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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第135号建议书
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
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疑义请以英文版和法文版为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四届会议,并注意到一九二八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建议书,一九五一年确定(农业)最低工资办法建议书和一九五一年同酬建议书的条款,其中含有对确定最低工资机构的宝贵指导,并考虑到近年来的经验强调了某些同确定最低工资有关的附加因素的重要性,其中包括制定标准,使最低工资制度既成为一种社会保护的有效手段,也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一个要素,并考虑到最低工资的确定无论如何不应损害作为确定工资高于最低水平的一种手段的自由集体谈判的举行和发展,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确定最低工资的办法及有关问题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年确定最低工资建议书:
一.确定最低工资的目的
1.确定最低工资,应当成为旨在战胜贫困、保证满足全体工人及其家庭需要的政策的内容之一。
2.确定最低工资的根本目的是为工资劳动者得到可容许的最低水平工资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
二.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
3.在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应主要考虑以下标准:
(a)工人及其家庭的需要;
(b)全国总的工资水平;
(c)生活费用及其变动情况;
(d)社会保障津贴;
(e)其他社会群体的相应生活标准;
(f)经济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率水下,实现并保持高水平就业的愿望。
三.确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范围
4.应将未包括在一九七○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条范围内的人数和群体数保持在最低限度。
5.
(1)可通过确定一种普遍适用的单一最低工资,或确定一系列适用于各特定工人群体的最低工资,从而把最低工资制度应用于列入该公约第1条范围内的工资劳动者。
(2)基于单一最低工资的制度:
(a)不必和不同区域或地带为承认生活费用的差异而确定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作法不相容;
(b)不得损害不论过去或未来为某些工人群体确定高于一般最低水平的最低工资之决定的效力。
四.确定最低工资的办法
6.该公约第4条规定的确定最低工资的办法可以有多种,可由下列方式确定最低工资:
(a)法规;
(b)主管当局的决定,不管有无关于要考虑其他机构建议的正式规定;
(c)工资委员会或工资理事会的决定;
(d)通过劳资调解法院或劳动法庭;或
(e)使集体协议的规定产生法律效力。
7.该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协商,应特别指下列问题:
(a)选择和应用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准则;
(b)待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c)随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d)在实施最低工资立法时遇到的问题;
(e)收集资料、进行研究,为确定最低工资的主管当局提供信息。
8.凡在本国已经设有负责向主管当局就最低工资问题提供建议,或被政府授予就最低工资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力的机构,依照该公约第4条第3款的规定,这些机构得具有参与实施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资格。
9.关于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人士,该公约第4条第3款(b)项规定了他们应参与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实施,他们应当是有适当资格的独立人士,如属适宜,可以是在产业关系、社会经济规划或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
10.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应动用足够的资源,搜集对有关的经济因素,尤其是对本建议书第3条提出的诸因素及其可能的发展进行分析研究所必需的统计数字及其他资料。
五.最低工资的调整
11.最低工资标准应不时予以调整,以便将生活费用和其他经济条件的变化考虑在内。
12.为此,可参照生活费用和其他经济条件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定期进行,也可根据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在这种审查显得合适时进行。
13.
