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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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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卫科教〔2005〕13号
关于下发《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
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自身竞争实力,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的需要,现将《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
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登记内容及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积分登记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积分登记的内容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
共同科目内容:
包括必修课(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科技知识》读本考试合格)和选修课(职称考前培训、辅导及其它经核准的培训班)。
专业知识内容:
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训。
(三)实行学分制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
共同科目积分登记要求按照市人事局〔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实施意见〕的学分标准进行登记。
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年一周期共需完成230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一周期共需完成290分。
专业知识积分登记要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视为完成了成都市人事局规定的年度专业知识积分要求。
专业知识分I类和Ⅱ类。
Ⅰ类学分为: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为:
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分;三级医院(包括相当于三级医院的其它医疗卫生单位)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10学分;少数民族县及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要求获得Ⅰ类学分。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8学分。
鼓励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医生获得Ⅰ类学分。
Ⅰ类学分与Ⅱ类学分可以累计计分,但Ⅱ类学分不可替代Ⅰ类学分。
二、学分标准
共同科目积分的学分标准按照市人事局成人发〔2001〕83号文件执行。
学分标准见(附件1)。
专业知识积分的学分标准见(附件2)。
三、学分的申报、登记、考核和验证
(一)拟举办各种培训授予Ⅱ类学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备案后方可实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颁证)。
(二)继续医学教育积分登记方法采取属地和行业要求相结合的综合登记方法。
共同科目的积分登记、考核和验证按照成都市人事局的要求,实行年度登记,周期验证。
专业知识的积分登记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按年度计分登记,每年10月底由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负责登记。
(三)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所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并在《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考核专页上签署意见。
各区(市)县卫生局每年年底就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总结上报成都市卫生局科教处。
(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是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证;凡拟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Ⅰ类学分,由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验证部门的意见,由受理申报的单位进行复查、验证。
(五)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
四、组织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全行业管理。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各区(市)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乡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管理等工作。
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制定的《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由成都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
共同科目积分登记学分标准
项目
学分
高级(290)
中初级(230)
必
修
课
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
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
共同科目读本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
60
60
90
50
50
80
选
修
课
由市继续服务中心组织的职称考试前培训、辅导课、及其它经核准的培训班等(按核定标准计分)
80
50
注:
1、共同科目积分登记是要求一个周期内需完成的学分。
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年一周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一周期。
2、必修课内容有政策规定免试者,视为完成该项目的继续教育内容,并按标准计分。
附件2:
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标准
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标准
名称
项目
学分
备注
继教
项目
国家级继教项目
省级继教项目
参加者1分/3小时,主讲者2分/1小时
参加者1分/6小时,主讲者1分/1小时
经考核合格
参加
会议
国际会议
全国会议
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
论文宣读8分/1次,论文摘要6分/1次。
论文宣读6分/1次,论文摘要4分/1次。
论文宣读4分/1次,论文摘要2分/1次。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科研
立项
国家级课题
省、部级课题(卫生部科研及青年基金、省自然基金、省科技厅课题等)
10—1分。
以排名依次递减
8—1分。
以排名依次递减
科技成果奖
国家级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一等:
20分。
以排名依次递减
二等:
15分。
以排名依次递减
三等:
11分。
以排名依次递减
四等:
9分。
以排名依次递
省、部级
一等:
12分。
以排名依次递
二等:
10分。
以排名依次递
三等:
8分。
以排名依次递
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标准
项目
学分
备注
1.由单位组织的自学并写出综述
1分/2000字
每年最多不超过5分
2.科研立项市、州级课题
县(市、区)级
课题
5—1分
4-1分
以排名依次递减
3.科技成果奖市、州级奖
县(市、区)级奖
一等:
8--1分
二等:
6--1分
三等:
5--1分
一等:
6--1分
二等:
5--1分
三等:
4--1分
以排名依次递减
4.发表学术论文国外刊物
国家级刊物
省级刊物
市州级刊物
内部刊物
10分--8分
8分--6分
5分--3分
4分--2分
2分—1分
以排名依次递减
个案报告、论文摘要按以上级别降一级授予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
1分/1000字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
1分/3000字
7.发表医学译文
1分/1500字
8.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针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
主讲人2分/每天
参加者1分/每天
9.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
主讲人2分/每天
参加者0.5分/每天
全年该类学分不超过10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
主讲人1分/次
参加者0.2分/次
全年该类学分不超过10分
11.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
6个月以下4分/月,6个月及其以上25分
12.市级继教项目
按市继教办公室审定的学分授予
注:
1、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标准中的第9和10项学分全年总计不超过10分。
2、学习经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期刊、音像、光盘等刊载的有关四新自学资料,经主办单位考核,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
3、接受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参加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授予学分。
主题词:
卫生继续学分管理通知
抄送:
省卫生厅
成都市卫生局办公室2005年3月22日印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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