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合同与物流篇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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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合同与物流篇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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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可以拿到手里并存到抽屉或保险柜中的纸质合同,而是电子合同;
而更多的情况下是商家要入驻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时要求其在线签署的入驻协议,以及商家将商品或服务销售给买家时的合同。
甚至在特定的业务场景下,如通过自动售货机购买果汁时,我们甚至不会看到任何具体的条款内容。
在讲电子商务合同之前,我们还是有必要回顾一下传统合同视角下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比较原则性的条款。
民法典还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列举了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19类典型合同。
从民法典本身条款来看,虽然该法并没有对电子商务合同这种类型进行规定,不过其本身的全部条款,对于电子商务的合同场景也当然是可以通用的,只不过电子商务合同在形式和业务场景下有其独特的情形罢了。
在明确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合同也应当遵守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基础上,电商法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有其独特的创新和补充之处。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电子商务合同更加多样化,1,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2,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传统合同适配的场景有限且依赖于纸质协议,而电子商务合同所适配的业务场景更为复杂,远不是传统合同所能比拟的。
首先是适配的终端介质不同,例如有些电子商务合同是针对PC网页端的注册场景的,有些是适配移动端WAP网页、应用程序App或者小程序的。
这会带来不同场景下的合同的呈现设计不同,从而直接影响用户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
其次是适配的业务架构不同,针对自营类电子商务,其电子合同一般只需要有用户注册协议和隐私政策即可;
而针对平台类的业务架构,则其应当构成自上而下的合同效力等级,除用户注册协议隐私政策以及法律声明等顶层合同外,还需要从这些合同中延伸出商家管理、消费者保护、评价规则、内容管理等次层的合同体系,以及规则公告等临时性规则。
最后是电子商务合同适配于动态场景,传统合同一般签署后即固定,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会根据互联网产品业务形态的变化而动态调整,例如,目前常见的在线合同中的“随时调整协议”等表述,是由互联网产品迅速迭代变化而必然导致的。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1.1多样化的释义,1电子商务合同更加多样化,人民法院实测通过微信链接启动某购物App在某微信公众号的购物流程,直至付款环节,未发现该公众号有任何关于其用户协议的明确提示。
而在其微信公众号,需用户自行点击“服务与建议-设置与反馈-用户协议-服务协议”四级菜单方可查看用户协议,显然不属于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情形。
公众号运营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亦未向人民法院提交用户刘某某签署或者同意其他有关约定管辖协议的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上海有限公司声称的管辖异议予以驳回。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1.2案例说法,1电子商务合同更加多样化,案例1,签约场景复杂,未尽合理义务提示,协议被判无效,淘宝公司是域名为“”(淘宝网)的网站经营者。
原告系淘宝网卖家,网上店铺名称为昕昕品牌折扣店,并已获得广州阿仕伦贸易有限公司的网络专卖授权,负责在其经营的昕昕品牌折扣店销售与推广“ADDSy-3”品牌的鞋帽、服装,授权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入驻淘宝网注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一条将淘宝平台规则定义为:
包括在所有淘宝平台规则频道内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解读、公告等内容以及各平台在帮派、论坛、帮助中心内发布的各类规则、实施细则、产品流程说明、公告等。
淘宝平台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淘宝平台规则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使用淘宝平台,则视为同意上述补充协议。
后期可根据平台发展动态化调整本协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合同依据。
动态化调整的协议似乎有单方修订合同的嫌疑,但其确实是符合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特点的,因此,法院判决此类单方调整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也在情理之中了。
不过仍然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平台也不能任性修订协议,仍然应当至少提前七天公示并提示用户,否则该类协议仍然不会对用户生效。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1.2案例说法,1电子商务合同更加多样化,案例2,动态化协议被法院认定有效,商家在入驻各类电子商务平台时,会首先和平台签署各类在线入驻协议。
一旦发生诉讼,商家或者平台也都将通过当时签署的各类协议进行诉讼举证,因此,建议商家在入驻时应当仔细查看在入驻的不同场景下,平台是否已经尽到良好的提示义务;