(1)为了便于本建议书第11条的实施,在本国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应定期进行全国经济状况的调查,包括居民人均收入、生产率、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方面的趋势。
(2)这种调查的次数应根据本国的条件来确定。
六.实施
14.为按照公约第5条的规定,保证关于最低工资的全部规定得到有效的实施,应采取以下措施:
(a)作出安排,以需要保护的工人易懂的语言和方言,宣传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在必要时,要适应文盲的需要;
(b)雇用一批数量充足、训练有素的监察员,授以完成其职责所必需的权力和便利;
(c)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给予恰当的制裁;
(d)简化法律规定和程序,简化其他合适的手段,以便于工人切实有效地运用最低工资立法所赋于他们的权利,包括因工资偿付过少而取回其应得部分的权利;
(e)联合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共同努力,保护工人免受虐待;
(f)采取恰当措施保护工人不当牺牲品。
篇二:
国际劳工标准目录
际劳工标准目录
历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劳工公约与建议书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1、工时公约(工业)
2、失业公约
3、保护生育公约
4、夜间工作公约(妇女)
6、儿童夜班工作公约(工业)
-------------------------
1、失业建议书
2、待遇互惠建议书
3、煤矿预防建议书
4、铅中毒建议书(妇女和儿童)
5、劳动监察建议书(卫生部门)
6、白磷建议书
1920年第二届国际劳工大会
7、最低年龄公约(海上工作)
8、失业补偿公约(海难)
9、海员安置公约
-----------------------
7、工时建议书(捕鱼
8、工时建议书(内河航运)
9、海员国籍地位建议书
10、失业保险建议书(海员)
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
10、最低年龄公约(农业)
11、结社权公约(农业)
12、工伤赔偿公约(农业)
13、白铅公约(油漆)
14、周休息公约(工业)
15、最低年龄公约(扒碳工和司炉工)
16、年轻人体格检查公约(海上工作)-------------------------
11、失业建议书
12、保护生育建议书
13、妇女夜间工作建议书(农业)
14、儿童和青年人夜间工作建议书
15、技术教育建议书(农业)
17、住房和住宿建议书(农业)
18、每周休息建议书(商业)
1922年第四届国际劳工大会
19、移民工作统计建议书
1923年第五届国际劳工大会
20、劳动监察建议书
1924年第六届国际劳工大会
21、休闲娱乐利用建议书
1925年第七届国际劳工大会
17、工伤赔偿公约
18、职业病公约
19、同等待遇公约(工伤)
20、夜间工作公约(面包房)
-----------------------
22、工伤赔偿建议书
23、海员遣返建议书(法律)
24、职业病建议书
25、同等待遇建议书(工伤)
1926年第八届国际劳工大会
21、移民检察公约
-----------------------
26、船上移民保护建议书
1926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
22、海员雇用合同公约
23、海员遣返公约
------------------------
27、船长及实习水手遣返建议书
28、劳动监察建议书(海上工人)
1927年第十届国际劳工大会
24、疾病保险公约(工业)
25、疾病保险公约(农业)
------------------------
29、疾病保险建议书
1928年第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26、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
30、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建议书
1929年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
27、船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28、码头工人事故保护公约
------------------------
31、工伤事故预防建议书
32、机器安全措施建议书
33、码头工人事故预防建议书(互惠)
34、码头工人事故预防建议书(组织协商)
1930年第十四届国际劳工大会
29、强迫劳动公约
30、工时公约(商业和办公室)
--------------------------
35、工作中间接限制建议书
36、强迫劳动条规建议书
37、工时建议书(旅馆业等)
38、工时建议书(文娱表演)
39、工时建议书(医院等)
1931年第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
31、工时公约(煤矿)
1932年第十六届国际劳工大会
32、码头工人事故预防公约(修订)
33、最低年龄公约(非工业劳动)
--------------------------
40、码头工人事故预防建议书(互惠)
41、最低年龄建议书(非工业劳动)
1933年第十七届国际劳工大会
34、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
35、养老保险公约(工业等)
36、养老保险公约(农业)
37、残疾保险公约(工业等)
38、残疾保险公约(农业)
39、死亡保险公约(工业等)
40、死亡保险公约(农业)
---------------------------
42、职业介绍所建议书
43、残疾、养老、死亡保险建议书
1934年第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
41、夜间工作公约(妇女)(修订)
42、职业病公约(修订)
43、窗玻璃业公约
44、失业公约
----------------------------
44、失业建议书
1935年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
45、井下作业公约(妇女)
46、工时公约(煤矿)(修订)
47、40小时公约
48、保持移民年金权利公约
49、缩减工时公约(制瓶业)
----------------------------
45、失业建议书(青年人)
1936年第二十届国际劳工大会
50、土著工人招聘公约
51、缩减工时公约(公共工程)
52、带薪休假公约
-----------------------------
46、消除招聘建议书
47、带薪休假建议书
1936年第二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53、高级船员资格证书公约
54、海员带薪休假公约
55、海上人员生病或遇难情况下船主的义务公约
56、海上人员疾病保险公约
57、船上工时和人员配制公约
------------------------------
48、海员在港期间条件建议书
49、船上工时和人员配制建议书
1936年第二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
58、最低年龄公约(海上工作)(修订)
1937年第二十三届国际劳工大会
59、最低年龄公约(修订)(工业)
60、最低年龄工业(非工业劳动)(修订)
61、缩减工时公约(纺织)
62、安全规程公约(建筑)
------------------------------
50、公共工程建议书(国际合作)
51、公共工程建议书(国家组织)
52、最低年龄建议书(家庭企业)
53、安全规程建议书(建筑)
54、监察建议书(建筑)
55、事故预防合作建议书(建筑)
56、职业教育建议书(建筑)
1938年第二十四届国际劳工大会
63、工资和工时统计公约
1939年第二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
64、劳动合同公约(土著工人)
65、刑事制裁公约(土著工人)
66、移民工人公约
67、工时与休息公约(公路运输)----------------------------------
57、职业培训建议书
