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规程课件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学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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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一般规定
第八十七条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九十四条采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加固、充填、堵漏时,应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顶板控制
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采用光面爆破。
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煤巷、半煤岩巷支护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和试验记录。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过老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落在实底上;
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
可缩性金属支架应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倾斜井巷支架应设迎山角;
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
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
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且应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掘进机械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只有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
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
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断开电源开关。
第一百二十条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
设备停机、检修或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有防拔脱装置。
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
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
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设联锁装置;
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
其他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一百二十六条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五、通风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制定贯通专项措施。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安设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六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一百六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
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一百七十一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当瓦斯超限达到停电值时,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第一百八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爆设施。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一条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掌握突出预兆。
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工作面防突措施。
六、防治水
第二百八十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二百八十四条煤矿应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每3年核定一次。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百八十七条矿井应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至少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二百八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
七、应急救援
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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