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土地租佃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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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土地租佃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
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土地租佃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
【内容提要】在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农村的租佃制度与华北、苏南、关中等地的租佃制度相比,具有租佃土地多、公田多、分成租多、土地流转快等特点;该地区普遍的租佃制与边区地处三边商品流通、商品经济发展、农业比较效益、农户家庭经营的选择和政府无暇顾及社区公共事业的现状相联系,与当时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生产要素流通体制相适应,是农村社会的经济选择,对边区农村社会经济有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赣闽边/租佃制/经济选择/农村社会
国内外史学界对中国租佃制度的传统认识积淀深厚。
赣闽边地区包括江西的赣南和福建的闽西近30个县的广大地区,它地处赣闽两省交界的丘陵山区,相对而言是较为贫穷的省际边陲地区,同时又是闽赣粤三省人口与商贸流通的孔道,近代东南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腹地;既是20世纪初期前近代传统农村经济较完整的模特,又是较贫困的地区从传统农业经济向近代商品经济转型的典型,是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经济研究中另一类型。
二三十年代毛泽东等革命家进行的大量调查和当地众多的方志资料,为该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多年来我们在赣闽边地区所做的大量社会调查,则为我对该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研究获得了更多的感性认识。
本文疏理了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农村广泛存在的土地祖佃的特点,分析了地主与佃农的经济选择及其租佃制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
赣闽边地区是一个山多田少的地方。
在赣南的寻乌、兴国、宁都近10县农村,人均在6.7担(合官称100市斤)谷田,(注:
《赣西南的(综合)工作报告》(1931年9月20日),见江西省档馆编: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58页。
)“五六担谷田占大多数”(注:
《赣西南(特委)刘士奇(给中央的综合)报告》(1930年10月7日),前揭《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352页。
)。
在闽西地区1929年的分田中,“多至每人十担,少至亦三四担”,一些地方只“分二担”,人均土地一般也应是5-7担谷田。
(注:
《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
见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
《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8页。
另参见《中共闽西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20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302页。
)可见赣南闽西两地区情况相差不大,人均耕地约在6担谷田左右。
然而,人均土地少的赣南闽西地区,地权占有却很集中。
毛泽东在寻乌的调查资料显示,全部土地总数以100计,仅占总人口8%的租佃阶级占有土地30%;公共土地占到40%,而占人口80―90%的农民只有土地30%。
(注:
毛泽东:
《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7、105页。
)虽然在兴国县的永丰区,个人地主占地达40%,富农30%,公共土地10%,三项合计高达80%,而中、贫农只有20%,(注:
毛泽东:
《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99页。
)与寻乌县的土地占有情况相比较,地富阶级土地占有的比率更高,但在兴国、永丰、吉安、吉水等4县连片地区,个人地主占土地21%,富农占地16%,地富二者合计为37%,公共土地占32%,三项合计也是70%左右,中、贫农也占30%,(注:
