研究方法;得到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赞誉和认可。
二等奖:
全市不超过15篇,奖额按篇计各8000元。
具体标准:
(1)在报刊上正式发表。
(2)填补了本学科、本专业的某些研究空白或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能探索重要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提出新的思路和方案,对实践有重要参考价值,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
三等奖:
全市不超过20篇,奖额按篇计各5000元。
具体标准:
(1)在报刊上正式发表。
(2)对某些专业问题作了新的分析,在学科的某些方面有新的突破和补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对某些专业问题作了新的分析或对原结论作了补充和完善。
3.调研报告类
一等奖:
全市不超过3篇,奖额按篇计各10000元。
具体标准:
具有很强的对策性和可操作性,被国家、省主要决策咨询机构所采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
全市不超过5篇,奖额按篇计各5000元。
具体标准:
具有较强的对策性和可操作性,被省、市主要决策机构所采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
全市不超过10篇,奖额按篇计各3000元。
具体标准:
具有较强的对策性和可操作性,对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具有较大参考价值,并被其决策时所采用。
4.科普著作类
全市不超过5部,奖额按部计各5000元。
具体标准:
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通俗易懂,影响力广(参考印数和发行量);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5.工具书、志书、教科书、译著、古籍整理类
全市不超过5部,奖额按部计各5000元。
具体标准:
(1)工具书、志书、教科书:
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准确性,能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2)译著:
原著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译文准确、流畅,正确表现原著风格。
译著的内容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3)古籍整理:
忠于原作,翻译注疏准确,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起到补正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
6.特别荣誉奖与荣誉奖(全市不超过10名)
(1)特别荣誉奖
全市不超过4名,奖额著作按部计各10000元,论文按篇计各5000元。
获“深圳市宣传文化精品奖”所列范围的奖项,不列入评奖范围。
具体标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部、委、办以上单位组织评选出的全国性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获得省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评选出的省级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荣誉奖
全市不超过6名,奖额著作按部计各5000元,论文按篇计各2500元。
获“深圳市宣传文化精品奖”所列范围的奖项,不列入评奖范围。
具体标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国家部、委、办以上单位组织评选出的全国性社会科学奖三等奖;
②获得省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评选出的省级社会科学奖二等奖。
7.优秀成果新人奖
著作全市不超过3名,奖额按部计各5000元。
论文全市不超过5篇,奖额按篇计各2000元。
年龄35周岁以下的作者(以成果发表年月计),其科研成果经评议、审核,虽未能达到上述各级评奖标准,但反映了作者具有良好的社科研究素质,由各学科评议组推荐,经评委会讨论、表决,授予该项奖励。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评奖工作在评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统一组织、协调。
评委会由13人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成员11名。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
每个评审组由7—9名评委组成;评审组组长及成员由秘书组提名,报评选领导小组批准通过;学科评审组直接对评委会负责。
按学科分为4个评审组:
1.哲学及综合学科组,负责评议哲学、伦理学、美学、逻辑学、宗教学、民族学、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其他综合学科的科研成果。
2.经济管理学科组,负责评议理论经学、应用经济学、管理学科的科研成果。
3.政法社会学科组,负责评议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科的科研成果。
4.文学、历史学、教育学、文化学学科组,负责评议语言文学、文艺评论、新闻传播学、艺术学、历史学、教育学、文化学、图书情报学、文献学等学科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 评委会秘书组。
秘书组组员列席评审组评议会,但不参加评议和表决,只负责协助评委会协调各学科评审组的活动和处理评奖活动的日常事务。
秘书组成员从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和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工作人员中产生。
第五章 申报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秘书组负责接受申报。
第二十二条 评奖采取个人或集体(课题组)申报、单位推荐、专家举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位作者(包括同一课题组)只能申报一项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
(一)作者自荐。
由作者填写《申报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连同其他必备资料报送秘书组。
(二)单位推荐。
由作者所在市属单位填报。
(三)专家举荐。
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分别写书面推荐,附入《申报表》报送。
第二十三条 申报资料
(一)必备资料
(1)盖有单位公章的《申报表》一式3份。
(2)论著类、科普著作类、工具书、译著等成果提供申报成果原件10份。
论文类或研究报告类提供申报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共10份(原件至少1份)。
(3)作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报特别荣誉奖者须提交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未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成果,须提交采用单位的证明书;单位推荐须提交单位意见;专家举荐须提交专家推荐书。
(二)成果社会影响的相关证明
(1)国内外专家、学者或读者对申报成果所发表评论的原件。
(2)国内外报刊转载(或摘要)资料的原件。
(3)发表或出版申报成果的出版社或报刊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 评奖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四条 评奖程序
(一)评委会秘书组对接收的申报成果进行分类,按所属学科,分送各学科评议组。
(二)学科评审组评议、表决,产生初评意见,填入《申报表》报送秘书组。
(三)秘书组归纳、综合评审组初评意见后上报评委会。
(四)评委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综合审核、讨论表决,得出终审结果。
(五)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评奖办法
(一)评选采用评议与表决相结合的办法;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三)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表决时均只有一票表决权;
(四)参加评议和投票表决的人数不能少于评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未能到会参加投票者,可书面委托投票,按有效票计数);赞成票须达到或超过参加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五)评委会和评审组成员可按规定申报成果参评,但对其成果评议和表决时,必须回避;
(六)评审组在评议过程中,如出现有较大意见分歧难以统一,应予以书面说明,并把少数人的意见如实记录下来,附入《申报表》,报评委会;
(七)在学科评审组未被通过的申报成果,获得评审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票数,经评委会1位委员提议,2位委员附议,可列为候选成果,由评委会进行终审表决,表决入选有效;在学科评审组获得不足三分之一票数的申报成果,评委会不予复审表决。
第七章 评奖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学科评审组成员、秘书组成员与参加评奖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要坚持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徇私情,不论资排辈,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实事求是地评选;慎重对待学术界争议较大的成果,认真研究,给予恰当的评价;坚决杜绝拉票、泄密等不良风气。
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违反纪律的人员,取消其工作资格,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评奖所需经费,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编制预算,市财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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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第五 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 评选 奖励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