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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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化工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辖范围内。
3职责:
3.1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检查工作。
3.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
3.3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4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内容:
4.1人员培训:
4.1.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体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4.2.1库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配置避雷和静电导除设施,每年进行两次测试。
4.2.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4.2.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建立台账,并定期校验。
4.2.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4.3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管理:
4.3.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4操作安全管理:
4.4.1装卸作业前,应了解货物的理化性质、防护方法和装卸操作注意事项,并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4.4.2装卸前,要首先接好静电接地线,车辆发动机要熄火,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货物。
4.4.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渗漏、外溢。
4.4.4装卸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控制货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静电荷积聚,产生静电火花。
4.4.5任何不按操作规程的操作将受到严肃处理。
4.5施工管理:
4.5.1所有作业人员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等违禁品,不准穿带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5.2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和制度和规定,如有违犯,按规定进行处理。
4.5.3对重点施工作业,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进行重点监护,做到监护人员、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落实”。
4.6车辆管理:
4.6.1车辆进入库区,必须佩戴防火帽,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车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电源。
4.6.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对入库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6.3生产管理部人员在车辆装卸前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单。
4.7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应按《消防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4.8监视、监测和劳动保护:
4.8.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8.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8.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8.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8.5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4.9安全检查:
检查工作一般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
日常检查是指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与工作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巡查人员按的事务局巡查方式巡查;定期检查是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管理人员应以周或月对仓库和车间进行重点检查;临时检查是指风雨前后、高温或恶劣天气前后、重大节日前,各级管理人员应有针对性的检查。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防尘、防毒安全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3、责任人:
安全部、中央研究所、制造部、环保部
4、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1.2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4.1.3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
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4.1.4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
4.1.5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4.2 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
4.2.1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4.2.2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4.2.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3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3.1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高频射线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3.2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3.3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3.4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3.5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3.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3.7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3.8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
4.3.9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
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3.10环保部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报安全部。
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1、基本原则
1.1化工企业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1.2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建立健全专业和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2、生产装置
2.1根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设计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要求。
2.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3在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2.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2.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2.6因反应物料合成或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等设施。
2.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2.8输送易燃易爆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2.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性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装有防爆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大量进入下水系统。
2.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动火、用火
3.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3.2设定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3.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方向的上风向。
3.2.2距易燃品、易燃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距离不应小于30米。
3.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设施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2.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3.2.5固定动火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且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洒精炉、茶炉等),均需办理“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3.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作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3.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体制:
3.6.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3.6.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6.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3.6.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3.6.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3.6.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厂安全部门统一规划,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3.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
3.8动火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动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3.9各项负责人的职责
3.9.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9.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人员呈验动火证。
3.9.3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性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
动火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9.4班组长(值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9.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3.9.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检查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上报厂安全部门复查,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是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负责人复查后,报厂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是由厂安全部门复查,再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终审批准。
3.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3.11.2取样和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止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11.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3.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3.12.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3.12.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或等于10%的,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或等于4%的,其浓度应小于0.5%;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的,其浓度应小于0.2%。
3.13动火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3.13.1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3.13.2有易燃、易爆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消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13.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3.13.5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消防组织与设施
4.1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4.2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小组及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4.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的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
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5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相邻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4.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双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和用具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灭火,并向安全部门和厂相关人员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如需消防部门参与,需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
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护好现场秩序。
5、其它消防措施
5.1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规定”。
5.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5.3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秤和衣服等。
5.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器内,并存放于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5.5厂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室内不准存放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5.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质。
5.7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5.8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5.1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极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11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5.12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5.13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NJ67—)等有关规定。
5.14各种物质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质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条的有关规定。
5.15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制度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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