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制度存废之争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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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制度存废之争的思考
关于死刑制度存废之争的思考
【论文摘要】:
贝卡里亚出版过一本至今仍响彻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而一场轰轰烈烈至今仍悬而未决的死刑存废之争由此爆发。
这场持续百年之久的争论为我国这样一个死刑大国认清死刑的本质价值提供了一份良好的参考资料,而从这个价值深入,我们似乎可以清晰的看到死刑在我国现实不能废与未来的限制消亡命运。
相信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中国在未来的某一天,势必废除死刑。
【关键词】:
死刑、死刑废除论、死刑存置论、死刑的命运
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
我认为不论死刑制度存废的问题在短期内能否得出结果,就争论话题而言,它对启发人们的理性思考与激发人们的人道精神,对于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对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
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二)死刑的发展
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
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
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
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
2,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
3,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
4,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
二、世界各国关于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惩罚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①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入,在死刑被人类适用了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以及是否正当提出了质疑。
(一)、死刑废除论
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启蒙主义者先要使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即公正的基础上。
这必然涉及死刑问题。
直到24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出版了一本至今仍响彻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从而一场轰轰烈烈至今仍是未决的死刑存废之争由此爆发。
②
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几点论点:
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
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
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
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
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
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
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
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
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
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
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
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
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
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因此,死刑是一种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的刑罚,而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弱。
据此,认为死刑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而效果却等同于终身监禁,因而死刑是一种不必要的浪费之刑,完全可以为终身监禁所替代。
③
(二)、死刑保留论
死刑已经运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
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死刑保留论也就出现了。
典型的有德国的康德、④黑格尔、意大利的加罗法洛⑤。
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
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
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
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
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
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
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
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
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
三、中国关于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论
(一)我国死刑废除论学者的观点
据统计,2001年底,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有84个,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达111个。
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经废除了死刑。
⑥
1、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
“杀人偿命”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如出一辙。
今天的惩罚不在于单纯的肉体痛苦,而是重在灵魂上的教育和改变,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需要和表现。
2、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
3、死刑错用,无法挽回。
中国还不是个法治国家,只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该死,却被判处死刑。
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的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可不废。
(二)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
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
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
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3、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
4、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死刑犯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5、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并要考虑社会国人的感受。
因此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
四、中国废除死刑的道路选择
中国可不可以废除死刑?
应该在什么时候废除死刑?
从长远来看,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事物的普遍发展规律的。
死刑的废除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基础上的。
从目前来看,我国在物质和精神上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物质生产水平和国民生活水平总体较低,人的物质生产潜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因而人的生命价值相对较低,群众对于他人生命的尊重程度不高。
在这种情况下,将严重犯罪者处以死刑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2、在我国,人权意识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对人权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深度及广度都远不及西方国家。
自由的价值在人的总价值中的地位不高。
若以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种则不足以威慑那些试图严重犯罪者。
3、刑罚报应观念在国民心理结构中根深蒂固,杀人偿命的思想十分浓厚,冒然废除死刑则会刺激国民脆弱的心理平衡并将引发社会不稳定。
如果国民普遍认为“刑罚正义”不能由司法机关来实现,就会自发的起来使用私力来实现其“刑罚正义”。
这是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愿看到的。
当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主动追求这些条件的实现和以后也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为促成早日成就废除死刑的立法结果,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应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做好以下工作:
⑴、大幅度消减死刑罪名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将死刑罪名限制在故意杀人、恶性暴力犯罪、部分渎职罪及军人犯罪的大约10种左右,并严格限制死刑事的适用条件。
⑵、改革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度,清除司法腐败,消除其他势力对司法各个环节的破坏性影响。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因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律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⑦;
⑶、理论界做好民意导向工作,使人权思想和自由主义深入民心,使人们从朴素的刑罚报应转变为刑罚目的二元化的思想上来。
⑷、待我国国民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进一步提高、社会秩序进一步稳定、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之后,对于被判死刑的罪犯实行判而缓执、判而不执的制度,以此作为过渡,最后再全面的从立法上废除死刑。
在我们国家,讨论废除死刑,并不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也不是为了证明我们民族的道德水平不亚于西方发达国家,更不是因为闲着没事追求什么时髦。
刑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着某种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刑罚必然由严酷趋向宽缓,由肉体惩罚转为改造灵魂,由消极的惩罚过去变为积极地面向未来。
废除死刑也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中,我们似乎看见了死刑制度的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死刑制度在我国必将成为历史。
注释
①邓亮《中国大学生毕业论文精选精评法学卷》2003年3月版,。
②[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47页。
③[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
④[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169页。
⑤[意]加罗法洛《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页。
⑥新浪网,转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14日,作者,郭光东。
⑦意大利,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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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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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监狱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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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贝卡利亚著,黄风译:
《论犯罪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6]赵秉志等译《现代死刑概况》[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英]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8]加罗法洛著《犯罪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页.
[9][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0]马克昌著《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1]陈兴良著《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致谢
感谢李倩老师对我的指导和帮助,她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她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使我在这次论文制作中学到了很多的知识和经验,使我更进一步对法学理论的了解加深和升华,再次感谢老师对我的栽培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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