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合同已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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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合同已修改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1年4月
工程名称:
广东住友电梯有限公司(高明)厂区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中小企业工业区
发包人:
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周海军施工队
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全称)周海军,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东住友电梯有限公司(高明)厂区建设工程(以下称本工程)
工程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中小企业工业区
工程内容:
高明厂区围墙、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及综合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同工程概况中的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总工期为150日历天,其中车间一、二、三及围墙总工期暂定为105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综合楼及塔楼总工期暂定为150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如综合楼及塔楼基础部分需改桩型,则此部分工期另行协商决定。
拟从2011年4月15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9月15日竣工完成。
(以甲方开工通知令日起计),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完成甲方提供图纸(包括图纸、会审纪要、工作联系函、变更通知等)内的全部工程量(但不包括钢屋架、钻孔桩、电渣压力焊、铝合金门窗、屋顶及卫生间防水、不锈钢栏杆):
(办公综合搂电梯试验塔未计算。
待设计图纸出来后根据现计算标准再另行定价,作为本合同附本签定)
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
采用综合单价大包干的计价方式,按此计价方式,本工程的单价如下表所示:
序号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或长度
单位
单价
总额
1
车间一(不包钢屋面)
8270
㎡
95
2
车间二
4900.55
㎡
165
.75
3
车间三
3957.62
㎡
165
.3
4
围墙A段
83.58
m
140
11701.2
5
围墙B段
417.37
m
140
58431.8
6
围墙C段
80.26
m
140
11236.4
合计
.45
合同暂定含税总价:
贰佰叁拾贰万捌仟陆佰壹拾柒元肆角伍分正(小写):
.45元。
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为准。
按以上计价方式计算的工程造价已含如下费用内容:
1、直接工程费:
含人工、辅助材料(内容包括:
铁钉、铁线、封口胶、扎丝、焊条、垫块)、施工设备及机械(内容包括:
除进行土方开挖、平整、回填所需的挖掘机,垂直运输所需的提升笼、塔吊外的所有机械);2、水电及防雷人工费用。
3、措施人工费(内容包括: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4、管理费(内容包括:
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5、利润;6、不包括税金。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
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按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9]62号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2009年版)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信件、电报、传真
2、合同文件及解释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
(3)专用条款;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以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当地适用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准。
4、通讯联络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顺心巷9号
收件人:
张娟邮编:
承包人:
周海军
通讯地址:
收件人:
周海军邮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合同的一方以特快专递形式按本协议确定的地址收件人向另一方发出文件,无论另一方是否签收,次日即视为送达;或连续两天于上下班时间各八次电话通知(以通话记录为准),视为签收;其他形式按法律规定。
5、工程分包
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分包
6、保障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2)在发包人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的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拖欠分包工程价款而引起的追索及索赔。
7、发包人
7.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已完成: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的时间及地点:
提供临时水电接入点至工地现场50m范围内;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已完成:
(4)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根据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
(5)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2011年4月10日:
(6)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工程正式开工前完成
(7)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无。
7.2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x其他特殊说明: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x其他方式:
7.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
开工前7天
(2)提供的份数:
2份
7.4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2011年4月10日
8、承包人
.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除规定外的所有工作内容,发包人协助办理。
2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无。
(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
9、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杨文坚),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顺心巷9号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无
10、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任命(周海军)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11、指定分包人
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由双方协商确定,未经发包方许可,工程不得另行分包。
12、工程担保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无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无
(3)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无
13、不可抗力
(1)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况
(2)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影响该工程正常施工的政府部门的规定。
14、保险
(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x通用条款27.1款的第
(1)项;
□x通用条款27.1款的第
(2)项;
□x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2)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进场后必须为所有进场人员购买保险,发包人给予协助
15、进度计划和报告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开工前提供总进度计划(计划须符合发包方的进度时间要求);承包人应开工前5天提供总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等开工文件,施工进度计划应列明主要工序的完工时间及节点工期,节点工期未能按时完成,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工程进度款暂缓支付的处罚。
每月28日前提供下个月的月进度计划;每周的周五提供下周的周进度计划。
16、开工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具备开工条件时签发开工令。
□x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以双方确认经监理机构发出的工程开工报告为准
17、工期及工期延误
17.1总工期为150日历天,其中车间一、二、三及围墙总工期暂定为105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综合楼及塔楼总工期暂定为150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如综合楼及塔楼基础部分需改桩型,则此部分工期另行协商决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十天的,从第十一天起发包人扣罚承包人人民币1000元/天,工期处罚累积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17.2本合同所有发包人对承包人约定的扣罚,经双方确认后,可在结算时在总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17.3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且变更增加的工程量造价超过50万元时,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八小时;
(3)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
(4)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5)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6)发包人另行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7)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承包人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8、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否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无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种类、数量、规格),同时其质量不低于行业标准。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无
