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新余附校升旗仪式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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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新余附校升旗仪式方案
北京师范大学
新余附属学校升旗仪式方案
校团委
2013.11
一、北师大新余附校升旗制度
1、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志和象征。
尊敬国旗体现着维护国家的尊严。
升降国旗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通过升降国旗仪式使我校学生受到直接的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国家和民族观念。
2、我校每周一课间操时间举行升国旗仪式,全体在校师生都要整队集合参加升旗仪式,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缺席。
3、举行升国旗仪式时,要奏国歌及唱国歌;全体人员脱帽立正,仪态要庄重、严肃、向国旗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4、每次升旗由国旗班负责,并按《国旗法》规定执行。
旗手、护旗手要由学生代表轮流担任,并经过严格训练后方可执行升降旗任务。
5、国旗升起后,由学生代表进行国旗下讲话,进行校园文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
6、除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外,每周五下午放学前,由升旗手按《国旗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国旗从旗杆顶端徐徐降下并将旗帜折叠整齐。
经过现场的师生员工都应面对国旗,自觉肃立,待国旗下降完毕时,方可自由行动。
7、学校在国庆节、劳动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都要升挂国旗,学校的重大活动也要升国旗,但不举行集体升旗仪式。
8、规定的升旗仪式时间,若因天气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进行时,经领导批准可不进行。
9、全校师生员工都要做到尊重和爱护国旗,对升国旗仪式态度不端正者,对损坏国旗及设施者,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10、升旗仪式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全体师生共同参加。
二、升旗仪式组织分工
1、团委:
总负责
2、工会:
负责组织全体教师参加升旗仪式。
3、政教处:
通报上周各班值日评比情况,颁发流动红旗。
4、总务处:
负责音响、国旗及其它升旗用器材的后勤保障工作。
5、邹润仔:
负责小学部升旗仪式各项工作。
6、谢春晖:
负责音响系统管理及运动员进行曲、升旗曲的播放。
7、班主任:
组织本班级学生参加升旗仪式、整理学生队列,管理学生纪律,上下楼梯、进出操场时确保学生安全。
8、体育组:
负责升旗仪式的入场、整队和退场的安全
9、周瑜:
负责国旗班,培训旗手,升旗、降旗及保管国旗。
10、段世怡:
负责“国旗下讲话”的演讲训练、审稿及讲话稿存档。
11、学生会:
协助班主任整理学生队列,管理学生纪律。
三、升旗仪式程序
北师大新余附校第 周升旗仪式现在开始,请全体肃立!
第一项:
出旗(奏出旗曲)
第二项:
升国旗、奏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礼毕!
(国歌结束后)
第三项:
国旗下的讲话
讲话者 ,演讲主题 。
第四项:
小学部上周值日评比。
第五项:
中学部上周值日评比。
升旗仪式到此结束,请各班有序退场!
