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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范文
遗嘱见证范文
湖北**律师事务所接受(—号:
)的委托,指定律师、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民法通则》、《中华人民—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的—明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兹证:
1、委托人(—号:
)自愿于XX年6月1日在湖北**律师事务所订立签署的遗嘱一式三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符合
《中华人民—民法通则》、《中华人民—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在遗嘱上的签名、捺卬真实。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号:
),(—号:
)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4、本见证书附件与原件无异。
见证律师:
湖北**律师事务所
年月曰
附件:
1、《遗嘱》壹份;
2、委托人—复卬件壹份;
3、委托人体检表复卬件壹人份;
4、委托人户口资料、受赠人户口资料复卬件各壹份;
5、财产证书复卬件壹份;
6、证明人—复卬件壹份;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卬件壹份;
8、律师执业证复卬件壹份。
注:
文中图片网络。
一、遗嘱见证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二、订立哪些遗嘱需要见证人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而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可以当遗嘱见证人。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木法规定继承。
”也就是说,公民作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当年见到收益,有的需要几年、十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有收益,这样的长期承包合同就可能发生合同期内承包人死亡的问题。
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然要转归他的继承人所有。
对于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周期长,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时,承包的公民己经死亡。
但该公民为此付出劳动,投入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承包人为此投入的资金、劳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价补偿。
其补偿金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目前农村的承包合同绝大部分是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合同的有效期为50年,就应当履行50年。
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
有人把这种较长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说成是承包权的继承,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二、财产继承有时间限制吗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的房屋进行交易,就己经不是继承的事情了,而是先继承之后再进行交易,所以要按照普通的房屋交易事项对待,所以相关的税费都要缴纳。
即无论房屋如何,进行交易的时候都应该缴纳相应的税金。
正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遗嘱和遗赠生效的时间。
2、它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实际内容的时间。
3、它是分割遗产和放弃继承权效力应溯及到的时间。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继承权转化为现实继承权的时间。
5、它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6、它是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起算时间,因继承发生的民事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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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有利害关系”,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继承法》若干问题—第36条规定: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
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书人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是由见证人中的一名来担任的。
公民怎样立遗嘱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中华人民—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遗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只要有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即成立,不要求有他人的相对应的意思表示。
故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嘱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只能由遗嘱人自己行使,故设立遗嘱不能代理。
3、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即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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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遗嘱是一项很平常的民事行为,但是决不是简单的民事行为。
所以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在做出任何民事行为时要先了解该民事行为的法律法规,法律效力,法律要件,否则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会无效或者不完善。
立遗嘱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行为人做出立遗嘱的行为是在自愿情况下做出。
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以具有处分权的财产。
所做出的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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