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计划编制邵总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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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编制邵总讲义
一、为什么要抓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哪些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
1.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做好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
2.杭州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0]33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
三、公司专项方案编制存在问题
1、编制不规范,格式不统一,重点不突出,不具备可操作性,不符合专项方案编制要求。
2、有的工程想回避论证,会给以后工作造成被动
3、时间过于仓促,因论证安排需要时间,会影响工程进度。
4、存在投机取巧,偷梁换柱个例。
5、支模架搭设时,未严格按方案实施。
四、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2006(J10905-2006)要点
3材料
3.1.2模板支架的钢管应采用标准规格483.5mm,壁厚不得小于3.0mm。
钢管上严禁打孔。
5设计计算
5.1.1模板支架的承载能力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应进行下列设计计算:
1水平杆件计算;
2立杆稳定性计算;
3连接扣件抗滑承载力计算;
4立杆地基承载力计算;
5.1.2计算构件的强度、稳定性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1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取1.35;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2可变荷载分项系数:
取1.4。
5.1.5钢管截面特性取值应根据材料进场后的抽样检测结果确定。
无抽样检测结果时,可按附录A查取相关数据。
5.1.6优先选用在梁两侧设置立杆的支撑模式,通过调整立杆纵向间距使其满足受力要求。
在梁两侧设置立杆的基础上再在梁底增设立杆时,应按等跨连续梁进行计算,按附录B查取相关系数。
5.4.2R≤8.0kN时,可采用单扣件;8.0kN 12.0kN时,应采用双扣件;R>12.0kN时,应采用可调托座。 5.5.3对搭设在楼面和地下室顶板上的模板支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 6构造要求 6.1.3当采用在梁底设置立杆的支撑方式时,宜采用可调托座直接传力,可调托座与钢管交接处应设置横向水平杆,托座顶距离水平杆的高度不应大于300mm。 6.1.5立杆的纵横距离不应大于1200mm;对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架,立杆的纵横距离除满足设计要求外,不应大于900mm。 6.1.7立杆接长除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2.3每步的纵、横向水平杆应双向拉通。 6.3.1模板支架高度超过4m的模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剪刀撑: 1模板支架四边满布竖向剪刀撑,中间每隔四排立杆设置一道纵、横向竖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6.4.1模板支架高度超过4m时,柱、墙板与梁板混凝土应分二次浇筑。 6.4.2模板支架应与施工区域内及周边已具备一定强度的构件(墙、柱等)通过连墙件进行可靠连接。 6.4.3 斜梁、板结构的模板支架搭设时,应采取设置抛撑,或设置连墙件与周边构件连接,以抵抗水平荷载的影响。 6.4.4 模板支架的整体高宽比不应大于5。 6.4.5对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架,宜采用钢格构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等组合支撑体系。 7施工 7.1.3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时,宜采用相关专业软件进行计算。 7.1.4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7.1.5对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架,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编制应急预案。 7.2.1采购、租赁的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没有质量证明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7.2.2搭设模板支架用的钢管、扣件,使用前必须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7.5.3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架,施工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7.5.5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 2对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架,梁底水平杆与立杆连接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全数检查。 五、支模架专项方案编制注意事项 ●方案首先要有安全保障,同时具有可操作性,梁截面过大时不宜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架方案 ●方案内容应符合市建筑业协会对方案编制的规定 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搭设参数、构造要求、施工管理(材料进场验收、技术交底、支架验收包括验收表格等),施工部署(包括柱先浇筑、楼板混凝土浇筑流程和方法等),其它还包括应急预案、监测要求等。 ●方案中应有满足要求的附图 图纸包括相关结构平面图、标准间立杆平面布置图、梁底支模架详图、剖面或立面图、支模架与先浇柱(梁)拉结示意图、后浇带处支模架立面图。 ●要仔细排摸超限结构情况,提交搭设参数表 概况中要逐一列出超重结构的情况(梁截面、相邻楼板厚度、跨度、搭设高度、基础形式等,以后的章节中要有专门的搭设参数表,对应各超限构件,逐一给出搭设的具体参数(立杆纵横间距、步距、梁下增加立杆情况、顶托还是双扣件、方木规格和间距等)。 ●要明确支架构造,计算模式和节点大样要前后统一 方案对支架搭设做法要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做法 ●正确选用梁底水平杆和立杆连接做法 根据规定,扣件抗滑移计算时,当R≤8.0kN时,可采用单扣件;8.0kN 12.0kN时,应采用双扣件;R>12.0kN时,应采用可调托座。 ●大梁下立杆不宜采用单立杆 截面宽度不大的梁宜优先采用二侧跨度方向立杆间距加密的措施,对梁宽度较大的则在梁底采用双立杆。 ●梁下立杆跨度方向间距应尽量与板下立杆成倍数关系 案例: 某工程板下立杆间距800,梁二侧立杆间距700,梁板下立杆无法有效拉通(要隔7.2米方可拉通一道),影响整体稳定性,后建议其将梁二侧立杆间距调整为板下间距加密一倍,即400。 ●要具体说明构造措施和施工方法 构造措施包括水平和竖向剪刀撑的设置、扫地杆、支架与周边先行浇筑结构的连接;基础处理做法;施工方法包括柱先行浇筑,混凝土浇筑流向和浇筑方法等。 ●计算书不得有不符合项,文本中不应出现模棱两可条款 有的计算书中,软件已指出某项验算不符合要求,但未检查出来;不少方案中,自动生成了软件自带的文字,如水平加强层,宜等步距布置等。 六、其它专项方案编制注意事项 基坑支护和挖土方案 对土方开挖要作重点阐述,说明分层挖土的具体厚度和要求,要满足设计工况。 对挖土坡道做法、坡度、挖土方向和出土口等要详细说明。 接力挖土、多道支撑时小挖机和长臂挖机结合挖土的方法要介绍清楚。 土钉支护时,基坑周边按土钉层数分层,中央土方则要根据实际说明分几层挖除。 要有挖土平面图、剖面示意图。 施工机械表和方案文字说明要统一,砂性土时需配备发电机。 监测除专业单位监测内容外,要有施工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和具体要求。 在平面图上要标明下基坑的通过位置,并有详图表示爬梯做法。 塔吊基础专项方案中,应有塔吊布置平面图,塔吊基础设计计算书(包括桩基、格构柱等),塔吊基础施工等内容、塔基平面、剖面图、配筋图、地质报告等、塔吊位置与围护结构平面关系图等。 群塔时还应有专门管理方案。 对逆作法塔基格构柱之间的竖向和水平剪刀撑、底板处加筋垫层等应有图纸和说明。 钢板基础时还应有开孔、连接图。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9]2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1总则 1.1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方案管理 2.1方案编制 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 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 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 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 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 2.2审核论证 2.2.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2.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2.3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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