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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性:
现代教育(受教育权)走进宪法的历史进程
2)定量:
教育条款数量在宪法中呈上升趋势
2、国内
1)定量:
在逐渐上升
五四宪法——5条;
七五宪法——2条;
七八宪法——7条;
八二宪法——18条。
2)定性:
在逐步明确
第二节依法治国与教育的法制化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
(一)依法治国的提出
(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三)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2、依法治教对依法治国有特别的意义
二、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制化
(一)教育法制化的含义
(二)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4、救济有道
(三)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1、教育立法
2、教育行政执法
3、教育司法
4、教育法制监督
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育法制化观念还未普遍确立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教育执法监督工作较为薄弱
第三节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整个社会成员)
二、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整个国家)
三、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对教育管理者)
四、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教育工作者)
五、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理论意义)
第二章教育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涵义
(一)概念的要素——地位、法定机关(主体)、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内容。
(二)狭义的——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三)广义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
(四)广义的教育法的基本涵义:
1、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
3、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
4、国家强制性
二、教育法的本质
(一)含义
(二)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阶级性
2、社会性
3、物质决定意识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教的原则(基本原则)
二、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民族原则)
三、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主体原则)
1、对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自然人),对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
2、对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允许的长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四、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主体之间的原则)
1、立法上的平等
2、守法上的平等
3、受教育者的平等保护
4、平等的救济权(权利的平等)
5、受平等的法律制裁(义务的平等)
五、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活动原则)
1、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
2、不与公共利益相抵触
3、非营利性
六、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发展原则)
1、外部协调(教育与经济、社会等)
2、国民教育内部的协调
1)纵向的协调
2)横向的协调
3、在职教育的协调
七、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保障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1、广义的——历史渊源、理论渊源、形式渊源
2、狭义的——法律效力来源
1)法的创造方式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我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7、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法
9、司法解释
10、国际协定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一)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
1、我国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2、特点(效力等级原则):
1)效力来源:
制定和发布机关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
2)规范性调整:
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
3)个别性调整:
其效力来源于规范性调整
(二)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关于教育法的法律规范
2、有关教育的法律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7、关于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8、有关教育的国际协定
第四节教育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一)含义:
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协调统一性表现在:
1、法律思想、概念、范畴、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统一性;
2、纵向的统一性:
效力等级的统一性;
3、横向的统一性:
不同社会领域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
(四)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取决于两个因素:
1、法律调整的对象
2、法律调整的方法
(五)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二、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二)纵向的效力等级法律体系
(三)横向的教育法律体系
1、教育根本法
2、教育基本法
3、教育主体法
4、义务教育法
5、学前教育法
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7、高等教育法
8、职业教育法
9、教育行政法
第五节教育法的地位
一、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教育的地位
(二)教育法的地位
1、十分重要的地位
2、独立的法律部门
1)调整对象
2)调整方法
二、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一)道德对教育法的作用:
1、重要内容
2、教育立法的基础
3、教育法实现的基础
(二)教育法对道德的作用
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一)教育政策对教育法
(二)教育法对教育政策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第一节教育基本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中国境内的各种教育关系
二、《教育法》的基本特点
(一)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
(二)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三)规范性与导向性相结合
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与颁行意义
(一)立法宗旨
(二)颁行意义:
1、教育战略
2、教育方向
3、教育主体
四、《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时间——1995年9月1日
适用空间——中国境内
适用对象——各级各类教育
一、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教育与道德)
二、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文化)
三、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与国家和公共利益)
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教育与宗教)
五、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与公民)
六、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教育与经济和社会)
七、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教育与语言)
第三节教育基本制度
一、教育制度的含义:
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二、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为学制
(二)内容:
学前(启蒙教育)、初等(基本文化知识教育)、中等(普通和职业教育)、高等(专业教育)
三、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强制性和公共性
四、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
对象:
学生
内容:
职业知识、技能和道德
等级:
初等、中等和高等
(二)成人教育
成年人
方式:
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
形式:
电大、函授、自考
成人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关系:
是学校教育的继续、延伸和补充
五、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含义:
入学考试、水平考试、文凭考试、资格考试
意义:
教育质量、教育机会平等
六、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的含义
学业证书的种类(完成学业情况与证书的有效性)
学业证书的管理与颁发
七、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及学位制度的含义
学位的种类:
学位学科门类:
学位的管理与授予
八、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群众性与政府相结合
九、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制度
范围:
(二)教育评估制度
种类:
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与职责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自主管理权
2、教育教学活动权
3、对受教育者方面的权利:
招生权、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
4、“人(事)权”
5、物、财权
6、拒绝非法干预权
7、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法律义务
2、政策义务
3、对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义务
4、对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义务
5、财务方面的义务
6、对行政管理者方面的义务
四、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详见《教师法》
(二)其他教育工作者
1、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2、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五、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1、受教育及有关方面的权利
2、物质奖励方面的权利
3、评价及证书方面的权利
4、救济方面的权利
5、其他方面的权利
1、法律方面的义务
2、道德方面的义务
3、学习方面的义务
4、学校管理制度方面的义务
第五节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一、教育投入
(一)含义及必要性
1、含义
2、性质——生产投入
3、必要性
(二)体制
(三)增长幅度
(四)途径
(五)监管
二、教育条件保障
(一)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
(二)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
(三)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
第六节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含义与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二)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
(三)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形式
(一)人员交流
(二)物资交流
(三)信息交流
(四)国际教育合作项目
第七节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一、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2、主观过错
3、违法行为
4、损害结果
5、因果关系
(三)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2、一般特征
3、自身特征
1)前提——教育法律、法规
2)方式——刑事、民事和行政
3)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4)性质——惩罚性与补偿性
二、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有关教育经费方面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二)有关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财产方面的(社会人员)
(三)违法向学校收费(学校外的收费人员)
(四)校舍或其他设施危险方面(学校内的行政人员)
(五)非法办学的
(六)非法招生的
(七)招生中的徇私舞弊
(八)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
(九)非法颁发证书的
以上主要集中在学校内部
(十)考试中作弊的
(十一)侵犯教师等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教师法
第一节教师法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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