四、升旗仪式具体要求
1、国旗班
(1)由校团委安排初中年级学生组成国旗班,负责国旗升降。
(2)升旗仪式前,升旗手应提前检查旗绳是否理顺、能否顺滑拉动。
(3)升旗仪式前,升旗队员提前到达升旗广场,在规定位置站立,
做好升旗的准备。
(4)升国旗过程中,严格遵守时间,听从主持人口令,按规定的队形、动作、程序升旗。
2、学生
(1)全校学生要统一穿校服参加升旗仪式,不得无故在教室内滞留,因病、因事需向班主任请假,小学部佩戴红领巾参加升旗仪式。
(2)星期一课间操时间,全体学生听到广播通知后,以班级为单位,列队进入操场,由班主任维持秩序,并在指定的位置站立。
(3)进行升旗仪式时,队列整齐,升国旗、奏国歌时,中学部行注目礼,小学部行队礼。
(4)国旗下讲话和校领导布置学校工作时,肃立静听,不得东张西望、交头接耳。
(5)升旗仪式结束后,各班按秩序退场。
3、教师
(1)全体教职工应以比学生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准时参加,衣着整洁、姿态端正。
(2)班主任负责维持本班级学生的秩序。
升旗仪式时,班主任站在本班级队伍后面。
(3)教师列队在国旗台东侧,升旗仪式时,列队整齐,严肃规范。
(4)工会将对教师出席升旗仪式情况进行考核。
五、升旗仪式考核制度
升旗仪式列入班级量化管理,在升旗仪式过程中,学生会值日干部对各班进行检查,对于相关违纪的行为将扣除班级管理分,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没有及时集合到升旗仪式指定位置的班级,每次扣1分。
2、没穿校服、仪表不整的每人次扣1分。
3、迟到、缺席、提前离开的的每人次扣1分。
4、进出场过程中不按规定路线行进、队伍吵闹、队列不整齐的班级每次扣2分。
5、升旗仪式过程中不按要求行注目礼、不遵守纪律的每人次扣1分;
6、对违纪人数超过5人的班级提出公开批评。
7、有侮辱、谩骂、殴打同学或工作人员者,除所在班级扣1分外,由政教处另行严肃处理。
8、评选出1-2个在升旗仪式过程中表现优秀的班级,加班级分1分,并在宣传栏公开表扬。
9、国旗下讲话量化到班级考核中,代表本班进行国旗下讲话者,奖励其班级分2分。
升旗台
小学
三年级
小学
二年级
小学
一年级
(2)班
小学
一年级
(1)班
教师队伍
1排
2排
3排
4排
5排
6排
7排
8排
9排
10排
1排
2排
11人
11人
7
人
8
人
12人
12人
12人
12人
12人
12人
12人
12人
初一
(1)班
初一
(2)班
初一
(3)班
初一
(4)班
初一
(5)班
1排
2排
3排
4排
5排
6排
7排
8排
9排
10排
20人
21人
20人
21人
20人
21人
20人
21人
20人
21人
初一
(10)班
初一
(9)班
初一
(8)班
初一
(7)班
初一
(6)班
1排
2排
3排
4排
5排
6排
7排
8排
9排
10排
20人
21人
20人
21人
20人
21人
20人
21人
20人
21人
升旗仪式各班进场安排
1、小学部:
全体师生从1号楼二楼西侧楼梯口→连廊→进入2号楼→2号楼西侧出口→进入校广场升旗指定地点。
2、中学部三楼:
初一
(1)
(2)(3)(4)(5)(6)班依次按顺序从东侧楼梯口→二楼→二楼宽扶梯→1、2号楼之间广场→进入校广场升旗指定地点。
3、中学部四楼:
初一(10)(9)(8)(7)班依次按顺序从西侧楼梯口→
1号楼西侧出口→进入校广场升旗指定地点。
六、升旗仪式列队表
七、国旗下讲话安排表
顺序
主题
学生代表
1
感恩
罗雨轩初一(6)班
2
安全在我心中
张振威初一(10)班
3
让文明行为永驻校园
黎子依初一
(2)班
4
勤奋,成功的基石
刘佳敏初一
(1)班
5
迎接元旦
李锦秀初一(4)班
6
拼搏铸就辉煌(期末复习)
张钰蓉初一(7)班
7
爱校如家
章婧琳初一(5)班
8
新年新梦想
张进初一(9)班
9
良好行为习惯养成
张雅婷初一(3)班
10
诚信
黄宵慧初一(8)班
国旗下讲话规范要求
1、讲话学生代表本班级出场,请各班班主任和语文老师及时督促和帮助学生完成稿件,并提前一周把讲话稿交至段世怡老师处审稿。
2、讲话稿控制在400-600字左右,演讲时间控制在3-4分钟左右。
3、国旗下讲话量化到班级考核中,加班级分2分。
4、若遇下雨等天气影响取消升旗仪式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推迟后遇重大节日的,可适当调整顺序。
5、升旗仪式结束后,稿件整理好交团委存档。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
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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