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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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目录
第一章登记存管3
一、债券初始登记3
(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3
(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初始登记3
二、债券变更登记3
三、债券托管与存管3
四、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3
五、债券派息、兑付3
六、债券回售3
七、债券赎回3
八、债券转股3
九、其他事项3
第二章结算3
一、基本结算原则3
二、债券净额结算业务3
(一)清算3
(二)交收3
三、债券逐笔全额结算业务3
(一)清算3
(二)交收3
四、债券发行结算业务3
(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3
(二)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3
(三)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3
(四)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3
(五)分离债发行结算业务3
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3
一、质押库的建立3
二、标准券核算3
三、质押券出入库处理3
(一)处理原则3
(二)入库处理3
(三)出库处理3
四、欠库处理3
五、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3
第四章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3
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3
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3
第五章附则3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通过深交所交易或转让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转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以下简称“私募债”)等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结算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登记结算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一章登记存管
一、债券初始登记
(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
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和深交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发行登记;国债通过深交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的,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将相应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
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参照国债办理。
(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初始登记
1、发行人办理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初始登记相关事宜。
2、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1)债券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2)网下发行(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下同)债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
(3)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或深交所出具的私募债《接受备案通知书》;
(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
(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6)承销协议;
(7)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8)发行人最新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验资报告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
3、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形式审核后,根据其申报的登记数据办理债券初始登记。
对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发行认购结果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
对于网下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持有人名册电子文件进行预登记,并在预登记名册交发行人检查核对、签章确认后,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
4、发行人申请文件齐备的,本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债券初始登记,向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二、债券变更登记
1、债券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或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本公司根据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债券变更登记。
2、债券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质押等变更登记业务,参照本公司A股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三、债券托管与存管
1、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或交易取得的债券,托管在其委托认购或交易的证券公司的托管单元,并集中存管于本公司。
发行人申请将投资者通过网下认购取得的债券存管在本公司的,须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在所提交的网下发行债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中提供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的托管单元。
2、投资者申请将托管在某证券公司的债券转托管至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将债券从证券公司的某一托管单元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须通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报办理转托管手续。
债券转托管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南》关于证券转托管业务的规定办理。
3、跨市场发行或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等债券,可以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之间、本公司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之间、本公司与银行柜台市场之间办理跨市场转托管。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照中国结算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四、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1、发行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网站或者采用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申领债券持有人名册。
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2、T日(T日为交易日,下同)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T日日终完成交收后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T日卖出债券的投资者在T日日终完成交收后不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
