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珠海分校毕业论文《特许经营欺诈防范的策略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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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珠海分校毕业论文《特许经营欺诈防范的策略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特许经营欺诈防范的策略研究
学院特许经营学院
专业特许经营管理
学号0818010203
学生姓名肖多
指导教师姓名曹惠民
指导教师职称讲师
指导教师单位北师大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
2012年5月5日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位论文写作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写作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编入有关数据库,提供网上服务。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特许经营欺诈防范的策略研究
摘要
特许经营欺诈会阻碍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干扰特许经营的诚信建设,预防特许经经营欺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归纳特许经营欺诈现象的基础上,站在中立角度,从特许经营体系内及体系外两个方面入手,对特许经营欺诈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特许经营双方的有限理性、特许经营双方却发信任、特许经营市场信息不对称,行政机关缺乏监管力度,第三方机构缺乏监督及积极宣传;同时从一般意义上,从特许经营体系内及体系外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行业协会来增强特许经营双方互信,通过政府部门增加其监管力度,以及媒体机构的监督及宣传共同来预防特许经营欺诈。
关键词:
特许经营欺诈;体系内原因;体系外原因;体系内外政策建议
THERESEARCHONFRANCHISINGFRAUDRREVENTIONATRATEGY
ABSTRACT
Franchisingfraudwillhinder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franchise,interferthefranchisehonestyconstruction,thusitisimportanttopreventthefranchisebusinessfraud.Thispapersummariesthefranchisefraudphenomenon,andanalysisthefranchiseforthereasonsofthefraudonthebasisofstandneutralpointofview,andthefranchisefromwithinthesystem:
therationality,franchisorsandfranchisees',thelackoftrustbetweenfranchisingparties,theinformationasymmetryinfranchisingmarket,thelackofsupervisioninadministrativeorgans,thelackofsupervisionandpositivepublicitybythethirdpartyagencies.later,thisessayputsforwardth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fromthegeneralsense,:
strengthenfranchisingmutualtrustthroughtheindustryassociation,andthroughthegovernmentdepartmentsincreasingitssupervision,andthesupervisionofthemediaorganizationsandpropagandawork,topreventfranchisefraud.
Keywords:
Franchisingfraud;Withinthesystemreason;thesystemcauses;bothinsideandoutsidethesystempolicy;suggestions
1.绪论
自从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引入我国后,应用这种商业模式的企业数量得到了极大的扩张,然而,在特许人一本万利以及受许人低风险创业者的一番明日之星的景象之下,特许经营也暗藏了许多问题,其中特许经营欺诈对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形成了尤为消极的影响,并且以特许人欺诈受许人为主。
预防特许人欺诈受许人的行为在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中有重要意义,可以净化特许经营市场,使得其他准备进入该市场的主体不再抱有机会主义倾向,从而使得整个特许经营市场的价值更高,此外,还可以促使更多的有资金但无经验的准投资人能够实实在在享受加盟带来的实惠,最后,从整个市场的角度看,可以优化资源和资金的配置,提高其利用率。
反之,则容易导致特许经营市场成为柠檬市场,阻碍特许经营在中国的长足发展。
回顾我国过往的相关研究,大多从社会、经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特许人欺诈受许人的原因,并且主要从法律层面提供相应对策。
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欺诈通常在多种因素综合的作用下逐渐产生的,每一个因素通常难以成为欺诈产生的充分条件,但是又都最特许经营欺诈的产生乃至比较频繁的出现具有很大的影响,因而,有效防范特许经营欺诈也需要在多方的通力合作下才能达到。
