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行政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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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行政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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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我国互联网科技越发成熟,我国互联网移动技术越发完善,延伸出新的交通出行方式,即网约车。
网约车的出现改变了原本人们的出行方式,通过平台对网约车进行监管和运营管理,让网约车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以实现网约车产业发展。
对于网约车而言,其在我国发展时间有限,同时,我国目前针对网约车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法规不健全,对网约车的车辆规模、驾驶员资质、运营服务标准都没有非常明确地统一规定,引发公众对网约车的质疑。
而近些年因滴滴公司监管不当导致的多起恶性网约车故意杀人事件,也让公众对网约车的法律法规健全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本文研究中就将针对我国网约车行政法规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入手,结合相关文献对网约车行政法规完善给出建议,希望对网约车发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提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行政法规制问题对策
Abstract:
WiththematurityofInternettechnologyinChina,InternetmobiletechnologyinChinaisbecomingmoreandmoreperfect,whichextendstoanewmodeoftransportation,i.e.networkbooking.Theemergenceofonlinecarbookinghaschangedtheoriginalwayoftravel,throughtheplatformtomonitorandmanagetheonlinecar,sothatonlinecarbookingcanprovideservicesforconsumers,inordertoachievethedevelopmentofonlinecarindustry.Asfarasonlinecarbookingisconcerned,itsdevelopmenttimeislimitedinChina.Atthesametime,the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ofonlinecarbooking,especiallythe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arenotperfectatpresent.Thereisnoclearuniformregulationonthevehiclescale,driverqualificationandoperationservicestandardsofonlinecarbooking,whicharousespublicdoubtsaboutonlinecar.Inrecentyears,manymalignantintentionalhomicideincidentscausedbyimpropersupervisionofdrippingcompanieshavealsomadethepublichaveaclearerrequirementfortheperfectionofthelawsandregulationsoftheonlinecar.Inthispaper,wewillstartwiththeproblemsandshortcomingsoftheexisting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ofonlinecarbookinginourcountry,andgivesomesuggestionsontheimprovementofthe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ofonlinecarbookingincombinationwithrelevantliterature,hopingtoprovidereasonablesuggestionsforthedevelopmentofonlinecarbookingandtheimprovementof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inourcountry.
Keywords:
onlinecarbooking;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problems;Countermeasures
引言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出行率上升,公共交通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在这个背景下,网约车应约而生。
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成为了网约车队伍高速壮大的润滑剂。
搭上互联网快车的网约车服务自诞生以来便迅速吸引大量用户,加之以“滴滴”等代表性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博人眼球的网络营销宣传,更加促成了网约车的高速发展。
可以说,网约车服务是互联网PLUS在社会大环境内不断发展、完善的产物。
网约车服务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整合了闲置车辆资源,提高了车辆使用率,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这种全新的运营模式给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与冲击,加速了市场竞争,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经历了高速发展的兴起阶段,如今的网约车市场已然进入规范化的稳定发展阶段。
随着网约车市场热度的不断被刷新,其运营过程中存在于各个环节的若干问题逐渐凸显,其中最为被人们关注的便是安全性以及合法性问题。
伴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先后推出,国家表明了对网约车经营模式的支持与肯定,但是在立法层面上,我国仍然没有给与网约车一个“名分”,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政法规来调整。
因此在网约车行政法规制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
如在各个地方政府执法过程中仍然有将网约车当成黑车而给予行政处罚的现象,中央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对此态度不一,许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公法领域内“法无授权即违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原则。
一、网约车概念界定及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网约车及其经营服务的界定
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界定看,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网约车。
网约车就是在互联网公司利用其职能软件为消费者提供网约车预约服务的,网约车并不是传统的出租车。
消费者只需要根据自己的出行时间,在网约车预约平台进行车辆预约就能够实现自己的需求。
一般我国目前的网约车服务包括了网络预约服务和淡化预约服务。
同时,网约车有专车、拼车、顺风车等形式。
本文的网约车并不是指专车,而是指网络预约出租车。
从我国目前对网约车的监管文件看,对网约车也有明确界定,即网约车就是根据网络技术进行网约车服务平台建立,为消费者提供网约车信息,具体的信息包括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好评分数等。
(二)网约车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
1.市场缺陷需要行政法规制
市场中缺少需要的行政法规制社会我国目前网约车发展中最主要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对网约车而言,其实市场经济的构成部分,竞争不可缺少,只有在竞争的环境中,网约车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获得发展。
但我国目前网约车市场实际上处于一种被垄断的局面。
我国网约车中最为知名的就是滴滴打车和优步,两家公司又实现合并,直接占据我国当前市场中80%以上的份额,特别容易实现对市场的控制,不仅缺少竞争环境,还会影响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发展。
对网约车法律缺失、缺位而言,是需要健全行政法规制对网约车市场进行引导和监管的。
从网约车的现实管理和发展看,网约车市场的价格机制也不健全,如果不对其市场进行合理分配和监管,仅让滴滴一家公司进行管理,那么非常容易控制整个网约车市场,让网约车市场偏离原有轨道,影响网约车发展。
