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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两规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保险代理机构的含义
它一定是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保监会批准,必须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还要授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这就是本章的第四条规定请大家划出来。
在第一章总则里面常常会遇到的考试内容就是代理单位一定要取得的是“许可证”。
第二章机构管理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第二章机构管理,它涵盖了代理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地内容。
一、机构的设立
作为既能经营人寿险业务又能经营财产险业务的专业代理机构,不仅享有与保险代理人相同的独立开展业务权利,还能销售各个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
但在设立专业代理机构时,必须保证本单位持有《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2,这是常常出现考题地地方。
同时要注意代理机构必须有一家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代理意向书。
这些内容在书上的第8条,请大家划出。
机构的形式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时,如果以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为形式的,注册时资本金要求达到50万以上;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1000万以上。
大家要牢牢记住这两点。
在书上的第九条规定中。
(一)机构的设立
我们来看看经常出现考点的一些细则:
首先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告知他本人所在的保险公司;由于与保险中介公司不同,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应包含“保险代理”这四个字,还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这两条规定在书中的第10、11条,请大家划出。
在第18条中要求设立的批准期限是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获批后就要拿着保监会颁发的有效期两年的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10日之内于报纸上发出公告,在20日之内缴纳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后,就算完成准备工作,可以开业大吉了。
保险代理机构保证金的规定
刚才我们提到获取营业执照20日内缴纳保证金,具体金额要达到注册资本或出资的20%,如果公司经营的好,增加了资本,这时也要增加保证金才行。
这样一大笔保证金必然要放在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同样作为资金的保管者,商业银行若没有接到保监会批准擅自给代理机构动用资金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这笔保证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特殊使用呢?
要么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减少,要么经营不善开始清算时使用。
在这里我们要记住一个时间,就是1月31日,每个代理机构就在这一天向保监会报送保证金管理的报告。
(二)机构的变更
讲过了机构的设立,下面我们来看看机构需要变更一些事项时,需要如何进行。
当遇见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和组织形式时,简单的说就是钱和公司成立方式要有变化,必须提前通知保监会。
遇见公司名称、地点、股东或出资人有变化时,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5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保监会。
(三)机构的终止
对于代理机构突然停止经营,意味着有以下几种比较严重的状况:
要不是最关键的许可证到期没有申请或监管不予申请或是撤销、吊销,要不是营业执照被吊销,要不是连续六个月都没有开展业务,最可怜的就是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产的。
第三章资格管理
作为代理机构,人选非常重要,首先我们要知道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或者进行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与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一样,他们也必须持有代理人资格证,唯一不同的是代理机构给他们颁发的证明叫执业证,保险公司给营销员颁发的叫展业证,这点请大家一定要分清楚。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作为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制与合伙制是有所区别的。
公司制代理机构要拥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要拥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相同的是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一旦任命,必须在5日内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布于众。
第四章保险代理关系的管理
对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合作,也是有一定规定的,我们重点了解一下三点:
首先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其次保险公司只限于向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
以上两点重点说明的代理许可证的重要性,没有许可证就没有合作机会。
最后,保险公司应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小时。
那么什么是新型保险产品,之前在人寿保险中有过详细介绍,在此我们不做赘述。
第五章经营规则
作为常常出现的考点,我们必须要知道一下四点:
1.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这与之前的设立有相同之处,非常容易记忆。
2.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简单的说就是如实告知客户收费标准。
3.当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天内,代理公司必须将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最重要的是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这与保险营销员有相同之处。
作为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始终受到保监会与保险法的约束,各位伙伴要在保险法的详细学习中了解到,请大家也要认真学习新的保险法,从而了解考试的重点和难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在之前的第八章保险代理人的学习中,我们已经了解了保险营销员,现在就让我们认真学习一下关于保险营销员在日常展业中要遵守的相关规则。
总则
所谓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与保险公司一样,保险公司的营销员的监管也是由国务院授权给保监会来执行的。
资格证的有关规定
作为营销员,我们首先就要在从业之前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考取证书最低文化水平一定要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考取资格证书以后由所在保险公司颁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要记住的是展业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由保险公司统一换发,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由保监会统一换发,这一点常常会出现在考试当中,请大家牢记。
为什么我们始终强调资格证书的重要性呢?