五、债券派息、兑付
1、国债、地方政府债的派息、兑付
本公司根据国债和地方政府债派息、兑付的有关通知,在派息、兑付日前确认资金到账后,将派息、兑付款项划付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在派息日、兑付日将相应债券利息或本息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派息、兑付
相关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有关债券派息、兑付的规定办理。
3、投资者在R日(R日为派息、兑付的权益登记日,下同)买入债券的,享有该债券派发的利息;投资者在R日卖出债券的,不享有该债券派发的利息。
六、债券回售
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回售的,相应登记结算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1)债券发行人应当于H-1日前(H日为回售申报开始日)向本公司提交业务办理申请;
(2)K+1日(K日为回售申报截止日,下同),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投资者回售申报数据,向债券发行人提供债券回售申报结果,并通知债券发行人支付回售款及手续费。
(3)债券发行人须于K+2日16:
00前将回售款及手续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4)K+4日,本公司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进行回售款资金处理及投资者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记减工作,并将回售款于K+5日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5)K+5日本公司向债券发行人出具债券回售处理结果。
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回售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
七、债券赎回
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赎回的,相应登记结算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1)债券发行人应于S-1日前(S日为赎回日,下同)向本公司提交业务办理申请;
(2)S日,本公司通知发行人支付赎回款及手续费;
(3)债券发行人须于S+2日16:
00前将赎回款及手续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4)S+4日,本公司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进行债券赎回资金处理及投资者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记减工作,并将赎回款于S+5日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5)S+5日,本公司向债券发行人出具债券赎回处理结果。
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赎回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
八、债券转股
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转股的,每个转股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投资者有效转股申报数据,于当日日终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并记增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事先将用于偿还转股时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部分的资金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本公司于转股日次一交易日,将相应偿还资金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转股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
九、其他事项
1、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派息、兑付、赎回、回售业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本公司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公司将终止为其提供代理派息、兑付、赎回、回售服务,后续未了结的派息、兑付、赎回、回售事宜由债券发行人自行处理。
因债券发行人原因导致派息、兑付、赎回、回售无法按时完成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债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债券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转让的,本公司有权视其终止原因,决定是否继续为债券发行人提供相关登记服务。
本公司决定终止登记服务的,将债券退出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并对外公告。
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公司要求办理债券退出登记手续,本公司将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等债券登记数据和资料移交债券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若债券发行人未按要求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将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移交债券登记数据和资料,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二章结算
一、基本结算原则
1、债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结算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债券的划付应当依法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2、下列债券交易,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采用多边净额结算制度(以下简称“净额结算”),实行担保交收,T日清算并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簿记处理,T+1日完成资金交收:
(1)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进行的全部债券交易;
(2)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可转债、质押式回购交易;
(3)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的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企业债、分离债交易。
债券净额结算的标准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执行。
3、下列债券交易,本公司不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制度,实行非担保交收,T日清算,T日即办理债券过户与资金交收:
(1)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的公司债、私募债交易;
(2)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的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企业债、分离债交易。
4、对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发行业务,本公司采用担保交收,并与实行净额结算的债券交易合并净额清算交收。
对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的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发行业务,本公司采用非担保交收,根据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义务履行情况确认债券有效认购或申购结果。
二、债券净额结算业务
(一)清算
1、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集中竞价系统债券交易数据、综合协议平台纳入净额结算的债券交易数据,以及其他纳入净额结算、担保交收范畴的交易和非交易数据,以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及相应证券账户债券应收应付净额,并在日终将清算数据发送各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对本公司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其应当确保T+1日16:
