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拟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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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拟稿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经济持续、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公司安全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办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六条安全办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各专兼职安全员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领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第七条安全办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监督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和发放,及时购买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
第三条公司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公司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在作业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
第五条对公司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位采购,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公司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其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办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实施监管职能。
第九条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条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公司主管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
4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办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工作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3提出保证安全办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事事故;
6 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 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
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 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
及时救治。
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9 每月定期、节假日及恶劣气象条件期间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属车间(部门)立即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消除隐患。
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限期整改。
10 负责对新进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实施工作;
11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
第十三条 各车间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2.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岗位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消除隐患。
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全办或公司领导。
并采取应急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 .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安全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配合安全办实施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导和安全办报告本部门安全事故。
6.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配合安全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各岗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办。
8 .保护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协助安全办、安全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9. 配合安全办实施对新进员工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并建档。
第三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员工的权利
1、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相关事项。
2、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3、员工有权对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因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员工在上述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责任人或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条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1 员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并定期接受特种作业的培训。
3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 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自觉学习国家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有关制度。
员工从事的岗位应具备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车间主任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宣传和教育培训
第一条安全办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二条安全办应利用公司各种会议对主管负责人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内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办应利用公司信息网络、板报、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员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三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条当事故隐患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制度的行为在本单位内部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第一条安全办、各级主管人员、公司的保安队伍,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
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全办负责,并依托120(医疗救护)、119(消防)、110(公安)、122(交通)等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工作。
安全器材和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
第二条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直接上级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同时如实报告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
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条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
公司各级员工应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章奖励和责任处罚
第一条公司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事故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参加抢险救护,使公司声誉、财产和人员免遭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对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领导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安全办负责各车间安全的协调管理,享有检查报告权、考核权及行政处理建议权等。
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安全办可建议其限期整改,如未整改或执行不力,视情节轻重,经分公司领导审批后,可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经济处罚原则如下:
第四条部门存在安全隐患,经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办指出后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经理处以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五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公司主管领导处以3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安全办主任处以300元罚款,安全办副主任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部门的主任处以300元罚款、副主任处以2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六条由于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使公司受到政府处罚的,其罚款由责任部门承担,安全办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主管领导、部门经理和安全办主任处以500元罚款,安全办副主任处以400元罚款;
第七条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未按本制度规定如实告知员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应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九条上述个人罚款由安全办通知人力资源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各车间
的罚款由安全办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条公司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50—100元罚款,由安全办通知人力资源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安全
总经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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