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之 建设项目EHS三同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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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之建设项目EHS三同时管理规定
1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抗震减灾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落实相关方管理责任,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以下简称“协鑫硅材料”)及所属各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引进及科研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2.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规定的,所有涉及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2.2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规定的,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3存在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4号令)规定的建设项目。
2.4需抗震设防的建设项目
《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所在地处于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设防区域的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规定的建设项目。
2.5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建筑项目
《消防法》和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并施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2006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4管理职责
4.1项目公司(项目所属的法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许可审批、验收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等法定手续的办理和投产前EHS条件的检查、确认。
项目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项目公司完成上述工作。
4.2对于暂时未定归属企业的新建项目,未成立项目部前,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许可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等法定手续的办理;成立项目部后,项目主管部门迅速将EHS“三同时”工作及有关资料移交项目部,
由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许可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等法定手续的办理,在项目归属企业成立后将上述资料完整移交给项目归属企业。
移交后,由归属企业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许可审批、审查、验收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等法定手续的办理以及投产前EHS条件的检查、确认。
4.3对于由保利协鑫(苏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其下属项目部是项目建设的EHS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EHS管理,项目公司负责配合与监督管理。
对于由各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是项目建设的EHS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EHS管理。
4.4上述建设项目EHS“三同时”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三同时”管理档案,包括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劳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内容的审批、审核(审查)、确认、检查、检验、标定等文件资料,最终交由项目归属企业存档。
4.5各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EHS“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按照本单位职能分工实施建设项目EHS“三同时”有关管理工作。
5管理要求
5.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劳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报批程序。
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措施和设备、设施;引进的设备、设施和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标准的要求。
5.2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所需资金同时纳入投资计划、同时进行审查、同时完成投资、同时进行审计。
在组织对项目各阶段建设文件进行有关EHS审查时,必须有EHS管理部门参加。
5.3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各阶段,应明确相应的EHS“三同时”工作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并提供相应的财力、人力支持(其中评价、评审等工作所需费用,可从投资计划或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保证项目EHS
“三同时”工作有序开展。
5.4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试车方案制定审查、投料前安全条件确认、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性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开展上述各阶段的评价工作。
5.5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报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核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对于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一般工程项目,如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要求,则按其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6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别,据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报国家环保部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7对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报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其它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5.8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应报地方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备案或审核、验收
5.9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于需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其他需抗震设防的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
5.10上述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验收的建设项目,正式申报前由项目公司和项目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内审,确保其合规性。
5.11已取得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地震等设立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报政府原项目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内容、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建设地点变更。
(2)主要生产原料、燃料变更。
(3)生产工艺、环保治理方案或重大设备变更。
(4)生产装置或生产规模变更。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设施变更。
5.1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在正式投产(投用)前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程序及要求
6.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6.1.1委托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劳动安全章(节)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6.1.2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劳动安全方面内容,组织安环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审查表报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决策,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1.3委托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工作。
6.1.4督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1)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进行研究评估,提出对策措施。
(2)在厂址和装置位置的选择及总图布置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确保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劳动安全的规范要求。
(3)《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的劳动安全防范技术和措施要成熟可靠,对劳动安全方面的内容应有专章(节)论述。
6.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6.2.1安全预评价报告初审工作。
组织安环、生产、设备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督促其按初审意见修改。
6.2.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工作。
准备下列资料,按5.4项规定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地方政府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2.3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工艺、设备、安全、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
6.3建设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6.3.1安全设施设计。
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3.2安全设施设计初审。
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电气仪表等相关专业人员或外聘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初审。
初审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反馈给设计单位进行修正。
6.3.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准备下列资料,按5.4项规定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地方政府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3.4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工艺、设备、安全、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设计单位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3.5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复印件)报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安环部备案(不批复)。
6.4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项目部和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6.4.1项目部对项目施工安全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组织体系并组织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将施工单位的安全义务与权利纳入工程合同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总体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方案中应涵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设备、土建、安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方案和预案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行为安全、工器具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
对于由项目公司负责施工组织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公司承担上述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6.4.2在项目部负责实施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时,项目公司负责配合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实施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并督促项目部和施工单位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项目施工安全的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6.5建设项目总体试车方案审查阶段,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6.5.1在生产准备阶段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方案中应有劳动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内容。
6.5.2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的要求,编写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6.5.3组织项目部和企业生产、设备、安环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总体试车方案》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5.4准备下列资料,按5.4项规定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宜: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5.5组织生产、设备、安环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专家审查会。
6.5.6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意见(复印件)报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安环部备案(不批复)。
6.6建设项目投料前安全条件确认阶段,项目部配合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6.6.1投料前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具备相应劳动安全条件。
6.6.2检查报告应报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安环部备案(不批复)。
6.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部配合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6.7.1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进行达标达产考核后,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6.7.2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6.7.3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督促评价单位按照初审意见修订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6.7.4按照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的要求,准备下列资料,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6.7.5组织评价单位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6.7.6将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
报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安环部备案(不批复)。
6.8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一般工程项目,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程序及要求
7.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7.1.1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7.1.2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作进一步论证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厂址选择论证。
7.1.3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2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7.2.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规定,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7.2.2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或污染负荷,确定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并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报送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安环部备案。
需上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均需要编制环评大纲。
7.2.3根据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大纲的评审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标准、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要素和评价经费等),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
7.2.4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复文件(复印件)和报告书(表)报送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安环部备案。
报告书(表)的审批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篇的依据。
7.2.5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专篇,必须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投资估算。
7.2.6与外方合资(合作)和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的工艺技术和对环境有影响的设备,必须提供该技术和设备的环保技术指标,明确环保保证值并符合我国环保标准和规定。
国内尚无技术标准的,参考技术设备引进国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7.3项目设计阶段,即初步(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详细)设计阶段,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7.3.1督促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应以批复后的可研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结论为依据,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未经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环保内容和降低设计标准。
7.3.2组织相关单位和环保、工艺、设备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7.3.3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环保投资。
7.4项目施工阶段,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7.4.1会同施工单位负责落实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和上级部门有关环保要求,在制定、实施总体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制定、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7.4.2项目竣工后,协同施工单位修复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7.5项目试生产与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7.5.1组织相关单位和环保、工艺、设备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环保设施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先于主体装置(设施)完成中交,并先于主体装置(设施)投入试运行。
7.5.2在生产准备阶段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方案中应有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
组织项目部和企业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总体试车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7.5.3试生产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查清原因,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7.5.4组织设计、施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等有关单位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5.5验收监测工作必须由审批该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验收申请报告必须对与项目有关的环保内容作专门论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污染防治对策;
(2)环评报告书工程分析结论;
(3)项目可研报告书的污染防治措施;
(4)初步设计的环保内容;
(5)环保设施的试运行报告;
(6)监测报告结论。
7.5.6将政府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报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安环部备案。
7.5.7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程序及要求
8.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
8.1.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进行论证,编制职业卫生章(节)。
8.1.2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职业卫生方面内容,组织职业卫生、工艺、设备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8.1.3委托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卫生部49号令)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
8.1.4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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