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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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
营口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
(营政发[2013]15号)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城区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各类场地、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采用路牌、高立柱、LED显示屏、电子翻板,吸塑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布幔等形式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牌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表明单位名称、标志的招牌,以及其他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标识。
第四条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是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受市综合执法局委托,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审批工作,对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公用事业、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工商、城市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制定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应坚持景观性、功能性、安全性、整体性及保护环境的原则,有利于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匾: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与时限内设置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四)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影响他人合法权益,侵占他人空间、遮挡采光及通风的;
(六)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
第七条设置公益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全市公益广告设置数量不低于户外广告设置总量的30%。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八条利用公共用地、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权。
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办法,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照;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户外广告设置载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证明材料;
(五)户外广告CAD施工图、彩色效果图;
(六)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大型(包括以金属结构为主体)户外广告安全设置报告;
(七)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
(八)设置公益广告的,需提供相关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牌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牌匾设置彩色效果图;
(三)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受理牌匾设置申请3内,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期限等设置户外广告、牌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利用公共用地、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明确的期限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利用非公共用地、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五)牌匾设置期限为1年。
第十五条利用公共用地、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的,应当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其它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设置或者申请未获通过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受法律保护。
在设置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和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并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期内闲置的,应当进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遮挡覆盖或者设置公益广告,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牌匾的设计、制作、安装,应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计应当造型新颖、装饰美观、用字规范、商标图案准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牌匾标示的经营地址及经营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
安装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牌匾应安装节能、高效、美观的照明灯具,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的美化亮化。
第二十条牌匾设置应当以建筑群或单个建筑物为单位,统一规划,一店一牌。
建筑物有多个出入口,可在不同朝向出入口各设置一处牌匾。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建筑物的,应在建筑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牌匾。
第二十一条牌匾应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与建筑立面垂直平行,高度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不得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牌匾下方、建筑侧面、二层以上各层之间及其它载体上不得重叠或另设牌匾。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牌匾,必须和建筑物连接,不得落地设置支撑物。
第二十三条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形式、规格、色彩等元素协调一致。
第二十四条全球连锁及国内连锁经营单位牌匾的形式、材质、色彩、照明等元素,可按照企业连锁经营CI策划方案确定,并与周边店面牌匾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制作、安装牌匾设施占用道路的,需按照下列规定施工:
(一)围挡高度1.8米,宽度范围以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为准;
(二)外围挡采用硬质材料或铁管脚手架支撑,悬挂彩条布或彩色喷绘画面,外衬骨架捆绑坚固;
(三)脚手架应采用绿色安全网遮拦,确保平整牢固;
(四)外围挡上方悬挂告知注意及城市公益宣传标语,施工结束做到工完场净。
第二十六条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
出现破损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设施安全、牢固。
第二十七条设置人在牌匾设置期限内结束营业,应当自行拆除牌匾。
第二十八条因户外广告、牌匾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破损和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补或者拆除。
逾期不修补或者拆除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违反户外广告牌匾管理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城管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4日发布的《营口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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