它就像结婚之前要领取的结婚证,开车之前要考取的驾照一样,如果没有通过正规的考试,是没有资格从事保险这个行业的,所以资格证的获取也被纳入到严格监管的行列之中,下面我们就看看它的厉害关系。
如果有人想要代他人考试,协助、参与、组织他人考试舞弊,保监会不仅要警告,还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人,中国保监会依法撤消并收回,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以上都是在说个人行为,作为保险公司,如果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或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的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
组织考试舞弊的要责令保险公司撤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委托未有两证人员营销的情节严重的撤换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岗前培训与后期教育
我们进入保险行业之前,每个人都要经历一些培训,这些培训很多都是由保监会严格要求课时量的专业培训,作为保险代理人,我们要知道自己岗前接受培训至少80小时,上岗后每年接受至少36小时的继续教育,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至少达到12小时。
这一内容常常出现在我们的选择题中,所以请大家一定要记住80.36.12这几个数字是关于培训方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作为公民是需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的,这不仅是文化知识的普及,更是保护自己的最好盾牌,同样在保险代理资格考试中,也会出一些有关法律常识的题目,题型比较灵活,主要以案例形式出现,所以希望大家要灵活掌握。
下面就进入民法通则的学习,我们在此只讲述考试出现较为频繁的一些知识点。
第一章基本原则
基本的民法通则适用于中国领域内,不论是哪个国家的人,都要遵守。
然而民法是处理人与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调整的对象就在于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大家都知道,从事民事活动,比如我们做保险,我们与客户地位平等,一个是买家一个是卖家,只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作为公民,我们也要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公民
大家发现我总再提公民公民的,那什么是公民呢?
其实公民就是我们百姓,自出生那一刻起就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这种保护一直延续到生命的结束。
然而到了我们年满18岁之时,人们总说这孩子已经是大人了,已经成年了,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其实就是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可以从事全部民事活动也能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了。
那么18岁以下就不能进行民事活动了吗?
其实介于10岁到18岁的孩子,也可以适当参加一些民事活动,而10岁以下的就必须随大人参加民事活动,如果出现问题,结果也是由孩子的监护人承担的。
现在就给大家出两道考题考考大家:
第一,公民具有民事权利的期间是多长呢?
答案之前就讲过,是从出生到死亡。
第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年龄在多少岁的公民?
答案也很简单,18岁就可以了,但是有一个疑问,18岁以上的精神病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呢?
当然不可以,精神病人是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也需要有相关人员看管。
(二)监护
刚才我们说了,孩子如果违反了民法,相应的负责人是监护人,现在我们就来看看监护人的一些考点。
作为18岁一下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是孩子的父母,而精神病人,由于不受年龄的限制,他的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甚至其他近亲属。
那作为监护人,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是不可以恶意划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监护权将被撤销,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我们在人寿保险中讲过被保险人失踪的赔付,现在就来看看民法如何判定失踪,与我们的保险条款是否一致。
作为一个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满2年,法院则判定此人失踪,他的财产也将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来代管,回来后再还给他;如果这人一直都没有回来,下落不明满4年了,或者是由于一场意外事故,已经满2年都没有消息,那么法院将宣告此人死亡,而他的财产则直接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既然是继承的,就可以由继承人自行支配他的财产,可是如果有一天这人回来了,法院将撤销对此人之前的失踪或死亡的宣告,要求代管人或继承人归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在了,就要给这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第三章法人
刚才我们在讲述民法基本原则时,提到了2个人,一个是公民,一个是法人,公民讲过之后,就来看看法人。
所谓法人可不是法国人,他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个组织要通过职权的行使而产生一个法定代表,这个人就是法人,他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是自这个组织成立时才有的,到消失后就没有了。
不然他也只是一个普通公民。
既然是组织,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不同经营类型的法人。
首先是企业法人,这样的企业必须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或合资、外资的企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可以成立。
其次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如果经费是独立核算的,比如工会性质的单位,就不需要办理登记,自成立起就有法人资格,而事业单位,比如乡镇的学校,是不需要登记办理法人的,但私立学校就要登记办理法人。
最后是企业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联营的,如果是共同经营,则以各自所有经营的财产承担责任,按约定应负连带责任的,负连带责任;如果是独立经营的,就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与人合作一些事情,比如合伙开商店、合伙做买卖,签署合同等,这都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当我们要行使民事行为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但法律承认的行为是不能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所要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不能有欺骗行为,同时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是未成年人签署一些劳动合同,是完全无效的。
同样如果相互约定的事宜要是出现重大误解和明显有失公平的,在法律上也是不被承认的,是需要被撤销的,如果出现官司,就要赔偿损失,物归原主了。
测试
我们出三道题考考大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被认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呢?
