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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婚的法律规制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不断得到满足,思想也不断得到解放,然而国外各种思潮的不断涌入,冲击了人们原有的价值理念,尤其是对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最为突出,已被公众接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价值取向在封建残余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渗透下逐渐被人们忽视,重婚现象日益增多。
在我国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就将重婚罪列入其中,对其予以刑事打击,在法制不过完善的过程中,也有诸多禁止重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颁布使用,但重婚现象不但屡禁不止反而有增长趋势。
由于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疑难问题存在,使得法律无法切实贯彻,也使得重婚者避开法律的制裁、受害者陷入无助的境地,严重的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以下就针对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重婚罪的意见,以便充分发挥重婚罪的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
家庭法律重婚
目录
摘要1
一、重婚罪的法理现状分析3
(一)重婚罪规范对象的范围3
(二)重婚罪违法构成分析3
(三)重婚现象的发作缘由3
二、重婚罪的构成4
(一)婚姻法律规范中对于重婚行为的构成4
(二)中国构成重婚罪的刑事法律标准4
(三)国外关于重婚罪构成的法律标准5
(四)中国重婚现象的法律解析5
三、我国构成重婚罪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6
(一)《批复》扩大重婚罪外延6
(二)《批复》致使法律体系存在冲突6
(三)与重婚有关的概念不明确7
(四)立法滞后,导致社会失范7
四、构成重婚罪解决对策建议7
(一)废除《批复》建立法律监督机制7
(二)清晰重婚有关概念8
(三)加强婚姻法律规范宣扬8
(四)清晰解释“以夫妻名义同居”9
(五)中国重婚现象的法律分析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一、重婚罪的法理现状分析
(一)重婚罪规范对象的范围
重婚罪的主体有特别身份主体和通常身份主体两种,所谓的特别身份主体是指现已有婚姻关系又另与别人结为夫妻的人,也即是“重婚人”;而通常身份主体是指自个没有与任何人订立婚姻关系却与其明知有爱人的人结为夫妻的人,也即是咱们所说的“相婚人”。
自个没有处在婚姻关系的效能时期内却与明知处在婚姻关系有效期内的人订立婚姻关系之所以构成重婚罪,是因为重婚罪自身归于对合犯的范畴,而对合犯又归于必要的共犯,故而关于重婚的两边,不管其是不是已有爱人,都应该成立重婚罪。
没有无爱人的他(或她)与有爱人的她(或他)相婚,“重婚人”就无法构成现实重婚,并且,无爱人的“相婚人”一旦与有爱人的“重婚人”树立夫妻关系,其行动后果必定是会消灭别人婚姻,具有必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无爱人的“相婚人”也应作为重婚罪的主体。
需求留意的是,这儿所说的“相婚者”构成重婚罪,只能是在其明知对方处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当中而仍与之成婚的状况,也即是说“相婚人”是“明知”的景象下与之订立婚姻关系的;假如“相婚人”是在遭到对方的控制、诈骗等状况下与之订立了婚姻关系,这样关于“相婚人”来说,依然构成其违法有失偏颇。
(二)重婚罪违法构成分析
中国刑法在规则每一个罪名的同时,也规则了构成该罪名所有必要具有的条件,这种条件需求主、客两方面的一致关系,通常说来是指违法客体、违法客观方面、违法主体、违法片面方面四点。
对任何一个行动来说,要在断定其可以构成某一违法行动时都有必要考察该行动是不是同时契合刑法规则的这四方面条件,关于重婚罪也是如此。
具体说来,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为:
(三)重婚现象的发作缘由
从中国如今的国情动身,悠长的前史、丰厚的文明、多民族的交融决议了中国多姿多彩的嫁娶风俗。
尽管为了保护中国的婚姻管理体制和保护妇人的权益,中国对婚姻法进行了普法宣扬,但对地域宽广的中国来说,要使每个人都能知悉婚姻法的内容仍是有必定难度的,所以在贫穷落后地区和有些少数民族地区把举办婚礼典礼作为婚姻订立方式的依然广泛存在,这就增加了现实婚姻存在的可能性。
在社会生活中,男女在同时生活的方式各式各样,为了非常好的表现重婚罪在实务中法律约束力,应将现实婚姻与姘居、通奸等其他共同生活的方法差异开来。
通奸通常是指一方或两边已有爱人的男女两边没有夫妻关系而发作性行动。
二、重婚罪的构成
(一)婚姻法律规范中对于重婚行为的构成
先法律婚后现实婚的重婚的构成。
该类重婚方法是实务中最遍及的一种,在该重婚类型中,行动人与别人的第一个婚姻关系是经过办理挂号手续即收取成婚证的方法订立的,而第二个婚姻关系并不契合婚姻的方法要件,仅有婚姻的本质要件——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时间生活。
