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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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0)第11号
(2000年5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义通过,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大型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十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第十一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
第十二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受热面必须得到可靠冷却。
选用的燃烧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且应当与炉型相匹配。
第二十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应当按照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头。
锅炉的成排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缝。
第二十二条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小型锅炉受压元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的规定对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接头和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产。
第二十三条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锅炉,在制造厂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无损检测。
第二十四条小型锅炉应当至小装设一只压力表。
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二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出厂前应当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分钟,合格标准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0九条规定。
第四章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一节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第二十六条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不锈钢材料。
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二十七条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二十八条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二节小型热水锅炉
第三十条小型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
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三十一条小型热水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合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三十二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
(一)权承受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
(二)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C,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
(三)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
第三十三条除第三十二条以外的其它小型热水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三节小型蒸汽锅炉
第三十四条小型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水容量。
小型蒸汽锅炉的材料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选取。
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ø=0.8,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采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材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小型蒸汽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T形接头。
第三十六条焊工、焊接工艺评定、焊缝外观检查、返修应当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第三十七条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一)按锅炉焊缝数量或者焊缝总长度的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包括在内)进行射线检测;
(二)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当按GB3323《钢熔轮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得低于AB级;
(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兆帕的小型蒸汽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II级为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兆帕的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III级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小型蒸汽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小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
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
第三十九条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四节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第四十一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材料应当符合GB3193《铝及铝合金热轧板》(见附件1)和GB/T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见附件2)的规定。
铝材的许用应力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选取,其安全系数:
nb=4.0ns=1.5。
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4毫米。
第四十二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四十三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封头应当用整块铝板制造,需拼接时不得超过两块,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并保证焊透。
第四十四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土试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过4社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四十五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四十六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得采用酸、碱进行清洗。
第五章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十七条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确保在运行中不承受压力。
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出厂技术文件等应当满足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见附件3)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2.8兆瓦。
第四十九条常压热水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第五十条常压热水锅炉安装竣工后,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参加,确认所安装锅炉的非承压性后,方能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
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二)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
(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料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五)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第五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必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六)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
(七)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人风吹草动发现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见附件4)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按照常压热水锅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铝及铝合金热轧板》
UDC669.71
+.715—41
GB3193—82
本标准适用于铝及铝合金热轧板。
1 品种
1.1 牌号、状态、规格
