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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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政农发〔2005〕26号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继续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
创建活动的通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2005年郊区环境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北京市各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推动郊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确保2008年北京“绿色奥运”目标的实现,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市农委、市环保局决定在郊区继续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在2004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每年评选出十个“环境优美乡镇”和五十个“生态文明村”,并根据创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创建数量。
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各区(县)政府对创建活动要高度重视,有关单位要联合组成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市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创建的宣传、组织和评选工作,推动“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创建机构,围绕《考核标准》(附后)的要求,积极编制环境规划,并通过开展村容村貌整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面源污染控制、循环经济示范、清洁能源推广利用、矿山恢复、植树造林等生态环境工程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文明素质,提升镇、村人居环境水平,推动郊区镇、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各乡镇、行政村计划开展的生态环境工程项目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农委、市环保局。
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评选的有关规定和考核标准见附件。
符合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农委、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农委和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合格的镇、村将被命名为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
附件:
1.关于创建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规定及考核标准
2.关于创建北京郊区生态文明村的有关规定及考核标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创建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规定
创建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是加快郊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优化区域环境,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提升郊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报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范围是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乡、镇。
二、申报条件
(一)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二)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
(三)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基本达到《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按照自愿的原则,对照《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经自查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均可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
申报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人民政府须向当地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当地区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市农委、市环保局正式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表、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环境规划。
工作报告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创建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监测、检测报告)。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
四、考核验收
市农委、市环保局收到申报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即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到现场核查验收。
对评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将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对验收合格的乡镇要向社会公示。
在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的乡镇由市农委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批、命名
市农委、市环保局联合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基本达到首都文明乡镇和郊区环境整治样板乡镇标准。
(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乡镇环境规划。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基本农田得到保护,废弃矿山、窖坑、砂石坑得到恢复,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未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四)乡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五)镇域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六)乡镇环境保护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5000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7000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基本完善
4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98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
建成区
环境
7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8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9
声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1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12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50
13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²/人)
≥11
14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5
清洁能源普及率(%)
≥50
16
集中供热率(%)
≥40
乡镇
辖区
生态
环境
17
林木覆盖率(%)
山区地区
≥70
丘陵地区
≥40
平原地区
≥10
18
农田林网化率(%,只考核平原地区)
≥85
19
水土流失治理率(%)
≥70
2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280
21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85
2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85
2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75
2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25
季节性裸露农田综合整治率(%)
≥95
附件2:
关于创建北京郊区生态文明村的有关规定
一、创建目标
创建北京郊区生态文明村,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升农村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载体,对促进郊区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改善郊区人居环境,建设宜居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创建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北京郊区生态文明村的范围是北京市辖区内的所有行政村。
(二)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
(三)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达到《北京郊区生态文明村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申报程序:
符合《北京郊区生态文明村标准(试行)》的行政村,经乡镇政府同意后,向当地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当地区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市农委、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内容:
1、书面申请。
2、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主要活动、工作成效等。
3、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
四、考核验收
市农委、市环保局收到申报北京郊区生态文明村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即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到现场核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行政村向社会公示。
五、审议、命名
市农委、市环保局联合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议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命名为“北京郊区生态文明村”,并颁发证书、奖牌。
北京郊区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
基本达到郊区环境整治示范村和首都文明村标准。
(二)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村域内无滥垦、滥伐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三)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不低于本区县当年平均水平。
(四)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生产企业达标排放。
(五)邻里和睦,干群关系融洽;村民具有环境保护意识,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具体要求
村庄建设
1
村域规划
编制并实施村域规划,规划布局合理,具有环保方案。
2
村容村貌
村容村貌整洁;农户普及卫生厕所,主要道路路面硬化,有村民文体休闲场所。
3
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4
饮用水源
饮用水集中供应,符合卫生标准。
5
污水处理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生活污水采取因地制宜的处理措施,无渗坑渗井。
6
垃圾处理
生产、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和处置,无暴露垃圾。
7
林木覆盖率
山区村林木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平原村林木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
8
耕地保护
无违法占用耕地现象,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无农膜污染。
9
矿产资源
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恢复。
10
水资源
无地下水超采和地下水污染情况。
11
旅游资源
文物、遗迹及风景名胜等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12
可再生资源
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炊事、洗浴等普及清洁能源。
农产品安全
13
畜禽养植
居民区、水源保护区内无养殖场,养殖污染得到治理,畜禽粪便得到综合治理。
14
合理施肥
采用测土配方、营养诊断、平衡施肥,推广施用有机肥、缓释肥。
15
安全农产品
建立安全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
不使用禁用农药,推广使用生物农药、物理防治技术。
主题词:
环保创建▲活动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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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农村工作 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