还是无效行为呢?
或者是部分无效行为呢?
答案就是无效行为,因为此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被撤消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行为开始时就无效还是从行为人请求撤销时无效或者是从行为被撤销时无效呢?
答案是从开始就无效。
第三,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为失效还是继续有效呢?
答案当然是继续有效,您答对了吗?
(二)代理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项代理行为,就是我们营销员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也要遵守的。
首先作为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分为委托代理,比如保险公司委托营销员销售产品;也可以是法定代理,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及时监护人又是法定代理人;还有指定代理,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电视上的某公司,被相关法制机构批准为中国区指定专用代理商,从国外进来的某种东西只有这家公司可以代理销售。
这三种代理形式,也是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
测试
下面我再给大家出道题目:
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人类型属于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或者是指定代理?
答案就是指定代理。
这道题目如果您没有答对,就请翻第64条参考一下。
第五章民事权利
如果想要做一等良民,那么,自己拥有怎样的权利和承担怎样的责任都要很清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民事权利。
首先,我们拥有的就是财产所有权,我们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毕竟是自己的,捐了都行,对吧!
但是国家的财产就得归国家财产归全民所有,集体财产归集体所有,社团财产归社团所有,这些就不可以自行使用和分配了,否则就是侵害了公共民众的权益了。
2、其他财产权
我们在生活中常常听到有财产权利的纷争,对于简单的财产权利,也是要纳入考点的。
财产的继承,任何公民都享有这种权利;对于共有财产,比如夫妻之间的财产,是按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形式存在的;如果说突然有一天,哪位伙伴发现一个国家文物,并及时上缴国家,国家也是会论功行赏的,因为不明财产权利是归属国家所有的。
同样,最基本的国家土地资源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我们现在的耕地呢,算是从国家这边承包来使用的。
国土是国家最为重视的资源,一旦与邻国发生土地财产问题,就像我们与邻居之间的小摩擦,一定要及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相应的损失,得以和解。
(二)债权
常常也会听到有人说欠债还钱的事情,那么这个债,到底是什么呢?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如果欠债的这个债务人欠的不仅是一个债权人的钱,而是多个人,那么这些债权人将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而债务人也要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通常我们还会听到附有连带责任的人,比如孩子犯错,家长也要受到批评一样,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对于债权债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和地点不明确的,,又无法达成双方的协议,就可以遵从以下的原则:
1)质量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无规定的,按照通常标准;2)期限不明确的,随时履行义务;3)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其他的在义务方所在地履行;4)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无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格,这些大家都作为了解,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运用到。
有时候啊,有些人因为一些突发状况觉得手头很紧张,想要跟人借钱,这时候债权人就说啦:
有没有担保啊?
这时候,债务人就需要有很有威信的或是有能力还债的人当作保证人来担保,或者用自己的一些财产作为抵押物、质押来担保,要不也可以通过定金进行担保,如果一旦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还是有担保基础的,不会让债权人有太大的损失。
第六章民事责任
我们已经学习的民事的权利,现在就来分析一下享受过权利之后,还享有怎样的责任呢?