《赣西南的(综合)工作报告》(1931年9月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459页。
)说明整个赣南地区土地占有情况与寻乌相近。
在闽西农村,租佃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比率更高。
据1927年的调查,地主、富农占有土地65%,公堂占有土地25%,两项占到90%,而占人口90%的农民阶级所占有的土地仅是10%。
(注:
《中共闽西党第二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日―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80页。
)1929年的调查,地主占地70%,公共土地占20%,农民只占土地的10%。
(注:
《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1930年3月25日),见《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第220页。
)苏区革命前的长汀,商业资本家的土地占20%,地主占30%,公田占33%,农民占15%。
(注:
《中共闽西党第二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日―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80页。
)1929年以前,上杭县白沙乡的情况是,“地主土地占60%;龙岩县的租佃土地,宗族土地约占总耕地面积30―40%,该县的适中镇,“纵径最多不过20里,但宗族祠堂至少在200个以上;在业权中,宗族田地占十分之七,私人地主占十分之三”,“在族田中祭产多者达一千担,少者亦在十担以上。
”(注:
章振乾:
《闽西农村调查日记》(1945年月26日),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51、177页。
)显然,闽西地区的地富阶级土地占有的比率比赣南地区高,但公田所占的比率则差不多,大致也在30—40%之间。
上述公共土地和地富阶级所占土地合计为70—80%之数,与章有义先生关于中国农村地主阶级土地占到50―60%的估计也高出许多,尤其在闽西农村更是如此。
(注:
章有义:
《本世纪三十年代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
根据文献资料和我们的反复调查,在赣南闽西地区,占全部土地30―40%左右的公共土地,无一例是作公共经营耕种的,全部以收取地租的形式,分散租佃给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户耕种;在地主富农所占有的40―50%左右的土地中,大中地主的土地基本上均采用租佃经营方式,小地主除自耕土地外,多数也出租部分土地,但富农占有的16―20%的土地,则大多数是自己耕种;减去小地主和富农自耕的土地,这40―50%的土地中,有1/2左右也是以租佃方式出租经营,数量可达到总土地的20―25%左右。
另据近年赣南、闽西地区农村多次的调查访问材料反映,各地都有些自耕农根据自己耕地的远近肥瘦和对自身生产经营提供的利弊关系(即经济学中的所谓的“机会成本”),利用了租佃制提供的灵活性来调节配置家庭生产资源,把一些对自己生产经营不利的远田、瘦地租出去,再在有利于自己耕种的居住地附近或与自有耕地可连片耕作的地方租进适量田地,以便在同样投入的情况下获取更大的收益;同时,各地农村中,都有一些因疾病或灾祸而家中无劳力的农民尤其是贫苦农户,自己无力耕作而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的情况(注:
寻乌县的温俊才,当年家里有7个人,父亲教书,自己在政府做事,其余为妇女、孩子。
他家原有2亩田,租给田地附近的农民耕作,行定租;同时,为解决家里妇女、孩子等劳力的利用问题,又在村旁附近租种了3亩多土地,也行“见面分割”的分成租;赵月星老人回忆说:
他家有11个人,自有20亩田左右;因为有约3亩的土地离家远,以定额租制出租,同时又在与自己多数田连片一起的地方,租进公堂田约3亩,也是定租制(见2001年11月17日对温俊才、赵星月老人的采访材料)。
)。
因此,在当年的赣闽边地区农村,出租经营的土地还不纯粹或远不止是公地与地富阶级的土地,也有其它农民的部分土地。
如果扣除小地主和富农自己耕种的那部分土地(以20―25%计),将全部出租的公田(30―40%)、地主出租的土地(20―25%)和其它农民因耕种困难而租出或佃进的土地(以5%%计)相加,租佃土地的数量会在55―65%左右。
而在当时商道繁荣与商业比较利益的刺激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土地资源加速流转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商业资本进入农村较多的闽西地区,租佃土地的比率则可能还要大于65%。
