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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学号):
0501080115
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学生论文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问题研究
姓名
何婧
学院
财经管理学院
专业
农林经济管理
班级
2008级
(1)班
指导教师
于晶波副教授
2012
年
10
月
10
日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问题研究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及其现状
(一)政策性金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伴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赋予农发行建设新农村的银行的行业定位以来,找准职能方向的农发行驶入快车道,贷款余额逐年上升,在新农村建设中作用日益明显。
近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已经形成的以粮棉油收购信贷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信贷为一翼,以农业和农村中长期信贷为另一翼的“一体两翼”业务发展格局下更好的发展。
(二)商业性金融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完全以营利性为目的,以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法人机构,包括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等。
对于我国农村地区来说,商业性金融主要指的是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是在国内城乡设置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中国农业银行是国内涉农贷款投放规模最大,服务面最宽,服务客户最多,唯一拥有农业信贷专业化经营管理体系的商业银行。
2009年以来,中国农业银行加大涉农金融服务产品研发推广力度,对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特色新产品进行全面推广,对小企业商铺经营权质押贷款、厂房按揭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多户联保贷款、整贷零还等涉农金融产品进行研发和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合作性金融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农村最基层的组织机构,也是目前我国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其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农村,它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村各种不同的金融需求。
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一些农信社被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它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村各种不同的金融需求主体。
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
长期以来在支持“三农”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
2011年,在全国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博览会上尚福林强调,广大农信人始终坚守在金融支农的第一线,立足县域,扎根农村,服务“三农”,近8万个网点遍布乡镇,近80万员工奋战一线,服务8亿农民兄弟,提供了全国近80%的农户贷款,承担了近80%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机构覆盖重任,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四)邮政金融
目前,邮政储蓄已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要渠道,被亲切地称为“绿色银行”,是我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邮政储蓄机构原有的性质决定了它只吸收存款,没有放贷机制,资金转给人民银行,吸收的资金用不到农业和农村地区。
虽然满足了农村居民储蓄的需求,但却造成农村资金的外流。
使得邮政储蓄成为了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抽血”大户。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成立,邮政储蓄业务范围逐步从传统的存取业务拓展到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资产业务等领域,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面向“三农”,将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到2009年底,邮储银行全国36家省市分行、312家地市分行、1600多家县级支行、2万多家自营网点、1万多家代理网点全部完成了组建任务,邮政储蓄体制改革与发展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五)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
其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银背、私人钱庄、台会、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及其他民间借贷组织。
农村民间金融是农村经济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自发产生的一种金融运作制度,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方面,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为农村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另一方面,农村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信贷融资需求旺盛,而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民间金融于是应运而生。
农户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需求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难以进入商业化正规金融,因此小农经济天然、长期地与民间借贷相结合,而正规金融的退出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迅速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金融规模。
(六)农业保险
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保险覆盖率严重不足。
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不断下降,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再加之农业保险的实际运作存在着政策性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导致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由于保险农业长期缺位,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小型经营的中国农民经常面临“十年致富奔小康,一场灾害全泡汤”的困境。
因此,建立良好的农业保险体系,相当于为金融的介入提供了一种催化剂,可以更大范围的撬动金融资源进入农业领域。
二、我国原有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原有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1.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清
(1)制度供给角色
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发展采取了约束和抑制政策,实行信贷配给和信贷补贴制度,并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