58、劳动合同建议书(土著工人)
59、劳动监察建议书(土著工人)
60、学徒培训建议书
61、移民工人建议书
62、移民工人建议书(国家间合作)
63、检查证建议书(公路运输)
64、夜间工作建议书(公路运输)
65、工时规范方法建议书(公路运输)
66、休息建议书(个体司机)
1944年第二十六届国际劳工大会
67、保障生活手段建议书
68、社会保障建议书
69、医疗照顾建议书
70、依附领地社会政策建议书
71、就业建议书(战争向和平过渡)
72、就业服务建议书
73、公约工程建议书(国家组织)
1945年第二十七届国际劳工大会
74、依附领地社会政策建议书(补充条款)
1946年第二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
68、膳食公约(船员)
69、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70、海员社会保障公约
71、海员年金公约
72、海员带薪休假公约
73、海员体格检查公约
74、熟练水平资格证书公约篇三: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
形式与内容
国际劳工标准,又称国际劳动立法,一般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
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国际劳工公约,另一种是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虽然都属于国际劳动立法文件,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国际劳工公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提交成员国批准;公约一经批准,成员国必须遵守和执行。
而建议书则是提供成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它措施时的参考,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因而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从1919年第1届到2004年第92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共制定了185项国际劳工公约和195项建议书。
这些公约和建议书都是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每一个公约或建议书只包括某一项劳动问题或问题的某一方面的规定。
国际上有人把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汇编总称为《国际劳工法典》。
截至2005年2月16日,现有国际劳工公约185项中,共得到177个成员国的7259次批准。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
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
利。
工人权利又称劳工权益,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权益。
工人权利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背景条件下,工人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
国际劳工立法的目标,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确定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在《费城宣言》中进一步确立为“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因此,国际劳工组织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来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条件,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和世界和平的目标。
三、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和分类
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方方面面的问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劳工标准首先关注的是有关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健康,如限制工作时间、禁止妇女和未成年人做夜工、规定最低受雇年龄、规定星期日休息,设立工厂监察制度、防止工业灾害、禁止使用有毒原料等事项;其次是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赔偿工人损失,如规定工伤和职业病赔偿、疾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人赔偿的最低标准和争议处理等事项;再次是关于失业和工资方面的,如设立职业介绍所、规定最低工资等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劳工标准逐步指向维护基本人权,进一步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充分就业以及诸如劳动行政管理、跨国公司、劳动环境、非全日制工作之类的新问题。
公约和建议书规定的事项,几乎涉及劳动问题的所有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国际劳动法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劳工组织高度关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层面问题,并陆续制定了新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对其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其内容分了14大类。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国际劳工标准可分为核心劳工标准、优先性劳工标准和一般性劳工标准。
我国常常将国际劳工标准分为三大类,即基本人权类、劳动管理类、特殊人群类。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主要有以下内容:
1.基本人权,包括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废除强迫或强制劳动;禁止童工劳动;工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和社会出身,在就业和职业上一律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2.就业政策与人力资源开发,包括促进实现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政策;建立免费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3.劳动行政管理与劳动监察,包括劳动行政管理、建立劳动监察制度、规范劳动统计、实现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
4.产业(劳资)关系的调整,包括实现工人和雇主之间的集体
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企业、产业和全国一级的协商与合作;企业内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以及在企业内关注和审议工人的不满。
5.一般就业条件,包括规定最低工资、工资保障;规定工作时间、限制夜间工作时间、每周休息时间、带薪年休假和带薪脱产学习等。