本文欲从特许经营体系内及体系外的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产生特许经营欺诈产生的特许经营体系内外的各种因素,并且提出特许经营体系内外的各方应采取的措施。
2.特许经营欺诈的概念界定及表现
2.1特许经营欺诈的概念界定
在本文中,特许经营欺诈指的是特许人向受许人实施的欺诈,以下均表示此类意思,不再复述。
从法律的角度看来看,是指:
特许人通过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使受许人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从而使自身利益获得损害的的行为。
本文将从商业的角度应用及理解该概念,即特许人通过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使潜在受许人或者受许人错误的信任特许人并且做出有损自身利益的决策。
2.2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
特许经营欺诈的种类繁多,从特许人欺诈受许人的目的上讲,可以将欺诈分为三类:
2.3.1主要以骗取加盟费为目的
它的欺诈主要分布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所谓的特许人通过商业广告、推介、销售公告、招商说明、声明告示等商业促进行为向公众宣传未经审核的利润或收益,或者在磋商谈判阶段,夸大其经营利润,并且展示虚幻的样板店,以获取特许人的加盟兴趣。
而实际上,所谓的特许人并不具备特许人主体资格以及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也无意从事特许经营,他们在骗取加盟费后,便金蝉脱壳。
这种欺诈特点在于短期一次性的欺诈,此外,其主要通过改头换面来换取二次欺诈。
2.3.2主要以获取利差及费用为目的。
具体来说,主要通过提供低质高价的商品,获取持续的采购差价、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品类繁多的费用为目的。
这类欺诈主要分布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中,特许人并不具开展特许经营的能力,并且无意完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
2.3.3主要以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
主要以控制受许人为手段,以这类欺诈特点在于手段非常隐蔽,并且在法律上常常难以界定,特许人通常通过“特许人权利”一说,例如商业秘密的保护、禁业禁止、以及为渗透市场策略而采取的扩充加盟点等欺骗性的说辞,来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压榨了受许人的利益。
此外,这类欺诈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广,特许人也许不具有开展特许经营的能力,但很大一部分也为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能力特许人所为。
通过对欺诈表现的归类,可以看出,这种特许人对潜在受许人或受许人的商业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几乎所有的实施欺诈的特许人具有比潜在受许人更多信息。
(2)不同条件“特许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动机是不同的。
(3)许多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欺诈实际上可以是可以避免的。
3.特许经营欺诈产生的原因分析
根据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可以看出,在特许经营欺诈实施的主体中,有的不具备特许经营主体资格,主要追求短期利益,有的具备特许人主体资格,但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还有一类具备特许经营主体资格及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但是却仍然通过隐蔽的手段对受许人的进行欺诈。
这三者欺诈的主体条件存在着差异,追求的直接目标也不同,但是笔者认为驱使其产生欺诈动机的许多因素是一致的。
3.1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原因分析
在本文中,“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原因”指的是,由于特许经营市场中,特许人、特许经营本身、受许人的特点而引起的特许经营欺诈受许人的动因。
本文认为,特许经营双方的有限理性、特许经营双方缺乏信任、特许经营市场信息不对称是使特许人逐渐产生欺诈动机的因素。
3.1.1特许经营双方的有限理性
根据有限理性人假说,人生来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同时又在理性与感性的矛盾中摇摆,导致其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无法周全考虑各种客观因素。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追求利益以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为起产生欺诈动机埋下了伏笔。
并且从欺诈的表现中可以体现,这种特许人趋利性所起的作用,例如,不具备特许人主体资格条件,或许不是注册的企业,或者不具备两店一年,只是希望借特许经营的华丽外壳骗取加盟费的“特许人”即认为特许经营市场有利可图,此外,特许人以渗透市场策略为由,扩张加盟网点,以力图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在这种利益的引导下,一步一步走向欺诈。