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每次变迁均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行为,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政府行为,这种强制性变迁的方式,不能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和提高农村金融效率。
(2)金融监管角色
现行农村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许多缺陷:
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高效监管合力。
(3)财政资助人角色
政府应该是农贷市场中政策性金融和第三方补偿的主要供给者,而我国政府对农业的相关补贴投入较少。
补贴支出项目较单一,且对农业提供的政策性补贴主要是粮棉油价格补贴,对农业保险也没有太多的补贴。
2.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功能缺位
(1)资金来源成本高
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应主要来源于财政无偿拨款和有偿贷款,但是由于财政补贴不能及时到位,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主要通过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从人民银行再贷款来筹集资金,使筹资成本上升。
按照国际惯例,这个缺口应该由财政补贴,而我国是要求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这使得农业发展银行遇到了经营困境。
(2)业务结构不合理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仅承担粮棉油储备贷款业务,事实上成了粮食部门的财务主管,根本没有同农户发生借贷关系。
虽然银监会批准了其承担农业产业化、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村基础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的贷款,但是由于资金来源成本高、风险较大、周期长、收益慢等多种原因影响,新业务还没有很好的开展起来。
3.国有商业银行“三农”的功能弱化
自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转化过程中,更加注重集约化经营,不少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大量撤并,纷纷撤出农村市场。
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减少县及县以下区域分支机构数量的同时,将内部的人才、资金、技术装备等不断向金融资源聚集的城市转移,在管理机制上,经营重心城市化,很少考虑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
4.农信社发展缓慢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
自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是恢复其合作性。
但是农村信用改革步履艰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也难以落实,问题主要体现在:
(1)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
绝大多数农信社是在原信用社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历年来的积累与亏损由谁享有和承担很难界定。
(2)农信社缺乏合作性质
由于业务上偏离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合作社的互助共济性正在淡化,“官办”色彩浓厚,农民缺乏入社的积极性。
(3)农信社为农村社员服务的范围非常有限
农信社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出现了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影响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5.邮政储蓄成为资金漏斗
由于邮政储蓄奉行“只存不贷”的行业定位,邮政储蓄利用中央银行的高存款转存利率的优惠政策和网点优势,争夺农村资金资源市场,邮政储蓄存款近年来超常增长,2009年,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2万多亿元,邮政储蓄75%以上的存款来源于县及以下地区,这些资金大部分上存到中国人民银行,使本来资金就不足的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农村资金外流情况更加严重,农村金融机构存贷差距进一步扩大。
与之相对的是资金用于同业存放和证券投资,几乎全部流出农村。
6.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
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1)贷款利率偏高
由于民间金融的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借贷双方自定的,借贷利率水平较高,往往是正规金融组织的数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使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
(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等特点,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防范风险,因此经营风险极大。
(3)民间金融组织基本上属于零打碎敲
在地下或半公开状态下活动,一些民间金融从一开始就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部分机构还带有黑社会性质,不能在农村市场经济中起到应有的作用,难以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7.农村保险业严重落后
我国农业每年约有5亿亩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5%,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
而中国农业目前仍然主要依靠两种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途径,即民政部门主管的灾害救济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
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第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第二是不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深化后的要求;第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又由于缺乏相应政府补贴等政策支持,加之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得一直不景气。
8.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低下
(1)农村金融产品不足
现有的金融组织机构发展的金融产品,仅仅停留在基本的存、贷、汇业务上,农村信用社除办理结算和少数开办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在城市金融机构中较常见的业务几乎没有,而对于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产品的开发严重不足。
产品提供上的缺陷,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
(2)金融机构难贷款,农民贷款难
据调查,在我国农村只有20%左右的农户可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且大部分以小额贷款为主,大额贷款受到严格限制,资金的支持无法满足农业结构调整的规模资金需求。
其次,政策的限制给农民货款造成了障碍,金融部门为规避风险要求农民贷款要有抵押,在农村,尤其是经济落后的个别乡镇,农民生活困难,没有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能够抵押的只有住房和土地。
但是,《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因此,农民的承包地等根本不能抵押贷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方式的制约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的方式有多种,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对应。
诱致性制度变迁按照林毅夫的解释,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固然要求金融体制随之变革,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考虑国家的整体战略,而忽视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存在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同农村资源禀赋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相背离,最终致使农村地区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大量农村资金却转移到城市和非农部门,农村经济发展严重受阻。
