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电企业反违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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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电企业反违章管理规定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反违章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有效扼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3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职责
(1)负责制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组织开展和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4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1)对装置性违章的整改实施工作负责。
(2)负责制定生产现场各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于装置性违章不能及时消除的要制定防范措施。
(3)负责解决装置性违章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
第5条生产单位职责
(1)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反违章活动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并明确职责。
(2)负责组织反违章活动方案的具体实施,并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
(3)负责对装置性违章进行排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4)负责本单位违章现象的检查、统计及考核,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各单位要及时将违章处理通报公布在公司局域网本单位的主页内,并将违章记入违章登记薄内。
第三章违章的定义及分类
第6条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7条违章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作业性违章:
指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2)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3)指挥性违章:
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
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
(4)管理性违章:
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8条根据违章行为的情节及可能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章行为分为三类:
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违章(Ш类)。
(1)严重违章:
一旦造成后果,对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禁止……”的行为。
(2)较严重违章:
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影响或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
(3)一般违章:
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第四章反违章的管理
第9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和生产单位安全专工要把反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查处、纠正各类违章,并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对反违章工作分级负责、分级考核。
第10条建立公司、部门(生产单位)、班组三级员工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事实、违章积分及考核情况。
将反违章成效作为个人、班组、部门(生产单位)安全绩效评价及安全先进推选重要条件之一。
第11条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五章违章的考核及要求
第12条建立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为主的违章联合纠察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联合违章纠察,并对违章查处情况进行通报、考核。
第13条生产单位每周由负责人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内部反违章联合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在本单位的局域网主页内公布,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对其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4条反违章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章者及其所在部门(生产单位)领导和班组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监护、检查验收、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和部门进行连责考核。
第15条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人员;生产单位查出违章处罚违章人员及其所在班组负责人。
第16条职能部门查出的违章除处罚违章者、班长外还对相关专工(根据违章类型考核安全专工或技术专工)、分管副经理(经理)进行处罚,出现严重违章追加处罚经理。
第17条公司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人员及其所在班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并连责处罚生产技术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主管专工。
上级领导检查发现违章,加倍处罚相关责任人。
第18条工作票内填写的工作内容不明确或风险分析不全面的,处罚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已开工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全的,处罚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执行的安全措施不完善的,处罚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并同时处罚工作许可人所在班组班长和生产单位专工及分管副经理;对以上工作票不合格项如有管理人员在工作票上检查签字的连责处罚签字人员。
第19条工作组成员在工作中出现违章的,除按上述考核外,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处罚,如有管理人员在场,同时处罚在场管理人员。
第20条设备卫生治理不及时,除处罚责任班组负责人外,同时处罚分公司经理。
第21条外包单位人员发生违章,处罚监管人员和分公司分管领导。
第22条对于重复发生或恶意发生的违章行为将加重处罚。
第23条建立反违章培训教育机制。
所有的违章人员都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非各单位自行查处需要离岗培训的违章人员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组织教育培训和考试,不需离岗培训和各单位自行查处的违章人员由本单位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24条反违章实行违章积分管理,对违章者及其连带责任者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扣分考核。
对违章扣分实行累积、跟踪考核,所扣积分达到100分者,应到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培训。
发生严重违章每次扣违章人员30分,其他违章扣违章人员20分,有次要责任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检查人)扣次要责任人5分,其他相关责任人每次扣2分。
第25条各单位要建立违章人员登记薄,记录违章人员姓名、违章时间、违章事项、违章积分考核和违章教育培训及考试情况。
第26条为了做到人人反违章,激发全员参与反违章工作的积极性,施行违章举报奖励机制。
(1)举报时应配备举证图片,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同一违章奖励先举报者。
(2)举报装置性违章,举报内容不应在公司已明确列入治理计划项目范围内。
(3)职责范围内查出的违章不作奖励。
(4)举报奖励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27条反违章差异考核
(1)差异考核分为三类,分别为文明生产治理类、违章类(含安全标准化作业)、外包监管类。
(2)差异考核按类别进行考核,生产单位查处的数量任一类别低于公司查处的,将纳入差异考核。
第28条对违章人员及连责人员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对性质较严重的违章人员立即离岗培训。
第29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每周对违章情况进行统计,提出考核意见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30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31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2012年023号)同时废止。
第七章支持性文件