00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完成交收。
2、结算金额
(1)所有在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债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结算价为成交价(净价)与每百元应计利息之和。
结算金额计算公式为:
结算金额=全价×成交张数=(净价+应计利息)×成交张数。
(2)可转债实行全价交易、全价结算,结算价即为成交价。
结算金额计算公式为:
结算金额=全价(成交价)×成交张数。
(3)债券质押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到期购回金额=回购张数×购回价格(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购回价格=100+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结果四舍五入保留8位小数)。
3、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记增、记减结算参与人T+1日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二)交收
1、T日日终,本公司办理净额结算业务的债券过户,根据清算结果,将相关债券从净应付债券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然后划入净应收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代为划入净应收债券的投资者证券账户。
2、结算参与人应当于T+1日交收时点16:
00前,根据T日清算数据及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将足额资金划入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完成资金交收。
3、在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不能足额履行债券或资金交收义务的,对本公司构成交收违约,本公司将按照本指南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债券逐笔全额结算业务
(一)清算
1、本公司在T日11:
30、14:
30及收市(15:
30)后,根据深交所发送的综合协议平台实行逐笔全额结算的债券成交数据,进行三次清算,分别对各结算参与人当日11:
30前、14:
30前及全天逐笔全额结算的债券交易逐笔计算其应收应付债券和资金数额,不进行轧差处理,形成各结算参与人资金和债券清算数据,并在清算完成后即发送结算参与人。
2、T日日间发送的两次清算数据,仅供结算参与人办理资金结算时参考,不作为结算参与人T日逐笔全额结算的债券交易交收的最终依据;T日日终发送的清算数据为结算参与人当日逐笔全额结算的债券交易交收的最终依据。
3、由于T日日终清算数据发送时点(15:
40左右)与交收时点(16:
00)间隔较短,因此各结算参与人应当参考日间发送的清算数据并结合当日交易委托及深交所成交回报等数据提前做好资金划付,确保T日16:
00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完成交收。
4、私募债实行全价交易、全价结算,结算金额计算公式为:
结算金额=全价(成交价)×成交张数。
其他债券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与债券净额结算业务相同。
(二)交收
1、T日最终交收时点16:
00,本公司完成T-1日交易的交收后,办理T日协议平台逐笔全额结算债券交易所涉资金和债券的交收,根据最终清算数据,按成交顺序逐笔检查卖出方参与人负责结算的相关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可用债券和买入方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用资金是否足额。
2、对于买卖双方资金和债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买入资金由买入方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卖出方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债券由卖出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卖出方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买入方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最终代为划入买入方投资者证券账户。
3、对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资金或债券不足额的,该笔交收失败,本公司不办理与该笔交易相关的资金和债券交收,并自动按成交顺序依次进入下一笔交易的检查和交收。
4、T日日终,本公司将交收结果发送各结算参与人。
5、由于结算参与人资金或债券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由违约方结算参与人向守约方结算参与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公司将把结算参与人逐笔全额交收违约情况予以记录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四、债券发行结算业务
(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对于采用网上挂牌分销方式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其清算交收按照前述债券净额结算业务办理。
(二)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
公司债的发行方式有三种:
网上挂牌分销、网上资金申购、原股东优先配售,相应的清算交收处理如下:
1.对于采用网上挂牌分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网上分销期间相关结算业务按如下流程滚动处理:
(1)T日(认购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公司债网上挂牌分销数据进行资金清算(与其他净额结算的业务合并清算),相应记减结算参与人T+1日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并于T日晚将清算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2)T+1日,结算参与人应在14:
00前向结算备付金账户划付足额资金以履行交收义务。
对于T日参与网上挂牌分销而具有净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除新股申购资金和基金认购资金仍可在T+1日16:
00前划付到账外,其他净应付资金(包括T日A股、基金、债券、权证等证券交易的应付资金)均应在T+1日14:
00前划付到账。
对于不能在T+1日14:
00前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结算参与人可在14:
00前向本公司提交指定公司债认购无效处理的书面申请。
若未接到申请或指定无效不足的,本公司将就该参与人未做指定或指定不足部分按其负责结算的投资者认购委托时间由后向前的顺序,对不足部分的认购申报做无效处理,并将无效处理结果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
(3)T+2日,本公司根据T+1日实施无效处理之后的有效认购数据,确认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相关投资者所认购的公司债份额。
若T+2日非网上挂牌分销截止日,则本公司将T+1日无效认购处理的结果传送深交所,无效认购所涉的公司债份额将被继续用于T+3日的网上挂牌分销。
在公司债网上挂牌分销发行结束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本公司将网上挂牌分销期间公司债份额的有效认购结果集中发送结算参与人。
2.对于采用网上资金申购方式发行的公司债,结算业务比照本公司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对于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方式发行的公司债,结算业务比照本公司新股增发中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在网上股票分销与老股东优先配售同时采用的情况下,在网上挂牌分销截止日之前,已确认未被老股东认购的公司债可继续用于网上挂牌分销。
(三)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通过网上挂牌分销发行的企业债,结算业务与采用网上挂牌分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相同。
(四)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
可转债发行可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网上申购、网下配售等方式,原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优先认购的,结算业务比照本公司关于配股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申购的,结算业务比照本公司新股增发网上发行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投资者通过网下配售的,由发行人自行完成发行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五)分离债发行结算业务
