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笔迹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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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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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笔迹鉴定
篇一:
浅析签名笔迹鉴定之方法
XX.cn
浅析签名笔迹鉴定之方法
作者:
王金辉
来源: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6期
摘要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实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鉴定失误及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的分析,有必要从实证案例中进行系统研究,并从理论和程序操作上来探讨签名笔迹鉴定的特点,总结疑难笔迹鉴定的方法。
关键词签名笔迹摹仿笔迹重新鉴定
作者简介:
王金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中图分类号:
D92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XX)06-127-02
笔迹鉴定是传统文件检验中最为常见的鉴定手段,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实务中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从具体的实证分析中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别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如何区别摹仿笔迹和正常笔迹是鉴定的重中之重。
笔者从一个实际案例入手探讨签名笔迹鉴定的方法,并由此来分析鉴定问题中的疑难点和解决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案件回顾及鉴定分析
(一)案情回顾
20XX年5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监所科干警手持两份金水区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执法文书走进了技术科,要求文检技术人员在笔迹鉴定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对案件资料进行查阅,以及对办案部门进行全面沟通后得知:
这是一起辖区卫生监督部门玩忽职守致使一人死亡的案件,侦查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河南省新野县的刘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庙李镇陈砦村主街道开办了一家规模较大的“金鑫门诊”。
由于庙李镇卫生监督工作站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任由“金鑫门诊”在同一地点长期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结果导致一名患者死亡的后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非法行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琨在被羁押期间,向监管部门提供了该司法结果发生后卫生监督部门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伪造了现场执法的文书的犯罪线索。
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那份现场执法文书上的签字是否为本人书写就成了该案的突破口和有力证据。
(二)检验过程分析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委托的文件检验鉴定,并指派郑州市检察院及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对该份检材进行鉴定。
为了保证鉴定的科学性,鉴定人要求侦查人员提供了样本5张,以及同时期书写样本1份。
在鉴定中技术人员发现检材
篇二:
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一、相关概念及其关系
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使每个人的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通过笔迹,可能反映出书写人或撰稿人的用词造句习惯,即书面语言习惯;此外还可能反映出书写人的文字布局习惯。
而笔迹检验,既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或确定检材是否为某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其任务就是要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文字布局和书面的语言特征,用以分析时间情况,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和书写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技能,是由语言、文字作为主要刺激物在大脑皮层建立起来的一种巩固的动力定型。
书写习惯与笔迹两者是客体与客体反映对象的关系。
书写动作表现为笔迹,而书写习惯寓于书写动作之中。
书写习惯只有通过笔迹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认识和运用。
因为没有笔迹就无从考察书写习惯,认识书写习惯必须从研究笔迹入手。
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供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是否由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从而根据习惯体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认检材笔迹的书写人,为司法或动提供有力的依据。
书写习惯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书写习惯的特定性表现在每个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是特定的,与其他人都不相同,一个人书写一定的文字手稿,在其反映出的书写动作、文字布局、书面语言三方面习惯中,有一部分习惯是很多人共有的,有一部分习惯是一部分人少有的、甚至是特有的,那些共有的、少有的、特有的书写习惯便构成各人书写习惯体系,是一习惯区别于另一习惯的本质。
同时,书写习惯又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其习惯体系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不发生根本的改变。
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书写习惯体系可能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如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书写工具、以及个人可以伪装等,但从总的方面讲,在一定时期内,这些改变不会对鉴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二、笔迹特征
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的反映。
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两者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即客体与客体与反映形象的关系。
笔迹鉴定中最常见的文字符号是汉字、拼音文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
根据汉字的结构和书写特点,汉字笔迹特征分为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四个方面。
本文主要从汉字的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做一番论述。
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书写动作习惯的直接反映,是书写动作的空间位置特点、动作形态特点、动作顺序特点和有若干书写动作所构成的文字结构整体特点的集中反映。
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笔迹鉴定认定书写人的主要依据。
具体包括:
1、运笔特征。
书写汉字的运笔动作,包括起笔、行笔、收笔三个方面,书写任何一格笔画都要经历这三个阶段,所以运笔特征也相应表现在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笔力特征和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五个方面。
由于一个起笔、行笔、收笔动作不同,整个笔画构成特殊形态,称为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亦称笔形特征。
如点画形成竖点、横点、弧形点、撇画点等。
运笔动作则是最精细、最复杂的书写动作,所以运笔特征特定性强,稳定程度大,鉴定价值高,被喻为“特征中的精华”。
2、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
是指两个以上比画组成独体字或合体字的组成部分时形成笔画间相互关系的特点。
笔画间存在相交、相连、相邻三种关系,由此形成笔画交叉特征、笔画搭配特征、笔画连接特征。
笔画交叉特征是两个以上笔画交叉或相互接近形成的特点。
表现在笔画交叉点或邻近点的位置关系上,即笔画间是否交叉、交叉或不交叉的部位。
笔画搭配特征是指笔画间的相互位置及长短大小关系的特点,包括笔画相互间比例关系特征和独体字整体关系特征两方面。
笔画连接特征是指两个以上笔画构成独特字或合体字组成部分是,运笔过程中无停笔、收笔动作而由一笔完成几个笔画所形成的连接动作特点。
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是个人书写习惯体系中比较特殊和稳定的部分,是笔迹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3、字的结构特征。
是指合体字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特点。