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8章附件
1.违章范例
附件1违章范例
一、严重违章行为
(1)无票作业(包括无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押回后继续工作)
(2)验电器与电压等级不匹配,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接地
(3)擅自变更已经审核的工作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4)违章指挥,安排工人冒险作业
(5)安排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上岗
(6)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7)未得到有关人员批准,擅自拆除或强行拆除防误闭锁装置进行操作
(8)用氧气做通风及吹扫气源
(9)在铁轨上或列车底部休息,在列车车辆下面或两节车辆中间穿越
(10)未经批准擅自退出保护
(11)滚轮机备用或检修期间未装铁鞋
(12)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13)进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14)签发的工作票主要安全措施不全,许可人不提出意见而盲目执行
(15)运行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消缺处理
(16)在防火禁区、重点防火部位随意动火、吸烟
(17)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18)在有限空间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有限空间作业入口处无人监护
(19)检修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
(20)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对项目承包方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21)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述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临时栏杆或未及时恢复
(22)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23)高压试验时,带电设备周围及通道未设警戒围栏和标志
(24)在高压设备上不挂接地线即进行工作,装、拆接地线一人进行
(25)在制氢室内不停电进行电气回路作业,或作业时未穿防静电服
(26)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
(27)在运行或备用中的皮带上跨越、站立
(28)在同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
(29)未经批准随意拆除或更改安全防护设施的
(30)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31)氧气、乙炔混合存储或混装运输
(32)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胶圈和保险帽
(33)使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34)使用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35)吊运气瓶使用绳索吊运
(36)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37)其他有可能给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和严重损坏的行为
2、较严重违章行为
(1)代替他人办理工作票、操作票许可或终结手续
(2)工作及操作时未随身携带工作票和操作票的
(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执行就地办票
(4)作业前安全、技术措施不进行交底。
(5)工作班成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或仍在继续工作,工作负责人提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6)监护人不在就地履行监护职责
(7)使用不合格的(含未经试验、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
(8)钢丝绳、吊带断股、磨损、腐蚀超过使用限度仍继续使用
(9)高处作业下方无人监护
(10)起吊较轻物品时,使用麻绳和8号铁线
(11)对频发的重复事件没有采取控制措施。
(12)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上岗到位
(13)管理人员(含调度员)在得到有关安全生产紧急问题汇报时,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既不汇报也不处理。
(14)现场作业着装不符合要求
(15)起重现场不设专人指挥
(16)承重的钢丝绳与物体棱角直接接触时未在棱角处采取衬垫措施
(17)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超过铭牌规定
(18)使用临时电源未装设漏电保护器
(19)跨越、移动安全围栏或超越高压带电设备安全警戒线
(20)深沟、深坑四面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21)使用不合格或超过检验期的安全工器具
(22)高处作业上下投掷工具及材料
(23)有限空间内作业,行灯电压超过规定值及没有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24)使用外壳、绝缘有破损或带电部分裸露的电源开关和电源线
(25)接电源时,将电源线直接挂在刀闸保险丝上或将导线直接插入带电插座
(26)厂区内车辆人货混载
(27)转动设备的对轮处无防护罩或防护罩未固定
(28)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及跳板不牢固绑扎
(29)正面使用砂轮或两人同时使用砂轮
(30)设备异动、变更后,未及时修订、补充规程、系统图
(31)其他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影响或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违章行为
3、一般违章
(1)检修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负责人
(2)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时,不及时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3)操作票、工作票未按规定签字,或代签名、漏签名
(4)操作人未按规定复诵操作内容
(5)监护人放弃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
(6)使用电气工具时,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7)电动工具使用的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8)室外配电盘、电源箱、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9)高处的工具器具、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10)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或梯子与地面夹角大于60度
(11)起吊作业时周围未设防护、警戒和标识
(12)人员进入正在进行吊装作业的起重设备旋转半径内,监护人不及时制止
(13)使用的氧气、乙炔瓶放置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
(14)氧气、乙炔瓶露天使用暴晒、防震胶圈不全或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15)进行焊接作业未按规定穿绝缘鞋,未按规定配带工具和着装
(16)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17)使用砂轮机等工具或气割等作业,或打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不戴防护眼镜
(18)用砂轮的侧面研磨工具
(19)使用钻床时戴手套或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20)使用有毒、易挥发药品时,不在通风橱内进行,不戴口罩、防护眼镜
(21)接触酸碱作业不戴防护眼镜、不戴乳胶手套、不穿防酸服
(22)在生产现场流动吸烟
(23)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着装,穿高跟鞋,女工未将长发盘在帽内
(24)作业现场照明设施不完善,照度不满足标准要求
(25)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加装的围栏不符合规定
(26)叉车行走,叉子起升过高(标准200~300厘米)
(27)手持工具攀登高处作业,不配备工具袋
(28)调整机车钩位、处理钩销时,探身到两钩之间
(29)其他一般违章行为
4、离岗安全培训的严重违章类型
(1)无票作业
(2)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4)无证进行特种设备操作
(5)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6)在跌落基准面超过1.5米及以上作业不系安全带
(7)未经批准随意拆除或更改安全防护设施
(8)用氧气做通风及吹扫气源
(9)在运行或备用中的皮带上跨越或站立
(10)滚轮机司机离开工作岗位后滚轮机未装铁鞋
(11)检修人员未经许可操作运行人员操作的设备
(12)气动门更换膜片时未做储能弹簧释放措施
(13)磨煤机检修时站在叶轮上盘车
(14)有限空间作业未设监护人或监护人脱岗
(15)生产现场单人进行检修作业
(16)安全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全
(17)误操作设备
(18)螺旋卸车机未离开车体前人员即进入车厢内清煤
(19)临时用电不符合“一机一闸一漏”要求
(20)指挥性违章
(21)管理性违章
(22)上岗到位不及时或上岗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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