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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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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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格式化合同
1、本章程仅适用于中外合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所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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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格式化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格式化合同填写说明
1、本合同仅适用于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选择设监事会的,则将“监事”章节删除。
3、本合同中合作各方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合同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合同供参考,合作各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合同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2条所列事项。
公司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中文):
;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注册地址:
。
第三条公司合作各方为:
甲方: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法定地址:
;
乙方: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法定地址:
。
(注:
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作各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范围:
。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
,占注册资本的%。
[注:
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
(注:
投资者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
)
第八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九条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
乙方责任:
。
(注:
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
第五章分配收益与风险、亏损分担
第十条合作各方收益分配方式为:
。
(注:
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
第十一条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方式为:
。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名(注:
3-13人)董事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作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注:
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注: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公司的解散;
(四)公司的资产抵押;
(五)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注:
可以增加其他公司事项)
第七章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
1-2人),由合作各方共同委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
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监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人(注:
不少于3人),包括名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代表(注:
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
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任期年。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
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注:
董事长或总经理二者选其一)担任。
第十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
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一章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在距合作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注:
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合作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
(一)、
(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后的财产分配方式为:
。
第十二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九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公司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合作各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终止合同。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作各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出资额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即构成违约,应承担_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过错,由合作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五章适用法律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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