因此,赣闽边地区农村土地租佃比率之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就地租量即租佃土地生产物的分配比率而言,清末民初的闽西赣南也大致相同。
在闽西地区,具体缴纳比率则“以田亩好坏为标准”,从2成至7、8成不等,“上等田能出产一石谷子之田地(如秧地)须纳谷8斗,较次者每担6斗,普通4斗,下等田2斗。
倘以金钱代纳,则须照原价贵一二升”;在上杭县,1929年前租率依田地肥瘠而不同,“良田上冬谷子为地主,下冬甘薯均为农民;瘠田因所费之劳力多,故地主仅得收成的一半或40%”不等。
(注:
章振乾:
《闽西农村调查日记》(1945.4―7),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78、156页。
)在长汀县,上等田也有高至“百分之七八十”的,(注:
《中共闽西党第二代表大会日刊》(1930的月8日―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87页。
)但大多是“一半还地租”。
(注:
《福建新农民》(周刊),1927年第6期。
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说:
在闽西,“田租各县最低百分之六十,长汀百分之七十,连城南乡高至百分之八十“(见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
《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6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各地土地好歹差别很大,中共闽西一大的叙述显然不如上述几个资料准确。
)赣南寻乌县的地租是2―6成,其中有一种叫“早六番四”的分成比卒,即因为早子(早稻)价较贵,收获量更多,交租6成才不便宜了佃农,番子(中晚稻)价较贱,收获也较少,故交四成。
表面上看,早六番四两档扯平,还是五成,实则不然。
因为早子收获量多,每10担中地主现已得去6担,农民只剩了4担子,番子收获量每10担中往往要比早子少2担,只有8担,交去4担租,自己只得4担,合起早子的4担共得8担,地主却共得10担。
成为5.6:
4.4之比。
(注:
毛泽东:
《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6页。
)据当地农村的反复访问调查,这种地租一般也是肥田。
至于瘠之田、山田(主要是公田,尤其是一些基金会的社会公田),就只要缴纳2成收获,甚至因无人愿耕而象征性地缴纳少量地租。
(注:
见寻乌县档案馆:
《中华民国档案》全宗号1,寻乌县立中学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赁耕字契1―6号。
)不论是当年留下的文献资料还是访问调查,都清楚地说明,边区农村的地租平均都在正产50%以内。
基本上都是土地收获量的1/2。
“分成租”、“定额租”和“钱租”三种都存在。
在赣南闽西农村,租佃土地生产物的分配主要有铁租与非铁租、或叫“定租制”和“分租制”二种方式,外加一些叫“批头、田信、田东饭”等形式的单方额外支付的物品,(注:
毛泽东:
《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6、142页;《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9年7月),《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98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与“分成租”、“定额租”基本相同。
分成租在寻乌县农村占到全县地租形态的80%。
一般水旱天灾,面议减少;遇大灾害收成大减时,有谷(“胖”,当地音胖,有谷,无米之谷)也要分一点去;收割时,主、佃双方都到禾田,现场分配。
定额租,它在赁字上也载明“半荒无减”,尽管在全县地租形态中占到20%,但实际上农民实行得很少,“仍然是请了地主看过,精有照分(精谷就是好谷)”。
(注:
毛泽东:
《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42页。
)因此,在寻乌全县农村中,“定租制”或“铁租”真正实行的“极少”,分成式的“非铁租”则非常流行,普遍是视年成好坏的具体情况而定,实际还是近似于“分成租”的地租形态。
相邻的广东平远实行主、佃对分”,也是“分成租”。
(注:
毛泽东:
《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6页。
)收租的另一种方式则叫“量租制”。
地主收租与佃农交租的时间,农村有“大署(旧历六月)割禾,立秋(旧历七月)量租”的说法。
到时,地主通知农民按“分成“或“定额”约定把租送来;不见送来时,地主亲自跑到农民家里去催;再不送来,就派工去取;取又取不着,就调了他的田,甚至告农民的状,捉农民坐班房。
(注:
毛泽东:
《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6―137页。
)以“见面分割”和“量租”两种收取地租的方式比较看,“见面分割”因其简便易行,同时“地主也怕佃农收割后不量租谷,佃农则怕调田与争执吃官司”,双方都“宁愿见面分割”,加上农村多行“分成”式的地租形态,因而“见面分割”方式也十分普遍。