我国行政法规在制度建立中,缺少对市场的监管,让市场本身的盲目性、自发性影响,更加难以对网络领域的网约车市场进行管理。
2.网约车自身风险需要行政法规制
网约车自身面临的风险决定了需要有完善的行政法规制对其进行监管,如上文所说的滴滴公司如果一家独大对整个网约车产业进行控制,必然会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环境出现,信息安全、人生安全等问题都会出现,更会对我国原来的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冲击,造成网约车发展中面临市场中的矛盾,成为传统出租车的眼中钉,影响市场的良性发展。
我国人口数量多,车辆大,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性对网约车市场进行监管,那么很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
政府需要以自己那种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监管,完善网约车市场的行政法法规,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3.政府监管的优势体现
政府在市场中不仅是智能的作用,其也能够对网约车市场提供救济帮助。
即政府拥有国家的强大保障,能够建立行政法规,通过行政法规对市场进行指导、处罚、监管和引导,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一切工作开展的根本,只有通过法律完善才能够真正对网约车进行管理和保障。
从现实的立法环境看,只有对网约车市场进行法律健全,才能够为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提供保障,政府只有通过健全法律,才能更好地对网约车经营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二、我国网约车的行政法律规制现状
(一)行政法律规制现状
2016年3月我国交通部就明确表示,中国立足经济发展,对网约车产业的发展是包容的态度,也鼓励网约车进行发展。
而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我国政府早在2014年就大力推动网约车发展,鼓励其发展,并针对网约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如《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可以看到政府对网约车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政府实际上是承认了网约车的地位,对网约车在法律上进行认定。
但是目前来说,我国除了调整对象较为广阔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范外,并没有一部在全国实行一套统一的网约车行政法律规范针对网约车公司、驾驶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定。
在管理中,我国更多的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对网约车进行行政监管,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给网约车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地方性差异。
(二)行政法规规制现状
我国目前的行政法规规制在发展中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计划。
首先,我国在地位上是认可网约车的,早前我国在法律上将网约车与黑车融合一起,影响网约车的发展。
自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网约车被界定为网络运营服务车辆,与黑车不同。
从《指导意见》上看,网约车法规是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服务,属于合法的交通运输工具。
其次,在价格方面,网约车根据市场进行价格制定,其整体的服务更高,在差异化经营中打造网约车的特色服务。
在定价上网约车是根据市场进行定价,加上政府对其价格进行适当干预。
再次,在管理上,网约车是由网约车管理平台和政府共同进行管理,其中政府对网约车的服务平台进行直接管理。
网约车平台如要建立则需要由政府进行监管。
为保障网约车的发展,国家对网约车的车辆和驾驶员也有较高要求。
《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下,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三)行政规章规制现状
行政规章规制建立上,目前我国主要为七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做了更细致和具体的规定。
在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上,要求网络平台强化对网约车的监管,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信息和司机信息等记录平台之中,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与政府平台连接,能够实现实时的信息获取、同时,在网约车管理平台中,网约车平台一定要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够获得合法经营的地位。
网约车平台需要不断将其信息和数据进行强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其用来传导的网约车服务数据要与网约车信息平台进行监管和对接,切不可通过第三方平台传输。
对网约车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上,也有较高要求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款为网约车的车辆和驾驶员资格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从而规范网约车市场环境,保证消费者安全。
在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的监管上,《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司机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承担过错补充责任,明确了网约车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规范了网约车市场。
而最重要的是《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平台和司机的法律责任,给平台和司机敲响了警钟,引导网约车市场良性发展。
(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制现状
自2016年11月1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逐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落地实施工作,各地的《细则》陆续出台,但内容却是五花八门,北京上海等某些规定甚至被称为“最严条例”。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制中主要选择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进行研究讨论,首先,北京为了优化网约车市场发展,在2013年就制定网约车管理规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并将规范化约车软件政策落实到出租车等在线打车行业,实现规范化管理。
同时,北京政府明确网络服务运营商管理平台,明确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准入和推出机制。
具体的网约车细化管理中。
北京市要求非北京户籍的车辆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网约车的实际注册地必须是北京。
基于网约车平台5个月的发展期,5个月后平台中不符合网约车要求的车辆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上海网约车服务发展中在我国是位于前列队伍的,在我国出台《暂行办法》之前上海市就已经出台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其中就指明网约车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的地位予以认可。
在网约车的属性上海与北京相同,都要求上海车辆在本地从事网约车服务。
三、我国网约车行政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监管困难
1.没有统一的相关行政法律规范
对我国目前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看,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实行一套统一的网约车行政法规。
在管理中,我国的网约车管理更多是以地方性法规存在,不仅存在地方性差异,也容易导致网约车运营中区域间的不公平行为出现。
缺少统一的行政法律规范,现行的网约车以《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其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
效力上低于法律,这就容易造成各个地方政府对于网约车的监管各自为政,设立参差不齐的规范性文件,有可能出现网约车监管中的超级政府,看得见的手过度干预看不见的手,从而对网约车行业造成损害。