独体字是由单个笔画直接构成的单字;合体字是由单个笔画组成结构单位,再由两个以上的结构单位组成的单字。
合体字的结构特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1)、结构单位的书写形式。
按照汉字的书写规范,同一种书体的单字,各个组成部分都有标准的书写形式,但由于书写习惯体系的差异,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书写形式特征。
(2)、结构单位间的比例关系。
书写汉字的各个结构单位要求有合理地搭配比例,但大多数人的习惯突破了这种制约,其特征表现形式如:
过于紧凑、过于松散、左右不对称、上下大小不协调、内紧外松、外紧内松等。
(3)、违反组字规则的变异结构。
由于书写人长期受到错误练习书写或地区习惯的影响,形成与组字规则不相符合的的变异结构特征。
4、笔顺特征。
是指没有按照阿、汉字笔顺规则和组成部分书写顺序规则书写形成的特点。
表现形式有:
特殊的笔画顺序。
如先竖后横、先捺后撇、先挑后钩等。
?
合体字组成部分间特殊的书写顺序。
突破单字的连写规则,将单字主要部分和笔画连写完之后再补写个别应预先写的笔画。
?
5、特殊字。
是指规范字体体系中不存在但又在一定地区、一定人群中使用的字。
如错字、地方字、行业字、生造字、外来字等,多数是共性习惯的表现,属于种类性质的特征;少数是个人特有的习惯,因而具有较高的鉴定价值。
综述之,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在实践中常常为笔迹鉴定提供有力的依据,对笔迹鉴定活动的开展有着重
要的意义。
三、笔迹鉴定的方法步骤
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鉴定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且不同方法。
(一)、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1、判定建材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
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
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2、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特征。
发现书写动作局部特征,要对检材字迹逐字、逐画进行对照观察,找出其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即是特征。
3、发现和确定样本笔迹特征。
初步判定检材笔迹特征之后,可以此为依据,按照上述顺序和方法确定样本笔迹特征。
与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都要全面寻找、对照。
(二)、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比较检验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自己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
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三)、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
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
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
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
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
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
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
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
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使每个人的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通过笔迹,可能反映出书写人或撰稿人的用词造句习惯,即书面语言习惯;此外还可能反映出书写人的文字布局习惯。
而笔迹检验,既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或确定检材是否为某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其任务就是要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文字布局和书面的语言特征,用以分析时间情况,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和书写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技能,是由语言、文字作为主要刺激物在大脑皮层建立起来的一种巩固的动力定型。
书写习惯与笔迹两者是客体与客体反映对象的关系。
书写动作表现为笔迹,而书写习惯寓于书写动作之中。
书写习惯只有通过笔迹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认识和运用。
因为没有笔迹就无从考察书写习惯,认识书写习惯必须从研究笔迹入手。
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供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是否由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从而根据习惯体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认检材笔迹的书写人,为司法或动提供有力的依据。
篇三:
笔迹鉴定检验样本相关要求
文件检验案件,一般都需要有符合鉴定要求和条件的、能与检验材料(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本材料。
本文就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文检案件中的笔迹检验案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墨水、印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等时间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的收集途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问题做简单介绍。
(一)笔迹检验案件,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笔迹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
收集的样本材料不但要有可比性,即相同字还要有足够的数量,有条件的相同字一般不少于三个。
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
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
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
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
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
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
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
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
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
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3.收集实验笔迹样本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
收集的笔迹样本,即实验样本,要由法官亲自收集。
如果检材笔迹较多,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
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法官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
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
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
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
我们曾经受理过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称合同上的落款签名是被告书写的,但被告则否认。
此案经过三次鉴定,都认定合同签名是被告所写。
此案送到我中心后,我们认为该签名笔迹有一定疑点,但不能完全否定签名笔迹是被告书写的,经研究后我们决定当面提取被告人笔迹。
在提取时,我们询问原告,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原告称是,问是怎样写的,原告称被告当时站着,合同垫在手臂上签的名,我们让被告按照原告说的姿势书写。
4.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
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
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二)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和书写时间鉴定案件的样本材料必须为原件。
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物)的特性、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文件检验还包括其它内容,如污损文件检验、印刷文件检验、言语识别和书写工具检验等等。
由于这些案件或在审判中不经常遇到,或不需要收集样本、或样本较好收集,所以这里不再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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