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PPT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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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起源和历史演变;
关于氏族的起源和特征;
关于私有制的起源和发展;
关于阶级的起源和历史趋势;
关于国家的起源、实质和消亡。
全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人类社会的历史进行了科学考察,系统地考察了家庭形态、氏族制度和国家政权的本质、特点及其演化规律,指出了取代原始社会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文明社会的阶级对抗性质,充分展示了人类早期发展的历史。
三、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内容解读,生产有两种。
一方面是物质资料的生产;
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
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一)序言:
两种生产理论,一方面,物质生产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人口生产的物质基础;
物质生产不仅制约着人口增长的速度和质量,而且还制约着人口生产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的性质和面貌。
历史证明,人类从没有家庭,到群婚制,再到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与物质资料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
在人类以采集天然的现成的产物为主的时期,存在着与之相适应的群婚制;
在开始以畜牧业和农业为主的时期,出现了对偶婚制;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造成了家庭关系中母权制的崩溃和以男性占统治地位的一夫一妻制。
另一方面,人口生产也反过来对物质资料生产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制约作用表现为:
物质生产的主体:
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既是物质资料生产的承担者,又是生产工具的制造者、使用者和变革劳动者,没有人就没有人类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
如果没有人的生产,就没有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即劳动者。
物质生产的动力:
人的需要和消费又是推动物质资料生产发展的动力之一。
物质资料生产的规模(数量)、质量和发展方向是与人的需要和消费分不开的,离开人的需要,物质资料的生产就失去了目的、动力和方向。
(二)个体家庭的起源,恩格斯完全采用摩尔根的婚姻家族史分期法,并赞同摩氏认为婚姻家族产生之前有一个“杂交”阶段,以此驳斥芬兰社会学家韦斯特马克在人类婚姻史中提出一夫一妻制是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具有的婚姻和家庭形式的观点。
起源说道:
“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的性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族形式。
”这就是人类婚姻家族四个形态及其发展序列。
1、血缘婚家族,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
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
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
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
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
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
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
同胞兄弟妹妹、从(表)兄弟妹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
2普那路亚家庭,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末,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
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
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
3对偶家庭,偶婚制,或称对偶家庭,是指随着氏族日趋发达,婚姻禁忌日益增多,以女子为中心,一男一女在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但婚姻关系仍不稳固。
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
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产生于产生于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盛行于野蛮时代,直至个体家庭经济出现才告终结。
4、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
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
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
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
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这一点至少有习俗做保证。
恩格斯指出:
“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正因为这种专偶制家庭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所以无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偶制,一般都有共同的特点:
一是婚姻不以性爱为基础,多由家长特别是男性家长决定,是完全不自由或者不完全自由的。
二是男女不平等,家庭中充满了男性劝女性的奴役。
三是专偶制只是对妻子而言,有些丈夫则停留在群婚制的残余里,他们(特别是统治者)公开或隐蔽地实行多妻制。
由于通奸和卖淫的普遍存在,所以恩格斯称这种专偶制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
5.未来会怎样?
既然专偶制家庭是由于经济原因,即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那么当这种原因消失的时候,它是不是也要消失呢?
是否会像资产阶级所诬蔑的那样,要实行什么“公妻”呢?
恩格斯响亮地作出回答:
“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完全地实现。
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蔽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
卖淫将要消失,而专偶制不仅不会灭亡,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
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
”,(三)私有制的起源,起源最后一章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着重论述了私有制的起源和阶级的产生。
母系氏族社会使用石器工具,以采集狩猎为业,在大家族内实行集体劳动,集体享有,共同制作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
还没有驯养动物,土地尚未得到利用,只有性别分工,“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
部落间的战争多属血族复仇,俘虏或放或杀,还无利可图。
可是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氏族社会的共产制经济内部开始发生趋向财产私有的变化。
恩格斯指出,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私有制产生的决定因素。
恩格斯通过对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后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分析,阐明了私有制和阶级产生的具体过程。
三次社会大分工,1.生活资料的私有,人类远古时代即存在财产所有的公私两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公制逐渐减少,到新石器晚期,原为公制的多转变成私人所有。
2.动物驯养业的产生,动物驯养业使当时的社会出现四个方面的新景象:
其一,由大家族集体狩猎变为对偶家庭(以后是个体家庭)饲养和看管牲畜,牲畜逐渐变为家庭的私产。
其二,原先从事采集的妇孺也渐次放弃采集,转为饲养牲畜和家务劳动。
其三,由于牲畜迅速繁殖,需要更多人看管,人们遂以俘虏为奴,补充驯养业发展所需的劳动力。
其四,可以生产食用后有余的肉、皮、毛等生活资料,促进游牧部落与非游牧部落的交换。
这四方面显示,一旦动物饲养业发生,便开始财富私有的历史。
3.耕地私有,起源指出:
“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交给个人使用;
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没有更多的权利。
”1此处讲的占有权即是使用权,当时个人还没有耕地所有权,只有取消耕地定期重新分配以后,耕地才由氏族公有变成各个家庭的私有财产。
4.交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被视为财产的东西渐次增多,每当一种东西被人们认定为财产时,它便属于私有物,由使用权递升为所有权,向私人所有制全面发展。
而在财产私有制形成中,继承制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初由氏族继承,而后由大家族(宗族)继承,最后才由家庭的子女继承。
(四)国家的起源,起源叙述了欧洲国家起源的三种类型。
第一类型,雅典国家的形成。
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阶级社会的条件下,直接从氏族结构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世界上多数民族(包括中国)国家起源都属这一类型。
第二类型,罗马国家的形成。
罗马国家也是从罗马人父系氏族基础上发展来的。
公元前7前6世纪,在生产力发展、地区扩大和人口增加条件下,整个“罗马人民”形成三部分人,即出身于氏族上层的“贵族阶层”,他们拥有大量私有财产,属于“保护人”;
广大氏族民日益贫困,依附贵族,平时为其劳役,战时出征,是贵族的“被保护人”;
第三种人是外族人,他们是自由人,可占有地产和经商,但不能作官,不能参加人民大会等,没有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他们是“平民阶层”。
“被保护民”和“平民阶层”与贵族存在着阶级对立,平民与贵族的对立尤为严重,斗争激烈,平民最后战胜氏族贵族,建起罗马国家。
第三类型,德意志人国家的产生。
民族大迁徙时代,德意志人曾是父系氏族社会,有部落和部落联盟组织,但还未发展成国家。
而是在征服了罗马帝国之后,在其“废墟”上改造自己原有氏族机关并设置一部分新的机关的基础上建起国家的。
恩格斯对国家的起源作了经典性的概括:
“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
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
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国家是承认:
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氛围以内;
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1、国家与氏族的不同点,第一,国家是按地区而不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国民。
恩格斯说: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的旧的氏族公社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被束缚在一定地区为前提的,而这种束缚早已不复存在。
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
因此,按地区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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