2.政府的不当干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常发展
出于经济金融等方面的考虑,中央政府多次撤并又重新设立中国农业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股份制改革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所在地政府的不当干预造成的。
所以,不当的政府介入必然会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常发展。
3.农村金融机构竞争有限
现阶段,在我国农村的大多数地区,政府主导的金融仍然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区域性的、地方性的中小商业金融和互助金融较少。
农村金融市场集中度较高,金融服务竞争严重不足。
由国有银行主导的农村金融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具体表现在:
农业发展银行对特殊的企业群体提供信贷,不直接对农户开展业务;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后从农村逐渐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就算在农村设有机构,但多对其贷款权限进行了限制,导致农村存款不断流向城市;在较多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然而,在农村金融业务方面,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
4.农村金融机构安排忽视外界环境特征
农村金融机构安排的外部环境特征就是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
这种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不同金融需求主体的需求千差万别
农户作为一个基本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单位,既需要生产性贷款,又需要生活性贷款,这两类贷款在实际中很难区分。
目前许多地方的正规金融机构不向农户提供生活性贷款,这显然不符合农村实际。
(2)农村金融需求地区差异明显
东部地区的农村金融需求主要来自非农部门,中部地区主要在种养业,而西部地区主要是用来满足由于产出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生活方面的余缺调剂。
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对地区间金融需求的差异进行实地调查,因此很多贷款政策也不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造成资金不能流向最合适的产业或部门。
5.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时间较短,致使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缓慢,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不够,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还不完善,存在许多不足,集中体现在:
(1)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下减少了农村金融供给,都减少了对周期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的投资,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投入的逐年减弱。
(2)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在组织制度、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营机制等方面有着浓重的行政色彩,且业务单一,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融资能力差,没有发挥对农业投人的资金聚集效应。
(3)合作金融缺乏“合作性”,与农业银行脱钩,历史包袱重,风险资产多,且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着民主管理与内部人控制的矛盾,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呈现高度垄断特征,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不健全,不同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
6.信用制度的缺失
目前农村基本上属于传统社区,农户的流动性不大,人们之间接触较为频繁,传统的道德约束较强,绝大多数农户比较注重自己的声誉,但这仅限于人际信任。
由于市场经济刚刚发展起来,体制不完善,制度信任尚未建立,诚信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还没有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和内化。
现时农村的信任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对对方人品、声誉的了解上。
从融资契约的执行来看,融资契约需要建立在无条件信任上,即建立起一套借贷双方共同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念体系,只有达到“无条件信任”的状态才能够改进人们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
但目前,从农村实际情况来看,信任基本上停留在有条件的人际信任上,无条件的制度信任建设任重而道远。
农村很多经济主体存在逃债的冲动,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和短视行为,对“失信”不以为耻,这更进一步刺激农村经济主体的道德风险,进而加大了银行实施监督的费用,同时也加大了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
7.农村保险服务质量低
农村保险服务质量低是制约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
(1)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交通不便、人口居住分散、服务难度较大,保险公司的服务力量无法及时地在农村各个角落延伸;
(2)广大农村保险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业务员都是保险公司“就地取材”稍加培训就上岗开展业务,部分业务员服务质量无法满足公司与客户的要求;(3)农村客户文化层次较低,客户因对条款及保险公司的规定不理解而产生误解是常见的事情;(4)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法规保护;(5)农村保险赔付率高,风险大,造成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开展农村保险、提高农村保险服务水平的积极性不高。
三、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经验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经验分析
1.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层次分明,其基本格局是以私营信贷机构等农村商业金融为基础,以合作性农村金融为主体,以政策性农村金融为补充。
私营的农村信贷机构产权明晰,在农村市场运用商业化的经营手段,专门向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农村金融需求者,如大型农场主等发放贷款。
农业信用合作体系由政府创办,最初由政府出资,而后又将股权出售,逐步实现合作社或农场主所有。
政策性农业信贷机构是政府为弥补农村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的不足而创立的,主要提供灾民救济方面的贷款,及为小企业发展提供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的低息贷款。
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二是在金融组织体系上,合作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并存。
多种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协作分工互相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美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本需要。
2.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金融和政府金融两部分组成,且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府金融为必要补充。