在构成此类方法的重婚时,要依据共同生活的两边是不是具有订立夫妻关系的片面意图将重婚罪与姘居区别开来。
若男女两边在一同生活是以夫妻名义,在日常的生活中两边也以夫妻相等,我们也依据两人的生活方法、称呼方法、亲密程度等构成二者是夫妻关系,则能够构成犯有重婚罪。
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行动人的第一个婚姻关系没有合法免除就与别人以夫妻相等、共处、相待,至于第一个婚姻关系不免除的缘由不管是客观上的不能免除仍是处于片面上的为了满足私欲成心使自个一同拥有两个老公或老婆,都不会影响依据重婚罪对其进行处分,但在量刑上会因行动人的片面歹意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相同而有所不相同。
先现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的构成。
先现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是指行动人的第一个婚姻关系并不契合婚姻的方法要件,仅有婚姻的本质要件--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时间生活,而第二个婚姻关系却是既契合婚姻的本质要件又契合婚姻的方法要件的重婚方法。
(二)中国构成重婚罪的刑事法律标准
这个时间段起于1994年民政部公布《婚姻挂号管理法律》,止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一)。
在民政部的规章中规则法律不再认可没有成婚挂号证实的婚姻关系也不再对其进行维护,由此可见,对现实婚姻的情绪是彻底不供认的。
在民政部发布部分规章的同年,最高院就适用该法律出台了解说,在该解说中现已不见对现实婚姻的构成,其着重对《婚姻挂号法律》生效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有收取成婚证实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构变成不合法同居。
之所以在该时期彻底否定现实婚姻,是因为跟着中国与国外关系的加强,不断涌入的外国思潮冲击着中国传统的婚恋家庭观念,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滋生为封建的一夫多妻制的东山再起供给了基础。
所以,为了防止有人使用现实婚姻的不合法定性危害中国的一夫一妻准则,在这个时期彻底否定现实婚姻是必要的。
(三)国外关于重婚罪构成的法律标准
国民时期。
该时期首要是指1953年之前,最高院在1953年之前以及1953年出台的有关的司法解说中明确规则,供认现实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不是办理挂号手续全凭自愿,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则,关于男女同居的,不管是不是到有关部分收取成婚证实都构成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都受到法律的平等维护。
1949年建国后,中国百废待兴,各种法律法规没有彻底出台,整个法制也没有健全,法制组织的设置也不完善,法律的观念也未深的人心,再加上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绝大部分我们关于婚姻关系的订立方法仍是限制在举办婚礼典礼,所以在其时的状况下,认可现实婚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与中国的国情是相吻合的。
(四)中国重婚现象的法律解析
并不是一切的重婚行动都是违法行动,只要那些对社会危害性大的重婚行动才会用刑法予以冲击,所以咱们要区别通常重婚行动和重婚罪,通常重婚行动同重婚罪相同都是客观上有重婚现实的发作,可是通常重婚行动人的片面歹意程度低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低,关于这类行动也按违法行动论处会形成司法资源的糟蹋。
区别重婚罪与否首要是区别重婚的缘由,即分析形成重婚的缘由,对以下几种状况通常都不构变成重婚违法: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被拐卖了,被拐卖后又与别人订立婚姻关系的;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时期因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生计,为了保持生计而与别人订立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的获得合法,但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时期遭受优待,为免受优待逃往外地后又与别人订立婚姻关系的;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一方长时间在外致使下落不明,为保持家里生计而又与别人订立婚姻关系的;最后一种景象即是上文提及到的为了挣脱包办婚姻逃往外地后又与别人订立婚姻关系的;但有两种景象咱们需求注意:
一种是男女两边现已获得了成婚证实,但由于客观的缘由还没来得及举行典礼奉告我们二人的夫妻身份也未进行同居,其间一方又和别人收取成婚证实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种是夫妻一方或两边在法院提请诉讼离婚,在未结案之前,一方或两边与别人收取成婚证实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以上两种行动的发作时间都是在前一个婚姻关系未被合法免除之前,所以对这两种行动都按重婚罪科罪处分。
