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规定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比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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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2.
现金流量表(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2001年1月1日
所有企业
3.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3年修订)
2003年7月1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4.
债务重组(2001年修订﹐作出了重大修改)
5.
收入
1999年1月1日
6.
投资(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月1日前只实施在上市公司上)
7.
建造合同
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所有企业(2001年1月1日前只实施在上市公司上)
9.
非货币性交易(2001年修订﹐作出了重大修改)
10.
或有事项
2000年7月1日
11.
无形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
12.
借款费用
13.
租赁
14.
中期财务报告
2002年1月1日
15.
存货
16.
固定资产
除了制定具体准则有长足进展外﹐在2000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应用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上。
新制度的施行使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更具可比性﹐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全面要求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减值损失。
于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于2003年3月﹐财政部进一步扩展《企业会计制度》的涵盖范围﹐要求所有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企业(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除外)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长远而言﹐财政部拟将新制度应用于所有大、中型企业﹐将以往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企业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以加强报表的可比性。
此外﹐财政部亦就金融企业及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于所有上市及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施行﹐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展到非上市的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
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对指定的小企业生效。
一般而言(不包括金融企业及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公告(一般名为“财会”的通知)构成现时中国会计的基础规定。
当各公告间出现差异时﹐除特别注明外﹐一般均会以最新的公告要求为准。
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已包含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除外)的基本会计原则﹐但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有较详尽的阐释。
现时中国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亦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所以制定以下的会计比较表供有关人仕参考之用。
但请留意下表只是以上市公司及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对象﹐并就主要会计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比较﹐并不能视作一份完整的比较表﹐另外下表并没有对相关披露要求作出比较﹐亦不是为特殊行业(例如银行、保险等)、或小企业而设。
于2003年末及2004年初﹐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对多项国际会计准则(IAS)作出了修订。
这些新修订和新发出的准则﹐除IFRS3企业合并以及相关的对IAS36和IAS38的修订(参见附注3)之外﹐均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
为了让读者能更全面了解及作好准备﹐因此下表除包括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一栏表示)﹐还包括对新发出及修订后的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一栏表示)。
随着多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师公会亦明确其全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的准则制定目标。
因此香港最近发出的新准则﹐均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并将于2005年之后开始生效﹐而多项已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符。
由于新准则将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一栏的内容大致相同﹐因此下表“香港会计实务准则”一栏的内容只包括目前已经生效的准则﹐并未包括新发出的准则的内容﹐但为方便了解香港会计准则的发展情况﹐表内亦会列出准则进展的资料。
会计核算比较
科目
中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
一般比较
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基本上﹐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并且不属于权益的项目不可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
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与中国相同﹐对于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并且不属于权益的项目﹐一概不可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
与修订前一致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以下简称“IFRS(修订前)”)相同
一般确认及计量原则
按价款金额入账﹐一般不考虑递延支付的折现影响(现值)。
与中国大致相同﹐但会考虑递延支付的折现影响(现值)。
与IFRS(修订前)相同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按成本减折旧或摊销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应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与中国相同﹐但容许资产重估。
基本上与修订前一致﹐但对于有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见下述有关内容)﹐则不摊销。
[已发出HKAS16]
-折旧
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按照财会[2004]3号文﹐改变折旧方法会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与中国相似。
澄清对于固定资产每一重要部分应分别确定折旧﹐即应采用部件折旧法(componentdepreciationmethod)
与IFRS(修订前)相同
投资性房地产
一般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用于出租目的的房地产﹐会作为出租开发产品按期摊销﹐而按照财会[2004]3号文﹐其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作为其他长期资产列示。
∙可选择成本法或以公允价值计量。
∙当选用成本法﹐则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计量﹐但需披露其公允价值。
∙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与修订前大致相同﹐但对于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按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权益﹐除非总体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在此情况﹐差额会计入当期损益。
[已发出征求意见稿]
在建工程(即建造中的固定资产)
-減值
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基本上与中国相同﹐但无任何停工期限规定作为计提减值准备依据。
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
∙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等费用﹐才能资本化。
∙研究支出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例如:
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发展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摊销
∙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采用孰短的原则。
∙如果合同和法律都没有规定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按无形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摊销﹐但假定不可超过20年
取消了摊销年限不超过20年的假定﹐并且规定﹐如果无形资产有不确定(Indefinite)的使用寿命(即预期能产生净现金流入企业的未来期间﹐并不预期会受到限制)﹐则该等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应每年及在其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
投资
一般投资
分为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
•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可按投资总体、类别或单项计提跌价准备。
如果某项投资占整个短期投资10%或以上﹐该项投资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提跌价准备。
长期投资
∙股权投资:
-成本法
∙债权投资:
-成本±
溢价/折价摊销
∙如发生减值﹐应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分为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适用于初始发行时购入、并且相关款项直接划转至发行人﹐且不打算立即或在短期内出售的债务性工具)、持有至到期日投资、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及可供出售的投资
∙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
-按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可供出售的投资
-按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可选择计入损益或权益
∙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成本±
溢价/折价摊销-减值
∙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指有意图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并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的投资)
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经收益表)的投资(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及在初始确认时指定)及可供出售的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经收益表)的投资
∙可供出售的投资
-按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权益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不论是企业源生的或取得的﹐但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同时并不属于或没有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上述两项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
分为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及非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务证券
∙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指有意图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务投资)
∙非持有至到期日证券
-基准方法
Ø
投资证券(有明确、清楚及已记录的长期目的):
成本-减值
其它投资:
公允价值(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允许方法
交易证券(为获得短期利润而持有的):
公允价值(价值变动计入权益)
[已发出HKAS32及39]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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