政府金融是指由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无偿给付农林渔业的贷款利息,或由作为政府金融机构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对农林渔业发放低息贷款。
日本的合作金融事业是由农林渔业协同组合系统办理的。
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独立核算。
政府与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无从属关系,且上级农村金融机构只是对下级农村金融机构的大致政策方向予以指导,其自身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系统。
二是政府支持。
中央金库在初创期,政府即输入大量的政策性资金。
此外,政府还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以及农业灾害补偿制度。
日本独具特色的金融体系其特点表现为:
一是农村金融组织政府背景深厚,带有一定程度的官方色彩。
二是体系内的组织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上级组织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下级组织进行指导。
三是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建立了农村信用保险、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存款保险以及贷款担保等制度。
而缺陷则是靠政府优惠、财政压力大。
(二)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经验分析
1.孟加拉的农村金融体系
孟加拉国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典范,它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发展体系。
当前,孟加拉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主要有:
各类国家金融组织、格莱明银行(GB)和各类非政策金融组织(MFO)。
国家金融组织是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组织,它们充分利用丰富的资源和网络,为农村地区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国家财政实行利率补贴政策,因此其农业信贷的利率较低。
格莱明银行和各类非政府金融组织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各类信贷支持,通过小规模的信贷支持使低收入人群能够尽快脱离贫困。
这种体系的特点是:
首先,国家对农村金融财政的投入力度大,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优势。
其次,小额信贷在发展上具有规模小、期限短、还款灵活、借款方便的特点,且不需要任何抵押物,这种发展模式能够迅速适应农村市场,为孟加拉国的农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
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商业银行和各类村镇银行等组成。
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是全国最高级别的农业金融机构,它管理着众多农村金融组织,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但其对外不发放贷款,只是行使管理职能。
印度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层次分明的组织机构,不仅为农户发放短期贷款,并且还对农村土地进行长期的贷款发放,促进农村生产发展。
印度商业银行主要以商业化模式运作,它不仅向农村地区提供生产性贷款,并且还向一些农业合作机构提供分期贷款,以间接的方式为农村地区提供服务,这使得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地区村镇银行是为了满足那些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得不到贷款的弱势群体,这些村镇银行只能在本地区内行使信贷职能,不能跨地区经营,保证了辖区内资金的充分流动。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有:
一是政策性金融定位合理,充分发挥兼具财政性融资、商业性金融和部分金融监管的特殊功能。
二是重视发挥国有大商业银行在支农服务中的作用,利于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
三是农村合作银行发挥其点多面广优势,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力量。
(三)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并适度干预
农业具有风险大、利润低的特点,这决定了农村发展难以得到逐利性的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
政府作为市场的补充,应适度扶持农村金融,可通过注入资金,对我国农业贷款进行利息补贴、债务担保和适量的损失补贴等政策,来调动商业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的积极性。
但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仍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政府的适度干预是非常必要的。
若过于强烈地对农村金融进行政策干涉,势必会降低会员的合作积极性、自主性,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有效性,进而抑制了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2.允许非正规农村金融进入农村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供给不足,而民间借贷恰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应允许其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规农村金融的创新机构,以使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增加,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层次金融需求。
3.合作金融是各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经验表明,要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农村各类经济行为提供资金支持。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合作金融在各国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在各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充分说明了合作金融的实用性和生命力所在。
四、构建我国和谐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构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原则
1.适应新农村建设特点的原则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时期,新的时期赋予新的特点:
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农业生产方式正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等。
这些新特点预示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这就要求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考虑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形成灵活的市场退出和进入机制,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流动,鼓励组织机构的创新,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
2.政府扶持原则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生产的规模小,经营分散,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
因此,农业贷款要比工商业贷款的风险更大、成本更高、收益更低。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是按照“重工、轻农”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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