与此同时,由于天灾战祸,定额租风险太大,“分成租”也进一步增多。
(注:
毛泽东:
《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家漂调查文集》第136―137页。
)显然,清末民初赣闽边区农村的地租形态,不是史学界熟悉的
二
赣闽边区广泛的租佃制,是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相联系的。
闽赣两省交界的赣南闽西地区,其开发到清中期已经完成,形成并承传了中国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社会。
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这里是一个以不断进入的中原流民为主体,在晚近完成开发而形成的移民社会。
(注:
参见罗香林著:
《客家源流考》(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89年版)和黄钰钊主编:
《客从何来》(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等书。
)通过长期的艰辛开拓,辗转来到赣闽(粤)边地区的中原移民的后裔,与当地土著人民融合而形成了独特的客家民系。
他们逐姓、逐群形成村落社区,散落在赣闽(粤)边地区的山间河谷之中。
进入清末民初,随着人口的增长,赣闽边区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据有关资料显示:
清末百年中,人口增长进一步加速。
以会昌、安远、寻乌、瑞金、石城、兴国等9县为例,其总人口1820年为235万人,1916年增长至306万人,百年不到增加人口71万多人,(注:
江西省政府统计室编:
《江西年鉴(1936)》。
)年均人口增长率为2.76%。
虽然不算高,但相对当时社会劳动生产率和科技发展水平下本来已经饱和的赣南地区来说,却是一个沉重的压力。
土地是边区人们最主要的生存资源,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耕地相对不足使得边区人们的日常生活经常有欠食之虞。
与赣南相比,闽西人地矛盾更为尖锐,汀州“山多田少,产谷不敷民食”;(注:
卞宝弟:
《闽峤轩录》卷2。
)相邻的粤东则“数百年来即有人满之患,数百年来即有无地可耕之痛恸,数百年来即有米荒之袭扰”。
(注:
《正气日报》,1943年8月23日。
)故闽粤人口大量向赣南移民,进而加剧了赣南地区人地矛盾。
至同治年间,赣南的许多地方也已是“朝夕果腹多包粟薯芋,或终岁不米炊,习以为常”。
(注:
同治《赣州府志》卷20《物产》。
)赣闽边地区人均耕地仅6担左右谷田,在当时的劳动生产率和科技水平的制约下,农民是难以过上安稳生活的,更不要说进一步向市场换取其它必需生活资料。
随着北洋政府统治年间的战乱频发,边区人们的实际生活水平更是次第下降。
对于赣闽边区农民来说,身处“人多地少”、地权集中而流转迅速的经济环境中,既是生存挑战,也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动力。
从社会发展来说,如果赣闽边区农民仅从人均有限的6担谷田土地求生存,如实行人人平均一份,就很难推动农民的外向寻求发展和拓展新的产业,不仅农民需要从市场获取的生活资料难有来源,而且农民的经济生产与生活就会一潭死水,失去活力和灵性。
在当时劳动生产率和科技发展水平下,人多田少的赣闽边山区农民,如果不通过展拓副业和外向兼业劳动,逐渐实行分流,那只有共同贫穷一条路。
然而,赣闽边区尤其是长汀、上杭、武平、寻乌、会昌、瑞金等县,由贡江、汀江、梅江水系将三省连为一体,地处赣闽粤三省边际商贸要冲,是清末民初东南沿海商品经济连接东南腹地的主要商道。
与因近代商路改道而全面衰落的赣江动脉商道相比,赣闽粤三省边际古商道不仅没有走向衰落,相反则随着汕头、潮州等沿海城市的开埠,更加繁荣。
因此,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同时发展农村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副业和向外发展兼业性劳动,融入省际经济交流的商潮,实现劳动生产力的多元流动,实行亦农兼业(亦工)的经营模式,是人多田少的赣闽边区农民适应商品经济发展,摆脱单纯从有限土地上求生存的理性选择。
前述赣闽边地区农村租佃制广泛发展,除了受到上述经济环境特征的影响,同时还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特点紧密相联。
在当时的赣南农村,每一农户能耕种土地在50―60担谷田左右,每一劳力年耕种土地在30担谷田左右。
(注:
毛泽东:
《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3、143―144、170页。
)在长汀、上杭、龙岩、永定、连城五县,农村每一个劳动力一年“至多能耕二三十担田地”,平均为22.9担,农忙时还要雇工。
如每户以1.5―2个劳力计算,每户可耕农田也在50―60担谷田左右。
在闽西,耕作每担谷田所需人工平均为5―9个劳动日之间。
(注:
