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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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成立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和计财工作的副总裁或总经济师担任。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有科信设施部、计划财务部、组织人力部、合规审计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目标,确定工作方向;
(二) 强化集团公司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完善研究开发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创新驱动软环境建设;
(三) 建立集团公司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制度,做好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
(四) 建立集团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推动下属企业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五) 协调、解决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制定政策激励措施,推动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信设施部、计划财务部、组织人力部、合规审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信设施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 推动、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监督、检查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四)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技术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本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及日常管理;
(二) 负责建立本单位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三) 负责本单位内部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等;
(四) 负责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五) 负责建立本单位科技人员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六) 负责本单位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 负责本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报送、年度信息填报;
(八) 负责向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九) 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
第三章研究开发活动管理
第八条研究开发活动管理是涵盖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实行研究开发活动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
各单位要参照《天津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严格按照《天津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后,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确定的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名单交付财务部门,作为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依据。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将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填写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
第四章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管理费用。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管理费用。
(一) 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二)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 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各基层企业应依据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制度,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规范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一)核算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时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设备安装试验费等。
7.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o
(二)费用计量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根据各项支出的具体情况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结转至“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将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结转至“研发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由财务部门牵头完成,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密切协同。
同时,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究开发资金的需要,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费用。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定期组织财务、科技管理、技术部门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使用、归集、核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在当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组织专家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及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培训和现场指导,对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机构和集团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九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按照国家高新企业管理办法和国家财税政策,积极做好减税工作,并于每年6月上旬,将上一年度的减税情况,报送集团公司计财部。
第二十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一条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管理等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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