三、我国构成重婚罪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一)《批复》扩大重婚罪外延
由于刑法是以剥夺公民权利的方式来制止、制裁和预防犯罪的,它的每一个规定都是以牺牲公民的部分权利、自由为代价的,因此列入刑法条文的只能是那些对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最极端”的危害的行为,以维持一般的、稳定的社会状态。
因此,只有此类对某一领域基本的社会秩序进行破坏的行为适于由刑法来规定,并以刑罚的方式来制裁,这也是刑法调整的极限,也是在民主、文明的社会当中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自由的必然要求。
同时刑事法律对犯罪的构成,还必须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
要求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考虑公众的认同感,就是判决结论或理论解释是一般的国民可以接受的,符合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
得到公众认同,刑法规范的有效性才能得到维持,刑法的存在才有意义。
然而依照《批复》,把社会公众认为主观恶性不是很大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非法同居关系以重婚治罪,势必得不到公众的认同,刑法规范存在的有效性和存在的意义就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批复》致使法律体系存在冲突
混淆了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权责的界线,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使刑事司法解释权高于婚姻立法权。
且重新启用已被97《刑法》废止的类推制度,背离了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
不仅如此,还导致法律规范应有功能的缺失。
法的功能是法在与社会主体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行为指向性及其规范能力。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基本要素。
人性中趋利避害的因素导致人们对于自己的行为,能按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加以约束。
法的行为指向性和规范能力作用发挥的前提是法律的确定性,《批复》引起刑法与婚姻法同一法律概念的冲突,则会使行为人在实际生活中寻求确定的法律规定指引发生困难,如何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将变得不大可能。
这种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还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随意性,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周长征重婚案矛盾百出的处理,就充分表现执法的随意性。
(三)与重婚有关的概念不明确
法的功能要求法律条款的内涵明确且可确定,这就要求组成法律条款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须严格限定。
对于重婚罪构成的法律规则而言,重婚行为产生的一些前提性和先导性的概念如同居、配偶、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的内涵和外延都必须明确且可以确定,但是目前我国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都缺乏规范的定义和界定。
比如对于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构成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界都存在争议。
(四)立法滞后,导致社会失范
当代中国的社会进步、社会变革、社会转型使得社会规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
社会规则内部存在冲突,突出表现是部门和条块规则之间相互冲突,对于规范的构成出现多种解释和异议,导致社会失范。
其中“包二奶”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是社会转型时期典型的社会失范现象。
在整个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甚至有人提出要追究“包二奶”者的刑事责任。
但是,最终对这种现象的规范,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任何的反映,法律出现了真空。
同时,社会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大行其道,且较为多发、普遍,己经成为严重困扰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