此外,受许人一夜暴富的心理也给了特许人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正因为如此,才吸引了大量市场主体欲通过特许经营来欺诈。
3.1.2特许经营双方缺乏信任
信任指的是对他人或社会团体的一种相信并敢于委托的态度,也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道德关系。
产生于共同事业以及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为使双方共同利益实现,需要建立这种关系。
而一方的一己之私又会促使而使双方信任关系遭到破坏。
特许经营正是一种极其需要建立特许经营双方互信氛围的商业模式。
因为特许经营双方中任意一方想要达成其长期利益的实现,都是以另一方利益的实现为基础。
例如,特许人应该为受许人提供到位的指导和支持性服务,供应质优价廉的货物,以便受许人能够从单店中获取良好的收益,唯有如此,特许人才能够源源不断的获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而因为特许经营环境缺乏诚信,特许经营双方缺乏信任,相互猜忌,特许人怀疑受许人的动机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预期,而又在希望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产生独占利润的心理,如欺诈表现中所列举,特许人会猜忌受许人能否保护好其商业秘密。
3.1.3特许权市场信息不对称
市场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市场的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分布呈不均匀状态,即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多、更及时的有关信息。
当人们的交易具有简单性和重复性时,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性。
当交易者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形式逐步复杂、交易空间也进一步的扩宽,不可能对交易情况具有面面俱到的认识,于是信息不对称就产生了。
信息不对称造成了的后果之一,是交易主体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而这是是滋生欺诈的温床。
目前,在我国的特许权市场中,由于存在着许多特点,使得特许权市场成为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
首先,由于特许权市场为若干要素的组合,使得特许权具有复杂性。
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专利、管理和技术诀窍、商业秘密、VIS系统、管理运营系统、单店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经销权、区域市场开发管理权等复杂且都是无形资产,只有具备各项知识,且懂得评估这些资产的人才能评估特许权的价值从而做出正确的评价,但是潜在受许人或者受许人并不具备这种能力,难以判断及评估特许权的虚实与好坏。
其次,特许权来源于不同的特许人、不同的行业,它的组合形式多,没有一个具体的、特定的、可以参照的特许权模版,因而缺乏一个参照标准去让受许人直观的评估特许权的价值,使潜在受许人或受许人获取真实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
此外,被特许人组织具有独立性和分散性,使得受许人的信息都集中于特许人处,特许人之间不能通过分享信息来获取信息。
特许人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不鼓励甚至阻碍被特许人之间的必要交流,造成了被特许人之间的彼此疏离,使得受许人信息来源又减少。
最后,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由一方制定,且合同期限长。
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特许人单方面制定,受许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复杂的复合性合同,其中常有许多令受许人难以理解以及布下陷阱的地方。
特许经营是这种复杂的交易形式以及交易内容导致了特许人拥有想对强势的信息,而受许人居于信息的弱势地位。
SamuelJohnson曾说过:
“秘密或者神秘开始的地方,堕落或欺诈己经离我们不远了。
”总而言之,信息不对称为特许人提供了欺诈受许人的动机转化欺诈受许人的行为的便利途径。
3.1.4受许人的防范及反击意识薄弱
相对于国外,我国特许经营欺诈更为普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许人的防范及反击意识薄弱。
首先,受许人在欲图加盟体系前,对一个宣传广告的真伪性,对样板店后面可能存在的玄机缺乏可能被欺骗的防范心态;此外,在被欺诈后,又有可能抱有搭便车心理,看到其他被欺诈的受许人没有进行积极维权,自己也就放弃了此项权利。
这种较弱的防范及反击力度也是提高了特许经营欺诈的成功概率并且也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特许人的欺诈行为。
综上,特许经营欺诈的原因中,不仅单个因素对特许经营欺诈有推动作用,此外,相互之间又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
信息不对称的特许权市场容易进一步加剧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度,而相互之间的缺乏信任又会促使双方进一步采取手段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此外,信息不对称以及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又会促使特许人采取欺诈等手段去追求利益最大化。
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图1中看出:
特许经营体系内原因
特许经营双方
特许经营双方之间