《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江西省档案馆编: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302页。
)如以每一劳动力年耕作30担谷田、每一担谷田平均需人工7天计,那么,每个劳力就只需60%以内的时间用于农田劳动,每个农户还应有40%以上的时间用以扩大农田经营规模。
但是,众所周知,农业生产活动是一种生命适应生命的活动,劳动季节性、时效性强,即便是每一劳力耕种30担谷田的现有规模,农户一般都要在农忙时节或多或少雇用短工,而自己在农忙以外的其它40%的劳动力却无法有效投入到农业生产中。
与此同时,农忙以外,农户田间劳动交由家中妇女小孩等辅助劳力,主要劳力则外向发展副业与挑担经商等兼业劳动,据当年的估算,农民副业与兼业性劳动,其收入则远远高于农田劳动,(注:
江西兴国农民外出挑担,做贩买贩卖的生意,来回一趟梅州,前后一个月,可赚小洋35.3元,当时每石谷价1.5―3元左右,每天收入如以稻谷计在一石左右。
因此,挑担虽艰苦劳累,但农民还是乐于前往,甚至敢冒生命危险。
毛泽东:
《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09―211页。
)农户另外2/5的劳力不仅没有闲置,且发挥了更高的效益。
显然,边区这种农户经营规模是由当时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也受拓展副业和工商兼业效益较佳的影响。
正是受当时劳动生产率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及商品经济规律等等因素的影响,边区租佃制便得以广泛发展。
作为地富阶级,他们将大量土地集中于自己手中,本可以雇工进行规模性经营,然而他除受制于农业劳动的季节性、时效性强制约外,还受到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劳动自律性强和劳动的监督管理、劳动好歹的衡量等难度大的制约,如雇佣劳力进行规模性农业生产经营,其管理成本奇高,效益不佳。
在中国,传统的尤其是官商垄断的工商业一直相对发达,早已验证了“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经济规律,在近代工商业经济大潮的冲击面前,农业的弱势产业地位,即所谓的:
“剪刀差”现象更加突出,(注:
《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和《中共闽西特委通告(第43号)》(1929年11月),见《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98、99、131等页。
)只要有可能在农工商务业中进行选择,拥有众多土地资源而又有能力选择工商经营的地富阶级,其出租土地坐得地租而转向工商经营就必定是经济规律使然;即便当时还无力从事工商业,因受到经营规模比较效益的制约,除留下自己耕种的土地外,其余土地也自然会取坐收地租这一效益最大化的选择。
例如,寻乌县潘明征等120多户大中地主,他们普遍是根据自己家庭各生产要素的情况,以租佃双方契约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土地分散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半自耕农或佃农耕种,实现土地生产要素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从而收取高额地租;它既可免却自己雇工经营农田时的奇高管理成本,又能尽量将精力用于工商业及其它有利项目的经营;或可为工商发展增进原始资本积累,或能既以农守本,又可以未致富,实现其生产力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虽然,他们大都留下十几亩肥田自己耕,雇有一、二个长工,却绝非学术界所谓的资本主义规模经营,如此经营的目的有二,一是不使家中粪肥等资源浪费,二是为了不让因为家中种菜、收租和干其它家中杂事而雇请的“长工闲着”。
(注:
毛泽东:
《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调查第124页。
)就雇请的这种个别长工而言,其实也是地主家的杂工,其动机仍然是地富家庭经营最佳机会成本的选择。
再从赣闽边区广大农民的选择来看,他们则视家中劳动力等生产资源的情况,少数能耕种自己的土地,大多数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则以双方契约方式,通过交纳比率适时的分成租或定额租,获取与家庭生产经营能力适量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家庭农场式经营,边际收入的1/2(分成租)或全部(自耕农或定额租)都归己,其劳动工作意愿强或较强,生产积极性大,既能及时适应农作物的生长规律,又能在农忙以外的季节中,充分利用家庭其它劳动力资源完成农田辅助劳动,实现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多种兼业性生产选择,以获取更高的比较效益和家庭必需的现金收入,因此,农户适量土地(50―60担左右)的家庭经营,在保证一般稳定农业一头的同时,实现了亦农兼业(亦工)外向性发展,其实也得了家庭生产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因农忙季节赶农时而雇用临时短工或进行换工,不仅地主富农很多,自耕农和一般贫农也是常见的现象;这同样与农户追求家庭生产资源效益最大化不矛盾。
