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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媒体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移动互联网内容服务协议
合同签订地:
北京
甲方:
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
签约日期:
2014年月
甲方:
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第一章鉴于条款
第一条甲方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企业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下属公司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的子公司,全权负责(北京)有限公司的移动互联网业务。
第二条乙方[]是。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移动互联网播出渠道、技术支持、网络通道、业务管理平台等相关服务,甲方作为传媒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唯一授权单位,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移动互联网业务所需的视频内容服务,并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如甲乙双方在未来合作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以外的其他增值业务(以下简称“新增值业务”),则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就新增值业务另行签署协议。
基于上述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注重效率的原则,以发展和丰富健康的移动互联网增值业务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签署本协议。
双方应当以合作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及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
其它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相关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
第三章合作模式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中所称视频业务是指甲方基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通过固网或者无线网络向其用户推出的在新媒体产品。
第二条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类别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扩充。
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拟开展除本协议约定增值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类(“新增值业务”),甲乙双方可就新增值业务另行签署协议,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新增值业务纳入本协议项下。
第三条合作平台: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全网平台开展合作。
第四条合作期限:
自[201]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考虑到先期是市场培育阶段,甲方投入巨大,为保护甲方合理利益,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合作期内不与其它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单独开展相同或类似业务。
第六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将认可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合作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并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变更。
第七条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应按照该政策执行。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提供业务平台运营服务并负责业务代收信息费。
乙方提供内容服务。
第二条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情况,制定或修改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服务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以供乙方遵守。
第三条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的内容争取到最优秀的移动互联网平台资源,播出位置,并且确保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符合发布的技术质量要求。
乙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提供的作品著作权权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提供的作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若因为乙方著作权权利瑕疵而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就甲方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和其它相关责任。
第二条双方承诺共同努力加大对合作项目的推广以增加用户数量。
乙方愿意配合甲方的营销活动提供一些纪念品作为对用户的回馈。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尽快为甲方开展业务提供所需的授权文件。
详见附件1。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自守约方发出停止违约行为通知后10日内,违约方不停止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解除,解除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条乙方若发现甲方有超范围使用许可节目的行为,乙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须在接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停止对许可节目的超范围使用,否则乙方可向甲方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并且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若乙方超过三个月未给甲方提供新的视听节目,甲方应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接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做出相关解释,并告知新视听节目的提供日期,若在此日期后乙方仍然无法提供新的视听节目,那么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第六章结算方式
第一条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电信移动互联网视频业务产生的内容服务费。
第二条收益分配:
(一)考虑到前期甲方硬件资本投资较多,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实际收到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结算通知单后的第1个月开始,由乙方提供内容所带来的收益,按照甲方,乙方进行收益分配。
(以上结算均扣除运营商代收手续费、坏账、信息通道占用费、税金及其它无可争议费用等收入后的实际收入。
)
(二)甲方在收到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结算通知单后,将按照本章第二条第一款甲乙双方
的结算比例告知乙方收益具体数额,在甲方实际收到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的结算费用后,
甲方通知乙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税后金额打入乙方
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帐户信息:
账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三)乙方应及时更新银行账户等付款所需信息,若因为乙方未及时更新付款所需信息导致甲方付款被银行退回或导致其它困难以致甲方不能及时付款,则甲方将延迟支付该笔款项。
延迟处理时间为自甲方获知乙方正确的银行账户之日起最近的一个6月份或12月份,甲方不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如乙方变更其公司名称或合作主体,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正式变更日期以书面
通知接受日期为准。
自乙方公司名称变更后所有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无论该款项是否发生在乙方
公司名称或合作方主体变更之后,甲方均支付至乙方名称变更后的银行账户中。
由于乙方未办理妥当名
称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付款,将按照本协议第六章第二条(三)所述处理。
(五)如乙方因适用本协议中的规定而终止协议,则甲乙双方就终止前发生的内容服务费进行结算。
结算时,应按本协议所述确定结算方法、周期和流程,并结合本协议中有关因违约扣除内容服务费、违
约金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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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乙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时,由乙方提供的视频、音频、图画、说明书、操作手册、文件、数据和软件中所涉及的版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仍归该提供方所有。
该提供行为不视为许可甲方可在有关业务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转移上述权利。
第二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涉及业务所产生的或任何缘起于该协议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除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归甲方所有。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张该知识产权或进行任何可促成该知识产权归属乙方的行动,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该知识产权的内容及/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利用该知识产权。
第三条若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就知识产权的使用、利用及归属达成特别约定则相关事宜从其特别约定,而特别约定没有涉及或约定不明的部分仍适用本章约定。
第四条双方在业务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问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乙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与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签订必要的授权/许可协议,保证乙方提供的业务服务不会侵犯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而与第三方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发生版权争议,乙方应尽快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甲乙双方可协商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标注甲乙方公司品牌、客户品牌、业务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等,但需经过双方的书面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及/或第三方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以其单方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侵权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未侵权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消除给未侵权方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
第八章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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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第二条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造成另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正常开展协议项下的移动互联网视频业务合作,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协议,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并解除协议。
第四条本协议履行期内,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破产等导致公司性质、资质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产生变化的事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如乙方因解散、清算、破产不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移动互联网视频业务的能力,则本协议应相应终止。
若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则本协议亦相应终止,继承乙方本协议项下移动互联网视频业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应重新与甲方签署协议。
第九章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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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从对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第二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五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或提供保密信息。
甲、乙双方向其关联公司披露保密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妥善保存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甲乙双方仅能将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第四条如确有必要,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资料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披露方,或按其指示予以销毁。
第五条本条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二)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三)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
(四)在不违反本协议项约定责任的前提下,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五)该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通知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六)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该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信息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六条甲乙双方亦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甲乙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进行的沟通、通知、告知等文件传递或文件交换,应由双方妥善保存,不得用于不利于双方开展合作的目的。
双方不得诋毁诽谤对方,亦不得在公开场合以攻击对方为目的发布不利于双方合作言论。
第十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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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地妨害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
此种事件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天文异常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恐怖事件、大规模流行性疫病、破坏活动、黑客入侵、网络崩溃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第二条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其义务,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十五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十一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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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协议的签订、效力、执行和解释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双方约定可采取下述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一)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北京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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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签字之日起生效。
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如有意续约可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第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协议为打印文件,手写内容无效(手写之签名和签订协议日期除外)。
第四条本协议正本及附件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完)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甲方:
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附件1:
授权书
授权单位:
[]
被授权单位:
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被授权平台: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全网播出平台
权利种类:
授权单位许可被授权单位在被授权平台行使授权单位出品制作的影视剧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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