2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在工程竣工后被隐蔽的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等,施工过程中如有隐蔽工程需中间验收的,须在自检合格后隐蔽前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监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认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未经监理机构同意验收的隐蔽工程,发包人或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复查或返工,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
22、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提出验收申请时,承包人必须对场地进行清理,并将遗留材料、垃圾清理完毕,否则视为不具备验收条件,发包人有权不接受验收申请,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3、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2012年农历新年前。
(2)保修期内因材料质量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范围
(3)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造成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属承包人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承包人应在接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发生的费用时,作为承包人的债务,发包人有权追索。
24、预留金
本合同预留金:
无
25、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工程提前竣工,按人民币500元/天奖励承包人。
(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按专用条款第17条第1款、第3款及第38条第8款执行。
26、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
双方协商。
27、工程量的偏差(本条不适用)
(1)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2)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28、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本条不适用)
(1)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2)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则本款不适用。
29、支付事项
约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0、预付款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本工程无预付款。
3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本工程采用综合总价大包干形式,不另行支付。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在总价中,其所占比例为总报价的3.5%。
32、进度款
(一)支付期间:
本工程以每一单项工程为一付款单位,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60%来支付进度款;图纸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后且全部验收合格(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并移交发包人使用再付至其工程总价的20%;余下20%在2012年农历新年前一周支付完毕。
(二)、其余配套工程价款无任何进度款,在2012年农历新年前一周支付完毕。
(三)、发包人凭承包人出具的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资料及工程款的书面审核文件支付工程款。
33、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后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对结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15天内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经双方签章认可。
(2)、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
施工合同、会审记录、工程变更通知单、施工组织设计(含电子版)、现场签证单、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等,结算资料为原件或复印件,若是复印件须经发包人核对,方视为有效结算资料。
(3)、如因承包方原因令结算资料未能按时提交,结算进度拖延,发包方有权按拖延日期每天扣罚1000元。
本工程结算方式:
(1)结算依据:
甲乙双方确定的综合固定单价(详见附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等。
(2)结算方式:
综合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
34、增加工程结算依据:
工程概况内的项目不另增加费用,其它的按本合同相似内容单价进行增加费用
3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无。
36、合同争议
(1)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
(2)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保密要求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承包人接触到的技术图纸及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一经发现,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偿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
38、其他协定
(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或因承包人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按乙方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预算总价款5%的违约金。
(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因自身能力不足,不能够全部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将部分单项工程承包给第三方,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此部分单项工程预算总价款5%的违约金。
(3)、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及机械等物品及时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堆放整齐。
承包人应每日安排人员对现场、生活区域进行清理、清扫,并做好记录。
(4)、因工程所需人员的住宿、临时设施由发包人安排解决;餐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承包人应开工前指派驻工地现场人员(包括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应与投标时所报人员一致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常驻施工现场,不得兼职。
如中途更换代表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重新发出书面通知,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现场人员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更换,现场人员更换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发包人可视情况处2000元/人次的罚款;
(6)、承包人在发包人每次放线时都应安排相关专业的人员配合放线(不少于两人),否则发包人可视情况处300元/人次的罚款;
(7)、施工过程中如有隐蔽工程需中间验收的,须在自检合格后隐蔽前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监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认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未经监理机构同意验收的隐蔽工程,发包人或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复查或返工,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
(8)、承包人应自觉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所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应及时答复处理,对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否则甲方及监理单位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罚款。
如出现不服从监理机构管理的现象,按每项每次500元人民币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9)、工程形象进度延误五天以上的,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按该项经济总值10%赔偿。
(10)、工程质量(含施工质量及材料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为止,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工程竣工后经各参建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工程通过验收为止,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发包人可从结算总价中扣除5%以作处罚。
(1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五日内,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订工程保修书,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
(13)、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承包人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若有损坏,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无偿修复;
(14)、由于设计图纸未标明一车间内为以后发展增加一层作准备在做一车间地面混凝土时左右前后间距6米地方增厚基础地面0.15x2米x2米使以后加层做基础用。
(15)、发生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以及一切经济责任或纠纷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6)、不得宴请或送任何好处给发包人管理人员,违者按1000元/次进行罚款。
39、合同份数
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
发包人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合同副本的份数(伍份),其中发包人(叁)份,承包人(贰)份。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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