最常见的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需要负违约责任;但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及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就要负侵权责任了。
但有时处于正当的理由,即使造成了损失,也可以将民事责任免除的。
同样,侵害他人的权利,也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比如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就要由制造者、销售者承担;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有责任的,制造者、销售者也有权要求赔。
再比如公共场所施工的侵权责任,就要由施工人来承担。
在这世界上,不仅人有权利,动物也有自己的权利,所以养宠物是要承担一些责任的,如果所养的小动物咬了人,是因为饲养人过错造成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因为被咬的受害人过错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因为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这是大家需要了解到的内容。
之前提到可以责任免除的,主要体现在正当防卫的侵权责任中,但防卫过度的,还是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如果像汶川地震这样因为自然原因造成紧急避险的侵权责任,避险人可以免责或承担适当责任,而恶意人为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的侵权责任,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对于孩子这样一个群体,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他们犯了严重的错误,责任就得由监护人承担,当监护人已经尽责也无法挽回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看,要承担这些责任,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
如果正在进行的,必须停止侵害,为被侵害的人排除障碍,消除一切危险。
如果造成财产损失,必须返还其财产或恢复原状,损失不严重的可以修理、重作或更换,严重就要赔偿损失。
对原有约定的事宜没有履行责任的必须支付违约金。
如果造成他人的名誉破坏,必须帮助被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且赔礼道歉。
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见的一些解决方式,各位,你们记住了吗?
第七章诉讼时效
可能很多伙伴都没有经历过诉讼,但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现在我们就简单了解一下有关诉讼的实效问题。
对于一般的诉讼,规定期限为2年,而出现了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间则为1年。
那么诉讼的时效是从是么时候开始计算的呢?
就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但是超过20年之久的,很有可能很多证据都被遗失,或者已经毁灭,诉讼的时效就不受到保护了。
可是有人问了,为什么有人打官司打了三五年之久呢?
其实就是在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继续而中途休止了,但当中止原因消除后,官司还可以继续计算。
诉讼时,有时会突然中断,为什么呢?
比如张三找李四打官司,说李四把他家的牛牵走了,要求李四归还,结果李四非说没有,经过核实是李四将牛卖掉了,李四害怕被追究责任,同意私下里赔偿张三,这时诉讼就算中断了,但是如果两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张三将重新提出诉讼,新的诉讼时效又将从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各位伙伴,既然选择了保险这个行业作为您的金饭碗,相信还会有很跟人向您一样,有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所以竞争是在所难免的。
现在,作为有一规范各个行业竞争原则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好好来参透一下。
第一章总则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所谓不正当竞争,就是那些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所以,本法律的出台,也是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即然有的规定,就要有人遵守规定,有人监督,保险业的监管机构是保监会,同样,所有经营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保险公司也一样。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就深入研究一下,有哪些手段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我们带来伤害的。
比如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要不就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现在国家不是规定了么,谁要是敢做假广告,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还有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方式,最终自己也有可能会亏本的,损人不利己。
同时还会有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却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宣传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行为,或者有些从事建筑行业的商家为了得到项目,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最常见的是有奖销售的行为,常常会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量差、价格又高的商品,更有金额超过五千元抽奖销售,这些都是对市场销售的不负责任,我们在生活中也会常常遇到。
但是不是所有的优惠降价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
如果销售的是鲜活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因清偿负债、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和季节性的降价,是属于正当行为。
下面就给大家出一些小测试,考考大家对不正当竞争的理解,第一,属于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活动有哪些?
利用有奖销售以进入新市场、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利用有奖销售让利于民,处理库存商品还是利用5000元以内的小额抽奖,销售推销商品呢?
答案是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您答对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都在商店或其他消费的地方买过东西吃过饭,所以我们都是消费者,那么你们知道作为消费者,都要受到什么保护吗?
第一章总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不遵守这样的基本原则,就是对消费的权利的侵害。
下面我们就看看作为消费者,我么拥有怎样的权利。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首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还必须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就像我们平时一定会很认真的跟客户说明保险条款一样。
同样作为保险消费者,有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出险了,也可以依法获得赔偿等等相应的权利。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作为消费者,我们不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还要维护其他消费者的权利,所以我们就成立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非盈利性组织,这样的组织可以参与监督和检查,还能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给社会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替大家出头的组织。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如果有一天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必须通过一系列的途径得到解决。
首先我们可与经营者协商,通过赔偿等达到和解的目的,如果没有达成和解,那我们就可以请求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如果调节都不行啦,那就要通过最正规的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根据与请仲裁机构仲裁。
依然没有形成协议的,就可以直接到最高阶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会在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出现的重点及难点,希望各位伙伴认真理解,多多看书,考试就不会成为难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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