立法滞后,对于此类社会行为的规范只能求助于司法解释,于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可将“包二奶”中的一部分,即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批复》导致刑法和婚姻法对此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定性,规则内部出现了冲突,表现为“规则失范”,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导致重婚现象等社会失范现象的出现。
四、构成重婚罪解决对策建议
(一)废除《批复》建立法律监督机制
重婚是一种丑陋行动,不仅是对现代社会公序良俗的危害,更是对国际所公认的一夫一妻婚姻准则的揭露应战。
刑法将这种危害婚姻法律关系的行动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冲击,但有中国仍有大量实践婚姻存在,司法实践中,因重婚罪科罪处分的违法者比较少。
中国当前已对重婚作出规则,但跟着社会政治、经济、文明的发展,原有的法律规则现已无法调整实践社会呈现的对立,随之而出的各种司法解释也存在对立的状况,再加之有些我们的法律意识淡漠,忽视成婚证实在法律上的效能。
本文从中国的实践动身,说明当前重婚罪在中国构成难的疑问的缘由,最终关于中国的国情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法。
(二)清晰重婚有关概念
在重婚罪的构成中,争议最大的当地莫过于实践婚姻的疑问,关于实践婚姻之所以有争议,首要是由于中国的《婚姻法》一向都没有清晰对待实践婚姻的情绪,当前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能否构成一个同居行动是实践婚姻的首要依据,但司法解释对实践婚姻的情绪是一变再变,乃至呈现了同一个行动在了民、刑上有不相同构成结果的为难现象。
所以,从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准则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动身,完善关于实践婚姻构成、一致民刑关于实践婚姻的情绪是十分必要的,有一致的规则才干迅速精确的适用法律。
详细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在《婚姻法》中或是在日后修正拟定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时,可在必定条件下认可实践婚姻的合法性,这种“认可”既契合客观实践,也有利于化解当前民、刑之间的抵触,最重要的是有助于处理当前由于实践婚姻导致的实践重婚疑问。
进一步规范中国无效婚姻的免除准则和程序,无效婚姻也是婚姻的一种方法,其无效仅仅由于欠缺法律上的要件,法律不认可其效能、不对其进行维护。
无效婚姻的无效性始于经过合法的程序宣告其无效并将其免除,在未宣告无效未免除之前,其的效能同法定婚姻是相同的,在这个效能时期内不论是又与别人收取成婚证实仍是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都以重婚罪论。
(三)加强婚姻法律规范宣扬
大家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法院受理的重婚罪案子数量很少并不代表社会上没有重婚罪的发作,仅仅跟着普法活动的不断发展,不断增加的人晓得婚姻关系的获得需求到有关部分收取成婚证实,不断增加的人也晓得若是心存歪念想同时具有几个婚姻关系会被给予刑事处分,同时也有很多人晓得就当前的法律来说对重婚罪的规则仍有缝隙,不法分子恰是看中了法律上的这些缝隙,他们在未合法免除前一个婚姻关系就与别人同居时,不以夫妻相待、不以夫妻相等、在世人面前更是故作陌生以掩盖他们之间的关系,更有甚者在生育后代后仍掩盖其夫妻之实。
政府部分应加强婚姻法律规范宣扬。
(四)清晰解释“以夫妻名义同居”
《刑法》的公法性质不容咱们对刑法的法律条文随意进行修正,因而能够经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法对争议性大的疑问例如何为有配偶、何为成婚等作一个精确一致细致的规则,一致司法解释中关于实践婚姻的规则,以处理中国当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在重婚疑问上相抵触的为难境况。
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都受到法律的平等维护。
1949年建国后,中国百废待兴,各种法律法规没有彻底出台,全部法制也没有健全,法制机构的设置也不完善,法律的观念也未深的人心,再加上封建残余思维的影响,绝大有些我们关于婚姻关系的订立方法仍是限制在举行婚礼典礼,所以在其时的状况下,认可实践婚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与中国的国情是相吻合的。
有条件的供认时期。
这个时间段从1953年开始,持续了大概四十年,到1994年完毕。
依据对实践婚姻所具有要件的宽严程度需求不相同又可将该段时间细分为二个分时期:
第一个分时期到1986年中国公布《婚姻登记方法》完毕,在这个时间段内,对契合相同条件的实践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认可的,关于这个认可条件的需求相对宽松,关于这个时间段内实践婚姻的一方或两边申述离婚,法院需依据两边是不是契合成婚的实质条件区别对待;第二个分时期是从1986年中国公布《婚姻登记方法》开始到1994年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停止,在这个时间段内,对实践婚姻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供认也是有条件的,但这个认可条件的需求就比较严峻,在最高院1989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清晰指出《婚姻登记方法》施行前揭露以夫妻名义在共同生活且我们也根据二人的揭露共同生活认可他们的夫妻身份,但未办成婚登记手续的两人到法院申述时,法院需构成二人之间的关系归于实践婚姻仍是不合法同居,对关系的构成不相同给出的处理结果也就不相同。