6.职业安全和卫生,包括制定和实行保障工人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国家政策,建立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对一些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产业部门,制定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的专业标准。
7.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规定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
8.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包括对童工、未成年工人、女工、残疾工人、移民工人、年龄较大的工人、非全日制工人、家庭工等的保护,保障他们与普通工人就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制定,为世界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具有国际权威性的参照标准,从而也推动了各国的劳动立法工作。
篇四: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是一个以国际劳工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它的训练中心位于意大利都灵,秘书处被称为世界各地的人称为国际劳工局。
该组织曾在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国际劳工组织目前有185个成员国。
主要负责人是国际劳工局长胡安·索马维亚(智利),1998年当选,1999年就任,分别于2003年和2008年获得连任。
2012年5月28日国际劳工组织副总干事居伊·莱德接替提前离职的胡安·索马维亚,担任国际劳工组织新一
[1]任总干事。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包括:
(1)国际劳工大会:
最高权利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组织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
主要活动有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2)理事会:
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3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会议。
(3)国际劳工局:
常设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局总部。
国际劳工组织是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但在组织结构上实行独特的“三方性”原则,即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
[2]独立的发言和表决权。
宗旨
该组织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费城宣言》),重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劳动者不是商品;
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任何地方的贫困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
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社会作持续一致的努力。
《费城宣言》明确,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实现此目标而创造条件应成为各国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
国际劳工组织有义务按照此目标来检查和考虑国际间一切经济与财政政策和措施。
《费城宣言》通过后,作为《章程》的附件,与《章程》一起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职责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
它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确定基本劳工权益的最低标准,其函盖:
结社自由、组织权利、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和待遇平等以及其它规范整个工作领域工作条件的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主要在下列领域提供技术援助:
职业培训和职业康复;就业政策;劳动行政管理;劳动法和产业关系;工作条件;管理发展;合作社;社会保障;劳动统计和职业安全卫生。
它倡导独立的工人和雇主组织的发展并向这些组织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该组织实行“三方机制”原则,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
历史沿革
--国际劳工组织是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上成立的,这次和平大会首先在巴黎举行,尔后又在凡尔赛举行。
1919年4月和平大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创立国际劳工组织首先是出于人道的目的。
工人的工作条件日益不能接受,大量的工人遭受剥削,根本不考虑他们的身体、家庭生活和他们的个人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在序言中鲜明地反映了人们对这种情况的关注,指出“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工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
第二是出于政治目的。
如果不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那么,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工人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可能因此而产生社会不安定,甚至出现革命。
序言指出,不公正“造成了如此巨大的不安定,竟使世界和平与和谐遭受危害”。
第三是出于
经济目的。
由于改善工作条件不可避免地对生产成本带来影响,任何进行社会改良的行业或国家可能会发现自己被置于与竞争对手不利的地位。
序言指出,“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状况者的障碍。
”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期,来自41个国家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出席了在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
代表们通过了《费城宣言》,它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至今仍然是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宗旨和目标的宪章。
国际劳工组织于1969年纪念其成立50周年之际,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1999年3月4日,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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