1.1.1 产品供应的牌号和状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合金牌号
供应状态
LG4、LG3、LG2、LGl、Ll、L2、I。
3、L4、L5、L6、LF2、LF3、LF5、LF6、LFll、LF21、LD2、LDl0、LY6、LYll、LYl2、LYl6、LC4、LC9
R
注: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热处理状态的板材。
1.1.2 板材供应的规格范围如下。
厚度:
5~150mm; 宽度:
1000—2500mm; 长度:
2000~10000mm。
1.2 包覆层
1.2.1 LF6、LDl0、LY6、LYll、LYl2、LYl6、LC4,LC9合金板材,可带工艺包覆层供应,每面包覆层厚度不应大于板材总厚度的1.5%。
经供需双方协商,对LYl2和LYl6合金,可供应不带工艺包覆层的板材。
1.2.2 工艺包铝的LC4、LC9合金采用LBl合金包覆;LF6、LDl0、LY6、LYll、LYl2合金采用LB2合金包覆。
1.3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1.3.1 板材厚度、宽度和长度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3194—82《铝及铝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的规定。
1.3.2 板材的不平度(即将板材自由放在平台上,板面与平台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
1.4 标记示例
用12号硬铝制造的热轧状态,厚度为20mm,宽度为1200nlm,长度为4000mm的板材标记为:
板 LYl2R20X1200X4000 GB3193—82
2 技术要求
2.1 化学成分
板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3190—82《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的规定。
2.2 机械性能
2.2.1 板材的中心层室温横向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合金牌号
状态
厚度mm
抗拉强度σbkgf/mm2
屈服强度σ0.2kgf/mm2
伸长度δ10%
不小于
LG4、LG3
R
5~20
机械性能附结果
LG2、LG1
R
5~10
11~20
6.0
6.0
-
-
20
18
L1、L2、l3、-L4
R
5~10
11~25
26~80
7.0
8.0
6.5
-
-
-
15
18
10
L5、L6
R
5~10
11~25
26~80
7.0
8.0
6.5
-
-
-
18
18
15
LF2
R
5~25
26~80
18.0
16.0
-
-
7
6
LF3
R
5~10
11~25
26~50
19.0
18.0
17.0
8
7
6
15
12
11
LF5、LF11
R
5~10
11~25
26~50
28.0
27.0
26.0
13
12
11
15
13
12
LF6
R
5~10
11~25
26~50
32.0
31.0
30.0
16
15
14
15
11
6
LF21
R
5~10
11~25
26~50
11.0
12.0
11.0
-
-
-
15
12
12
LD2
CZ
5~25
26~40
41~80
18.0
17.0
17.0
-
-
-
14
12
10
CS
5~25
26~40
41~80
30.0
29.0
28.0
-
-
-
7
6
6
LD10
CS
5~40
44.0
35.0
5
LY6
CZ
11~25
26~40
41~70
71~80
43.0
40.0
38.0
35.0
28.0
26.0
25.0
25.0
7
5
4
3
LY11
CZ
5~10
11~25
26~40
41~70
71~80
36.0
38.0
34.0
32.0
29.0
19.0
22.0
20.0
20.0
20.0
12
11
8
6
4
LY12
CZ
5~10
11~25
26~40
41~70
71~80
42.0
43.0
40.0
38.0
35.0
26.0
28.0
26.0
25.0
25.0
10
7
5
4
3
LY16
CS
11~80
38.0
28.0
8
LY16
CZ
11~80
28.0
-
12
LC4、LC9
CS
5~10
11~25
26~40
50.0
50.0
50.0
42.0
42.0
42.0
6
4
3
注:
①当厚度为40~80mm时,供方不做机械性能试验,但应保证符合表3的要求。
②LD2和LYl6合金以热轧(R)状态供应时,如合同中不加注明,只提供淬火人工时效状态的机械性能。
2.2.2 合金板材的室温高向性能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合金牌号
状态
厚度mm
抗拉强度σbkgf/mm2
伸长率δs%
不小于
LY11
CZ
35~80
30.0
4
LY12
CZ
35~80
35.0
3
LC4、LC9
CS
35~40
40.0
2
注:
当需方有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才提供高向性能。
2.3 内部质量
板材内部不允许有中心裂纹和分层。
2.4 表面质量
2.4.1 板材表面应清洁,不应有裂纹和氧化夹杂物。
2.4.2 板材表面允许有压陷、碰伤、擦伤、轧辊压痕,但其深度应不超过板材厚度允许负偏差,并保证最小厚度。
2.4.3 工艺包铝厚板允许有包覆层的脱落部分和包覆层下的气泡。
2.4.4 板材表面允许修除在厚度偏差范围内的缺陷。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YB788—75《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2 室温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板材的室温机械性能的试验方法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进行。
板材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时,采用圆长试样;厚度小于12mm时,采用扁长试样。
3.3 内部组织试验方法:
板材内部组织试验方法按GB3247—82《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品低倍组织检验方法》进行。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板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
4.2 组批
板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合金、状态和同一规格的板材组成。
批重不限。
4.3 检验项目
每批板材均应进行外形尺寸、表面质量和室温机械性能 检验。
4.4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
4.4.1 每批应取10%的板材(不少于二张),每张取一个样品做拉力试验。
对于LF3、LF5、LF6、LFll、LY6、LYll、LYl2、LYl6、LC4、LC9、LDl0合金,每批按受检板材的10%(不少于二张)测试屈服强度。
4.4.2 内部组织检验根据生产情况进行抽样。
4.5 重复试验
机械性能试验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该 不合格试样的板材上,重新切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 验。
重复试验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该板材应予报废。
供 方可对不合格试样所代表的板材区间逐张进行检验,合格者 交货,不合格者报废。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板材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3199—82《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的规定。
在已验收的板材上,应逐张打上如下标志:
a.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b.合金牌号;
c.供应状态;
d.厚度;
e.批号;
f.板材顺序号。
5.2 包装、运输、贮存
板材包装时,一律不涂油,不垫纸装箱。
厚度大于30mm的板材,一律裸件交货。
其他要求应符合GB3199—82的规定。
5.3 质量证明书
每批板材应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中注明:
a.供方名称;
b.合金牌号;
c.供应状态;
d.批号;
e.规格;
f.重量或张数;
g.机械性能试验结果;
h.技术监督部门检印;
i.本标准编号;
j.包装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柱林。
本标准自1983年6月1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608—66《铝及铝合金热轧板》作废。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3190——1996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新制定的GB/T16474—1996《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和近十多年来国内变形铝合金生产、使用方面的发展,对GB3190—82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改变了原标准的牌号表示方法,凡是化学成分与变形铝及铝合金国际牌号注册协议组织(简称国际牌号注册组织)命名的合金相同的所有合金,其牌号直接采用国际四位数字体系牌号;除上述合金以外的其他合金,采用GB/T16474—1996规定的四位字符体系牌号。
这样,我国变形铝及铝合金的牌号表示方法,与国际上较通用的方法基本一致。
本标准包括143个牌号,保留了G户3390—82中的62个牌号(包括被成分相近似的牌号代替的L1、L2、L3、L4、L5和L5—1等六个工业纯铝在内),新增加81个牌号。
GB3190—82中的LT62和LT75停止使用,LFll并入LF5,钎接用的Ldl和LQ2系双金属,直接列入钎接板标准中,不再列入本标准。
新增加的牌号中,有一部分在国内已经过研制并定型生产,如国家军用标准中的LY20、LYl9、LFl5、LFl6、LCl5、LCl9和LC52等;绝大部分牌号是直接引入国际牌号注册组织命名的合金,这类合金作重要用途时,须经过研制和鉴定才能正式生产使用。
下列三个标准是密切相关的,应同时使用:
GB/T3190—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16474—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
GB/T16475—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代号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GB3190—82。
本标准表1“备注”栏中所列的旧牌号,在过渡期间仍可继续使用,但新编制的技术文件应使用新牌号。
自然过渡,暂不限定过滤时间。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邹振楚、肖亚庆、黄永青、吴欣凤、刘援朝、葛立新。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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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小型 常压 热水锅炉 安全 监察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