特许权
有限理性
缺乏信任
信息不对称
特许经营欺诈
图1
3.2特许经营体系外的原因分析
在特许经营体系外,政府和媒体都是监督特许经营健康发展重要机构,它能起到规范特许经营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本小节将从特许经营体系外:
政府和媒体两个方面入手,探索可能使特许经营欺诈产生的原因。
3.2.1政府监管及执法不力
一个人的欺诈动机是其产生欺诈行为的必要因素,但常常不是充分条件,因为人的行为最终都收到各种规范的约束。
我国有关针对特许经营欺诈这一问题上虽然有严格的立法,但是没有认真落实,法律的效力始终是纸上谈兵,不能完好的实现立法的初中,针对特许经营欺诈,以下问题成为纵容特许人欺诈受许人的原因:
(1)监管部门职能交叉,互相推诿,缺乏协调
监管部门的职能交叉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情节轻重构成的职能交叉,二是一家企业多种违法行为构成的职能交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其余则由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首先需要对欺诈行为的情节进行评判,然后确定进行监管及行使权力的部门,因而存在,因而事先还存在执行机关的不确定的问题,如此容易导致对于欺诈行为的制裁空缺。
此外,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商业欺诈的法律,对于实施商业欺诈的企业,行政执法部门则是通过寻找该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来处理,如果处理这家企业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说难度大于收益,则可能导致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导致监管上的空缺,特许人或者不具备特许人主体资格的“特许人”投机取巧,利用执法和监管上的空缺,在较低风险下,将其欺诈动机转化为欺诈行为。
例如,市场上存在大量以秸秆气化炉为加盟项目的商业欺诈企业。
目前能管理这些企业的行政部门共有3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行政部门,负有对这类型企业的监管责任,质检部门作为对产品质量负有监督检验责任的行政部门,对无法正常使用的产品也有监管义务,公安局则对合同诈骗罪等犯罪行为有调查权力。
即有3个行政部门对这类型企业有监管权力,但工商部门没有专门针对商业欺诈的法律可用,只能根据其宣传途径是否有虚假宣传的成分进行查处,但这种查处方式一来时间长二来效果不大,并且很难找到其虚假宣传的确凿证据,质监部门则由于秸秆气化炉目前无国家标准而无法查处,公安局对此立案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
此外,在监管部门监管不完全的情况下,他们之间又缺乏协调关系,共同联合起来监督的行为。
(2)缺乏完善的监管效果考评体系
考评体系具有指挥棒的作用,对于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同样如此。
在每年年底行政部门会针对一些常见项目进行考核,比如立案数量、结案率、无照经营查处情况、罚没金额等。
行政执法部门会将事先制定的考评体系中的考评项目作为重点来进行考核,以便完成任务。
在实践上,我国日常计划的任务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已经花费了工商部门的大部分精力,因而容易造成行政部门将诸如特许人欺诈行为放在次要位置,并且对其忽视,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年末考核工作又会纵容了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特许人。
(3)缺乏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沟通
行政部门不仅仅可以通过自身对市场的监管来规范市场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将部分权利授权给第三方机构、或者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来更好的执行其职能。
然而就特许人欺诈受许人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很好的利用媒体机构,利用媒体机构来宣传其政策来普及一些知识,以及一些特许经营类的纠纷案来增强公众对特许经营法律事务的了解,或者没有很好的利用连锁经营协会或者特许经营协会,让协会参与监管事务。
3.2.2媒体机构疏于职责
媒体一方面具有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宣传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向公共提供常识性的或者重要信息的职业职责。
从特许经营欺诈案中,可以发现,其中极大部分欺诈都涉及了发布虚假或者夸大的宣传广告,作为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本身就承载着公众诚信的属性,播放、刊载虚假广告的危害在于面对广泛而又不确定的前在特许人群体,为特许人欺诈提供了良好的媒介。
这表明了媒介本身没有对这些涉嫌欺诈性的广告进行审查。
此外,其失职之处在于没有没有履行其作为媒体机构应该为潜在受许人承担的披露重要信息的职责。
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优缺点的更为完整的认识,并且提高防范意识。
电视、报刊杂志等公共媒体对特许加盟欺诈的“助纣为虐”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对虚假的广告不严格审核,让明显有问题的虚假广告大量播放或刊登。
二、以“软文”、“财富节目”等有偿新闻或节目的形式播放、刊登虚假广告,对群众形成更大的误导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政府监管和执法不力,媒体机构自身对广告的审查不力,这其实为特许人欺诈受许人从动机到行为起到了助纣为虐的影响。