分离债网上发行业务,结算方式与可转债网上发行相同。
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
一、质押库的建立
本公司在结算系统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用于集中保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交的质押券。
符合中国结算规定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债、可转债等债券,可向本公司申报提交作为质押券。
在从事债券回购业务前,对于自营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将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本公司申报提交,由本公司转入质押库,建立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之间的质押关系;对于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根据客户的委托并以结算参与人自身的名义,将该客户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本公司申报提交,由本公司转入质押库,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义与本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提交入库的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和客户证券账户中的债券,分别作为该自营证券账户融资回购业务和该客户证券账户融资回购业务应付款项的质押物,担保范围包括本公司享有的向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的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等。
在结算参与人经纪融资回购业务应付款项的质押物不足时,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的质押券应担保该不足部分。
二、标准券核算
本公司以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按照当日适用的债券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各证券账户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入库的质押券折合的标准券数量。
某一证券账户申报提交的在库各品种质押券折合的标准券数量之和,即为该账户可参与质押式融资回购的额度,与每笔未了结的融资回购交易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同一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不同证券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
三、质押券出入库处理
(一)处理原则
投资者从事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应当在交易时间委托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将质押券转入或转出质押库。
当日申报入库的质押券,其折合的标准券当日可用于回购交易;在质押券足额情况下,当日申报出库的质押券,当日可以卖出。
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出入库指令并结合结算参与人证券及资金交收结果,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质押券的出入库处理。
质押券能否最终成功出入库,以本公司结算系统日终处理结果为准,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报不代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一定成功。
(二)入库处理
1、投资者可通过结算参与人,将其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债券申报入库。
对于当日在集中竞价系统买入的债券,成交确认后可以在当日申报入库。
2、对于质押券入库申报,本公司在当日日终完成债券净额结算业务后予以处理。
只有已完成交收、变更登记到证券账户且未被冻结(包括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下同)的债券,才可作为质押券实施入库处理。
3、本公司对入库申报逐笔检查,根据证券账户债券可用余额情况办理入库,某证券账户通过结算参与人申报为质押券的债券最大量等于当日日终该证券账户托管在该结算参与人托管单元的债券余额(扣减被冻结部分)。
若某笔入库申报超过以上数量的,则按其可入库最大量入库,多出的部分入库失败。
4、当日在集中竞价系统买入的债券且当日申报入库的,本公司在当日日终完成交收后予以入库;当日在综合协议平台买入的债券,须在当日日终完成交收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申报入库。
5、债券成功入库,即作为该证券账户融资回购业务的质押物,建立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之间的质押关系。
(三)出库处理
1、若某证券账户转入的质押券折算的标准券数量有未被用于融资回购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结算参与人申请将相应多余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申请转出的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数量不得超过该账户可用的标准券数量。
2、对于质押券出库申报,本公司在当日日终完成债券净额结算业务后予以处理,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须足额履行质押式融资回购到期交易的资金交收义务后,本公司方受理其相关质押券出库申报。
3、本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出库申报逐笔检查,对当日申报出库且当日卖出的部分予以成功出库,对其余出库申报则根据该证券账户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情况进行判断,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计算公式为:
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该账户已入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总量-该账户当日未到期融资回购(包括当日新发生融资回购)融出标准券量-MAX(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折算的标准券量,0)-该账户当日已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量。
其中,“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按每个证券账户“当日融资回购到期金额”减去“当日新发生融资回购金额”计算,“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折算的标准券量”由“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按每百元资金折算一份标准券的标准进行折算,所折算的标准券予以取整,不足一份的标准券视为一份。
若投资者该笔申报出库的质押券折算的标准券数量不大于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则该笔申报可全部出库;若该笔申报大于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则按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出库,多出的部分视为失败。
4、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申请转出质押库的某一品种债券数量,不得超过该证券账户前期从该结算参与人托管单元转入质押库的该品种债券数量。
5、质押券出库后,即不再作为融资回购交易的质押物,相应质押关系解除。
四、欠库处理
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质押券出入库处理后,以结算参与人为对象、以其负责结算的证券账户为明细单位进行欠库核算。
若某证券账户提交的质押券折算的标准券总量,小于该账户未到期融资回购融出标准券总量的,则该账户欠库。
各证券账户欠库量累计即为该结算参与人欠库总量。
对结算参与人当日质押券欠库的,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实施欠库扣款处理,在资金清算时按结算参与人的欠库总量计算对应额度的欠库扣款,并于次一交易日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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