在该时期对实践婚姻情绪的改变首要仍是依赖于中国的经济发展,跟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法制不断完善,法律的观念的也不断家喻户晓,大家开始学法、用法,但在短时间内让一切的人都摒弃实践婚姻承受法律婚姻从其时的国情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因而也能够说这是一个过度时期——由供认到不供认的过渡。
(五)中国重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并不是一切的重婚行动都是犯罪行动,只要那些对社会危害性大的重婚行动才会用刑法予以冲击,所以咱们要区别通常重婚行动和重婚罪,通常重婚行动同重婚罪相同都是客观上有重婚实践的发作,但是通常重婚行动人的片面恶意程度低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低,关于这类行动也按犯罪行动论处会形成司法资本的浪费。
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时期遭受优待,为免受优待逃往外地后又与别人缔成婚姻关系的;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一方长期在外致使下落不明,为保持家里生计而又与别人缔成婚姻关系的;最终一种景象即是上文提及到的为了摆脱包办婚姻逃往外地后又与别人缔成婚姻关系的;但有两种景象咱们需求注意:
一种是男女两边现已获得了成婚证实,但由于客观的缘由还没来得及举行典礼奉告我们二人的夫妻身份也未进行同居,其间一方又和别人收取成婚证实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种是夫妻一方或两边在法院提请诉讼离婚,在未结案之前,一方或两边与别人收取成婚证实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以上两种行动的发作时间都是在前一个婚姻关系未被合法免除之前,所以对这两种行动都按重婚罪科罪处分。
结论
重婚是一种丑恶行为,不仅是对现代社会公序良俗的危害,更是对世界所公认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公开挑战。
刑法将这种危害婚姻法律关系的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打击,但有我国仍有大量事实婚姻存在,司法实践中,因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违法者凤毛麟角。
我国目前已对重婚作出规定,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原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调整现实社会出现的矛盾,随之而出的各种司法解释也存在矛盾的情况,再加之部分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忽视结婚证明在法律上的效力。
本文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阐明目前重婚罪在我国构成难的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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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整片论文写到这里,已经结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我内心充满了各种情绪,从论文开始写到现在整个论文的完结,经历了很多事情,因为我知道这将是我的大学生涯中最后的一堂课,所以现在的我心情是复杂的,有开心,有不舍,或者纠结,或者兴奋。
但是我知道这篇论文的结束,是我生命阅历中的另一个的开始。
在此期间我要感谢我的导师们,因为是他们对于我严格的态度让我能够更好地把这篇论文做到精益求精。
是他们在我写作过程中那一次又一次的指正,使我学习到了在创作以及学习中的那种严谨的态度。
从而让自己做到严格要求。
从导师们的身上,我体会到了他们对我的关爱,正是这一遍遍的修改和指正,让我明白了对于学术本身要做的态度。
我要感谢我身边的朋友以及同学,在大学生涯即将结束的日子里,我感谢和你们在一起的那段日子,那段日子是我生命中最璀璨的时光,因为有你们让我学会了很多,我非常感谢你们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正是由于你们让我的大学生涯丰富多彩,正是由于你们给予我更多的自信,我要感谢你们,因为有你们让我生活更加的美丽。
最后,在止笔之时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正因为有你们,我才能在这个体会到这个世界的多彩,正是由于你们我才能义无反顾的去做自己的想要做的事情,因为我知道在我背后永远有你们的支持,你们是我心中最后的港湾。
感谢在我成长的历程里你们不离不弃陪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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