可以通过图2来体现特许经营体现外的原因:
特许经营体系外的原因
政府
媒体
监管力度薄弱(促进及纵容)
缺乏发挥宣传作用
特许经营欺诈
图2
4.特许经营欺诈防范的对策建议
综合以上特许经营欺诈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到涉及特许经营欺诈的原因分布于特许经营体系内外,并且产生欺诈的往往是由于特许经营体系内在的发育不良,以及诸如监督不到位等外在的引导不到位的共同作用下,促使并且纵容了特许经营欺诈的发生。
因而,为了能够更全面的预防特许经营欺诈,应该综合特许经营体系内外各方的力量。
4.1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对策
综合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原因,针对双方信任度薄弱的问题,笔者认为,构建双方的信任度是一个任重而道远,需要长时期培养,但是有关特许经营的协会缺失一个很好的中间机构,对双方信任度的培育有一定的作用。
此外,针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应该可以通过包含了特许经营的协会来健全信息披露。
4.1.1由行业协会主导,建立行业内信任氛围
由于低信任会造就高成本,进一步加剧特许经营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此外,一个诚信的体系有利于引导人的趋利性的走向,因而,造就一个诚信的特许经营氛围有利于规范欲长期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的行为,也有利于将不符合条件的“特许人”排除在特许经营市场外。
行业协会这种非行政机构在对同行业的协调、服务、监管方面具有独到作用。
它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体现其组织职能:
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共同的经济权益,规范市场行为,调配市场资源。
长期来看,防止部分特许人或者借特许经营来进行欺诈的主体欺诈行为,对维护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很大好处。
目前,我国有关特许经营的协会多为地方性协会,例如广州市连锁经营协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北京连锁经营协会,只有一个以特许经营协会命名的协会,(香港)特许经营协会)。
此外,我国有关特许经营的行业协会的职能大多只停留在服务对象和内容较为单一:
为特许人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市场拓展、培训等服务性工作,但是缺乏扮演协调特许人与特许经营体系中另外一个重要角色—受许人的关系的工作,及协调和监督者。
从行业协会的角度看,预防特许人欺诈,应该加强引入并加强其协调及监督功能,建立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互信。
(1)在连锁经营协会中,引入潜在受许人或者受许人会员资格。
建立特许经营的规章制度,主要围绕特许人和受许人的行为规范,以及诚信要求展开,形成一个规范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心理契约。
(2)在行业协会内建立一个通常的沟通平台。
首先,可以定期围绕特许经营的价值观,特许经营体系的目标,以及各种最新的特许经营的信息、知识、想法,来组织座谈会。
其次,可以选取特许人和受许人的代表,可以在行业协会的网站上建立沟通的论坛,供特许人和受许人就各种问题进行互动式的讨论,以及信息的交流,交换。
(3)在行业协会中,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例如特许经营的知识,特许经营双方选择的知识,特许经营相关法律事务的知识,以及加盟行业的知识。
例如,为潜在受许人提供,有关进行加盟时,应该以什么标准去选择特许人,某某特许人是否可信,特许经营合同的知识;为特许人提供如何更好的处理与受许人之间矛盾的知识等。
(4)建立特许人,受许人资信档案、并定期为特许人和受许人进行评级。
4.1.2行业协会与其他市场中介合作
使得受许人得到准确、真实的信息,而非特许人的一面之辞,或者受许人的片面了解,可以大大减少特许人欺诈受许人的概率。
因为获取特许项目评估、特许资格考核、特许权价值评估、信用考察、风险评估等信息,对于受许人很重要,并且其工作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因而特许人容易在这部分信息上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信息,而不被受许人察觉。
因而这为处于第三方的特许经营中介介入市场提供了客观条件。
那么就应该由行业协会委员会主导,与各种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或者聘用专业人员,以便更好的为受许人提供准确、全面的知识。
(1)提供咨询服务。
与专门在特许经营咨询领域发展的机构合作,位会员便捷实惠的提供提供各种行业的特许经营咨询服务。
或者特约这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该机构的咨询顾问,为受许人解答疑问。
(2)提供培训服务。
可以由行业协会牵线,与每个行业的标杆企业合作,为潜在受许人或者受许人提供有关加盟常识性,以及比较专业的知识培训。
此外,还可以提供全程的,从辨别并选择加盟商,到签订合同支付加盟费,到履行合同的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主题培训。
(3)风险评估。
与风险评估机构合作,定期对特许人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将信息提供给愿为此支付费用的受许人。
(4)法律顾问。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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