商家也应当认真阅读各类在线协议,特别是保证金类协议条款,以确保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1.3给商家建议,1电子商务合同更加多样化,在探讨电子商务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前,我们不妨来看一下,为何大家对于线下纸质协议的有效性有这么强的天然信任感,而且连不具备法律知识的人也极易辨别其基本的效力问题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能成立,需要遵守“要约+承诺”的流程。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1条文解析,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在纸质合同上盖章的法律效果其实有两个,一是确定该合同是“哪个特定当事人”签署的,二是确定该当事人已经完全查阅、理解合同条款,并愿意就签署的条款进行履诺。
以上两个因素最终目的是确定“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合同成立并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
这种对纸质合同天然的信任感可以由如下一些因素共同提供“信任背书”。
一是签字本身具有唯一性,当事人的捺印也具有唯一性。
一旦被否定是本人签捺,当事人还可以提出笔迹的鉴定,从纸张、墨水型号、签字时间长久度、力道等各个方面进行权威鉴定,从而获得救济,因此如果签字确系本人所为,当事人很少会进行否认。
二是“公章”虽然可能不具有唯一性,但是目前人人皆知公章不得“私刻私用”,国家将刻章业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
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章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萝卜章”本身也是可以事后进行司法鉴定真伪的。
三是纸质合同往往是人手一份,事后造假的可能性极低。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1条文解析,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与传统协议相反,电子商务协议天然的非信任感又是如何“养成”的呢?
一是个人信息泄露泛滥,谁也不能完全确定某特定账号的归属;
二是即使了解了账号的注册情况,但账号产生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认证主体本人的意思表示或账号并不具备签约的权利资格;
三是在线协议并不是由各方均保存一套,实质上是由提供在线协议的一方保存保管的,那么保存保管的电子商务协议在经常变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用户当时签署了哪一份?
即使能确定电子商务协议的版本,但电子商务协议实在太容易被修改、篡改了,这就让用户对平台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
所以,电子商务协议的生效认定与传统协议相比较会更复杂。
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协议的生效,应当遵守如下一些规则:
一是协议条款本身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二是协议条款应当以良好的形式明确呈现给用户查阅,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等;
三是电子协议签署的主体应当是真实可信的,电子商务是通过注册和认证的方式来确定交易对象的,只要提交个人或公司主体资料,法律就可推定该账户下的行为均归属于认证人本身。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1条文解析,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常某因与发生交易行为的平台产生纠纷,向A法院提起诉讼。
A法院认为,在网页上,协议条款均以加粗、下划线的方式提醒消费者予以注意,并在“特别提示”中就协议中特殊标识部分又以加粗、下划线的特殊标识予以醒目标记,提醒仔细阅读、充分理解,符合协议管辖相关规定,故该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应属有效。
本案中,常某通过平台注册账户并购买涉案商品,应接受协议中“管辖”条款的约束,即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A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2案例说法案例1条款均以加粗、下划线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条款属有效,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2016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平台合作协议,并在被告网站实名注册了聚胜品全球购,ID为14。
2017年5月,被告以原告涉嫌出售假货为由将原告网店货款账户金额264400元(含10000元保证金)冻结。
原告并无售假行为,被告单方制定了十倍违约金等苛刻的处罚规则,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原告违约的情况下直接冻结原告账户,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院认为:
从规则依据角度,案涉平台规则就打假流程和售假金额的判定均做了明确约定,案涉平台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和“假一赔十”规则,关涉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系平台履行自律管理权利的体现;
平台从商家扣收的款项并没有最终进入平台账户,虽然名为“违约金”,但实际并非用于弥补平台损失,而是以“消费者赔付金”的形式赔付给消费者,其本质是平台自律打假、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大售假商家违法成本;
在平台规则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售假构成违约,第三方电商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系自律管理。
本案中被告因原告售假扣收相应款项并向消费者发放“消费者赔付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2案例说法,案例2,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商家入驻平台,应当遵守平台管理规则,商家与平台均系商事交易主体,相较于平台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法律地位更加平等。
在排除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基础上,商家入驻平台签署协议,接受规则,即视为对自身相关权利的让渡,就需要服从平台的自律管理。
因此,商家应当尊重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措施;
同时,平台也应引导商家严守法律及平台规则,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平台管理秩序,保护诚信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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