关于网约车的《指导意见》规定过于宽泛,难以有明确的法律约定和法律界限。
导致整个《指导意见》的规定和修建来源范围广泛,内容制定宽泛,缺少针对性。
2.七部门《暂行办法》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
《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运营前需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际上《暂行办法》又增加设置了三个行政许可,而《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涉及社会大众,部门规章无权给行政相对人增设义务或减损、剥夺其权益,部门规章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暂行办法》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增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许可程序减损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有悖《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整个网约车运营的关键,更应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使网约车的法律依据更完善。
3.地方网约车细则实行地方保护、排除限制竞争
上文地方政府监管现状来看,我国各地对网约车在相同方面规定了不同的实施细节,虽说各地在人文地理等方面不尽相同,应当因地制宜,而且中央文件《暂行办法》中也授权地方政府在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运价以及运输证的发放上拥有较大的地方空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实施细则,但是随着各地实施细则的出台,却使《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暂行办法》的立法初衷是将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相区分,构建较宽松的网约车运营环境,但是根据《中国口报》等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地方细则除了开头与《暂行办法》的宗旨相同,大多规定了较为严苛的限制性条款,例如要求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本市驾驶证,并要求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市车牌号码,限制了外地驾驶员、外地车辆进入本地市场,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和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
使地方对网约车服务的规制与中央精神相背离,违背了立法初衷,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反垄断法》。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而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细则中有许多规定与之相悖。
(二)政府实际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1.价格规制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从当前我国网约车的价格制定上主要是结合市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制定,因而即便是相同的网约车在不同城市的价格不同,甚至是存在明显的价格差异。
如同样的距离,网约车在上海的价格可能要200元,而在沈阳仅需要40元,这样过大的差距,难以保障网约车的规范化发展,其价格的制定也会受到多方质疑。
消费者则不断要求降低网约车的定价,希望政府加以规范管理。
2.数量规制限制网约车发展
对网约车而言,其本质上属于网络运营出租车,因而网约车的发展实际上对传统出租车运营造成不小的冲击,我国近些年多地也实施了一些出租车反对网约车运营服务的案例,影响较大。
因而,在数量上国家对网约车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特别是要求网约车的排量,部分网络专车则需要达到一定的车辆价值才能进行运营,这样数量上的规制也会影响网约车的发展。
3.服务和安全规制不合理
服务上看,近些年一些新闻媒体报道看,网约车司机将装尿的水瓶给乘客饮用、网约车司机性骚扰乘客、甚至是网约车司机强奸、故意杀人等案件的频繁发生,让公众对网约车的安全问题开始重视,甚至对网约车存在明显的反抗情绪,影响网约车的发展。
滴滴司机在出现空姐被杀案、女大学生被杀案后,企业形象和影响力快速下滑,也反映出其服务和安全规制上的问题。
4.网约车平台准入规制比较呆板
网约车平台准入规制中比较呆板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网约车平台准入尽管设立完善的规定和界限,但这是在网络平台中完成注册,网络平台服务企业快速审核,具体的审核标准、审核力度以及审核内容是否科学没有定论。
其次,网约车平台准入机制的制定是结合我国一些已经出现的社会环境和问题,但具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网约车如何强化准入平台机制则没有明确规定和划分,因而存在网约车监管不当的问题。
四、完善网约车行政法规制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的网约车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1.制定可操作、可执行的行政法律
对网约车的管理必须以法律存在,要有法律明确规定。
法律的有限原则要求网约车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国家意志,要体现法律体系,要低于上位法,符合宪法核心理念。
对于网约车立法就像是对没有根基的房子进行根基完善,只有将法律明确存在,才让对网约车的管理有法可依,也才有执行的力度,避免《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暂行办法》存在不少缺陷,压制了共享经济发展。
这些缺陷很难通过修改几个条款予以矫正,需要考虑制定高位阶、开放式的网约车行政法律规范。
网约车其实通过预约进行客运服务的点对点工作的,切并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或非盈利合乘,与客运租赁公司的服务有较大的相似性,功能上也不尽相同。
针对网约车的发展格局,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网约车行政法律规范,为各地参差不齐的网约车管理细则提供立法依据和来源,规范全国各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为各地的网约车行政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从全国的范围内调整政府与网约车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将网约车以全国性法律的行为加以确定,才能提升各地的重视度,出现违法问题也有法可依。
避免不同区域因法律不同,导致的相同案件处理方式不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2.完善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完善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针对当前我国网约车管理中不合法、尚无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在没有统一的专门的网约车行政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对于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等上位法的条款,要给予删除或者修改。
(二)网约车监管中的基本原则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解决的其实是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的合理性问题。
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或不可替代性原则,是指在能达成法律目的多种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狭义比例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是指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在现代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将公民的个人利益损害性放到最低是一门科学,因而更加要注重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针对网约车制定行政法规中,尽管降低对行政相对人的不良影响。
要求尽量减少市场的准入管制,更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履行管理职责,据此对网约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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