但如果进一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其效益则会相反。
所以,在赣南农村,农民“就是有了土地,但不愿多耕,而有劳力多的宁肯挑盐、挑油、挑其他货品买卖。
(注:
《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1932年5月),江西省档案馆编: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447页。
)众所周知,外出挑担打工,十分辛苦,然而刺激来自收入较丰和生活相对丰富多彩。
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每到农忙末期,强劳力的农民们便纷纷尽早结束农田劳动,赶着外出打工挑担,发展兼业性劳动;一些当年经历过的农民老人反复说到,有家庭的农民是不愿意去打长工,因为如果能租佃土地耕种,既能利用家劳动力稳定农业收获,又能从事其它兼业劳动或商业经营性劳动;既能照顾家庭,又有更大劳动选择的自由;但作为单身农民,做长工包吃包住,业主又很难实现对农业劳动的监督,倒是愿意做长工的。
当时家业不大的地主富农,却宁愿雇短工而不去雇用长工。
赣闽边区农业生产雇用长工,其比率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寻乌县为0.3%),也是由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和亦农兼业(亦工)的特点所决定的。
以上可见,边区农村通行的土地租佃制,是租佃双方即地富与佃农在这种长期的生存竞争和经济博弈中,各自在优化配置生产要素时共同接受并作出的经济选择。
它作为优化配置农村生产力资源的运行方式,与当时边区商品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相联系,与边区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相适应的。
土地租佃制作为农村配置农业生产要素的一种方式,在清末民国前期适应赣闽边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在整个20世纪边区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反复沿续也可以得到说明。
如前所述,清末民初赣闽边农村,土地的租佃制十分普遍,地租则大致都在正产收获的1/2左右,并在双方契约之下进行运作;在30年代中央苏区普遍开展土地革命并将土地按人口分配之后,赣南闽西农村出现许多农户(占当时农户的20%左右)分到土地而无力耕作,同时,红军公田也因雇工经营效益不佳而无法进行公共经营,于是革命后“新租田制”重新复活。
地租也是20―60%之间。
(注:
毛泽东:
《分青与出租问题》(1930年11月15日),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80―281页。
)经过30年代土地革命之后的上杭白沙乡,至1945年已经历多次分配土地,然而白沙农民“凡分到甲乙两等的田地均留着自耕;丙、丁、戊三等田地则多转佃与人,生产物之分配,亦视等级而异。
丙等田,耕地所有者得60%,承佃人得40%;丁等田,多为各半均分;戊等田多系所有权者得40%,承佃人得60%。
”(注:
章振乾:
《闽西农调查日记》(1945年月26日),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51页。
)集体化运动曾将土地租佃现象彻底清除,但在20世纪末实行农村经济改革之后,因大量农村劳力奔向城市和沿海打工经商,边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租佃、转让现象再次重新出现;为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政府已经提倡农民将承包地出租转让。
无疑,各阶段的租佃制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值各地也有天壤之别,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要素市场的成熟,土地租佃制作为农村配置生产要素的有效方式,似乎还有挥之难去之感。
以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看,历史上的租佃制是随着地主阶级的发展而壮大的,由雇工经营转向租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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